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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

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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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港股份有限公司

2025-08-0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1228 证券简称:广州港 公告编号:2025-038

债券代码:137626.SH、137812.SH、115012.SH、240489.SH、243016.SH、243145.SH、243396.SH

债券简称:22粤港03、22粤港04、23粤港01、24粤港01、25粤港01、25粤港02、25粤港03

广州港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039元(含税)

● 相关日期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5年6月23日的2024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24年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7,544,531,351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39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294,236,722.69元(含税)。

三、相关日期

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自行发放对象

(1)除质押用于非公开发行可交换债券的120,000万股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派发外,公司控股股东广州港集团有限公司所持其他股份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派发。

(2)广州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所持的本公司股份。

3.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按照上述通知规定,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039元人民币;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应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0351元人民币。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通过沪股通投资公司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0351元人民币。如相关股东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税率低于10%的,可以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其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039元人民币。

五、有关咨询办法

本次权益分派如有任何问题,请按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20-83052510

特此公告。

广州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8月1日

证券代码:601228 证券简称:广州港 公告编号:2025-039

债券代码:137626.SH、137812.SH、115012.SH、240489.SH、243016.SH、243145.SH、243396.SH

债券简称:22粤港03、22粤港04、23粤港01、24粤港01、25粤港01、25粤港02、25粤港03

广州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非公开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

换股价格调整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广州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广州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港集团”)于2024年10月22日完成发行广州港集团2024年面向专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第一期)(以下简称“本次可交换债券”),本次可交换债券的债券简称为“24穗港EB”,债券代码为“137188.SH”,实际发行规模为24.50亿元,债券期限为3年,票面利率为0.10%。本次可交换债券初始换股价格为3.70元/股,换股期限自本次可交换债券发行结束之日满6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交换债券到期日止,即2025年4月23日至2027年10月22日止。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10月2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广州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非公开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发行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48)。

2025年6月23日,公司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广州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39元(含税),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为2025年8月7日,除权(息)日和现金红利发放日为2025年8月8日。具体内容见公司于2025年8月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广州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告编号:2025-038)。

公司收到广州港集团通知,根据《广州港集团有限公司2024年面向专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当标的股票因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配股、派送现金股利等情况使标的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时,发行人将对换股价格进行调整。“24穗港EB”的换股价格自2025年8月8日起由3.70元/股调整为3.66元/股。

关于本次可交换债券的后续事宜,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州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8月1日

证券代码:601228 证券简称:广州港 公告编号:2025-040

债券代码:137626.SH、137812.SH、115012.SH、240489.SH、243016.SH、243145.SH、243396.SH

债券简称:22粤港03、22粤港04、23粤港01、24粤港01、25粤港01、25粤港02、25粤港03

广州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7月份及1-7月主要生产数据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025年7月份,广州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预计完成集装箱吞吐量227.2万标准箱,同比增长1.2%;预计完成货物吞吐量5,023.3万吨,同比增长3.1%。2025年1-7月,公司预计完成集装箱吞吐量1,567.6万标准箱,同比增长8.3%;预计完成货物吞吐量33,698.1万吨,同比增长2.9%。

本公告所载公司2025年7月份及1-7月的业务数据属于快速统计数据,与最终实际数据可能存在差异,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州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