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持股份
被司法拍卖进展暨收到《执行裁定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288 证券简称:大恒科技 编号:临2025-027
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持股份
被司法拍卖进展暨收到《执行裁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被司法拍卖的标的为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大恒科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郑素贞女士持有公司129,960,000股无限售流通股,占其所持公司股份的100%,占公司总股本的29.75%。
● 公司收到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青岛中院”)执行裁定书【(2022)鲁02执924号之二十八】,裁定公司129,960,000股无限售流通股股票的所有权归买受人所有。上述财产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时起转移,买受人可持本裁定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股票登记过户手续。解除公司的129,960,000股无限售流通股股票的冻结措施。
● 本次司法拍卖事项尚未完成过户登记,公司将密切关注后续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本次司法拍卖事项涉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若本次司法拍卖完成过户登记,郑素贞女士将不再持有公司股份,将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敬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一、本次司法拍卖基本情况
公司于2024年12月25日收到青岛中院作出的执行裁定书【(2022)鲁02执924号之二十一】,裁定将拍卖登记郑素贞女士所持上市公司大恒科技的129,960,000股无限售流通股股票。具体内容详见《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股份将被司法拍卖的提示性公告》(临2024-061)。
公司于2025年6月20日收到青岛中院《拍卖通知书(第一次)》【(2022)鲁02执924号】,郑素贞女士所持公司129,960,000股无限售流通股股票将在山东产权交易中心(网址:http://www.sdcqjy.com)进行公开拍卖。具体内容详见《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股份将被司法拍卖的进展公告》(临2025-023)。
公司于2025年7月25日通过山东产权交易中心查询,司法拍卖网拍竞价阶段已结束。具体内容详见《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股份被司法拍卖的进展公告》(临2025-025)。
二、《执行裁定书》主要内容
公司收到青岛中院《执行裁定书》【(2022)鲁02执924号之二十八】,裁定内容如下:
1、大恒科技27,460,000股无限售流通股的所有权归买受人李蓉蓉(居民身份证号码:330205****)所有。上述财产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时起转移,买受人可持本裁定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股票登记过户手续;
2、大恒科技18,000,000股无限售流通股的所有权归买受人中国新纪元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00119703)所有。上述财产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时起转移,买受人可持本裁定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股票登记过户手续;
3、大恒科技13,000,000股无限售流通股的所有权归买受人周正昌(居民身份证号码:330204****)所有。上述财产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时起转移,买受人可持本裁定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股票登记过户手续;
4、大恒科技18,000,000股无限售流通股的所有权归买受人王晓平(居民身份证号码:310107****)所有。上述财产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时起转移,买受人可持本裁定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股票登记过户手续;
5、大恒科技18,000,000股无限售流通股的所有权归买受人杨润中(居民身份证号码:320211****)所有。上述财产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时起转移,买受人可持本裁定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股票登记过户手续;
6、大恒科技17,300,000股无限售流通股的所有权归买受人傅泽远(居民身份证号码:339005****)所有。上述财产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时起转移,买受人可持本裁定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股票登记过户手续;
7、大恒科技9,600,000股无限售流通股的所有权归买受人黄鹂(居民身份证号码:310106****)所有。上述财产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时起转移,买受人可持本裁定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股票登记过户手续;
8、大恒科技8,600,000股无限售流通股的所有权归买受人华锦洲(居民身份证号码:320281****)所有。上述财产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时起转移,买受人可持本裁定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股票登记过户手续;
9、解除大恒科技129,960,000股无限售流通股股票的冻结措施。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三、本次司法裁定情况
■
注:以上数据如有尾差,系四舍五入所致。
四、其他说明及风险提示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司法拍卖事项尚未完成过户登记,公司将密切关注后续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次司法拍卖事项涉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若本次司法拍卖完成过户登记,郑素贞女士将不再持有公司股份,将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营活动正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公司在资产、业务、人员等方面保持独立性,且不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侵害公司利益的情形。本次控制权变更后,公司在资产、业务、人员等方面将继续与股东保持分离,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8月5日
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大恒科技
股票代码:600288
信息披露义务人:郑素贞
住所: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贺丞路
通讯地址: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贺丞路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减少(司法拍卖,执行法院裁定)
签署日期:2025年8月4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一权益变动报告书》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编写。
二、本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准则第15号》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机构或个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文义载明,以下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如下: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文峰大世界连锁发展股份有限公司123,728,407股股份,占其公司股份总数的6.70%。除上述情况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系信息披露义务人执行司法拍卖被动减少上市公司股份权益。
二、在未来12个月内增加或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除已披露的司法拍卖事项外,在未来12个月内没有增加或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
若未来12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发生或拟发生股份增减等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和比例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公司股份129,960,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29.75%。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公司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0%。
二、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根据青岛中院作出的《执行裁定书》【(2022)鲁02执924号之二十一】、《拍卖通知书(第一次)》【(2022)鲁02执924号】,在山东产权交易中心公开拍卖信息披露人所持上市公司129,960,000股无限售流通股股票。
