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9版 信息披露  查看版面PDF

2025年

8月12日

查看其他日期

华夏成长精选6个月定期
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开放日常申购、赎回、转换业务的公告

2025-08-12 来源:上海证券报

公告送出日期:2025年8月12日

1公告基本信息

2日常申购、赎回、转换业务的办理时间

华夏成长精选6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采取在封闭期内封闭运作、封闭期与封闭期之间定期开放的运作方式。本基金本次开放期为2025年8月15日起至2025年8月21日(含当日),投资者可在本开放期办理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转换业务。

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赎回等业务的开放日为相应开放期的每个工作日,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等业务时除外。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日常申购业务

3.1申购金额限制

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或华夏财富办理本基金A类、C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业务时,各类基金份额每次最低申购金额均为1.00元(含申购费)。具体业务办理请遵循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或华夏财富的相关规定。

投资者通过其他代销机构办理本基金A类、C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业务时,每次最低申购金额以各代销机构的规定为准。具体业务办理请遵循各代销机构的相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2申购费率

(1)本基金申购费由申购人承担,用于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结算等各项费用。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时需交纳前端申购费,费率按申购金额递减,投资者重复申购时,需按单笔申购金额对应的费率分别计算申购费用。

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其前端申购费率在以上规定申购费率基础上实行1折优惠,固定费率不设优惠。

养老金客户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以及养老目标基金、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养老理财、专属商业养老保险、商业养老金等第三支柱养老保险相关产品。如将来出现经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通过招募说明书更新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者。

(2)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收取销售服务费,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50%。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日常赎回业务

4.1赎回份额限制

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或华夏财富办理本基金A类、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业务时,各类基金份额每次赎回申请均不得低于1.00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或华夏财富保留的A类或C类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0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具体业务办理请遵循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或华夏财富的相关规定。

投资者通过其他代销机构办理本基金A类、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业务时,每次最低赎回份额、赎回时或赎回后在该代销机构(网点)保留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以各代销机构的规定为准。具体业务办理请遵循各代销机构的相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2赎回费率

本基金赎回费由赎回人承担,在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如下: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如下:

对于赎回时份额持有不满30天的,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于赎回时份额持有满30天不满90天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75%计入基金财产;对于赎回时份额持有满90天不满180天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50%计入基金财产;对赎回时份额持有期长于180天(含180天)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3其他与申购赎回相关公告

本基金采取在封闭期内封闭运作、封闭期与封闭期之间定期开放的运作方式。

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含当日)起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含当日)起,至该日6个月后的月度对应日的前一日止。月度对应日,指某一个特定日期在后续月度中的对应日期,如该月无此对应日期,则取该月的最后一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封闭期到期后的开放期未申请赎回,则自该开放期结束日的次日起该基金份额进入下一个封闭期,以此类推。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红利再投资除外)。

本基金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并且最长不超过二十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如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因不可抗力或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自不可抗力或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开始。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下一个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封闭期和开放期的设置及规则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

5日常转换业务

5.1基金转换费用

5.1.1基金转换费:无。

5.1.2转出基金费用:按转出基金赎回时应收的赎回费收取,如该部分基金采用后端收费模式购买,除收取赎回费外,还需收取赎回时应收的后端申购费。转换金额指扣除赎回费与后端申购费(若有)后的余额。

5.1.3转入基金费用:转入基金申购费用根据适用的转换情形收取,详细如下:

(1)从前端(比例费率)收费基金转出,转入其他前端(比例费率)收费基金

情形描述:投资者将其持有的某一前端收费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公司管理的其他前端收费基金基金份额,且转出基金和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均适用比例费率。

费用收取方式:收取的申购费率=转入基金的前端申购费率最高档-转出基金的前端申购费率最高档,最低为0。

(2)从前端(比例费率)收费基金转出,转入其他前端(固定费用)收费基金

情形描述:投资者将其持有的某一前端收费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公司管理的其他前端收费基金基金份额,且转出基金申购费率适用比例费率,转入基金申购费率适用固定费用。

费用收取方式:如果转入基金的前端申购费率最高档比转出基金的前端申购费率最高档高,则收取的申购费用为转入基金适用的固定费用;反之,收取的申购费用为0。

(3)从前端(比例费率)收费基金转出,转入其他后端收费基金

情形描述:投资者将其持有的某一前端收费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公司管理的其他后端收费基金基金份额,且转出基金申购费率适用比例费率。

