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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

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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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3 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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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激励计划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48.89元的50%,为每股24.45元;

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52.30元的50%,为每股26.15元。

3、定价依据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工具和定价方式选择综合考虑了激励力度、公司业绩状况、员工对公司的贡献程度等多种因素。公司属于技术密集型行业,人才是公司长期稳定发展的根基,公司历来重视人才培养和储备,促进员工与企业共同成长,而行业人才稀缺,人才竞争加剧,为保持公司市场竞争力和对核心人才的吸引力,公司特此推出股权激励计划。本次激励对象均为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业务骨干人员,公司在设置了具有一定挑战性的业绩目标的情况下,本着“重点激励、有效激励、激励与约束对等”的原则,为推动本期激励计划顺利、有效实施,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公司确定本计划的授予价格为26.15元/股,这将有利于公司实现吸引行业核心人才、留住现有核心人才、保障股权激励的有效性。

七、授予及归属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条件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以下归属条件方可分批次办理归属事宜: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若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3、激励对象归属权益的任职期限要求

激励对象归属获授的各批次限制性股票前,须满足12个月以上的任职期限。

4、公司层面业绩考核

本次激励计划考核年度为2024-2025年两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以公司2023年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不相关的营业收入(27.09亿元)为业绩基数,对各考核年度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不相关的营业收入增长率进行考核;以2023年剔除关联方的基因测序仪销量(532台)为基数,对各年度剔除关联方的测序仪销量增长率进行考核,根据各考核年度业绩完成情况孰高值确定公司层面归属比例。公司层面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公司在考核年度的业绩完成度情况,及其对应的公司层面归属比例如下:

注1:上述“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不相关的营业收入”以经审计的上市公司营业收入剔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营业收入的数据为计算依据。上述剔除关联方的基因测序仪销量包含公司获得授权经销的单分子长读长基因测序仪产品。考核期内,若公司存在重大资产重组、重大股权收购、重大子公司出售等特殊事项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而增加或减少营业收入的情形,则从该年度起对营业收入考核目标值及基数值进行同口径调整,上述业绩考核指标的口径调整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确定。

注2:上述业绩考核目标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诺。

若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触发值要求,则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5、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按照公司现行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并依照激励对象的考核结果确定其实际归属的股份数量。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结果划分为“S”“A”“B”“C”“D”五个等级,届时根据以下考核评级表中对应的个人层面归属比例确定激励对象的实际归属的股份数量:

若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当年度达到业绩考核触发值及以上,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当年计划归属限制性股票数量×公司层面归属比例(Z)×个人层面归属比例(Y)。

激励对象当期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因考核原因不能归属或不能完全归属的,作废失效,不可递延至下一年度。

(三)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面,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为实现公司战略规划、经营目标、保持综合竞争力,本激励计划决定选用经审计的上市公司营业收入剔除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不相关的营业收入增长率进行考核作为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指标,该指标是直接反映公司的核心业务的经营情况和市场占有能力、预测企业经营业务拓展趋势的重要标志,也是反映企业成长性的有效指标。公司所设定的业绩考核目标充分考虑了公司过往、目前经营状况以及未来发展规划等综合因素,指标设定合理、科学,有助于调动员工的积极性,确保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为股东带来更高效、更持久的回报。

2025年增加剔除关联方的基因测序仪的销量作为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考核期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之一,经修订后的公司业绩考核指标依然具有挑战性。在宏观经济下行压力增大、竞争加剧、地缘政治及关税政策等充满不确定性的背景下,增加剔除关联方的基因测序仪销量作为考核指标,有利于公司抓住市场契机提升测序平台市占率,有利于吸引及留住人才,有利于调动员工积极性,公司实现可持续健康发展,为股东带来更高效、更持久的回报,指标设定合理、科学。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激励对象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归属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八、本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生效程序

1、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本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

2、公司董事会应当依法对本激励计划作出决议。董事会审议本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应当在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并履行公示、公告程序后,将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归属(登记)工作。

