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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

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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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科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2025-08-09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81版)

为持续推进长期激励机制的建设,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有效结合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利益,公司遵循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员工持股计划。

二、员工持股计划的基本原则

(一)依法合规原则

公司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将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程序,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任何人不得利用本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内幕交易、实施操纵证券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

(二)自愿参与原则

公司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将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的原则,公司不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

(三)风险自担原则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盈亏自负,风险自担。

三、员工持股计划参加对象的确定标准

1、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确定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参加对象按照依法合规、自愿参与、风险自担的原则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参加对象均于公司(含子公司)任职,并与公司(含子公司)签署劳动合同或受公司(含子公司)聘任。

2、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包括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含子公司)经营团队成员。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共计不超过42人,具体人数根据实际情况而定。

四、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资金规模份额认购

(一)资金来源、资金规模

1、本员工持股计划筹集资金总额不超过13,606,720元,以“份”作为认购单位,每份份额为1.00元,本员工持股计划的份额上限为13,606,720份。

2、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为参加对象的合法薪酬、自筹资金以及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取得的资金,公司不得向参加对象提供垫资、担保、借贷等财务资助,亦不存在第三方为参加对象提供奖励、资助、补贴、兜底等安排。

(二)份额认购

1、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的份额认购情况如下:

注1: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拟认购份额合计不超过本员工持股计划拟设立总份额的30.00%。

注2:上述计算结果尾差系四舍五入所致。

2、最终参加对象的名单及其实际认购份额,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实际缴款情况确定。参加对象认购资金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则自动丧失相应的认购权利,其拟认购份额可以由其他符合条件的参加对象申报认购,申报份额如多于弃购份额的,由公司董事会确定认购人选和份额。

五、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来源、购股规模、购股价格

(一)股票来源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来源为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自二级市场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的A股普通股。

公司于2024年3月22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不少于人民币2,000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4,000万元(含),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部分A股股份,回购的股份将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本次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20元/股(含)。本次回购的实施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方案之日起不超过6个月。

截至2024年9月23日,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已累计回购公司股份2,333,442股,占公司A股总股本的0.5681%。

(二)购股规模

1、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本员工持股计划将通过非交易过户等法律法规许可的方式,以8.42元/股的价格购买公司回购的股份共计不超过1,616,000股,占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公告之日公司总股本的0.38%,具体以实际执行情况为准,公司将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截至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公告之日,全部有效的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公司股票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任一持有人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所对应的公司股票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员工持股计划持有的股票总数不包括员工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获得的股份、通过二级市场自行购买的股份及通过股权激励获得的股份。

3、本员工持股计划实施后,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动,公司实际控制人、第一大股东仍未发生变化;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不会改变公司的上市公司地位。

(三)购股价格

1、为有效吸引和留住核心人才,增强核心人才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需要在一定程度上保障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激励有效性。公司结合自身经营及行业发展情况,兼顾激励成本与激励效果,确定本员工持股计划受让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为8.42元/股,不低于公司股票的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的较高者:

(1)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每股16.83元的50%,为每股8.42元;

(2)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公告前6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6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前6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每股16.33元的50%,为每股8.17元。

2、本员工持股计划购买公司回购股份完成非交易过户之前,公司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员工持股计划购买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将进行相应的调整。

六、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锁定期

(一)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为48个月,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且公司公告最后一笔公司股票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计算。本员工持股计划在存续期届满时如未展期则自行终止。

(二)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

1、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的标的股票自公司公告完成标的股票过户之日起分批解锁,具体如下:

2、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的标的股票,因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

3、本员工持股计划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员工持股计划买卖股票的相关规定,不得在下列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相关规定发生变化的,自动适用变化后的规定):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4)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七、员工持股计划的考核标准

(一)公司层面业绩考核

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的标的股票解锁对应的考核年度为2025年-2026年两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具体如下:

注1:上述“营业收入”指标均以公司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所载数据为准。

注2:上述“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指标为经审计的合并报表数据,且剔除本激励计划考核期内因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等激励事项产生的激励成本的影响之后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注3:上述业绩考核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诺。

(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参加对象的绩效考核评价工作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领导、组织,按照现行有关规定执行,绩效考核结果分为五个等级,具体如下:

(三)考核结果的应用

1、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满足相应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的,在锁定期届满后,管理委员会根据持有人会议的授权,择机出售本员工持股计划项下对应解锁部分的标的股票,以出售对应解锁部分的标的股票所获现金资产为限进行分配:

(1)上述所获现金资产不存在收益或出现亏损的情形下,按持有人持有可参与本次分配的份额占全体持有人持有可参与本次分配总份额的比例进行分配。

(2)上述所获现金资产存在收益的情形下,首先,返还持有人持有可参与本次分配的份额对应的出资额;其次,管理委员会根据持有人对应考核年度的绩效考核结果,对可分配收益进行分配。持有人标准系数为1的,享有对应持有份额100%收益;持有人标准系数为0.8的,享有对应持有份额80%收益;持有人标准系数为0的,享有对应持有份额0%收益。按持有人标准系数对应确定持有人享有份额收益的具体比例,以此类推。持有人持有可参与本次分配的份额,因考核未达标或未完全达标的,未达标部分相应的可分配收益归属于公司,公司可以该部分收益为限,依据未达标部分对应的出资额以及出资期限,按照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进行补偿。

注:本员工持股计划涉及按照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进行补偿的,届时由管理委员会确定补偿方案。出资期限自公司公告完成标的股票过户之日(含当日)起计息至管理委员会会议审议相应份额进行处置之日(不含当日)计算,下同。出资期限不满一年的,按照年化利率1.50%(参照披露日一年期央行定期存款利率设定);满一年不满两年的,按照年化利率1.50%(参照披露日一年期央行定期存款利率设定);满两年不满三年的,按照年化利率2.00%(参照披露日两年期央行定期存款利率设定)。

2、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未满足相应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的,则未解锁份额对应的标的股票不得解锁,管理委员会根据持有人会议的授权,择机出售本员工持股计划项下对应批次的标的股票,以出售对应批次的标的股票所获现金资产为限进行分配:

(1)上述所获现金资产不存在收益或出现亏损的情形下,按持有人持有可参与本次分配的份额占全体持有人持有可参与本次分配总份额的比例进行分配。

(2)上述所获现金资产存在收益的情形下,首先,返还持有人持有可参与本次分配的份额对应的出资额;其次,可分配收益归属于公司,公司可以该部分收益为限,依据持有人持有可参与本次分配的份额对应的出资额以及出资期限,按照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进行补偿。

(四)考核体系的合理性说明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考核体系包括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为营业收入、净利润及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是预测公司经营业务拓展趋势和成长性的有效性指标,真实反映公司的经营情况、市场占有能力与获利能力。其中,2025年度、2026年度营业收入须分别完成不低于28.51亿元、29.94亿元,同比2024年度营业收入增长率分别为16.48%、22.32%。2025年度、2026年度净利润须分别完成不低于2.65亿元、2.78亿元,同比2024年度净利润增长率分别为44.93%、99.46%。2025年度、2026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须分别完成不低于1.74亿元、1.83亿元,同比2024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增长率分别为40.13%、47.37%。因公司所处行业情况预测未来较长时间段的经营业绩存在不小的难度,为此,基于谨慎性原则,本员工持股计划根据规定设置两个权益解锁期且第二个解锁期采用累计值计算方式,尽量降低经营不可控因素对激励的负面影响。综上,本员工持股计划具体考核的设定已充分考虑当前经营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等综合因素。

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能够对持有人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评价,并依据持有人的绩效考核结果,对本员工持股计划相关资产作出分配。因此,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考核体系科学、合理,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和可操作性,能够达到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目的,为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提供坚实保障。

八、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模式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内部最高管理权力机构为持有人会议。本员工持股计划设管理委员会,授权管理委员会负责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代表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或者授权管理机构行使股东权利,维护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安全,避免公司其他股东与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之间产生潜在的利益冲突。

九、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分配、持有人所持权益的处置

(一)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分配

1、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管理委员会根据持有人会议的授权,择机出售本员工持股计划项下标的股票并完成资金分配,或根据实际情况将已解锁的标的股票非交易过户至持有人个人证券账户。管理委员会决策本员工持股计划项下资产的分配时,应当依法扣除相关税费及其他应付款项之后,按照持有人持有的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占本员工持股计划总份额的比例进行分配。

2、管理委员会应于本员工持股计划提前终止或存续期届满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本员工持股计划项下资产的清算和分配工作。本员工持股计划项下资产由管理委员会依法扣除相关税费及其他应付款项之后,按照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占本员工持股计划总份额的比例进行分配。

