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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

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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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高环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下属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2025-08-1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803 证券简称:山高环能 公告编号:2025-048

山高环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下属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风险提示:

山高环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山高环能”)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0%,对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被担保对象的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敬请广大投资者充分关注担保风险。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对外担保事项

公司下属公司因业务发展及补充流动资金需要,拟与金融机构开展流动资金借款、保理、融资租赁(售后回租)业务,由公司为其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具体担保情况如下:

1、公司下属公司天津明瑞油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明瑞”)拟与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马支行(以下简称“天津银行”)进行合作,向其申请流动资金贷款,贷款金额为1,000万元,贷款期限12个月。公司为天津明瑞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2、公司下属公司天津奥能绿色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奥能”)拟与山高云创(山东)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高云创”)进行合作,与其开展反向保理业务,授信额度20,000万元,授信期限1年,额度在授信期限内循环使用。公司下属公司山高十方环保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高十方”)作为天津奥能共同借款人,公司为上述业务提供保证担保。

山高云创为公司间接控股股东山东高速集团有限公司控制的企业,因此,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3、公司下属公司青岛十方生物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十方”)拟与前海兴邦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前海金租”)进行合作,与其开展融资租赁(售后回租)业务,租赁本金金额8,500万元,租赁期限5年。山高十方、青岛十方以依法持有的青岛市餐厨垃圾处理(BOT)项目特许经营协议对应的应收账款向前海金租提供质押,公司为青岛十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4、公司下属公司单县同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单县同华”)拟与浙江浙商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租赁”)进行合作,与其开展融资租赁(售后回租)业务,租赁本金金额3,500万元,租赁期限36个月。单县同华向浙商租赁提供应收账款质押,公司为单县同华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二)对外担保审批情况

2025年4月21日、2025年5月14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与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关于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同意自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为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内的下属公司(含新设立或收购的全资和控股下属公司)提供担保、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之间相互提供担保及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为公司提供担保新发生额度总计不超过人民币265,500万元,同时公司预计与间接控股股东山东高速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等关联方之间发生日常关联交易总金额为27,756万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4月23日、2025年5月15日在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站上披露的《关于2025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关于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公告》《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司在不改变2025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新发生额度不超过265,500万元基础上,将下属公司烟台十方环保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烟台十方”)未使用部分担保额度8,500万元调剂给青岛十方使用,将下属公司天津奥能未使用部分担保额度3,500万元调剂给单县同华使用,同时关联交易在总额27,756万元范围内,公司管理层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将关联方山高商业保理(天津)有限公司未使用的部分关联交易金额调剂给山高云创使用。本次对外担保及关联交易事项与额度调剂已获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无需再提交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

(三)本次调剂担保额度情况

单位:万元

本次被调整对象烟台十方与青岛十方均为资产负债率70%以下的担保对象,天津奥能与单县同华均为资产负债率70%以上的担保对象。

二、被担保方基本情况

(一)天津明瑞

公司名称:天津明瑞油脂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8MABYNX302J

注册资本:1,500万元人民币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邱祥奇

营业期限:2022年9月23日至无固定期限

注册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杨家泊镇高庄村瑞通路33号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工业用动物油脂化学品销售;非食用植物油加工;非食用植物油销售;资源再生利用技术研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再生资源回收(除生产性废旧金属);再生资源销售;再生资源加工;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股权结构:山高十方持股100%。

最近一年又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经查询,天津明瑞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二)天津奥能

公司名称:天津奥能绿色能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8MABT7TT48P

注册资本:8,000万元人民币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江居国

营业期限:2022年7月27日至无固定期限

注册地址:天津自贸试验区(东疆综合保税区)呼伦贝尔路416号铭海中心1号楼-2、7-707-11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再生资源销售;进出口代理;非食用植物油销售;成品油批发(不含危险化学品);销售代理;贸易经纪;寄卖服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股权结构:山高十方持股100%。

最近一年又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经查询,天津奥能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三)青岛十方