费用收取方式:前端收费基金转入其他后端收费基金时,转入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将自转入的基金份额被确认之日起重新开始计算。

(4)从前端(比例费率)收费基金转出,转入其他不收取申购费用的基金

情形描述:投资者将其持有的某一前端收费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公司管理的其他不收取申购费用的基金基金份额,且转出基金申购费率适用比例费率。

费用收取方式:不收取申购费用。

(5)从前端(固定费用)收费基金转出,转入其他前端(比例费率)收费基金

情形描述:投资者将其持有的某一前端收费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公司管理的其他前端收费基金基金份额,且转出基金申购费率适用固定费用,转入基金申购费率适用比例费率。

费用收取方式:收取的申购费率=转入基金的前端申购费率最高档-转出基金的前端申购费率最高档,最低为0。

(6)从前端(固定费用)收费基金转出,转入其他前端(固定费用)收费基金

情形描述:投资者将其持有的某一前端收费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公司管理的其他前端收费基金基金份额,且转出基金和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均适用固定费用。

费用收取方式:收取的申购费用=转入基金申购费用-转出基金申购费用,最低为0。

(7)从前端(固定费用)收费基金转出,转入其他后端收费基金

情形描述:投资者将其持有的某一前端收费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公司管理的其他后端收费基金基金份额,且转出基金申购费率适用固定费用。

费用收取方式:前端收费基金转入其他后端收费基金时,转入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将自转入的基金份额被确认之日起重新开始计算。

(8)从前端(固定费用)收费基金转出,转入其他不收取申购费用的基金

情形描述:投资者将其持有的某一前端收费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公司管理的其他不收取申购费用的基金基金份额,且转出基金申购费率适用固定费用。

费用收取方式:不收取申购费用。

(9)从后端收费基金转出,转入其他前端(比例费率)收费基金

情形描述:投资者将其持有的某一后端收费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公司管理的其他前端收费基金基金份额,且转入基金申购费率适用比例费率。

费用收取方式:收取的申购费率=转入基金的前端申购费率最高档-转出基金的前端申购费率最高档,最低为0。

(10)从后端收费基金转出,转入其他前端(固定费用)收费基金

情形描述:投资者将其持有的某一后端收费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公司管理的其他前端收费基金基金份额,且转入基金申购费率适用固定费用。

费用收取方式:如果转入基金的前端申购费率最高档比转出基金的前端申购费率最高档高,则收取的申购费用为转入基金适用的固定费用;反之,收取的申购费用为0。

(11)从后端收费基金转出,转入其他后端收费基金

情形描述:投资者将其持有的某一后端收费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公司管理的其他后端收费基金基金份额。

费用收取方式:后端收费基金转入其他后端收费基金时,转入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将自转入的基金份额被确认之日起重新开始计算。

(12)从后端收费基金转出,转入其他不收取申购费用的基金

情形描述:投资者将其持有的某一后端收费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公司管理的其他不收取申购费用的基金基金份额。

费用收取方式:不收取申购费用。

(13)从不收取申购费用的基金转出,转入其他前端(比例费率)收费基金

情形描述:投资者将其持有的某一不收取申购费用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公司管理的其他前端收费基金基金份额,且转入基金申购费率适用比例费率。

费用收取方式:收取的申购费率=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转出基金的销售服务费率×转出基金的持有时间(单位为年),最低为0。

(14)从不收取申购费用基金转出,转入其他前端(固定费用)收费基金

情形描述:投资者将其持有的某一不收取申购费用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公司管理的其他前端收费基金基金份额,且转入基金申购费率适用固定费用。

费用收取方式:收取的申购费用=固定费用-转换金额×转出基金的销售服务费率×转出基金的持有时间(单位为年),最低为0。

(15)从不收取申购费用的基金转出,转入其他后端收费基金

情形描述:投资者将其持有的某一不收取申购费用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公司管理的其他后端收费基金基金份额。

费用收取方式:不收取申购费用的基金转入其他后端收费基金时,转入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将自转入的基金份额被确认之日起重新开始计算。

(16)从不收取申购费用的基金转出,转入其他不收取申购费用的基金

情形描述:投资者将其持有的某一不收取申购费用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公司管理的其他不收取申购费用的基金基金份额。