3、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公司将聘请有证券从业资质的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激励计划的可行性、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损害公司利益以及对股东利益的影响发表专业意见。公司聘请的律师对本激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

4、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

5、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名单(公示期不少于10天)。监事会应当对股权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6、公司股东大会在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进行投票表决时,独立董事应当就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股东大会应当对《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股权激励计划内容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单独统计并披露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7、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时,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经股东大会授权后,董事会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和归属事宜。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程序

1、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且董事会通过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的决议后,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2、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书。

3、公司监事会应当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意见。

4、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5、股权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在60日内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若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授予公告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董事会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且3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

(三)限制性股票的归属程序

1、公司董事会应当在限制性股票归属前,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归属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对于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统一办理归属事宜,对于未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当批次对应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监事会、律师事务所意见及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2、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需将认购限制性股票的资金按照公司要求缴付于公司指定账户,并经会计师验资确认,逾期未缴付资金视为放弃认购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3、公司办理限制性股票的归属事宜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股份归属事宜。

九、本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及归属数量的调整方法

本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归属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

2、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

3、缩股

Q=Q0×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

4、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不做调整。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本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归属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2、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3、缩股

P=P0÷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缩股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4、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5、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当出现上述情况时,应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授予价格的议案(因上述情形以外的事项需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和价格的,除董事会审议相关议案外,必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调整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法律意见书。

十、会计处理方法与业绩影响测算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一一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公司将在授予日至归属日期间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归属的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归属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会计司《股份支付准则应用案例-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股份支付费用的计量参照股票期权执行。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选择Black-Scholes模型计算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于2024年6月11日用该模型对拟授予的655.5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进行预测算(授予日再次进行正式测算)。具体参数选取如下:

1、标的股价:49.64元/股(假设授予日收盘价为49.64元/股);

2、有效期分别为:12个月、24个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至每期归属日的期限);

3、历史波动率:13.24%、13.31%(分别采用上证指数最近12个月、24个月的波动率);

4、无风险利率:1.50%、2.10%(分别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机构1年期、2年期存款基准利率);

5、股息率:0。

二、预计本次激励计划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按照会计准则及相关估值工具确定授予日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归属安排的比例摊销。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本激励计划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注:1、上述计算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与授予日、授予价格和归属数量相关,激励对象在归属前离职、公司业绩考核、个人绩效考核达不到对应标准的会相应减少实际归属数量从而减少股份支付费用。同时,公司提醒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2、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影响的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同时此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后,将进一步提升员工的凝聚力、团队稳定性,并有效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从而提高经营效率,降低代理人成本,给公司带来更高的经营业绩和内在价值。

十一、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争议解决机制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1、公司具有对本激励计划的解释和执行权,并按本激励计划规定对激励对象进行绩效考核,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归属条件,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2、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3、公司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申报、信息披露等义务。

4、公司应当根据本激励计划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等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进行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操作。但若因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归属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5、若激励对象因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并报公司董事会批准,公司可以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情节严重的,公司还可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进行追偿。

6、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1、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公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2、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

3、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得转让、担保或用于偿还债务。

4、激励对象因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交纳个人所得税及其它税费。激励对象依法履行因本激励计划产生的纳税义务前发生离职的,应于离职前将尚未交纳的个人所得税交纳至公司,并由公司代为履行纳税义务。公司有权从未发放给激励对象的报酬收入或未支付的款项中扣除未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5、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归属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6、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且董事会通过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的决议后,公司应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及其他相关事项。

7、法律、法规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三)其他说明

公司确定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并不构成对员工聘用期限的承诺。公司仍按与激励对象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任合同确定对员工的聘用关系。

十二、股权激励计划变更与终止、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本计划的变更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变更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变更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

(1)导致提前归属的情形;

(2)降低授予价格的情形(因资本公积转增股份、派送股票红利、配股等原因导致降低授予价格情形除外)。

3、公司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二)本计划的终止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3、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公司终止实施激励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三)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1、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2、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会将在情形发生之日后决定是否终止本计划: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的情形。

