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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

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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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国泰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25-08-26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382版)

(二)运营管理机构的更换程序

1、运营管理机构的解聘流程

发生本基金合同约定的运营管理机构法定解聘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解聘运营管理机构,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基金管理人应在上述法定解聘情形发生之日起6个月内聘任新任运营管理机构,无需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发生本合同约定的运营管理机构法定解聘以外情形需解聘运营管理机构的,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后,基金管理人方可解聘运营管理机构。基金管理人或其他有权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体应在提请解聘运营管理机构的同时提名新任运营管理机构。

2、新任运营管理机构的选任程序

发生运营管理机构法定解聘情形以外情形解聘运营管理机构的,本基金聘任新任的运营管理机构,应履行如下程序:

(1)提名:新任运营管理机构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运营管理机构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公告:运营管理机构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运营管理机构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于规定时间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5)交接:运营管理机构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运营管理相关业务资料,及时办理运营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运营管理机构应当及时接收。

四、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可供分配金额的计算方式

基金可供分配金额是指在基金合并财务报表净利润基础上进行合理调整后的金额,相关计算调整项目至少包括基础设施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折旧与摊销,同时应当综合考虑基础设施项目公司持续发展、偿债能力和经营现金流等因素;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可供分配金额计算过程中,应当先将合并财务报表净利润调整为税息折旧及摊销前利润,并在此基础上综合考虑项目公司持续发展、项目公司偿债能力、经营现金流等因素后确定可供分配金额计算调整项。

合并财务报表净利润调整为税息折旧及摊销前利润需加回以下调整项:

1、折旧和摊销;

2、利息支出;

3、所得税费用。

将税息折旧及摊销前利润调整为可供分配金额涉及的调整项包括:

1、期初现金余额;

2、基础设施基金发行份额募集的资金;

3、取得借款收到的本金及偿还借款本金支付的现金;

4、当期购买基础设施项目等资本性支出;

5、基础设施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包括处置当年转回以前年度累计调整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6、基础设施资产减值准备的变动;

7、处置基础设施资产取得的现金;

8、基础设施资产的处置利得或损失;

9、支付的利息及所得税费用;

10、应收和应付项目的变动;

11、未来合理相关支出预留,包括重大资本性支出(如固定资产正常更新、大修、改造等)、未来合理期间内的债务利息、运营费用等;涉及未来合理支出相关预留调整项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充分说明理由;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合理相关支出预留的使用情况;

12、金融资产相关调整。

(二)基金可供分配金额相关计算调整项的变更程序

基金可供分配金额的相关计算调整项不可随意变更,如需变更的,需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方可变更,并依据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进行信息披露。

1、根据法律法规、会计准则变动或实际运营管理需要而发生的计算调整项变更,由基金管理人履行内部审批程序后进行变更并披露,于下一次计算可供分配金额时开始实施,无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2、除根据法律法规或会计准则变动而变更计算调整项的,经基金管理人履行内部审批程序后决定对本基金可供分配金额计算调整项进行变更的,于下一次计算可供分配金额前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并依据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进行信息披露。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收益分配采取现金分红方式;

2、本基金应当将不低于合并后年度可供分配金额的90%以现金形式分配给投资者。本基金的收益分配在符合分配条件的情况下每年不得少于1次;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3、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在规定媒介公告。

本基金连续两年未按照法律法规进行收益分配的,基金管理人应当申请基金终止上市,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金额、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各方认可,基金托管人以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经审计的年度可供分配金额为基础对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进行复核,不对本基金可供分配金额的准确性负责。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五、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费;

2、基金托管费;

3、基金上市费用及年费、登记结算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资产评估费、审计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相关账户的开户及维护费用;

10、涉及要约收购时基金聘请财务顾问的费用;

11、基金在资产购入和出售过程中产生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资产评估费、审计费、诉讼费等相关中介费用;

1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基金合同、资产支持证券法律文件等,在资产支持证券和基础设施项目运营过程中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固定管理费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费为固定管理费,以最近一期年度审计的基金资产净值为基数(本次扩募验资报告出具日起至扩募验资报告出具日后第一次披露年末经审计的基金净资产前,为本基金于本次扩募验资报告出具日前最近一期经审计年度报告中披露的基金净资产与本次扩募募集资金金额(含募集期利息)之和),按0.23%的年费率按日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B=A×0.23%÷当年天数;

B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固定管理费;

A为最近一期年度审计的基金资产净值(本次扩募验资报告出具日起至扩募验资报告出具日后第一次披露年末经审计的基金净资产前,为本基金于本次扩募验资报告出具日前最近一期经审计年度报告中披露的基金净资产与本次扩募募集资金金额(含募集期利息)之和);