公司收到青岛中院《执行裁定书》【(2022)鲁02执924号之二十八】,裁定公司129,960,000股无限售流通股股票的所有权归买受人所有。上述财产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时起转移,买受人可持本裁定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股票登记过户手续。解除公司的129,960,000股无限售流通股股票的冻结措施。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持股份被司法拍卖进展暨收到〈执行裁定书〉的公告》。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上述司法拍卖股份尚未完成过户登记手续。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情况如下:
■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是否存在任何权利限制的说明
本次司法拍卖所涉及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的公司129,960,000股无限售流通股股票在本次权益变动前处于被冻结的状态。
除上述股票冻结情况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的大恒科技股票不存在其他股份权利限制的情况。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起前六个月内,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权益变动情况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其他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郑素贞
签署日期:2025年 8月 4日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身份证明;
(二)与本次权益变动相关的法院裁定文件;
(三)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要求报送的其他备查文件。
二、备查地点
上述备查文件备置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大恒科技证券投资部。
投资者可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查阅本报告书全文。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信息披露义务人:郑素贞
签署日期:2025年 8月 4日
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大恒科技
股票代码:600288
信息披露义务人:李蓉蓉
住所: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庄桥街道
通讯地址: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庄桥街道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增加(司法拍卖,执行法院裁定)
签署日期:2025年8月4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一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一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编写。
二、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准则第15号》、《准则第16号》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在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
三、本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能够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提供相关文件。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文义载明,以下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如下: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五年内主要任职情况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五年内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五年未受过与证券市场有关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不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关联企业及主营业务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核心企业及关联企业。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持股5%以上的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境内、境外直接或间接持股5%以上的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系信息披露义务人基于对上市公司长期投资价值的认可及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通过参与司法拍卖的方式依法取得上市公司股份。
二、在未来12个月内增加或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除已披露的司法拍卖事项外,在未来12个月内没有增加或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
若未来12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发生或拟发生股份增减等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和比例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未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或表决权。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公司股份27,460,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6.29%。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具体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系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司法拍卖取得公司27,460,000股无限售流通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6.29%。本次权益变动过程如下:
根据青岛中院作出的《执行裁定书》【(2022)鲁02执924号之二十一】、《拍卖通知书(第一次)》【(2022)鲁02执924号】,在山东产权交易中心公开拍卖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持上市公司129,960,000股无限售流通股股票。
公司收到青岛中院《执行裁定书》【(2022)鲁02执924号之二十八】,裁定公司129,960,000股无限售流通股股票的所有权归买受人所有。上述财产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时起转移,买受人可持本裁定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股票登记过户手续。解除公司的129,960,000股无限售流通股股票的冻结措施。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持股份被司法拍卖进展暨收到〈执行裁定书〉的公告》。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上述司法拍卖股份尚未完成过户登记手续。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持股情况将变化如下:
■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是否存在任何权利限制的说明
本次司法拍卖所涉及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的公司129,960,000股无限售流通股股票在本次权益变动前处于被冻结的状态。
根据青岛中院《执行裁定书》,裁定解除公司的129,960,000股无限售流通股股票的冻结措施。
因此,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取得的公司股份完成过户后,均为无限售流通状态,不存在权利受限制情况。
第五节 资金来源
一、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资金总额
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司法拍卖取得上市公司27,460,000股无限售流通股,涉及资金总额为361,684,931.67元。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资金来源及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受让上市公司股份所使用的资金来源于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不存在资金直接或间接来源于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资金用于本次认购的情形,亦不存在通过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置换或者其他交易获取资金的情形。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资金支付方式
信息披露义务人已于2025年7月28日完成支付。
第六节 后续计划
一、未来12个月内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在未来12个月内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的计划。