3、如因市场环境变化等需提前终止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尚未考核的份额视为未满足考核,按“七、员工持股计划的考核标准”进行分配。

4、本员工持股计划项下除出售标的股票之外的其他现金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存款利息,其他理财收益等,该部分现金资产在分配时可不适用相关考核安排。

(二)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所持权益的处置

1、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经管理委员会同意,持有人持有的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不得退出/转让或用于抵押、质押、担保及偿还债务等。

2、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发生如下情形之一的,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管理委员会有权取消持有人的参与资格,将其持有的本员工持股计划中尚未参与考核分配的份额按照认购价格与情形发生时点最近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计算所持份额净值,以两者孰低值强制收回,或转让给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其他符合资格的人员(新进持有人或者原有持有人,下同),同时公司有权视情节严重性要求持有人返还因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所获利益:

(1)持有人因过失、违法违纪等行为导致职务变更;

(2)持有人因过失、违法违纪等行为而离职的;

3、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发生如下情形之一的,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管理委员会有权取消持有人的参与资格,将其持有的本员工持股计划中尚未参与考核分配的份额按照认购价格与情形发生时点最近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计算所持份额净值,以两者孰低值强制收回,或转让给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其他符合资格的人员,由管理委员会酌情考虑持有人出资成本补偿因素,并决定按照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进行补偿:

(1)持有人离职,且不存在过失、违法违纪等行为的;

(2)持有人退休,若公司(含子公司)提出返聘请求而持有人拒绝或者公司(含子公司)未提出返聘请求的;

(3)持有人非因工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

(4)持有人非因工而身故的。

4、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发生如下情形之一的,持有人持有的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不作变更:

(1)持有人发生职务变更,但仍在公司(含子公司) 内任职,且不存在过失、违法违纪等行为的,其持有的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不作变更;

(2)持有人退休返聘的,其持有的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不作变更;

(3)持有人因工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其持有的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不作变更,且不再对其进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4)持有人因工而身故的,其持有的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不作变更,由相应继承人继承,该继承人不受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资格及个人层面绩效考核的限制。

5、管理委员会强制收回持有人持有的本员工持股计划中尚未参与考核分配的份额的,由管理委员会决策转让给指定的其他符合资格的人员,所需支付的款项应当在对应份额完成转让程序之后的10个工作日内返还至持有人。若管理委员会未转让给指定的其他符合资格的人员,则所需支付的款项应当在对应批次标的股票全部出售之后的10个工作日内返还至持有人。

6、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发生未明确约定的其他情形的,若适用相关规定的,应遵照执行;否则,授权管理委员会在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过程中进一步明确。

十、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的关联关系和一致行动关系

(一)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本员工持股计划存在关联关系,在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本员工持股计划相关提案时应当回避表决。除此之外,本员工持股计划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二)本员工持股计划独立运作,持有人会议为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最高权力机构,持有人会议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负责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本员工持股计划参加对象的拟认购份额较为分散,各参加对象之间未签署一致行动协议或存在一致行动的相关安排。此外,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不担任管理委员会任何职务。结合以上内容进行判断,现阶段本员工持股计划与公司实际控制人、第一大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

(三)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与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交易等事项时,本员工持股计划应当回避表决。

(四)公司密切关注本员工持股计划实施进展情况,如存在构成一致行动关系情形的,将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十一、员工持股计划对经营业绩的影响

假设公司于2025年8月将回购的股份共计1,616,000股以8.42元/股非交易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证券账户名下,本员工持股计划按照前述约定的解锁比例出售项下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单位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以2025年8月8日公司股票收盘价16.85元/股作为参照。经预测算,公司应确认激励总成本为1,362.29 万元,将在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根据解锁安排分期摊销,预计对公司相关期间经营业绩的影响如下:

注:上述激励成本对公司经营业绩影响的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经初步预计,一方面,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对公司相关期间的经营业绩有所影响;另一方面,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能够有效激发参加对象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从而提高公司的经营效率,提升公司的内在价值。

十二、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

(一)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情形包括:

1、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

2、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来源;

3、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模式;

4、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

5、其他需要变更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发生上述变更情形的,在不违背政策要求的情况下,经管理委员会提议、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超过50%(不含50%)份额同意,且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本员工持股计划可变更实施。

(二)员工持股计划的终止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终止情形包括:

1、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满后未有效延期的,本员工持股计划自行终止;

2、本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届满后,本员工持股计划项下的资产均为货币资金时,本员工持股计划可自行提前终止;

3、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如因市场环境变化或其他原因等需要提前终止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在不违背政策要求的情况下,经管理委员会提议、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超过50%(不含50%)份额同意,且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本员工持股计划可终止实施。

十三、员工持股计划履行的程序

(一)本员工持股计划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委员会等组织充分征求意见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公司董事会审议本员工持股计划,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相关联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公司监事会应当就本员工持股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是否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发表意见。

(三)本员工持股计划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公司公告董事会决议、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监事会意见等。

(四)公司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本员工持股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并于召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员工持股计划的两个交易日前公告法律意见书。

(五)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本员工持股计划,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后方可实施。股东大会将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投票,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并公开披露。

(六)公司应当在本员工持股计划完成标的股票的购买或过户的两个交易日内,及时披露获得标的股票的时间、数量等情况。

(七)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就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十四、其他重要事项

(一)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并不构成公司(含子公司)与持有人之间劳动关系或聘用关系的任何承诺,双方仍按现行的劳动关系或聘用关系执行。

(二)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过程中涉及的财务、会计处理、税收等事项,按有关财务制度、会计准则、税务制度的规定执行。

(三)本员工持股计划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正式实施。

(四)本员工持股计划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发生变化的,适用变化后的相关规定。若公司监事会正式取消,后续涉及监事会的职责按照相关规定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或其他调整后法定机构承继。

(五)本员工持股计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深圳科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8月9日

深圳科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科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深圳科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等有关规定,制定《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章 员工持股计划参加对象的确定依据

第二条 参加对象的确定依据

(一)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确定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参加对象按照依法合规、自愿参与、风险自担的原则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

(二)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包括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含子公司)经营团队成员。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参加对象必须在公司(含子公司)任职,并与公司(含子公司)签署劳动合同或受公司(含子公司)聘任。

第三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模式

第三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机构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内部最高管理权力机构为持有人会议。本员工持股计划设管理委员会,授权管理委员会负责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代表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或者授权管理机构行使股东权利,维护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安全,避免公司其他股东与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之间产生潜在的利益冲突。

第四条 持有人会议

(一)参加对象实际认购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之后即成为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持有人会议是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内部最高管理权力机构,由全体持有人组成。所有持有人均有权利参加持有人会议。持有人可以亲自出席持有人会议并表决,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并表决。持有人及其代理人出席持有人会议的差旅费用、食宿费用等,均由持有人自行承担。

(二)以下事项需要召开持有人会议进行审议:

1、选举、罢免管理委员会委员;

2、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存续期的延长和提前终止,本员工持股计划另有约定的除外;

3、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公司以配股、增发、可转债等方式融资时,由管理委员会商议是否参与融资及资金的解决方案,并提交持有人会议审议;

4、授权管理委员会负责管理本员工持股计划;

5、授权管理委员会代表全体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

6、授权管理委员会负责员工持股计划的清算和财产分配;

7、管理委员会认为需要召开持有人会议审议的其他事项。

(三)本员工持股计划首次持有人会议由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者指定人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并在首次持有人会议选举出管理委员会委员。后续持有人会议由管理委员会负责召集,由管理委员会主任主持。管理委员会主任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其指派一名管理委员会委员负责主持。

(四)本员工持股计划召开持有人会议的,管理委员会应提前1日以直接送达、邮寄、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进行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的时间、地点;

2、会议的召开方式;

3、会议提案;

4、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5、会议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6、持有人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持有人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7、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8、发出通知的日期。

如遇紧急情况,可以通过口头方式通知召开持有人会议。口头方式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1、2项内容以及因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持有人会议的说明。

(五)持有人会议的表决程序

1、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持有人进行表决。主持人也可决定在会议全部提案讨论完毕后一并提请与会持有人进行表决。

2、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按其持有的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享有表决权,每一份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对应享有一票表决权。

3、持有人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持有人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持有人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4、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现场表决统计结果。每项议案如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超过50%(不含50%)份额同意后则视为表决通过,形成持有人会议的有效决议。

5、持有人会议决议需报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的,须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六)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员工持股计划10%以上份额的持有人可以向持有人会议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须在持有人会议召开前1日向管理委员会提交。

(七)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员工持股计划10%以上份额的持有人可以提议召开持有人会议。