本基金的基金固定管理费按年支付,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以协商确定的方式和时点从基金财产中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运营管理费

各运营管理实施机构在运营管理协议项下就提供物业运营管理服务收取基础运营管理费、绩效运营管理费,运营管理统筹机构收取资产收购咨询服务费、资产处置咨询服务费。前述费用应由各项目公司向各运营管理实施机构或运营管理统筹机构支付。为免疑义,经基金管理人与各运营管理实施机构、运营管理统筹机构协商一致,前述费用可由各项目公司外的其他委托方账户向各运营管理实施机构或运营管理统筹机构支付。具体费率及支付方式按以下约定:

(1)基础运营管理费

1)首发运营管理实施机构的基础运营管理费

首发项目公司应以每个自然季度监管账户收取的资产运营收入作为基数,依据相应费率向首发运营管理实施机构支付基础运营管理费,每个自然季度的基础运营管理费=该自然季度监管账户收取的资产运营收入×4%。若基础设施基金存续不满一整个季度的,则以基础设施基金在该季度内的存续期间对应的资产运营收入作为基数进行计算。

2)扩募运营管理实施机构的基础运营管理费

新购入项目公司应以每个自然季度监管账户收取的资产运营收入作为基数,依据相应费率向扩募运营管理实施机构支付基础运营管理费,每个自然季度的基础运营管理费=该自然季度监管账户收取的资产运营收入×14%。若扩募专项计划设立不满一整个季度的,则以新购入项目公司在该季度内的扩募专项计划存续期间对应的资产运营收入作为基数进行计算。

各运营管理实施机构的基础运营管理费按相关协议的约定计提及支付。

(2)绩效运营管理费

在某一个资产运营收入回收期内基础设施基金所投资的全部物业资产(即临港奉贤智造园一期、临港奉贤智造园三期、康桥项目)实现的运营净收益总和不低于全部物业资产的运营净收益目标金额总和的前提下,某运营管理实施机构所运营管理的对应物业资产同时满足:某一个资产运营收入回收期内物业资产实现的资产运营收入收缴率不低于98%,且某一个资产运营收入回收期内物业资产的平均年度出租率不低于最近一次该物业资产评估报告中预测的该年度出租率;项目公司应按下述约定确定该运营管理实施机构的绩效运营管理费:

1)该运营管理实施机构的绩效运营管理费=(该资产运营收入回收期对应物业资产实现的运营净收益 -该资产运营收入回收期对应物业资产的运营净收益目标金额 )×R。R的取值根据运营净收益完成率(即“实现的运营净收益/运营净收益目标金额”)确认,具体如下:

当运营净收益完成率高于100%时,绩效运营管理费为正,该运营管理实施机构有权收取绩效运营管理费;当运营净收益完成率低于100%时,绩效运营管理费为负,项目公司将从应付基础运营管理费中等额扣减相应金额。各资产运营收入回收期绩效运营管理费的扣减金额以该资产运营收入回收期的基础运营管理费为限。

2)绩效运营管理费总和上限=MAX[(该资产运营收入回收期基础设施基金所投资的全部物业资产实现的运营净收益总和-该资产运营收入回收期基础设施基金所投资的全部物业资产的运营净收益目标金额总和)×50%,0]。为免疑义,基础设施基金可支付给基金管理人为基础设施基金委托的全部运营管理实施机构的绩效运营管理费金额之和不得超过本款约定的绩效运营管理费总和上限。

3)若根据本条第(1)款计算的该运营管理实施机构的绩效运营管理费为负,则该运营管理实施机构不收取绩效运营管理费,且项目公司可等额扣减该运营管理实施机构相应金额的基础运营管理费,扣减金额以该资产运营收入回收期该运营管理实施机构的基础运营管理费为限。若根据本条第(1)款计算的该运营管理实施机构的绩效运营管理费为正,则该运营管理实施机构实际应收取的绩效运营管理费金额=该资产运营收入回收期基础设施基金可支付给全部运营管理实施机构的绩效运营管理费金额之和×该运营管理实施机构在该资产运营收入回收期的绩效运营管理费金额/[该运营管理实施机构在该资产运营收入回收期的绩效运营管理费金额+MAX(另一运营管理实施机构在该资产运营收入回收期的绩效运营管理费金额,0)]。该运营管理实施机构应将实际应收取的绩效运营管理费金额的30%用于激励其运营团队人员,相关激励方案由该运营管理实施机构自行制定并向基金管理人备案。

4)项目公司应当于项目公司年度审计报告出具且该运营管理实施机构提出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由监管账户向该运营管理实施机构支付上一个资产运营收入回收期的绩效运营管理费或于各项目公司年度审计报告出具后10个工作日内扣减上一个资产运营收入回收期该运营管理实施机构的基础运营管理费。