公司名称:青岛十方生物能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35836678936

注册资本:5,000万元人民币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刘家斌

营业期限:2011年10月20日至无固定期限

注册地址:青岛市李沧区滨海路36号乙

经营范围:餐厨垃圾处理及其废弃物综合利用产品的销售(仅限于废油脂、干化污泥、沼渣、沼液、废塑料、向天然气经营企业直接出售沼气提纯后的天然气)。(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权结构:山高十方100%持股。

最近一年又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经查询,青岛十方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四)单县同华

公司名称:单县同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2MA3QF3CE7N

注册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吴广民

营业期限:2019年8月23日至无固定期限

注册地址:山东省菏泽市单县谢集镇经济开发区(原单县生活垃圾处理厂西侧)

经营范围:从事环保领域内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服务;固体废物治理;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权结构:公司下属公司山东方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持股100%。

最近一年又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经查询,单县同华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三、拟签署保证及质押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天津明瑞

1、《保证合同》

保证人(甲方):山高环能

债权人(乙方):天津银行

借款人:天津明瑞

被担保主债权:甲方所担保的主债权为主合同项下的贷款,贷款本金金额人民币壹仟万元整。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范围: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或变卖费、过户费、公证费、送达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

保证期间: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合同生效:经甲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和乙方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章(签字或加盖名章)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二)天津奥能

1、《最高额保证合同》

保证人(甲方):山高环能

保理人(乙方):山高云创

应收账款债务人:天津奥能

被担保的主债权最高额:债务发生期间,实际形成债务的最高本金余额人民币贰亿元整提供担保。

保证范围:甲方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所有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和为实现债权、担保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评估费、鉴定费、拍卖费、差旅费、电讯费、律师费等)(上述债务本金、利息、违约金、费用等保证担保的全部债权以下称应付款项)。

保证方式: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范围内就上述所有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期间:自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但按法律规定或主合同的约定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两年。

合同生效: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三)青岛十方

1、《保证合同》

债权人:前海金租

保证人:山高环能

鉴于:债权人作为出租人与承租人青岛十方签署《融资租赁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约定由债权人向承租人提供融资租赁服务,承租人向债权人支付租金和其他应付款项。为担保承租人全面履行其在主合同项下的债务,保证人同意向债权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保证范围:保证人担保的主债权为主合同项下债务人应支付的全部租金及其他应付款项,担保的范围为(1)主合同项下债权人对债务人所享有的主债权及其他全部债权,包括但不限于租金、违约金、履约保证金、提前还款补偿金、提前终止合同损失金、损失赔偿金、保险费、政府规费、税费、留购价款。(2)债权人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保全担保费、保全保险费、公证费、公告费、评估费、鉴定费、仓储费、拍卖费、登记费、执行费、差旅费等。

保证方式: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保证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止。承租人的债务履行期如有变更,则保证期间为变更后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保证人确认该等变更无须另行征得保证人同意。

合同生效:经双方签署后,自本合同首页书明的日期起生效。

2、《质押合同》

质权人:前海金租

出质人1:青岛十方

出质人2:山高十方

(出质人1与出质人2可分别称为出质人1与出质人2,合称时则为出质人)

鉴于2011年山高十方与青岛市市政公用局签订了《青岛市餐厨垃圾处理(BOT)项目特许经营协议》(以下称“特许经营协议”),约定由山高十方对青岛市餐厨垃圾处理项目(以下称“青岛餐厨项目”)进行项目融资、设计、建设、运营和维护,并由青岛市市政公用局支付餐厨垃圾处理费。出质人1系出质人2的全资子公司,出质人1拥有青岛市餐厨废弃物处置服务许可资质。出质人1在特许经营期内负责收取青岛餐厨项目餐厨垃圾处理费,代出质人2实际履行特许经营协议项下义务,并实际收取青岛市市政公用局支付的青岛餐厨项目餐厨垃圾处理费。质权人(作为出租人)与债务人(作为承租人)青岛十方签订《融资租赁合同》,为保障该合同的履行,出质人愿意以其合法持有的、有权处分的财产提供质押担保,质权人接受该质押担保。

主合同及被担保债权:被担保的主合同为质权人与债务人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及其附件、与之相关的协议、通知、确认书以及其他文件(以下称“主合同”)。出质人担保的债权为主合同项下债务人应支付的租金、费用及其他款项等全部债权。

