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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

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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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勤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
及相关议事规则的公告

2025-08-2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296 证券简称:华勤技术 公告编号:2025-074

华勤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

及相关议事规则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华勤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华勤技术”)于2025年8月22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修订〈华勤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的议案》,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变更注册资本情况

公司于2025年8月22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同意公司以自有资金回购注销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8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22,236股并调整回购价格。上述回购注销实施完毕后,公司总股本将由1,015,754,580股变更为1,015,732,344股,公司注册资本将由人民币1,015,754,580元变更为人民币1,015,732,344元。详见公司同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的《华勤技术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72)。

二、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的说明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经营管理效率,根据2024年7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修订)》及2025年3月28日起实施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年修订)》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决定取消监事会,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行使,《华勤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相应废止。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事项之前,监事会及监事仍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确保公司的规范运作。

三、《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鉴于上述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事项,公司拟对《公司章程》进行全面修订。

此次修订涉及《公司章程》全篇,为突出本次修订的重点,本公告仅就重要条款的修订对比作出展示,其余涉及部分文字表述的调整内容将不再逐一比对,修订如下:

■■■

《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中原使用“股东大会”一词均修改为“股东会”。由于条款的新增或删减,《公司章程》中原条款序号、援引条款序号按修订内容相应顺延和修改。除上述条款修订外,《公司章程》其他内容无实质性变更。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全文详见公司同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华勤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本次变更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的全部事宜,最终以工商部门核准的内容为准。

特此公告。

华勤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8月23日

证券代码:603296 证券简称:华勤技术 公告编号:2025-079

华勤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5年9月10日

●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25年9月10日 10点00分

召开地点:上海市浦东新区绿科路699号华勤全球研发中心会议室

(五)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5年9月10日

至2025年9月10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不涉及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1、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2025年8月22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

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公告于2025年8月23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媒体。

2、特别决议议案:议案1、议案3-议案9、议案11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议案3-议案9、议案14、议案15

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议案14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邱文生、崔国鹏、吴振海、陈晓蓉、奚平华、胡赛雄、邹宗信、张文国、王仕超、廖浩然、汪启军、王志刚、李玉桃、上海奥勤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海南勤沅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海贤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海南创坚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海南软胜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海南华效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海南摩致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5、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不涉及

三、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可行使的表决权数量是其名下全部股东账户所持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数量总和。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本所网络投票系统参与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可以通过其任一股东账户参加。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重复进行表决的,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表决意见,分别以各类别和品种股票的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三)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会议出席对象

(一)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其他人员

五、会议登记方法

(一)登记时间:2025年9月9日的上午9:00-11:30、下午13:30-17:30。

(二)登记地点:上海市浦东新区绿科路699号华勤全球研发中心,华勤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联系电话:021-80221108,电子邮箱:ir@huaqin.com。

(三)登记方式:

1、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委托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股票账户卡;(股东大会授权委托书请参阅本公告附件1)

2、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能证明法人股东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 效证明、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股东大会授权委托书请参阅本公告附件1)

3、异地股东可用信函(信封上须注明“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字样)或传真方式登记(以传真方式登记的股东需在出席现场会议时携带上述材料原件并提交给本公司查验),并经本公司确认后有效。

六、其他事项

(一)会议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21-80221108

传 真:021-80221109

联 系 人:李玉桃、冒姗昀彤

邮政编码:201204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绿科路699号华勤全球研发中心

(二)与会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食宿及交通费用自理。

特此公告。

华勤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8月23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华勤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5年9月10日召开的贵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账户号: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下转306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