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国光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上接69版)
(1)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异动(含同级调动、晋升),但仍在公司或公司下属子公司任职的,其获授的股票期权完全按照职务变更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若出现降职或免职的,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有权决定对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按照降职或免职后对应额度进行调整,原授予数量与调整后差额部分由公司进行注销。
(2)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激励对象担任监事、独立董事或其他不能持有公司股票期权的职务,自情况发生之日,对激励对象已行权的股票不做处理,对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3)激励对象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的职务变更,自情况发生之日,董事会可以决定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公司董事会有权视情节严重程度追回其在本股权激励计划项下获得的全部或部分收益。
2、激励对象离职
(1)激励对象主动辞职的,自情况发生之日,对于激励对象在绩效考核年度内因考核合格而获准行权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继续保留行权权利,其未满一个考核周期或已获授但尚未获准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2)激励对象若因公司裁员等原因被动离职且不存在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过失、违法违纪等行为,自情况发生之日,对激励对象已行权的股票不做处理,对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3)激励对象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动关系的,自情况发生之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公司董事会有权视情节严重程度追回其在本股权激励计划项下获得的全部或部分收益。
3、激励对象退休
(1)激励对象因到法定退休年龄且退休后不继续在公司任职的,自情况发生之日,对激励对象已获授股票期权且满一个考核周期则股票期权继续保留行权权利,其未满一个考核周期或未获准行权的期权作废,由公司注销。
(2)激励对象因退休公司返聘,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将按照返聘后所在部门考核结果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
4、激励对象丧失劳动力离职
(1)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自情况发生之日,对激励对象已获准行权但尚未行使的股票期权继续保留行权权利,并在 6 个月内完成行权,其未获准行权的期权作废,由公司注销。
(2)激励对象非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自情况发生之日,对激励对象已行权的股票不做处理,对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5、激励对象身故
(1)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身故的,自情况发生之日,对激励对象已获准行权但尚未行使的股票期权继续保留行权权利,并在 6 个月内完成行权,其未获准行权的期权作废,由公司注销。
(2)激励对象非因执行职务身故的,自情况发生之日,对激励对象已行权的股票不做处理,对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6、激励对象所在子公司发生控制权变更
激励对象在公司控股子公司任职的,若公司失去了对该子公司的控制权,且该激励对象仍在该公司任职的,自情况发生之日,对激励对象已行权的股票不做处理,对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7、激励对象资格发生变化
激励对象如因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导致不再符合激励对象资格的,自情况发生之日,对激励对象已行权的股票不做处理,对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1)最近十二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十二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十二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8、其它未说明的情况根据《授予协议书》的约定处理或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三)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争议的解决
公司与激励对象发生争议,按照本激励计划和《授予协议书》的规定解决;规定不明的,双方应按照国家法律和公平合理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提交公司住所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十三、会计处理方法与业绩影响测算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一一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在等待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行权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并按照股票期权授权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股票期权价值的计算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一一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关于公允价值确定的相关规定,需要选择适当的估值模型对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进行计算。公司选择Black-Scholes模型来计算期权的公允价值,并于2024年5月31日、2024年9月13日分别用该模型对首次授予日的1,350.00万份股票期权、预留授予的217.00万份股票期权进行了测算。具体参数选取如下:
1、2024年5月31日参数选取:
(1)标的股价:6.93元/股(授予日收盘价);
(2)有效期分别为:12个月、24个月(授予日至每期首个行权日的期限);
(3)波动率分别为:13.03 %、14.31 %(采用上证指数最近 12个月、24 个月);
(4)无风险利率:1.5%、2.1 %(分别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机构一年、两年期的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
(5)股息率:0.14%(采用公司最近1年的股息率)。
2、2024年9月13日参数选取:
(1)标的股价: 5.93元/股(预留授予日收盘价);
(2)有效期分别为:12个月、24个月(授予日至每期首个行权日的期限);
(3)波动率分别为:13.01 %、13.27 %(采用上证指数最近 12个月、24 个月);
(4)无风险利率:1.5%、2.1%(分别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机构一年、两年期的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
(5)股息率:0.14%(采用公司最近1年的股息率)。
(二)期权费用的摊销方法
公司按照相关估值工具确定授权日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行权比例摊销。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为2024年5月31日,预留授予日为2024年9月13日,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和预留授予股票期权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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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上述成本摊销基于2024年12月31日可行权股票期权数量最佳估计为基础的预测,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授权日、授权日收盘价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2、上述成本摊销预测对公司经营成果影响的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3、预留股票期权的会计处理同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会计处理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本计划股份支付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若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骨干员工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远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十四、上网公告附件
1、《江西国光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二次修订稿)》
特此公告。
江西国光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8月26日
证券代码:605188 证券简称:国光连锁 公告编号:2025-040
江西国光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半年度主要经营数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3号一一行业信息披露》第四号“零售”和《关于做好主板上市公司2025年半年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重要提醒》的相关规定,现将公司2025年半年度主要经营数据(未经审计)公告如下:
一、2025年半年度门店变动情况
1、报告期内新开门店情况:无
2、报告期内关闭门店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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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2025年半年度主要经营数据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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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经营数据源自公司报告期内财务数据,未经审计,公司董事会提醒投资者审慎使用。