费用收取方式:不收取申购费用。

(17)对于货币基金的基金份额转出情况的补充说明

对于货币型基金,每当有基金新增份额时,均调整持有时间,计算方法如下:

调整后的持有时间=原持有时间×原份额/(原份额+新增份额)

5.1.4上述费用另有优惠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基金转换的有关业务规则。

5.2其他与转换相关的事项

目前投资者只可在同时销售转出基金及转入基金的机构办理基金转换业务。投资者办理本基金转换业务的单笔转入申请应遵循转入基金份额类别的相关限制,单笔转出申请应遵循本基金及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6基金销售机构

6.1直销机构

投资者可通过本公司北京分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南京分公司、杭州分公司、广州分公司、成都分公司,设在北京的投资理财中心及本公司电子交易平台办理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转换业务。

(1)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B座1层(100033)

电话:010-88087226

传真:010-88066028

(2)北京西三环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99号西海国际中心1号楼一层107-108A(100089)

电话:010-82523198

传真:010-82523196

(3)北京望京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宏泰东街绿地中国锦103(100102)

电话:010- 64709882

传真:010- 64702330

(4)北京朝阳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兆泰国际AB座2层(100020)

电话:010- 64185185

传真:010- 64185180

(5)上海分公司

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1902室(200120)

电话:021-50820661

传真:021-50820867

(6)深圳分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福田区福中三路与鹏程一路交汇处西南广电金融中心40A(518000)

电话:0755-82033033

传真:0755-82031949

(7)南京分公司

地址:南京市鼓楼区汉中路2号金陵饭店亚太商务楼30层AD2区(210005)

电话:025-84733916

传真:025-84733928

(8)杭州分公司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万象城2幢2701室-01(310020)

电话:0571-89716606

传真:0571-89716610

(9)广州分公司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5901房自编A单元(510623)

电话:020-38460001

传真:020-38067182

(10)成都分公司

地址:成都市高新区交子大道177号中海国际中心B座1栋1单元14层1406-1407号(610000)

电话:028-65730073

传真:028-86725412

(11)电子交易

本公司电子交易包括网上交易、移动客户端交易等。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或移动客户端办理基金的申购、赎回、转换等业务,具体业务办理情况及业务规则请登录本公司网站查询。本公司网址:www.ChinaAMC.com。

6.2代销机构

各代销机构可销售的基金份额类别、可办理的基金业务类型及具体业务办理状况遵循其各自规定执行。后续代销机构增减或信息变更将在本公司官网公示,基金管理人不再另行公告。

6.3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转换等业务的具体网点、流程、规则、数额限制等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各销售机构可办理的基金业务类型及业务办理状况以其各自规定为准。投资者可登录本公司网站(www.ChinaAMC.com)查询本基金销售机构信息。

7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的披露安排

在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8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本公告仅对本基金本次开放日常申购、赎回、转换业务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登录本公司网站(www.ChinaAMC.com)查询《华夏成长精选6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华夏成长精选6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投资者可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400-818-6666)了解本基金日常申购、赎回、转换业务事宜,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下载基金业务表格和了解基金相关事宜。

风险提示:在每个封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面临不能赎回基金份额的风险。若基金份额持有人错过某一开放期而未能赎回,其份额需至下一开放期方可赎回。

本基金资产投资于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上市股票,会面临因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流动性风险、转板风险、投资集中风险、经营风险、退市风险、股价波动风险等。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北交所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北交所股票,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北交所股票。本基金风险揭示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法律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在了解产品情况、听取销售机构适当性匹配意见的基础上,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基金具体风险评级结果以销售机构提供的评级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二五年八月十二日

华夏红利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定期定额申购业务的

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5年8月12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注:①自2025年8月12日起,中信证券红利价值一年持有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正式变更为华夏红利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简称“本基金”)。原集合计划份额(A类、B类、C类)自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全部自动转换为本基金对应基金份额。投资者在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前持有的原集合计划份额,持有期起始日为原登记机构确认投资者持有该份额之日,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原集合计划份额的期限连续计算。

②本基金A类、B类、C类基金份额只开放赎回,不开放申购及定期定额申购。

2 日常申购、赎回、定期定额申购业务的办理时间

投资者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等业务(若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交易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本基金有权不开放申购、赎回,具体以届时公告为准),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等业务时除外。

本基金A类、B类、C类基金份额只开放赎回,不开放申购及定期定额申购。

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 日常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首次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元(含申购费,下同),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1元。