第五条 管理委员会

(一)本员工持股计划设管理委员会,负责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管理委员会成员由全体持有人会议选举产生。

(二)管理委员会由3名委员组成,设管理委员会主任1人。管理委员会主任由管理委员会以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一致。

(三)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本员工持股计划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1、不得利用职权损害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利益,不得侵占、挪用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

2、未经持有人会议同意,不得将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3、未经持有人会议同意,不得将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4、不得擅自披露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相关的商业秘密;

5、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办法规定的其他义务。

管理委员会委员违反忠实义务给本员工持股计划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四)管理委员会行使以下职责:

1、负责召集持有人会议,执行持有人会议的决议;

2、代表全体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股东大会的出席、提案、表决等安排,以及参与现金分红、债券兑息、送股、转增股份、配股和配售债券等事项的决策;

3、代表全体持有人对本员工持股计划进行日常管理;

4、管理本员工持股计划权益分配;

5、决策本员工持股计划被强制转让份额的归属;

6、决策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的回收及对应收益分配安排;

7、办理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继承登记;

8、代表本员工持股计划对外签署相关协议、合同;

9、持有人会议或本员工持股计划授权的其他职责;

10、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员工持股计划规定的其他应由管理委员会履行的职责。

(五)管理委员会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持有人会议和管理委员会会议;

2、督促、检查持有人会议决议、管理委员会决议的执行;

3、管理委员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六)管理委员会不定期召开会议,由管理委员会主任召集,于会议召开前1日通知全体管理委员会委员。如遇紧急情况可以临时通过口头方式通知召开管理委员会会议。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日期和地点;

2、会议事由和议题;

3、会议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4、发出通知的日期。

(七)管理委员会委员可以提议召开管理委员会临时会议。管理委员会主任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日内,召集和主持管理委员会会议。

(八)管理委员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出席方可举行。管理委员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管理委员会委员的过半数通过。管理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九)管理委员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会议决议由参会管理委员会委员签字。

(十)管理委员会会议,应由管理委员会委员本人出席;管理委员会委员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管理委员会委员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管理委员会委员的权利。管理委员会委员未出席管理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四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和锁定期

第六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为48个月,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且公司公告最后一笔公司股票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计算。本员工持股计划在存续期届满时如未展期则自行终止。

第七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

(一)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的标的股票自公司公告完成标的股票过户之日起分批解锁,具体如下:

(二)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的标的股票,因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

(三)本员工持股计划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员工持股计划买卖股票的相关规定,不得在下列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相关规定发生变化的,自动适用变化后的规定):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4、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五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考核标准

第八条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

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的标的股票解锁对应的考核年度为2025年-2026年两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具体如下:

注1:上述“营业收入”指标均以公司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所载数据为准。

注2:上述“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指标为经审计的合并报表数据,且剔除本激励计划考核期内因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等激励事项产生的激励成本的影响之后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注3:上述业绩考核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诺。

第九条 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参加对象的绩效考核评价工作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领导、组织,按照现行有关规定执行,绩效考核结果分为五个等级,具体如下:

第十条 考核结果的应用

(一)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满足相应公司层面业绩的,在锁定期届满后,管理委员会根据持有人会议的授权,择机出售本员工持股计划项下对应解锁部分的标的股票,以出售对应解锁部分的标的股票所获现金资产为限进行分配:

1、上述所获现金资产不存在收益或出现亏损的情形下,按持有人持有可参与本次分配的份额占全体持有人持有可参与本次分配总份额的比例进行分配。

2、上述所获现金资产存在收益的情形下,首先,返还持有人持有可参与本次分配的份额对应的出资额;其次,管理委员会根据持有人对应考核年度的绩效考核结果,对可分配收益进行分配。持有人标准系数为1的,享有对应持有份额100%收益;持有人标准系数为0.8的,享有对应持有份额80%收益;持有人标准系数为0的,享有对应持有份额0%收益。按持有人标准系数对应确定持有人享有份额收益的具体比例,以此类推。持有人持有可参与本次分配的份额,因考核未达标或未完全达标的,未达标部分相应的可分配收益归属于公司,公司可以该部分收益为限,依据未达标部分对应的出资额以及出资期限,按照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进行补偿。