各运营管理实施机构的绩效运营管理费按相关协议的约定计提及支付。

(3)资产收购咨询服务费

资产收购咨询服务费=收购资产价格×1.5%(暂定),但具体服务费率及付款安排等事项仍以届时签订的相关咨询服务协议约定为准。

(4)资产处置咨询服务费

资产处置咨询服务费=处置资产价格×1.0%(暂定),但具体服务费率及付款安排等事项以届时签订的相关咨询服务协议约定为准。

3、基金托管费

基金托管费以最近一期年度审计的基金资产净值为基数(本次扩募验资报告出具日起至扩募验资报告出具日后第一次披露年末经审计的基金净资产前,为本基金于本次扩募验资报告出具日前最近一期经审计年度报告中披露的基金净资产与本次扩募募集资金金额(含募集期利息)之和)按0.02%的年费率按年度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M=L×0.02%÷当年天数×基金在当前年度存续的自然天数;

M为每年度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L为最近一期年度审计的基金资产净值(本次扩募验资报告出具日起至扩募验资报告出具日后第一次披露年末经审计的基金净资产前,为本基金于本次扩募验资报告出具日前最近一期经审计年度报告中披露的基金净资产与本次扩募募集资金金额(含募集期利息)之和);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以协商确定的方式和时点从基金财产中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的其他费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基金募集(包括但不限于基金首次募集及扩募募集)期间产生的评估费、财务顾问费(如有)、会计师费、律师费等各项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如基金募集失败,上述相关费用不得从投资者认购款项中支付;

5、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支付给管理人、托管人的各项费用均为含税价格,具体税率适用中国税务主管机关的规定。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六、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范围及比例

1、本基金投资范围

本基金存续期内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约定主要投资于以优质产业园基础设施项目为投资标的的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并持有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份额,从而取得基础设施项目完全所有权或经营权利。本基金将优先投资于以上海临港经济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临港集团”)或其关联方拥有或推荐的优质产业园基础设施项目为投资标的的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本基金的其余基金资产应当依法投资于利率债、AAA级信用债及货币市场工具。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等权益类资产,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除外)、可交换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投资范围。

2、投资比例

本基金初始设立时的100%基金资产扣除相关费用后全部用于投资基础设施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于本基金存续期间,本基金投资于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但因基础设施项目出售、按照扩募方案实施扩募收购时收到扩募资金但尚未完成基础设施项目购入、资产支持证券或基础设施资产公允价值减少、资产支持证券收益分配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原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不属于违反投资比例限制;因除上述原因以外的其他原因导致不满足上述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应在60个工作日内调整。因所投资债券的信用评级下调导致不符合投资范围的,基金管理人应在3个月之内调整。

如果法律法规对投资比例要求有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对本基金的投资比例进行相应调整。

3、本基金募集资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

本基金首次发售募集资金在扣除相关费用后已全部用于认购国君资管临港创新智造产业园基础设施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本基金扩募发售募集资金在扣除相关费用后拟全部用于认购国君资管临港创新智造产业园2期基础设施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二)投资策略

1、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优质产业园类型的基础设施资产,通过积极的投资管理和运营管理,力争提升基础设施项目的运营收益水平及基础设施项目价值,力争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相对稳定的回报。主要投资策略包括:

(1)扩募收购策略

基金存续期内,本基金将寻求并购优质产业园类型的基础设施资产,并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通过基金扩募资金投资于新的资产支持证券或继续认购原有资产支持证券扩募后份额的方式实现资产收购,以扩大本基金的基础资产规模、分散化基础资产的经营风险、提高基金的资产投资和运营收益。

(2)资产出售及处置策略

基金存续期内,若出现基金原有部分或全部资产持有期收益率下降、资产运营质量下降或有更好的收购标的等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实际情况寻求机会出售资产。基金管理人将积极寻求综合实力强、报价高的交易对手方,在平衡资产对价、交割速度、付款方案等多个因素后,将资产择机出售。

如确认基金存续期届满将进入清算期或按基金合同约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决议进行基金资产处置的,基金管理人将提前积极寻求综合实力强、报价高的交易对手方,在平衡资产对价、交割速度、付款方案等多个因素后,在清算期内或持有人大会决议的处置期内完成资产处置。

(3)融资策略

在基金存续期内,在控制基金风险的前提下,本基金将综合使用各种杠杆工具,力争提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投资收益。基金提高杠杆的方法包括但不限于使用基金持有的债券资产做正回购、采用杠杆收购的方式收购资产、向银行申请贷款和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等。