质押担保范围:(1)主合同项下质权人对债务人所享有的全部债权,包括但不限于租金、违约金、履约保证金、提前还款补偿金、提前终止合同损失金、损失赔偿金、保险费、政府规费、税费、留购价款、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由承租人承担的相关税费、及其他应付款项等。如遇租赁利率调整,主债权的数额以调整后的数额为准。(2)质权人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保全担保费、保全保险费、公证费、公告费、评估费、鉴定费、仓储费、拍卖费、登记费、执行费、差旅费等。

出质标的:出质人依法持有的青岛市餐厨垃圾处理(BOT)项目特许经营协议对应的应收账款。

合同生效:由双方签署后,自本合同首页书明的日期生效。

(四)单县同华

1、《保证合同》

债权人(甲方):浙商租赁

保证人(乙方):山高环能

为确保债权人(作为出租人)与债务人单县同华(作为承租人,以下简称“承租人”)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包括其所有附件及补充协议,以下简称“主合同”)项下承租人义务得到切实履行,保证人自愿为主合同项下承租人对债权人所负全部债务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债权人同意接受保证人提供的连带责任保证。

主债权:为主合同项下债权人对承租人享有的全部债权(以下简称“主债权”)。

保证方式: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范围:保证人的保证范围包括但不限于:(1)主合同项下债权人对承租人享有的全部债权,包括但不限于承租人按照主合同应向债权人支付的全部租金/租前息、租赁手续费、租赁保证金、名义价款、违约金、赔偿金、提前终止损失金、提前终止补偿金以及其他应付款项,如遇主合同项下约定的利率发生变化,应以变化之后相应调整的债权金额为准;(2)承租人在主合同项下任何其他义务的履行;(3)债权人为维护及实现主债权和担保权利而支付的各项成本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公证费、保全费、保险费、担保费、公告费、律师费、差旅费及主合同项下租赁物取回时的保管、维修、运输、拍卖、评估等费用)。

保证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承租人全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满三年时止。

合同生效:本合同经债权人盖章或由其法定代表人签字(签章)或授权代表签字,保证人盖章或由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签章)或授权代表签字之日起生效。

2、《质押合同》

质权人:浙商租赁

出质人:单县同华

为了保障质权人在主合同项下对承租人所享有的全部债权的实现,出质人同意依照本合同的约定为主合同项下承租人的全部债务向质权人提供质押担保,质权人同意接受出质人提供的质押担保。

质押财产:出质人与单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22年6月1日签署的《单县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理特许经营(BOT)项目特许经营协议书》所产生的全部应收账款。

质押担保范围:主合同项下质权人对承租人享有的全部债权,包括但不限于承租人按照主合同应向质权人支付的全部租金/租前息、租赁保证金、租赁手续费、留购价款、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提前终止损失金以及其他应付款项,如遇主合同项下约定的利率发生变化,应以变化之后相应调整的债权金额为准;承租人在主合同项下任何其他义务的履行;质权人为维护和实现主债权和担保权利而支付的各项成本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公证费、保全费、保险费、担保费、公告费、律师费、差旅费及主合同项下租赁物取回时的运输、拍卖、评估等费用)。

合同生效:经出质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或加盖公章、及质权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或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上述交易尚未正式签署相关协议,主要内容以最终签署的协议为准。

四、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公告日,公司实际对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为285,387.38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199.74%;控股子公司对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为35,78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25.04%;控股子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为30,2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21.14%。上述担保余额合计351,367.38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245.93%。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未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担保,无逾期担保情形。

山高环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5年8月18日

证券代码:000803 证券简称:山高环能 公告编号:2025-049

山高环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2025年8月18日(星期一)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8月18日,其中:

①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8月18日9:15至9:25、9:30至11:30、13:00至15:00;

②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8月18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9999号黄金时代广场D座7层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集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

4、会议召开方式: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谢欣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山高环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53人,代表股份208,844,56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341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57,03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1%。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52人,代表股份208,787,52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3297%。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46人,代表股份62,747,34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322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57,03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1%。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45人,代表股份62,690,30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3104%。

3、公司董事、监事、高管及本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会议提案进行了投票表决,表决情况如下:

提案1.00 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95,667,3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510%;反对345,6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97%;弃权85,8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9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2,315,8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124%;反对345,6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509%;弃权85,8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68%。

提案2.00 关于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逐项表决提案)

提案2.01 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总表决情况:

同意95,674,1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581%;反对345,6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97%;弃权79,0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2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2,322,6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232%;反对345,6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509%;弃权79,0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59%。

提案2.02 发行方式和发行时间

总表决情况:

同意95,674,1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581%;反对345,6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97%;弃权79,0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2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2,322,6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232%;反对345,6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509%;弃权79,0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59%。

提案2.03 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总表决情况:

同意95,674,1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581%;反对345,6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97%;弃权79,0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2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2,322,6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232%;反对345,6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509%;弃权79,0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59%。

提案2.04 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

总表决情况:

同意95,674,1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581%;反对345,6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97%;弃权79,0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2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2,322,6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232%;反对345,6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509%;弃权79,0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59%。

提案2.05 发行数量

总表决情况:

同意95,669,6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534%;反对345,6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97%;弃权83,5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6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2,318,1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160%;反对345,6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509%;弃权83,5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31%。

提案2.06 限售期

总表决情况:

同意95,651,7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348%;反对345,6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97%;弃权101,4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5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2,300,2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875%;反对345,6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509%;弃权101,4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17%。

提案2.07 募集资金数量及用途

总表决情况:

同意95,669,6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534%;反对345,6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97%;弃权83,5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6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2,318,1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160%;反对345,6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509%;弃权83,5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31%。

提案2.08 上市地点

总表决情况:

同意95,670,5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543%;反对345,6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97%;弃权82,6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6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2,319,0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175%;反对345,6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509%;弃权82,6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17%。

提案2.09 发行前滚存未分配利润安排

总表决情况:

同意95,670,5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543%;反对345,6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97%;弃权82,6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6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2,319,0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175%;反对345,6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509%;弃权82,6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17%。

提案2.10 决议有效期限

总表决情况:

同意95,680,1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644%;反对345,6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97%;弃权72,9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5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2,328,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328%;反对345,6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509%;弃权72,9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63%。

提案3.00 关于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95,670,5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543%;反对345,6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97%;弃权82,6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6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2,319,0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175%;反对345,6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509%;弃权82,6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17%。

提案4.00 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95,670,5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543%;反对345,6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97%;弃权82,6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6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2,319,0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175%;反对345,6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509%;弃权82,6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17%。

提案5.00 关于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95,670,5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543%;反对345,6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97%;弃权82,6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6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2,319,0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175%;反对345,6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509%;弃权82,6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17%。

提案6.00 公司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95,670,5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543%;反对345,6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97%;弃权82,6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6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2,319,0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175%;反对345,6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509%;弃权82,6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17%。

提案7.00 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08,416,29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949%;反对345,6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55%;弃权82,6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9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2,319,0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175%;反对345,6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509%;弃权82,6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17%。

提案8.00 关于最近三年及一期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08,416,29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949%;反对345,6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55%;弃权82,6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9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2,319,0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175%;反对345,6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509%;弃权82,6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17%。

提案9.00 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95,670,5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543%;反对345,6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97%;弃权82,6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6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2,319,0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175%;反对345,6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509%;弃权82,6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17%。

提案10.00 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95,670,5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543%;反对345,6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97%;弃权82,6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6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2,319,0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175%;反对345,6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509%;弃权82,6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17%。

提案11.00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山东高速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免于发出要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95,670,5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543%;反对345,6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97%;弃权82,6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6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2,319,0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175%;反对345,6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509%;弃权82,6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17%。

提案12.00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有关事宜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95,670,3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541%;反对345,6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97%;弃权82,8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6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2,318,8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171%;反对345,6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509%;弃权82,8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20%。

上述提案1.00至提案6.00、提案9.00至提案12.00涉及的关联股东山高光伏电力发展有限公司所持表决权股份数量77,334,600股、北京日信嘉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日信嘉锐红牛壹号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所持表决权股份数量20,149,531股、福州山高禹阳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所持表决权股份数量15,261,620股均已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上述全部提案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蒲舜勃 毕志远

3、结论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山高环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5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