实际操作中,各销售机构在符合上述规定的前提下,可根据情况调高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具体以销售机构公布的为准,投资人需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2 申购费率

(1)本基金A、B、C类基金份额不开放申购。

本基金D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本基金D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按申购金额进行分档。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D类基金份额的具体申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申购费用由申购D类基金份额的投资者承担,主要用于支付市场推广、销售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D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其前端申购费率在以上规定申购费率基础上实行1折优惠,固定费率不设优惠。

养老金客户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以及养老目标基金、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养老理财、专属商业养老保险、商业养老金等第三支柱养老保险相关产品。如将来出现经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通过招募说明书更新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者。

(2)E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收取销售服务费,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6%。C类基金份额不开放申购,但收取销售服务费,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6%。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3 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无。

4 日常赎回业务

4.1 赎回份额限制

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每次赎回基金份额不得低于1份,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各销售机构对赎回份额限制有其他规定的,需同时遵循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2 赎回费率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均收取赎回费。赎回费率按基金份额持有期限递减。

(1)A类基金份额的具体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由赎回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A类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A类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个月且不少于30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总额的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3个月但少于6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总额的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6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总额的25%计入基金财产。(注:一个月为30日)

注: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原中信证券红利价值一年持有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A类计划份额的期限连续计算。

(2)B、D类基金份额的具体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B、D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由赎回B、D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B、D类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B、D类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个月且不少于30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总额的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3个月但少于6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总额的50%计入基金财产。(注:一个月为30日)

注: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原中信证券红利价值一年持有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B类计划份额的期限连续计算。

(3)C、E类基金份额的具体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C、E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由赎回C、E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C、E类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C、E类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注: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原中信证券红利价值一年持有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C类计划份额的期限连续计算。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3 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无。

5 定期定额申购业务

定期定额申购业务是指投资者通过指定销售机构提出固定日期和固定金额的扣款和申购申请,由指定销售机构在约定扣款日为投资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交易方式。

5.1申请方式

投资者应按照销售机构的规定办理开通定期定额申购业务的申请。

5.2扣款金额

投资者可与销售机构约定每次固定扣款金额,最低扣款金额应遵循销售机构的规定。

5.3扣款日期

投资者与销售机构约定的固定扣款日期应遵循销售机构的规定。

5.4扣款方式

销售机构将按照投资者申请时所约定的固定扣款日、扣款金额扣款,若遇非基金开放日则顺延至下一基金开放日。

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电子交易平台办理本基金定期定额申购业务,需以电子交易平台指定的、与交易账户绑定的银行卡作为扣款银行卡,目前包括中国建设银行储蓄卡、中国农业银行借记卡、中国银行借记卡、中国工商银行借记卡、招商银行储蓄卡、民生银行借记卡、浦发银行借记卡、华夏银行借记卡、广发银行借记卡、上海银行借记卡、平安银行借记卡、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借记卡、交通银行借记卡、兴业银行借记卡、光大银行借记卡、北京银行借记卡等。通过代销机构办理本基金定期定额申购业务,需指定一个销售机构认可的资金账户作为固定扣款账户。

如投资者指定扣款银行卡或扣款账户余额不足的,具体办理程序请遵循销售机构的规定。

5.5申购费率

定期定额申购费率及计费方式应遵照本基金招募说明书或其更新中相关规定执行,如有费率优惠活动,请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5.6交易确认

实际扣款日即为基金定期定额申购申请日,并以该日(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申购份额,投资者可自T+2工作日起查询本基金定期定额申购确认情况。

5.7变更与解约

如果投资者想变更扣款日期、扣款金额或终止定期定额申购业务等,具体办理程序应遵循本基金及销售机构的规定。

6 基金销售机构

6.1 场外销售机构

6.1.1 直销机构

投资者可通过本公司北京分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南京分公司、杭州分公司、广州分公司、成都分公司,设在北京的投资理财中心办理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业务,可通过本公司电子交易平台办理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定期定额申购业务。

(1)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B座1层(100033)

电话:010-88087226

传真:010-88066028

(2)北京西三环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99号西海国际中心1号楼一层107-108A(100089)

电话:010-82523198

传真:010-82523196

(3)北京望京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宏泰东街绿地中国锦103(100102)

电话:010- 64709882

传真:010- 64702330

(4)北京朝阳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兆泰国际AB座2层(100020)