本基金将确保杠杆比例、融资条件、资金用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4)运营策略

本基金将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履行基础设施项目运营管理职责,积极主动运营管理所投资的基础设施资产,充分借助聘请的运营管理机构的专业管理经验,以获取基础设施项目租金收入等稳定现金流为主要目的,并通过主动管理提升基础设施资产的市场价值。

2、固定收益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专项计划以外的剩余资产,应当投资于利率债、AAA级信用债及货币市场工具。

在不影响基金当期收益分配的前提下,本基金将采用持有到期策略构建投资组合,以获取相对确定的目标收益。本基金将对利率债、AAA级信用债及货币市场工具的持有期收益进行比较,确定优先配置的资产类别,并结合各类利率债、AAA级信用债及货币市场工具的市场容量,确定配置比例。本基金将对整体利率债、AAA级信用债及货币市场工具的资产投资组合久期做严格管理和匹配,完全配合基金合同期限内的允许范围。

(三)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但因基础设施项目出售、按照扩募方案实施扩募收购时收到扩募资金但尚未完成基础设施项目购入、资产支持证券或基础设施资产公允价值减少、资产支持证券收益分配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原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不属于违反投资比例限制;因除上述原因以外的其他原因导致不满足上述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应在60个工作日内调整。因所投资债券的信用评级下调导致不符合投资范围的,基金管理人应在3个月之内调整;

(2)本基金直接或间接对外借入款项,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不得依赖外部增信,借款用途限于基础设施项目日常运营、维修改造、项目收购等,且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其中,用于基础设施项目收购的借款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借款金额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20%;

2)本基金运作稳健,未发生重大法律、财务、经营等风险;

3)本基金已持有基础设施和拟收购基础设施相关资产变现能力较强且可以分拆转让以满足偿还借款要求,偿付安排不影响基金持续稳定运作;

4)本基金可支配现金流足以支付已借款和拟借款本息支出,并能保障基金分红稳定性;

5)本基金具有完善的融资安排及风险应对预案;

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要求。

基金总资产被动超过基金净资产140%的,基金不得新增借款,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相关情况及拟采取的措施等。

(3)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基金所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直接或间接持有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的除外;

(4)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直接或间接持有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的除外;

(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6)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第3项和第4项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并自决议生效后按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本基金存续期届满,且未延长合同有效期限;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本基金所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在基金合同期限届满前全部终止或本基金所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份额在基金合同期限届满前全部变现;

5、本基金以首次发售募集资金所投资的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未成功设立或本基金未于前述时限内成功认购取得其全部资产支持证券的;

6、本基金投资的全部基础设施项目无法维持正常、持续运营;

7、本基金投资的全部基础设施项目难以再产生持续、稳定现金流;

8、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9、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处分方案及实施: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聘请至少一家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如相关法律法规和主管部门有相应资质要求的,应当符合其要求),由该专业评估机构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并确定评估价值,届时如相关法律法规和有权主管部门对基金财产评估事宜另有规定,从其规定。若基金财产中涉及非现金财产的,基金财产评估价值确定后,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制定相关处分方案并提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如处分方案经审议通过的,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按照该等处分方案实施处分;如处分方案经审议未通过的,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将进一步修订处分方案,并将修改后的处分方案及时再次提交审议,直至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为止;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24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资产支持证券份额、其他证券或基础设施资产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可相应顺延,若清算时间超过24个月则应当以公告形式告知基金份额持有人,此后每顺延12个月应当公告一次。在清算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将已清算的基金财产按比例分配给持有人。在清算完成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清算完成日期起计的1个月内作出一次性的分配。

7、基金清算涉及基础设施项目处置的,基金管理人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资产处置,并尽快完成剩余财产的分配。资产处置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20年以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并从其解释。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已于2025年7月25日更名为“上海国泰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国泰海通资管”),截至本公告日,公司证券账户尚未完成更名,故国泰海通资管本次战略配售认购的证券账户名称为“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本基金基金经理刘敏女士因个人原因,经基金管理人批准,自2025年8月11日起开始休假,休假期间暂无法正常履职。经基金管理人决定,刘敏女士休假期间,其国泰君安临港创新智造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相关职责由王瀚霆先生代为履行。)

上海国泰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国泰君安临港创新智造产业园

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

2024年度第一次扩募之扩募份额

上市交易公告书提示性公告

上海国泰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保证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国泰君安临港创新智造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简称“国泰君安临港创新产业园REIT”,场内简称“临港REIT”,扩位简称“国泰君安临港创新产业园REIT”,交易代码:508021)2024年度第一次扩募之扩募份额将于2025年8月2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上市交易公告书全文于2025年8月26日在本公司网站(https://www.gthtzg.com/)和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披露,供投资者查阅。如有疑问可拨打本公司客服电话(95521)咨询。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请充分了解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特此公告

上海国泰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25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