特此公告。
江西国光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8月26日
证券代码:605188 证券简称:国光连锁 公告编号:2025-037
江西国光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注销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部分股票期权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江西国光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国光连锁”)于2025年8月22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4年5月6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同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查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2、2024年5月7日,公司于上交所网站披露了《江西国光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就本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公示;2024年5月7日至2024年5月16日,公司将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员工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24年5月17日,公司披露了《江西国光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24年5月24日,公司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日,公司披露了《江西国光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24年5月31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员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并同意将以上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同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员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
5、2024年6月28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同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
6、2024年9月13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股票期权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同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股票期权的议案》。
7、2025年4月24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注销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并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8、2025年4月25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注销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
9、2025年6月4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相关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
10、2025年8月21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注销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二次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相关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
11、2025年8月22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注销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二次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认为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经成就。
二、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等有关规定以及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拟注销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具体情况如下:
股票期权预留授予的29人激励对象中:
2024年度绩效考核结果为“A”的23人,个人层面行权比例为100%;考核结果为“B”的5人;个人层面行权比例为70%。考核结果为“C”的1人,个人层面行权比例为40%。
前述激励对象因考核结果未达到A当期不能行权的7.80万份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
三、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根据《管理办法》、公司《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公司将注销激励对象因考核结果未达到A当期不能行权的7.80万份股票期权。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事项履行的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综上所述,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意由公司注销上述激励对象考核结果未达到A当期不能行权的7.80万份股票期权。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金杜(青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认为: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就本次调整、本次行权及本次注销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的第一个行权期等待期即将届满,公司满足相关业绩条件,等待期届满后,激励对象根据个人绩效考评结果,可根据相关安排行权,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的规定;本次注销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就本次调整、本次行权及本次注销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办理相关行权和注销等手续。
特此公告。
江西国光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8月26日
证券代码:605188 证券简称:国光连锁 公告编号:2025-039
江西国光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草案修订稿)修订说明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西国光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8月22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二次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并于2025年8月2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媒体进行了披露。
为了更好地实施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等有关规定,以及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对《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进行了更新及调整,本次修订调整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具体如下:
1、《激励计划》第三章第三、四、五、六条
调整前:
三、监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监督机构,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进行监督,并且负责审核激励对象的名单。独立董事将就本激励计划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四、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前对其进行变更的,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
五、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监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发表明确意见。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本激励计划安排存在差异,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六、激励对象在行使权益前,监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
调整后:
三、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进行监督,并且负责审核激励对象的名单。独立董事将就本激励计划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四、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前对其进行变更的,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
五、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发表明确意见。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本激励计划安排存在差异,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六、激励对象在行使权益前,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
2、《激励计划》第七章第一节 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