注:本员工持股计划涉及按照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进行补偿的,届时由管理委员会确定补偿方案。出资期限自公司公告完成标的股票过户之日(含当日)起计息至管理委员会会议审议相应份额进行处置之日(不含当日)计算,下同。出资期限不满一年的,按照年化利率1.50%(参照披露日一年期央行定期存款利率设定);满一年不满两年的,按照年化利率1.50%(参照披露日一年期央行定期存款利率设定);满两年不满三年的,按照年化利率2.00%(参照披露日两年期央行定期存款利率设定)。

(二)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未满足相应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的,则未解锁份额对应的标的股票不得解锁,管理委员会根据持有人会议的授权,择机出售本员工持股计划项下对应批次的标的股票,以出售对应批次的标的股票所获现金资产为限进行分配:

1、上述所获现金资产不存在收益或出现亏损的情形下,按持有人持有可参与本次分配的份额占全体持有人持有可参与本次分配总份额的比例进行分配。

2、上述所获现金资产存在收益的情形下,首先,返还持有人持有可参与本次分配的份额对应的出资额;其次,可分配收益归属于公司,公司可以该部分收益为限,依据持有人持有可参与本次分配的份额对应的出资额以及出资期限,按照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进行补偿。

第六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分配及权益处置办法

第十一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分配

(一)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管理委员会根据持有人会议的授权,择机出售本员工持股计划项下标的股票并完成资金分配,或根据实际情况将已解锁的标的股票非交易过户至持有人个人证券账户。管理委员会决策本员工持股计划项下资产的分配时,应当依法扣除相关税费及其他应付款项之后,按照持有人持有的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占本员工持股计划总份额的比例进行分配。

(二)管理委员会应于本员工持股计划提前终止或存续期届满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本员工持股计划项下资产的清算和分配工作。本员工持股计划项下资产由管理委员会依法扣除相关税费及其他应付款项之后,按照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占本员工持股计划总份额的比例进行分配。

(三)如因市场环境变化等需提前终止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尚未考核的份额视为未满足考核,按“第五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考核标准”进行分配。

(四)本员工持股计划项下除出售标的股票之外的其他现金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存款利息,其他理财收益等,该部分现金资产在分配时可不适用相关考核安排。

第十二条 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所持权益的处置办法

(一)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经管理委员会同意,持有人持有的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不得退出/转让或用于抵押、质押、担保及偿还债务等。

(二)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发生如下情形之一的,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管理委员会有权取消持有人的参与资格,将其持有的本员工持股计划中尚未参与考核分配的份额按照认购价格与情形发生时点最近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计算所持份额净值,以两者孰低值强制收回,或转让给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其他符合资格的人员(新进持有人或者原有持有人,下同),同时公司有权视情节严重性要求持有人返还因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所获利益:

1、持有人因过失、违法违纪等行为导致职务变更;

2、持有人因过失、违法违纪等行为而离职的;

(三)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发生如下情形之一的,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管理委员会有权取消持有人的参与资格,将其持有的本员工持股计划中尚未参与考核分配的份额按照认购价格与情形发生时点最近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计算所持份额净值,以两者孰低值强制收回,或转让给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其他符合资格的人员,由管理委员会酌情考虑持有人出资成本补偿因素,并决定按照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进行补偿:

1、持有人离职,且不存在过失、违法违纪等行为的;

2、持有人退休,若公司(含子公司)提出返聘请求而持有人拒绝或者公司(含子公司)未提出返聘请求的;

3、持有人非因工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

4、持有人非因工而身故的。

(四)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发生如下情形之一的,持有人持有的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不作变更:

1、持有人发生职务变更,但仍在公司(含子公司) 内任职,且不存在过失、违法违纪等行为的,其持有的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不作变更;

2、持有人退休返聘的,其持有的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不作变更;

3、持有人因工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其持有的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不作变更,且不再对其进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4、持有人因工而身故的,其持有的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不作变更,由相应继承人继承,该继承人不受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资格及个人层面绩效考核的限制。

(五)管理委员会强制收回持有人持有的本员工持股计划中尚未参与考核分配的份额的,由管理委员会决策转让给指定的其他符合资格的人员,所需支付的款项应当在对应份额完成转让程序之后的10个工作日内返还至持有人。若管理委员会未转让给指定的其他符合资格的人员,则所需支付的款项应当在对应批次标的股票全部出售之后的10个工作日内返还至持有人。

(六)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发生未明确约定的其他情形的,若适用相关规定的,应遵照执行;否则,授权管理委员会在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过程中进一步明确。