如果在未来12个月内实施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的计划,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进行相应的信息披露,切实保护上市公司及中小投资者的合法利益。
二、未来12个月内是否拟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在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明确计划,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重组的明确计划。
如果在未来12个月内产生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或上市公司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进行相应的信息披露,切实保护上市公司及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三、对上市公司现任董事会或高级管理人员的调整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对上市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调整的计划。
若未来基于上市公司的发展需求拟对上市公司现任董事会或高级管理人员组成进行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履行必要的法定程序,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四、对可能阻碍收购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公司章程条款进行修改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对可能阻碍收购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公司章程条款进行修改及修改的计划。
在未来如有对可能阻碍收购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公司章程条款进行修改的计划,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进行相应的信息披露,切实保护上市公司及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五、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作重大变动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作重大变动的计划。
在未来根据上市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如有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作重大变动的计划,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进行相应的信息披露,切实保护上市公司及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六、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进行调整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进行重大调整的计划。
在未来根据相关监管机构的要求或上市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如有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进行重大调整的计划,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进行相应的信息披露,切实保护上市公司及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七、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调整计划。
在未来根据上市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如有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调整计划,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进行相应的信息披露,切实保护上市公司及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七节 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
一、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后,上市公司仍作为独立运营的上市公司继续存续,在人员、资产、业务、财务、机构等方面均与信息披露义务人保持独立。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股东权利并履行相应的义务。
二、对上市公司同业竞争的影响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所控制的企业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或潜在的同业竞争关系。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在作为公司第一大股东期间将依法采取必要的措施避免其控制的企业与公司主营业务构成同业竞争。
三、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影响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关联方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关联交易。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如与上市公司进行的关联交易,将遵循自愿、平等、互惠互利、公允公平的原则,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保障上市公司和广大股东的利益。
第八节 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一、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的交易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进行资产交易合计金额高于3,000万元或者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净资产5%以上的重大资产交易。
二、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交易
在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过合计金额超过5万元以上的交易的情形。
三、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补偿安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或其他类似安排。
四、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谈判的合同、默契或安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已经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或者安排。
第九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经自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公告本次权益变动的前六个月内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直系亲属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经自查,在上市公司公告本次权益变动的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的直系亲属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第十节 其他重大事项
一、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其他信息。
二、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能够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提供相关文件。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李蓉蓉
签署日期:2025年 8月 4日
第十一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身份证明;
(二)与本次权益变动相关的法院裁定文件;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资金来源合法性的说明;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上市公司的关联方之间在报告日前24个月内交易情况的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直系亲属在事实发生之日起前6个月内持有或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自查情况表;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及符合《收购办法》第五十条规定的说明;
(七)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要求报送的其他备查文件。
二、备查地点
上述备查文件备置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大恒科技证券投资部。
投资者可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查阅本报告书全文。
附表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信息披露义务人:李蓉蓉
签署日期:2025年 8月 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