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泉阳泉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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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公司章程》第一百四十一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取薪酬,不得由控股股东代发薪酬。
拟修订为《公司章程》第一百五十八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取薪酬(可在其他单位领取董事、监事津贴),不得由控股股东代发薪酬。
原《公司章程》第一百四十三条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拟修订为《公司章程》第一百六十条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原《公司章程》第一百四十四条 总经理应当根据公司党委、董事会或者监事会的要求。向公司党委、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总经理必须保证该报告的真实性。
拟修订为《公司章程》第一百六十一条 总经理应当根据公司党委、董事会的要求,向公司党委、董事会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总经理必须保证该报告的真实性。
原《公司章程》第一百四十七条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拟修订为《公司章程》第一百六十四条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报告制度;
原《公司章程》第一百五十一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拟修订为《公司章程》第一百六十八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原《公司章程》第八章 监事会相关条款全部废除
原《公司章程》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3个月和前9个月结束之日起的1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拟修订为《公司章程》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原《公司章程》第一百七十二条
股东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拟修订为《公司章程》第一百七十五条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原《公司章程》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拟修订为《公司章程》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原《公司章程》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拟修订为《公司章程》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并对外披露。
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负责,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原《公司章程》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拟修订为《公司章程》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原《公司章程》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
拟修订为《公司章程》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通讯方式进行。
原《公司章程》第一百八十九条 废除(涉及监事会条款)
原《公司章程》第一百九十三条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拟修订为《公司章程》第一百九十五条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百分之十的,可以不经股东会决议,但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的,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原《公司章程》第一百九十六条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做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公告。
拟修订为《公司章程》第一百九十八条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做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告。
原《公司章程》第一百九十八条 公司应当自做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拟修订为《公司章程》第二百条 公司应当自股东会做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公司依照本章程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本《章程》规定的,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告。
违反《公司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定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的除外。
原《公司章程》第二百零一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且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拟修订为《公司章程》第二百零三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二百零二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且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原《公司章程》第二百零二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拟修订为《公司章程》第二百零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零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原《公司章程》第二百零三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拟修订为《公司章程》第二百零五条 (六)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原《公司章程》第二百零六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拟修订为《公司章程》第二百零八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清算申请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
原《公司章程》第二百零八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拟修订为《公司章程》第二百一十条 清算组成员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依法履行清算职责。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新增《公司章程》第二百一十六条 自本《章程》2025年第一次修订后,公司依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要求已取消监事会,公司制度中有关监事的津贴、履职待遇等规定不再适用,公司制度中有关监事会的议事规则等规定不再适用。
原《公司章程》第二百一十四条 释义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四)股东会,原名为股东大会,现根据2024年7月1日实施的《公司法》进行名称修改,公司内部制度中的“股东大会”“股东会”均对应现行《公司法》中的“股东会”;在相应语境下,股东会可作为股东会会议的简称。
(五)总经理、副总经理,分别对应《公司法》中的经理、副经理。
拟修订为《公司章程》第二百一十七条 释义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四)总经理、副总经理,分别对应《公司法》中的经理、副经理。
原《公司章程》第二百一十六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拟修订为《公司章程》第二百一十九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原《公司章程》第二百一十九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
拟修订为《公司章程》第二百二十二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除以上新增、修订和删除条款外,《公司章程》其他内容不变,相应章节、条款和序号依次顺延调整。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
特此公告。
吉林泉阳泉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日
证券代码:600189 证券简称:泉阳泉 公告编号:2025-038
吉林泉阳泉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会召开日期:2025年9月4日
●股东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
● 股东会股权登记日:2025年8月27日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会类型和届次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二)股东会召集人
董事会
(三)投票方式
本次股东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25年9月4日 14点00分
召开地点:公司会议室
(五)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5年9月4日
至2025年9月4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一 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不适用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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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于2025年8月19日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临时会议、第九届监事会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25年8月2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网站(www.sse.com.cn)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披露。
2、特别决议议案:议案1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无
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5、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6、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股东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可行使的表决权数量是其名下全部股东账户所持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数量总和。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本所网络投票系统参与股东会网络投票的,可以通过其任一股东账户参加。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重复进行表决的,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表决意见,分别以各类别和品种股票的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三)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会议出席对象
(一)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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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其他人员。
五、会议登记方法
(一)股东亲自出席现场会议的,凭个人身份证原件、股东账户卡及持股凭证(法人股东持法人授权委托书)进行登记。
(二)股东的委托代理人出席现场会议的,凭授权委托书、本人身份证原件和持股凭证进行登记。
(三)登记地点:长春市延安大街1399号公司证券部。
(四)登记时间:2025年9月3日(星期三)9时至16时
六、其他事项
联系人:张哲、王启彬
联系电话:0431一88912969
会期半天,与会股东食宿费及交通费自理。
附件:授权委托书
特此公告。
吉林泉阳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8月20日
附件: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吉林泉阳泉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5年9月4日召开的贵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账户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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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