第七章 员工持股计划变更、终止

第十三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情形包括:

(一)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

(二)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来源;

(三)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模式;

(四)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

(五)其他需要变更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发生上述变更情形的,在不违背政策要求的情况下,经管理委员会提议、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超过50%(不含50%)份额同意,且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本员工持股计划可变更实施。

第十四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终止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终止情形包括:

(一)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满后未有效延期的,本员工持股计划自行终止;

(二)本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届满后,本员工持股计划项下的资产均为货币资金时,本员工持股计划可自行提前终止;

(三)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如因市场环境变化或其他原因等需要提前终止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在不违背政策要求的情况下,经管理委员会提议、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超过50%(不含50%)份额同意,且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本员工持股计划可终止实施。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过程中涉及的财务、会计处理、税收等事项,按有关财务制度、会计准则、税务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并不构成公司(含子公司)与持有人之间劳动关系或聘用关系的任何承诺,双方仍按现行的劳动关系或聘用关系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若法律法规有明确要求的,应遵照执行;若无明确要求,以本员工持股计划为准;前述均未涉及部分,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员工持股计划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发生变化的,适用变化后的相关规定。若公司监事会正式取消,后续涉及监事会的职责按照相关规定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或其他调整后法定机构承继。

第十九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自本员工持股计划正式实施后生效。

深圳科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8月9日

深圳科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

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的合规性说明

深圳科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依据相关规定,对公司《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员工持股计划”)内容的合规性作出说明如下:

一、公司不存在《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公司结合实际情况推出本员工持股计划,本员工持股计划在公告前,已通过召开工会委员会充分征求员工意见,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制定及其内容符合《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

三、本员工持股计划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董事会会议审议和决策程序合法、有效,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本员工持股计划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拟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人员均符合《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条件,符合本员工持股计划规定的参与对象范围,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五、公司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公司骨干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公司持续、健康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存在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综上,董事会认为,公司制定的《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合法、合规,且具备可行性。

深圳科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8月9日

深圳科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

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有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深圳科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体监事在认真审阅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会议资料的基础上,经充分、全面的讨论与分析,依据相关规定,就以下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的核查意见

(一)公司不存在《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在公告前,已通过召开工会委员会充分征求员工意见,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制定及其内容符合《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

(三)拟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人员均符合《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条件,符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规定的参与对象范围,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四)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公司骨干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公司持续、健康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存在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综上,监事会认为,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符合公司长远发展的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鉴于谭慧姬女士、杨光勇先生、吕栋先生拟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需回避表决本员工持股计划有关议案,导致公司监事会无法对本员工持股计划有关议案作出决议,直接将本员工持股计划有关议案提交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深圳科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5年8月9日

北京博星证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关于深圳科瑞

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

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二〇二五年八月

释 义

在本报告中,除非上下文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声 明

博星证券接受委托,担任科瑞技术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独立财务顾问并出具本报告。对本报告的出具,本独立财务顾问特作如下声明:

1. 本报告系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业务办理》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根据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和信息制作。公司已保证:所提供的有关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资料和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 本独立财务顾问仅就本激励计划的可行性、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损害上市公司利益以及对股东利益的影响发表专业意见,不构成对上市公司的任何投资建议,对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本独立财务顾问均不承担责任。

3. 本报告所表达的意见以下述假设为前提:国家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无重大变化;公司所处地区及行业的市场、经济、社会环境无重大变化;公司提供的资料和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本激励计划涉及的各方能够诚实守信地按照本激励计划及相关协议条款全面、妥善履行所有义务;本激励计划不存在其他障碍,并能够顺利完成;无其他不可抗力和不可预测因素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4. 本独立财务顾问遵循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出具本报告。本报告仅供公司拟实施本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一、本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

(一)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权益数量、股票来源

1.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总计176.73万份,约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0.42%。无预留权益。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公司股票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00%;本激励计划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0%。

本激励计划包括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具体如下:

(1)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合计117.82万份,约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0.28%,无预留权益。

(2)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合计58.91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0.14%。无预留权益。

2. 本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限制性股票的股票来源为公司自二级市场回购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二)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范围、权益分配情况

1.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104人,包括公司(含子公司)核心骨干员工,不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权益时,以及在本激励计划的考核期内于公司(含子公司)任职,并与公司(含子公司)签署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协议。