电话:010- 64185185

传真:010- 64185180

(5)上海分公司

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1902室(200120)

电话:021-50820661

传真:021-50820867

(6)深圳分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福田区福中三路与鹏程一路交汇处西南广电金融中心40A(518000)

电话:0755-82033033

传真:0755-82031949

(7)南京分公司

地址:南京市鼓楼区汉中路2号金陵饭店亚太商务楼30层AD2区(210005)

电话:025-84733916

传真:025-84733928

(8)杭州分公司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万象城2幢2701室-01(310020)

电话:0571-89716606

传真:0571-89716610

(9)广州分公司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5901房自编A单元(510623)

电话:020-38460001

传真:020-38067182

(10)成都分公司

地址:成都市高新区交子大道177号中海国际中心B座1栋1单元14层1406-1407号(610000)

电话:028-65730073

传真:028-86725412

(11)电子交易

本公司电子交易包括网上交易、移动客户端交易等。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或移动客户端办理基金的申购、赎回等业务,具体业务办理情况及业务规则请登录本公司网站查询。本公司网址:www.ChinaAMC.com。

6.1.2 场外非直销机构

各销售机构可销售的基金份额类别、可办理的基金业务类型及其具体业务办理状况遵循其各自规定执行。后续销售机构增减或信息变更将在本公司官网公示,基金管理人不再另行公告。

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具体网点、流程、规则、数额限制等请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各销售机构可办理的基金业务类型及业务办理状况以其各自规定为准。投资者可登录本公司网站(www.ChinaAMC.com)查询本基金销售机构信息。

6.2 场内销售机构

无。

7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本基金D类基金份额首笔申购申请按照该日本基金B类基金份额净值确认份额,本基金E类基金份额首笔申购申请按照该日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净值确认份额。

8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等业务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登录本公司网站(www.ChinaAMC.com)查询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投资者可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400-818-6666)了解本基金申购、赎回等事宜,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下载基金业务表格和了解基金相关事宜。

风险提示:本基金A、B、C类基金份额以逐笔计提的方式收取业绩报酬且披露基金份额净值为提取业绩报酬前的基金份额净值,D、E类基金份额不收取业绩报酬。本基金为逐笔计提业绩报酬的基金,在投资者分红确认日、赎回确认日或基金终止日管理人可能计提业绩报酬,该业绩报酬从分红资金、赎回资金或清算资金中扣除,而本基金披露的基金份额净值或基金份额分红金额尚未扣除可能产生的业绩报酬(若有),因此可能存在投资者实际得到的赎回资金、分红资金或清算资金与其预期不一致的情形。在极端情况下,因某笔基金份额的分红资金小于或等于基金管理人业绩报酬,在扣除业绩报酬后,投资者该笔基金份额实际得到的分红金额可能为零。同时,由于各笔基金份额业绩报酬计提的基准期间可能不同,在扣除业绩报酬(如有)后每基金份额实际得到的赎回资金、分红资金或清算资金可能有所不同。

本基金业绩报酬的计提,以上一个发生业绩报酬计提的业绩报酬计提基准日至本次业绩报酬计提基准日的期间为基准,在具体计算管理人业绩报酬时,期间业绩表现依据前后两次业绩报酬计提基准日之间的份额净值变化,而期间长度则依据前后两次业绩报酬计提日之间的间隔天数。

在分红或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情形下,由于本基金业绩报酬计提基准日(分红权益登记日、赎回申请日等)和业绩报酬计提日(分红确认日、赎回确认日等)的不同,在不受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因素影响下,前后两次业绩报酬计提日之间的间隔天数与前后两次业绩报酬基准日之间的间隔天数是一致的,但如果期间受到了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因素的影响,则可能会导致两个期间的间隔天数不一致。

当用“业绩报酬计提日”计算的期间长度大于(或小于)用“业绩报酬计提基准日”计算的期间长度,本基金依据前者计算的管理人收取的业绩报酬小于(或大于)依据后者计算出的业绩报酬,从而导致在扣除管理人业绩报酬后投资者应得赎回金额大于(或小于)依据后者计算得出的赎回金额。

尤其对于在分红确认日基金管理人可能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计提业绩报酬,而分红时投资者基金份额尚未退出且本基金仍在存续运作,分红后本基金仍受后续投资运作情况以及各种市场环境、宏观政策、主体信用变化等因素的影响,可能存在前期被计提过业绩报酬的投资者在其退出时或本基金终止时的该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低于分红时的该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极端情况下甚至低于其参与价格的风险。

