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
徐延铭先生、林文德先生、付小虎先生未作为股东出席本次会议,股东牛育红先生、刘宗坤先生、李涛先生回避上述议案的表决。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律师:李琼、熊星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8月26日
证券代码:688772 证券简称:珠海冠宇 公告编号:2025-073
转债代码:118024 转债简称:冠宇转债
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消监事会、变更注册资本、
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
登记、制定及修订部分治理制度的
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8月25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变更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及制定、修订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取消监事会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取消监事会,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公司章程》中相关条款、其他相关制度中有关监事、监事会相关的表述及条款进行相应修订。同时,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相应废止。
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取消监事会设置事项前,公司第二届监事会仍将严格按照《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继续履行职能,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二、变更公司注册资本的情况
公司于2024年5月24日完成了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股份5,428,448股的登记手续,于2025年2月10日完成了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股份281,931股的登记手续,于2025年5月22日完成了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归属股份4,500,659股的登记手续。此外,自2024年4月1日至2025年8月25日,由于“冠宇转债”转股,导致公司总股本增加679股。
前述原因综合导致公司股份总数由1,121,857,134股变更为1,132,068,851股,注册资本由人民币112,185.7134万元变更为人民币113,206.8851万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4年7月2日、2024年5月29日、2025年2月12日、2025年5月2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可转债转股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结果暨股份上市公告》《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结果暨股份上市公告》《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归属结果暨股份上市公告》。
三、《公司章程》的修订情况
为进一步提升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根据《公司法》《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注册资本变更的情况,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修订内容详见附件《〈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因本次修订涉及条款较多,为突出列示修订重点,涉及“股东大会”调整为“股东会”的表述,“或”调整为“或者”的表述,“股票”调整为“股份”的表述,以及涉及条款序号、正文部分援引其他条款序号以及目录页码变更的表述,未在《〈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中对比展示。
本次修订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同时,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全权办理上述变更涉及的工商登记、备案手续。《公司章程》内容以市场监督管理局最终核准版本为准。
四、部分公司治理制度修订情况
根据《公司法》《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章程》的修订情况及公司自身实际情况,制定及修订部分治理制度,具体明细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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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制度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制定、修订后的部分制度内容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予以披露。
特此公告。
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8月26日
附件: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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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转263版)
(上接261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