2.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注:1、在股票期权授予登记完成前,激励对象因离职而不得获授股票期权或者自愿放弃获授股票期权的,董事会可做出调整,将前述股票期权直接调减或者分配至授予的其他激励对象。

2、以上合计数据与各明细数据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3.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分配情况如下:

注:1、在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前,激励对象因离职而不得获授限制性股票或者自愿放弃获授限制性股票的,董事会可做出调整,将前述限制性股票直接调减或者分配至授予的其他激励对象。

2、以上合计数据与各明细数据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

1. 本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

2. 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经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监事会核实。

(四)本激励计划的激励价格及确定方法

1. 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及确定方法

(1)行权价格

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每股12.63元。

(2)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不低于公司股票的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的较高者:

①本激励计划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每股16.84元的75%,为每股12.63元;

②本激励计划公告前6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6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前6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每股16.33元的75%,为每股12.25元。

(3)定价的合理性说明

为了稳定核心人才,促进公司业绩发展,经公司综合考虑未来业务发展、行业人才竞争情况、二级市场股价波动情况、行权时间安排、激励效果等,本次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采取自主定价方式。

公司主营业务是工业自动化设备的研发、设计、生产、销售、技术服务、精密零部件制造业务。公司所处行业人才竞争激烈,现金薪酬激励在吸引、留住人才方面的作用较为有限,因此公司拟通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措施实现对员工现有薪酬的有效补充。同时,二级市场股价波动存在较大不确定性,公司结合当前二级市场行情,参考了股权激励市场实践案例,并结合公司实际需求确定本次行权价格。本次定价方式在兼顾激励效果的同时,亦匹配了较为严谨的考核体系,在激励权益份额分配上,亦坚持激励份额与贡献相对等的原则,有效地统一激励对象、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利益,通过行权条件的达成推动公司战略目标的实现。

因此,为了达到调动员工积极性、吸引留存行业优秀人才的良好激励效果,本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采用自主定价方式。

2.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确定方法

(1)授予价格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8.42元。

(2)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低于公司股票的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的较高者:

①本激励计划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每股16.84元的50%,为每股8.42元;

②本激励计划公告前6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6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前6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每股16.33元的50%,为每股8.17元。

(五)本激励计划的时间安排

1.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1)有效期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股票期权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全部行权或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36个月。

(2)授予日

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60日内,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若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并终止实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3)等待期

本激励计划授予股票期权的等待期为自股票期权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股票期权不得转让、质押、抵押、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等。

(4)可行权日

等待期届满之后,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进入可行权期,应遵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且不得为下列区间日(相关规定发生变化的,以变化后的规定为准):

①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

②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③自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④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5)行权安排

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安排如下: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行权或因未达到行权条件而不能申请行权的当期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

2.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1)有效期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36个月。

(2)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60日内,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若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并终止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

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相关规定发生变化的,以变化后的规定为准):

①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

②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③自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④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公司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入60日期限之内。

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为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6个月内发生过减持公司股票行为,按照《证券法》关于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减持交易之日起推迟6个月授予其限制性股票。

(3)限售期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之前不得转让、质押、抵押、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等。

(4)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除本激励计划另有约定之外,在上述约定期间内可解除限售但未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

(六)本激励计划的授予与行权/解除限售条件

1. 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反之,未满足下列任一条件的,公司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 股票期权的行权条件

行权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方可行权: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公司注销;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公司注销。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对应的考核年度为2025年-2026年两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如下:

注:1、上述“营业收入”指标均以经审计的合并报表所载数据为准;

2、上述“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指标为经审计的合并报表数据,且剔除本激励计划考核期内因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等激励事项产生的激励成本的影响之后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3、上述业绩考核目标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诺。

各行权期内,公司未满足相应业绩考核目标的,激励对象当期计划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4)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本激励计划的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按照公司(含子公司)现行的相关制度组织实施,激励对象的考核评价标准划分A、B、C、D、E五个考核等级。各行权期内,公司依据激励对象相应的绩效考核结果,确认当期个人层面可行权比例,具体如下:

各行权期内,公司满足相应业绩考核目标的,激励对象当期实际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个人当期计划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个人层面可行权比例。激励对象因个人绩效考核对应当期未能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在股票期权各行权期结束后,激励对象未行权的当期股票期权应当终止行权,公司将予以注销。

3.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未满足下列任一条件的,公司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4.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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