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的风险揭示章节,充分知晓和理解本基金该种业绩报酬的收费计算模式。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法律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在了解产品情况、听取销售机构适当性匹配意见的基础上,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特此公告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八月十二日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中信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旗下3只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正式变更为华夏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公募基金的公告

中信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资管”)已就旗下3只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详见“一、产品变更信息”)变更管理人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并变更注册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公募基金有关事项的议案分别召开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已于2025年6月24日表决通过了前述议案,持有人大会决议自同日起生效。根据业务实际交接情况与安排,自本公告发布日起即2025年8月12日,前述中信证券资管旗下3只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管理人正式变更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本基金管理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正式变更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公募基金。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产品变更信息

(一)产品基本信息

(二)《资产管理合同》等法律文件修改要点

上述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资产管理合同》等法律文件修订要点包括:

1、变更产品名称、简称、代码等基本信息;

2、变更产品管理人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变更产品投资经理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经理;

4、变更产品类型,由“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5、变更产品存续期为“不定期”;

6、调整产品费率结构,具体调整详见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公告中《资产管理合同》具体修订;

7、调整产品投资范围、投资限制、投资策略,调整股票投资比例,具体调整详见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公告中《资产管理合同》具体修订;

8、调整业绩比较基准(中信证券臻选回报两年持有期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具体调整详见该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公告中《资产管理合同》具体修订;

9、取消业绩报酬,删除业绩报酬相关条款(中信证券臻选回报两年持有期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10、取消持有期限制(中信证券红利价值一年持有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取消原B类、C类计划份额一年的最短持有期限制,中信证券卓越成长两年持有期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取消原B类、C类计划份额两年的最短持有期限制,中信证券臻选回报两年持有期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取消原B类、C类计划份额两年的最短持有期限制);

11、部分产品增设D、E类基金份额(中信证券红利价值一年持有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中信证券卓越成长两年持有期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12、调整估值方法,包括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关于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处理标准》等相关规定相应调整估值方法,并补充新增投资品种的估值方法;

最后,根据最新的法律法规修订情况,对法律文件的相关内容一并进行了修订。

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具体修订已在中信证券资管于2025年5月12日发布的以通讯方式召开的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公告及于2025年6月19日发布的《中信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大集合产品延长存续期限并修改资产管理合同、招募说明书的公告》中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变更注册后基金的详细情况,请登录本公司网站(www.ChinaAMC.com)查询各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

二、变更注册后的基金合同生效安排

1、自本公告发布日起(即2025年8月12日),上述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正式变更为本公司旗下公募基金,变更注册后的基金合同生效,原《资产管理合同》失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即2025年8月12日)起,本基金管理人开始正式管理变更注册后的公募基金。各基金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产品资料概要已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本公司网站(www.ChinaAMC.com)和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发布,投资者可登录查阅。

2、对于在上述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赎回选择期间未赎回、未转出的持有人,其持有的该计划份额将默认结转为相应变更后的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公募基金对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该等投资者在相应公募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前持有的原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持有期起始日为原登记机构确认投资者持有该份额之日,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原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期限连续计算。

对于份额持有人所持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状态为冻结的,将一并变更为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份额。

3、本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告上述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具体安排,敬请投资者关注。

投资者如有疑问,可拨打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818-6666)了解、咨询相关信息。

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投资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法律文件,全面认识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在了解产品情况、听取销售机构适当性匹配意见的基础上,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基金具体风险评级结果以销售机构提供的评级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二五年八月十二日

附件:《资产管理合同》等法律文件修改要点(根据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公告及中信证券资管后续发布的延长存续期公告)

1、中信证券红利价值一年持有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本次变更涉及的《资产管理合同》等法律文件修改要点

(一)变更产品名称

由“中信证券红利价值一年持有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为“华夏红利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变更产品管理人

由“中信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变更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三)变更产品投资经理

由“中信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旗下投资经理刘琦”变更为“华夏基金旗下基金经理朱熠”。

(四)变更产品类型

由“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五)变更产品存续期限

由“本集合计划自本资产管理合同变更生效日起存续期至2025年8月31日”变更为“不定期”。

(六)调整产品费率结构

调整原B、C类计划份额赎回费设置,原B类计划份额180天以上赎回费调整为0,原C类计划份额30天以内收取赎回费,30天以上赎回费调整为0;原C类计划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由“0.8%”调整至“0.6%”。

