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

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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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海优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2025-08-0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88680 证券简称:海优新材 公告编号:2025-051

转债代码:118008 转债简称:海优转债

上海海优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被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会召开的时间:2025年8月1日

(二)股东会召开的地点: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龙东大道3000号1幢A楼909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特别表决权股东、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表决权数量的情况: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李晓昱女士主持,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海优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

(五)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7人,出席7人;

2、董事会秘书出席会议;

3、其他高管均列席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终止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投入新增募投项目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议案名称:关于修订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涉及重大事项,应说明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本次股东会第1项议案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

律师:宋照旭、毛娅婷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上海海优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8月2日

证券代码:688680 证券简称:海优新材 公告编号:2025-052

转债代码:118008 转债简称:海优转债

上海海优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海优转债”2025年第一次债券

持有人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被否决议案:无

● 根据《上海海优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及《上海海优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以下简称“《会议规则》”)的规定,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的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二分之一以上未偿还债券面值的债券持有人(或债券持有人代理人)同意方为有效。

● 债券持有人会议根据《会议规则》审议通过的决议,对全体债券持有人(包括所有出席会议、未出席会议、反对决议或放弃投票权的债券持有人以及在相关决议通过后受让本期可转债的持有人)均有同等约束力。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上海海优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海优转债”2025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于2025年8月1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的方式召开。本次参加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及委托代理人共计24人,代表本期未偿还且有表决权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数量为251,200张,占债权登记日公司本期未偿还债券总数的3.6199%。

(二)表决方式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主持情况等。

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李晓昱女士主持,会议采用现场投票与通讯投票的表决方式。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募集说明书》及《会议规则》的规定。

(三)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7人,出席7人;

2、董事会秘书出席会议;

3、公司高管均列席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1、议案名称:《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终止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投入新增募投项目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律师:宋照旭、毛娅婷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不存在法律瑕疵,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

特此公告。

上海海优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