3、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或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应当返还其已获授权益。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若激励对象对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且因返还权益而遭受损失的,可按照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向公司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

4、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

(1)激励对象资格发生变化

激励对象如因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导致不再符合激励对象资格的,其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

1)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但仍在本公司或本公司子公司任职的,其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仍然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

2)若激励对象担任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或其他因组织调动不能持有公司限制性股票的职务,则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3)激励对象因为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因失职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职务变更的,或因前述原因导致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动关系的,激励对象应返还其因限制性股票归属所获得的全部收益;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同时,情节严重的,公司还可就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激励对象进行追偿。

(3)激励对象离职

1)激励对象合同到期,且不再续约的或主动辞职的,其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2)激励对象若因公司裁员等原因被动离职且不存在绩效考核不合格、过失、违法违纪等行为的,其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4)激励对象退休

激励对象退休返聘的,遵守保密义务且未出现任何损害公司利益行为,其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完全按照退休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若公司提出继续聘用要求而激励对象拒绝的或激励对象退休而离职的,其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5)激励对象因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当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时,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定其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完全按照情况发生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归属条件;或其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激励对象离职前需要向公司支付完毕已归属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并应在其后每次办理归属时先行支付当期将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2)当激励对象非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时,其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激励对象离职前需要向公司支付完毕已归属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6)激励对象身故,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激励对象若因执行职务身故的,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定其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代为持有,并按照身故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归属条件;或其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继承人在继承前需向公司支付已归属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并应在其后每次办理归属时先行支付当期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2)激励对象非因执行职务身故的,在情况发生之日,其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公司有权要求激励对象继承人以激励对象遗产支付完毕已归属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7)激励对象所在子公司发生控制权变更

激励对象在公司控股子公司任职的,若公司失去对该子公司控制权,且激励对象仍留在该子公司任职的,其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激励对象需要向公司支付完毕已归属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8)本激励计划未规定的其它情况由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深圳华大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8月23日

证券代码:688114 证券简称:华大智造 公告编号:2025-051

深圳华大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2024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及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

相关文件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华大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华大智造”)于2025年8月21日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修订稿)〉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为发挥激励作用,达到激励目的,公司董事会认为应当新增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所涉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同意对《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摘要》《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作出修订,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原上述文件将作废失效。现将相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4年6月11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同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2024年6月12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7)。根据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许怀斌作为征集人就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股权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3、2024年6月12日至2024年6月21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员工对本次拟激励对象名单提出的任何异议。2024年6月22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4、2024年6月28日,公司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5、2024年6月29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6、2024年7月2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与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对前述事项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7、2024年10月8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确认“深圳华大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B886108457)所持有的1,409,706股公司股票已于2024年9月30日非交易过户至“深圳华大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B886674563),过户价格26.15元/股。

8、2025年7月8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与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该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监事会对前述事项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9、2025年8月21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修订稿)〉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有关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本次修订情况

结合目前外部客观环境变化和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新增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第二个归属期及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第二个解锁期(即2025年)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

(一)修订原因

基因测序上游行业深具“精密仪器+专属耗材+高粘性服务”的强绑定特性,其商业模式本质是以设备为入口、以耗材服务为盈利核心的“超级剃须刀”体系。因此,测序仪新增销售的市场份额是驱动后续试剂销售及收入增长的关键前置条件,抢占设备市场份额即意味着锁定下游客户的长期价值。虽然近年来测序上游行业短期承压,但公司认为,伴随全球降息周期开启、科研经费投入增加、医院自建测序平台需求释放以及新兴应用领域持续拓展,终端检测与科研需求的增量将驱动行业重回两位数增长轨道。在此预期兑现前,公司将全力聚焦于提升测序仪及配套设备的新增销售市场份额,将此确立为现阶段最核心的战略目标。

同时,基因测序仪是集光学、机械、电子、流体、软件、算法等多个交叉学科于一体的复杂系统,对研发、生产、营销等人员的要求较高,保持员工稳定性的同时不断提升员工积极性对公司业务的发展至关重要。且部分激励对象为紧缺复合型人才,在技术研发、业务拓展方面起到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