(七)调整投资范围及投资限制

投资范围新增“存托凭证、港股通标的股票、金融衍生品(包括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等)”,明确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占股票资产的比例,明确基金可参与融资业务并增加相应的投资限制。

(八)调整投资策略

调整红利股票筛选条件;对应新增的投资品种,补充“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策略、存托凭证投资策略、金融衍生品投资策略”。

(九)调整估值方法

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关于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处理标准》等相关规定相应调整估值方法,并补充新增投资品种的估值方法。

(十)取消持有期

取消原B类、C类计划份额一年的最短持有期限制。

(十一)调整股票投资比例

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由“50-95%”调整为“60-95%”。

(十二)增设基金份额

新增D、E类基金份额。

最后,根据最新的法律法规的修订情况,对法律文件的相关内容一并进行了修订。

2、中信证券卓越成长两年持有期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本次变更涉及的《资产管理合同》等法律文件修改要点

(一)变更产品名称

由“中信证券卓越成长两年持有期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为“华夏卓越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变更产品管理人

由“中信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变更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三)变更产品投资经理

由“中信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旗下投资经理魏来”变更为“华夏基金旗下基金经理钟帅”。

(四)变更产品类型

由“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五)变更产品存续期限

由“本集合计划自本资产管理合同变更生效日起存续期至2025年8月31日”变更为“不定期”。

(六)调整投资范围及投资限制

投资范围新增“存托凭证、股票期权”,明确基金可参与融资业务并增加相应的投资限制。

(七)调整投资策略

对应新增的投资品种,补充“存托凭证投资策略、股票期权投资策略”。

(八)调整估值方法

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关于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处理标准》等相关规定相应调整估值方法,并补充新增投资品种的估值方法。

(九)取消持有期

取消原B类、C类计划份额两年的最短持有期限制。

(十)调整产品费率结构

将原A类计划份额的管理费率由“0.80%”调整为“0.60%”;调整原B、C类计划份额赎回费设置,原B类计划份额180天以内收取赎回费,180天以上赎回费调整为0,原C类计划份额30天以内收取赎回费,30天以上赎回费调整为0;原C类计划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由“0.7%”调整至“0.6%”。

(十一)调整股票投资比例

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由“50-95%”调整为“60-95%”。

(十二)增设基金份额

新增D、E类基金份额。

最后,根据最新的法律法规的修订情况,对法律文件的相关内容一并进行了修订。

3、中信证券臻选回报两年持有期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本次变更涉及的《资产管理合同》等法律文件修改要点

(一)变更产品名称

由“中信证券臻选回报两年持有期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为“华夏臻选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变更产品管理人

由“中信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变更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三)变更产品投资经理

由“中信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旗下投资经理张燕珍”变更为“华夏基金旗下基金经理刘心任”。

(四)变更产品类型

由“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五)变更产品存续期限

由“本集合计划自本资产管理合同变更生效日起存续期至2025年8月31日”变更为“不定期”。

(六)调整投资范围及投资限制

投资范围新增“存托凭证、股票期权”,明确基金可参与融资业务并增加相应的投资限制。

(七)调整投资策略

对应新增的投资品种,补充“存托凭证投资策略、股票期权投资策略”。

(八)调整估值方法

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关于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处理标准》等相关规定相应调整估值方法,并补充新增投资品种的估值方法。

(九)取消业绩报酬

删除业绩报酬相关条款。

(十)取消持有期

取消原B类、C类计划份额两年的最短持有期限制。

(十一)调整产品费率结构

调整原B、C类计划份额赎回费设置,原B类计划份额180天以内收取赎回费,180天以上赎回费调整为0,原C类计划份额30天以内收取赎回费,30天以上赎回费调整为0;原C类计划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由“0.7%”调整至“0.6%”。

(十二)调整股票投资比例

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由“50-95%”调整为“60-95%”。

(十三)调整业绩比较基准

由“沪深300指数收益率×50%+恒生指数收益率×10%+中债综合财富指数收益率×40%”调整为“沪深300指数收益率×60%+恒生指数收益率×10%+中债综合财富指数收益率×30%”。

最后,根据最新的法律法规的修订情况,对法律文件的相关内容一并进行了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