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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

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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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文科绿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08-0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775 证券简称:文科股份

公告编号:2025-089

债券代码:128127 债券简称:文科转债

广东文科绿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8月8日(星期五)下午3:00

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8月8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8月8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8月8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东平社区佛山新城天虹路46号信保广场1号楼29楼会议室

(三)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四)召集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五)主持人:董事长潘肇英先生

(六)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158人,代表股份355,438,48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4006%。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0人,代表股份340,486,74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9439%。

2.现场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10人,代表股份340,486,74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9439%;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48人,代表股份14,951,73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567%。

三、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经与会股东审议,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部分应收款项进行债权重组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355,364,7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93%;反对60,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1%;弃权1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9,353,8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31%;反对60,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40%;弃权1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30%。

2.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增加公司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同意的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议案获得通过。

表决结果为:同意355,362,4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86%;反对60,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1%;弃权15,2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9,351,4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071%;反对60,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42%;弃权15,2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87%。

3.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购买公司及董监高人员责任保险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的关联股东已对此议案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为:同意246,494,1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451%;反对386,26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60%;弃权740,08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8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6,491,1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6067%;反对386,26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925%;弃权740,08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008%。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会议由北京市天元(广州)律师事务所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一)《广东文科绿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市天元(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文科绿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广东文科绿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