为充分激发激励对象的积极性,促进业务可持续健康发展,公司拟对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进行修订,新增非关联方的基因测序仪销量作为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员工持股计划的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以符合公司现阶段的核心战略方向,发挥激励作用,达到激励目的。

(二)修订内容

1、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修订前:

公司在考核年度的业绩完成度情况,及其对应的公司层面归属/解锁比例如下:

注1:上述“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不相关的营业收入”以经审计的上市公司营业收入剔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营业收入的数据为计算依据。考核期内,若公司存在重大资产重组、重大股权收购、重大子公司出售等特殊事项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而增加或减少营业收入的情形,则从该年度起对营业收入考核目标值及基数值进行同口径调整,上述业绩考核指标的口径调整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确定。

注2:上述业绩考核目标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诺。

修订后:

公司在考核年度的业绩完成度情况,及其对应的公司层面归属/解锁比例如下:

注1:上述“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不相关的营业收入”以经审计的上市公司营业收入剔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营业收入的数据为计算依据。上述剔除关联方的基因测序仪销量包含公司获得授权经销的单分子长读长基因测序仪产品。考核期内,若公司存在重大资产重组、重大股权收购、重大子公司出售等特殊事项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而增加或减少营业收入的情形,则从该年度起对营业收入考核目标值及基数值进行同口径调整,上述业绩考核指标的口径调整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确定。

注2:上述业绩考核目标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诺。

2、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本次修订仅增加剔除关联方的基因测序仪的销量作为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第二个考核期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之一,经修订后的公司业绩考核指标依然具有挑战性。在宏观经济下行压力增大、竞争加剧、地缘政治及关税政策等充满不确定性的背景下,增加剔除关联方的基因测序仪销量作为考核指标,有利于公司抓住市场契机提升测序平台市占率,有利于吸引及留住人才,有利于调动员工积极性,公司实现可持续健康发展,为股东带来更高效、更持久的回报,指标设定合理、科学。

公司已根据上述修订内容对《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2024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摘要》《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进行相应修订,除以上修订内容之外,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其他相关内容未做修订。本次修订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一一股权激励信息披露》《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三、本次修订的原因及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修订事项有利于充分调动激励对象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真正发挥激励作用,为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提供坚实保障。

本次修订事项不会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监事会意见

经审议,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监事会认为:为更有效地执行公司现阶段战略计划,激励核心团队推动测序仪在非关联方客户中的份额提升,增强市场覆盖与长期竞争力,公司对《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摘要作出修订。本次修订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一一股权激励信息披露》《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鉴于公司对《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摘要作出修订,为保持内容一致性,使得股权激励考核体系科学、合理,公司对《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同步作出修订。本次修订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公司已就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和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修订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一一股权激励信息披露》(以下简称“《监管指南》”)、《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试点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持股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修订的具体内容符合《管理办法》《监管指南》《激励计划》《试点指导意见》《规范运作指引》以及《持股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修订及相关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尚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六、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截至报告出具日: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所涉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有关内容修订事项已履行现阶段必要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监管指南》《激励计划》《持股计划》等有关规定,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七、备查文件

1、《深圳华大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2、《深圳华大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3、《深圳华大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4、《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华大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订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5、《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华大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修订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6、《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华大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修订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深圳华大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8月23日

证券代码:688114 证券简称:华大智造 公告编号:2025-049

深圳华大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深圳华大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25年8月21日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举行。会议通知已于2025年8月11日以邮件方式发出,并于2025年8月18日发出补充通知,增加会议议案。会议应到董事10人,实到董事10人。公司董事长汪建先生因公务不便主持,与会董事一致推举董事牟峰先生为本次会议的主持人。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董事会会议。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的要求。经与会董事审议和表决,会议形成决议如下: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经审议,董事会认为:《公司2025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的编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公司2025年半年度报告》和《公司2025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10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