调整前: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含预留)的行权价格为5.94元/股。即,满足行权条件之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5.94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定向发行的A股普通股。
调整后: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含预留)的行权价格为5.93元/股。即,满足行权条件之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5.93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定向发行的A股普通股。
3、《激励计划》第七章第三节第(1)项:调整事由、第(2)项:调整方法及结果
调整前:
(1)调整事由
公司于2024年5月16日召开了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24年公司利润分配方案为:公司以截至2023年12月31日的总股本495,58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10元(含税),共计拟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4,955,800.00元(含税),本年度现金分红额占公司当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比例为34.12%,剩余未分配利润将结转下一年度。本次分配不送红股,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2024年6月18日,公司披露了《江西国光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股权登记日为2024年6月18日,除权(息)日为2024年6月24日。
根据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股票期权行权期间,若在行权前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本计划行权价格将做相应的调整。
(2)调整方法及结果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公司派息后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调整方法: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根据上述股权激励计划确定的计算方法,调整后的行权价格P=P0-V=5.95-0.01=5.94元/股。
经过以上调整,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及预留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由5.95元/股调整为5.94元/股。
调整后:
(1)调整事由
公司于2024年5月16日召开了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24年公司利润分配方案为:公司以截至2023年12月31日的总股本495,58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10元(含税),共计拟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4,955,800.00元(含税),本年度现金分红额占公司当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比例为34.12%,剩余未分配利润将结转下一年度。本次分配不送红股,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2024年6月18日,公司披露了《江西国光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股权登记日为2024年6月18日,除权(息)日为2024年6月24日。
公司于2025年5月20日召开了2024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2024年公司利润分配方案为:公司以截至2024年12月31日的总股本495,58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10元(含税),共计拟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4,955,800.00元(含税),本年度现金分红额占公司当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比例为185.60%。本次分配不送红股,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2025年5月28日,公司披露了《江西国光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股权登记日为2025年6月3日,除权(息)日为2025年6月4日。
根据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股票期权行权期间,若在行权前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本计划行权价格将做相应的调整。
(2)调整方法及结果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公司派息后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调整方法: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根据上述股权激励计划确定的计算方法,调整后的行权价格P=P0-V=5.95-0.01-0.01=5.93元/股。
经过以上调整,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及预留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由5.95元/股调整为5.93元/股。
4、《激励计划》第十一章第二条:股票期权的授予程序
调整前:(二)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
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三)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股票期权授予日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意见。
(四)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调整后:(二)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三)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对股票期权授予日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意见。
(四)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5、《激励计划》第十一章第三条:股票期权行权的程序
调整前:(一)在行权日前,公司应确认激励对象是否满足行权条件。董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行权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行权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对于满足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向激励对象提供统一或自主行权方式;对于当期未能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调整后:(一)在行权日前,公司应确认激励对象是否满足行权条件。董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行权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行权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对于满足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向激励对象提供统一或自主行权方式;对于当期未能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6、《激励计划》第十三章第二节第(二)点第1小点:激励对象离职
调整前:激励对象主动辞职的,自情况发生之日,对激励对象已行权的股票不做处理,对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调整后:激励对象主动辞职的,自情况发生之日,对于激励对象在绩效考核年度内因考核合格而获准行权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继续保留行权权利,其未满一个考核周期或已获授但尚未获准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二、其他修订说明
除上述修订外,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其他内容不变。公司对《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摘要》中与上述表述相关的部分内容进行同步修订。修订后的《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二次修订稿)》及相关文件,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三、本次修订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对《激励计划》相关内容的修订,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二次修订稿)》及其摘要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审议激励计划的决策程序合法、有效。实施激励计划能够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骨干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该激励计划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就本次调整、本次行权及本次注销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的第一个行权期等待期即将届满,公司满足相关业绩条件,等待期届满后,激励对象根据个人绩效考评结果,可根据相关安排行权,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的规定;本次注销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就本次调整、本次行权及本次注销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办理相关行权和注销等手续。
七、独立财务顾问的结论性意见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公司对《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进行更新及修订的事项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规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特此公告。
江西国光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8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