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版 信息披露  查看版面PDF

2025年

8月22日

查看其他日期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2025-08-2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387 证券简称:维信诺 公告编号:2025-083

一、重要提示

本半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半年度报告全文,为全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证监会指定媒体仔细阅读半年度报告全文。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报告的董事会会议。

非标准审计意见提示

□适用 √不适用

董事会审议的报告期利润分配预案或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适用 √不适用

公司计划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董事会决议通过的本报告期优先股利润分配预案

□适用 √不适用

二、公司基本情况

1、公司简介

2、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是 √否

3、公司股东数量及持股情况

单位:股

持股5%以上股东、前10名股东及前10名无限售流通股股东参与转融通业务出借股份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前10名股东及前10名无限售流通股股东因转融通出借/归还原因导致较上期发生变化

□适用 √不适用

4、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变更情况

控股股东报告期内变更

□适用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控股股东未发生变更。

实际控制人报告期内变更

□适用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5、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

6、在半年度报告批准报出日存续的债券情况

□适用 √不适用

三、重要事项

详见公司2025年半年度报告全文第三节“管理层讨论与分析”和第五节“重要事项”。

证券代码:002387 证券简称:维信诺 公告编号:2025-081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召开情况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维信诺”)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于2025年8月12日以电子邮件及专人通知的方式发出,会议于2025年8月21日下午在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东路1号院7号楼环洋大厦二层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表决的方式举行。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张德强先生主持,应出席董事7名,实际出席的董事7人,公司部分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董事会秘书列席了会议。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所作决议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审议情况

1. 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编制完成了《2025年半年度报告》和《2025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该议案已经公司审计委员会会议全票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2025年半年度报告摘要》和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2025年半年度报告》。

2. 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议案》

为加快资金周转,缩短公司应收账款回笼时间,公司及子公司(含全资和控股子公司)拟与商业银行、商业保理公司等具备相关业务资格的机构,开展总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7亿元的应收账款保理业务,额度有效期自董事会审批通过之日起12个月,该额度在有效期内循环使用,具体每笔保理业务期限以单项保理业务约定期限为准。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拟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公告》。

三、备查文件

1. 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董事会决议;

2. 第七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二日

证券代码:002387 证券简称:维信诺 公告编号:2025-082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召开情况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于2025年8月12日以电子邮件及专人通知的方式发出,会议于2025年8月21日下午在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东路1号院7号楼环洋大厦二层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表决的方式举行。会议应出席监事3名,实际出席的监事3人,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任华女士主持,公司董事会秘书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所作决议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审议情况

1. 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董事会编制和审议公司《2025年半年度报告》和《2025年半年度报告摘要》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2025年半年度报告摘要》和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2025年半年度报告》。

2. 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议案》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公司及子公司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有利于加速资金周转,保障公司日常经营资金需求,有利于公司的业务发展,符合公司发展规划,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拟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公告》。

三、备查文件

1.经与会监事签字并加盖监事会印章的监事会决议。

特此公告。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二日

证券代码:002387 证券简称:维信诺 公告编号:2025-084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8月21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及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子公司(含全资和控股子公司,下同)与商业银行、商业保理公司等具备相关业务资格的机构(以下简称“合作机构”),开展总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7亿元的应收账款保理业务,额度有效期自董事会审批通过之日起12个月,该额度在有效期内循环使用,具体每笔保理业务期限以单项保理业务约定期限为准。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在公司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 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不需要相关政府部门审批。

一、保理业务的主要内容

1、合作机构:拟开展保理业务的合作机构为商业银行、商业保理公司等具备相关业务资格的机构。具体根据资金成本、服务能力等综合因素审慎选择。

2、额度有效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具体每笔保理业务期限以单项保理合同约定期限为准。

3、保理融资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7亿元(在业务期限内循环使用)。

4、保理方式:应收账款债权有追索权或无追索权保理方式。

5、保理融资的利率、利息及手续费用以保理融资相关合同记载的为准。

二、主要责任及说明

1、开展应收账款有追索权保理业务,公司或子公司应继续履行服务合同项下的其他所有义务,并对有追索权保理业务融资对应的应收账款承担偿还责任,保理业务相关机构若在约定期限内不能足额收到应收账款、融资利息,则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向公司或子公司追索未偿融资款以及由于公司或子公司的原因产生的罚息等。

2、开展应收账款无追索权保理业务,保理业务相关机构若在约定的期限内未收到或未足额收到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相关机构无权向公司或子公司追索未偿融资款及相应利息。

三、开展保理业务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及子公司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将有利于加速资金周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应收账款管理成本,改善资产负债结构及经营性现金流状况。本次办理应收账款的保理业务有利于公司业务的发展,符合公司发展规划和整体利益。

四、决策程序、风险控制和组织实施

1.在额度范围内授权公司及子公司管理层或相关部门负责人行使具体操作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确定可以开展的应收账款保理业务具体额度;

2.授权公司财务中心和资金管理部组织实施应收账款保理业务。公司财务中心将及时分析应收账款保理业务,如发现或判断有不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控制风险,并第一时间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3.审计部门负责对应收账款保理业务开展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

4.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有权对公司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具体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

五、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及子公司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有利于加速资金周转,保障公司日常经营资金需求,有利于公司的业务发展,符合公司发展规划,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备查文件

1.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

2.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