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081 证券简称:东风科技 公告编号:2025-033
东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3〕1370号文同意注册,东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股权登记日2023年8月1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公司总股本447,276,315股为基数,按每10股配售3股的比例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配售,共计可配股票总数量为134,182,894股,均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每股价格为人民币9.59元,截至本次配股发行认购缴款结束日(2023年8月8日),本次配股认购股份数量合计131,067,214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256,934,582.26元,扣除不含税发行费用人民币5,842,893.59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251,091,688.67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3年8月10日全部到位。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配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3年8月10日出具了《验资报告》(XYZH/2023WHAS1B0346),确认募集资金到账。上述募集资金均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公司及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已与保荐机构、开户银行签署了三方/四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管理。
二、本次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及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公司于2025年4月21日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2025年第一次会议,于6月26日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及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议案》,同意将原计划投向“新能源动力总成及核心部件制造能力提升项目”的募集资金金额38,426.39万元中的6,200.00万元变更为投向“一体化压铸产业化建设项目-新能源汽车一体化压铸智能产线建设项目”,同意将“新能源动力总成及核心部件制造能力提升项目”的实施主体由东风电驱动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风电驱动”)、东风(武汉)电驱动系统有限公司变更为东风电驱动、东风电驱动系统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以下简称“东风电驱动武汉分公司”)。
公司于2025年4月21日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2025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及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议案》,同意公司为募投项目“新能源动力总成及核心部件制造能力提升项目”的实施主体之一东风电驱动武汉分公司新增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提请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长或其授权的指定人员负责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及全权办理与本次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其他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确定及签署本次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需签署的其他相关协议及文件等。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的相关规定,2025年8月7日,公司、东风电驱动武汉分公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四方监管协议》”)。上述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存放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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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根据协议,公司为“甲方一”,东风电驱动武汉分公司为“甲方二”,“甲方一”与“甲方二”合称“甲方”,募集资金开户银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为“乙方”,中信证券为“丙方”。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8110201013401930364,截至2025年7月1日,专户余额为0.00元。甲方确保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二新能源动力总成及核心部件制造能力提升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存放募集资金的金额为人民币52,684,100.00元。
2、按照相关监管、自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并获得丙方同意后,甲方可在内部决议授权范围内将专户内的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以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规定的现金管理产品形式存放,现金管理应当通过专户或者公开披露的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甲方应将产品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账户、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上述产品提前支取、到期或进行转让后将资金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并通知丙方。前述产品到期募集资金按期回收并公告后,甲方才可在授权的期限和额度内再次开展现金管理。甲方实施现金管理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甲方应确保上述产品不得质押,乙方不得配合甲方二办理上述产品的质押业务,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同时,乙方应按月(每月10日前)向丙方提供上述产品受限情况及对应的账户状态,甲方二同意并授权乙方为本协议之监管目的,有权查看、调阅、打印、复印专户的金额及交易流水、明细等,并有权按本协议约定提供给丙方或有权司法机关或监管部门等。如司法或行政机关等有权机关对本协议项下专户或专户内的款项采取任何查封、冻结、扣押、扣划等措施,乙方有权根据该有权机关的要求执行,而无需对甲方、丙方或任何第三方承担责任。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持续督导。
丙方承诺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5、甲方二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廖旭、龚远霄或其他项目组成员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二专户及甲方二募集资金涉及的相关账户(包括现金管理账户,专户及相关账户下文统称为“账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账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及其他项目组成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账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账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丙方出具的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二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账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7、乙方按照甲方二资金划付申请进行划付时,应审核甲方二的支付凭证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是否与监管账户预留印鉴相符(若为网银转账则根据双方另行签订的监管宝产品协议约定执行具体操作)。甲方二应提供相关用途证明材料并对相关材料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乙方仅审核相关材料形式上是否符合募集说明书中约定的募集资金用途。
8、甲方二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即人民币250,218,337.73元)的,甲方二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5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9、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10、若乙方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则甲方二应按照丙方要求陪同其前往乙方获取对账单。
11、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二和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账户情形的,甲方二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2、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账户资金(含现金管理产品资金,下同)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以丙方书面通知为准)后失效。若账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乙方已向丙方提供完整的专户对账单,甲方二有权向乙方申请注销专户。
13、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14、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应提交位于上海的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仲裁,并按其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最终裁决。仲裁应用中文进行。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四、备查文件
公司、东风电驱动武汉分公司与中信证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东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8月8日
证券代码:600081 证券简称:东风科技 公告编号:2025-032
东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阶段:收到《民事判决书》
● 上市公司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 涉案金额:人民币6,053,438.11元(大写:陆佰零伍万叁仟肆佰叁拾捌元壹角壹分)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公司将根据后续进展情况并依据会计政策要求进行账务处理,最终结果以经审计后确认的数据为准。本次诉讼进展不会对公司正常业务发展、生产经营及流动性造成影响。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广州市迅兴精密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迅兴”)就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向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东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子公司东风延锋汽车座舱系统有限公司为广州迅兴所诉被告,该案件具体情况详见《东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05)。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2025年4月24日,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进行第一次开庭,庭前沟通中广州迅兴当庭变更诉讼请求如下:
1.判令确认原告与被告之间就A88项目的加工承揽合同关系已解除;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未摊销模具费4,698,105.46元;
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未摊销模具费的资金占用费675,332.65元(以4,698,105.46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为基数,自2020年10月1日起暂计算至2024年12月18日,实际支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4.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模具仓储费600,000.00元;
5.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模具维护保养费500,000.00元;
6.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律师代理费80,000元;
7.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鉴于诉讼请求有实质性的变更,2025年4月24日暂不开庭。
近日,公司收到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5)鄂0191民初69号,判决如下:
1.驳回原告广州市迅兴精密工业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2.案件受理费57,674元,由原告广州市迅兴精密工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按照不服本院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费,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将根据后续进展情况并依据会计政策要求进行账务处理,最终结果以经审计后确认的数据为准。本次诉讼进展不会对公司正常业务发展、生产经营及流动性造成影响。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及仲裁事项。
特此公告。
东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8月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