本议案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经审议,董事会认为:公司2025年半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的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要求,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项存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公司2025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0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三)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度提质增效重回报行动方案的半年度评估报告〉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公司2025年度提质增效重回报行动方案的半年度评估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0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四)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摘要的议案》

经审议,公司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一一股权激励信息披露》《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为确保股权激励有效性,新增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所涉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修订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文件的公告》《深圳华大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深圳华大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摘要公告》。

表决结果: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回避表决情况:余德健先生、谢伟伟女士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了该议案。

本议案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五)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

经审议,鉴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所涉内容将作出修订,为确保股权激励顺利实施,公司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一一股权激励信息披露》、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对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作出修订。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修订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文件的公告》《深圳华大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

表决结果: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回避表决情况:余德健先生、谢伟伟女士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了该议案。

本议案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六)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修订稿)〉及摘要的议案》

经审议,公司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为确保持股计划的有效性,新增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所涉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修订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文件的公告》《深圳华大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修订稿)》《深圳华大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修订稿)摘要》。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回避表决情况:牟峰先生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对象,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了该议案。

本议案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七)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

经审议,鉴于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所涉内容将作出修订,为确保持股计划的顺利实施,公司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修订稿)》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对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作出修订。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修订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文件的公告》《深圳华大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修订稿)》。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回避表决情况:牟峰先生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对象,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了该议案。

本议案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八)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将于2025年9月8日15点00分在深圳市盐田区梅沙街道云华路9号华大时空中心C区国际会议中心419会议室召开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表决结果:同意10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备查文件

1、《深圳华大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2、《深圳华大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3、《深圳华大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深圳华大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8月23日

证券代码:688114 证券简称:华大智造 公告编号:2025-050

深圳华大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深圳华大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25年8月21日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已于2025年8月11日通过邮件的方式送达各位监事,并于2025年8月18日发出补充通知,增加会议议案。本次会议应出席监事3人,实际出席监事3人。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周承恕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的监事对以下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并做出了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公司2025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的编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公司2025年半年度报告》和《公司2025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表决情况: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经公司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公司2025年半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的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要求,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项存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公司2025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经公司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三、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摘要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为更有效地执行公司现阶段战略计划,激励核心团队推动测序仪在非关联方客户中的份额提升,增强市场覆盖与长期竞争力,公司对《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作出修订。本次修订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一一股权激励信息披露》《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修订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文件的公告》《深圳华大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深圳华大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摘要公告》。

表决情况: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经公司监事会审议通过后,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四、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鉴于公司对《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作出修订,为保持内容一致性,使得股权激励考核体系科学、合理,公司对《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同步作出修订。本次修订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修订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文件的公告》《深圳华大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

表决情况: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经公司监事会审议通过后,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五、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修订稿)〉及摘要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为更有效地执行公司现阶段战略计划,激励核心团队推动测序仪在非关联方客户中的份额提升,增强市场覆盖与长期竞争力,公司对《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摘要作出修订。本次修订事项符合《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一一股权激励信息披露》《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修订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文件的公告》《深圳华大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修订稿)》《深圳华大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修订稿)摘要》。

表决情况:同意1票;反对0票;弃权0票。鉴于监事古铭女士、刘少丽女士为本员工持股计划参与人,从审慎角度考虑,需对审议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议案进行回避表决。关联监事回避表决后,导致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非关联监事人数未过半数,监事会无法对该议案形成有效决议,本议案将直接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六、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鉴于公司对《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摘要作出修订,为保持内容一致性,使得股权激励考核体系科学、合理,公司对《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同步作出修订。本次修订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修订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文件的公告》《深圳华大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修订稿)》。

表决情况:同意1票;反对0票;弃权0票。鉴于监事古铭女士、刘少丽女士为本员工持股计划参与人,从审慎角度考虑,需对审议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议案进行回避表决。关联监事回避表决后,导致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非关联监事人数未过半数,监事会无法对该议案形成有效决议,本议案将直接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特此公告。

深圳华大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5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