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合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公司代码:605166 公司简称:聚合顺 转债代码:111003 转债简称:聚合转债 转债代码:111020 转债简称:合顺转债
第一节 重要提示
1.1本半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半年度报告全文,为全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www.sse.com网站仔细阅读半年度报告全文。
1.2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半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3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1.4本半年度报告未经审计。
1.5董事会决议通过的本报告期利润分配预案或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不适用
第二节 公司基本情况
2.1公司简介
■
■
2.2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2.3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 股
■
2.4截至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前10名优先股股东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2.5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变更情况
□适用 √不适用
2.6在半年度报告批准报出日存续的债券情况
□适用 √不适用
第三节 重要事项
公司应当根据重要性原则,说明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情况的重大变化,以及报告期内发生的对公司经营情况有重大影响和预计未来会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适用 √不适用
证券代码:605166 证券简称:聚合顺 公告编号:2025-083
转债代码:111003 转债简称:聚合转债
转债代码:111020 转债简称:合顺转债
聚合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季度主要经营数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3号行业信息披露:第十三号一一化工》的有关要求,聚合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现将2025年第二季度主要经营数据公告如下(均不含税):
一、2025年半年度公司主要产品的产量、销量及收入实现情况:
■
二、报告期公司主要产品和原材料的价格变动情况:
(一)主要产品价格波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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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要原料价格波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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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报告期其他对公司生产经营具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报告期无其他对公司生产经营具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以上生产经营数据来自公司内部统计,且部分数据未经审计,仅为投资者及时了解公司生产经营情况之用,未对公司未来经营情况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预测或保证,敬请投资者审慎使用,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聚合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8月27日
证券代码:605166 证券简称:聚合顺 公告编号:2025-077
转债代码:111003 转债简称:聚合转债
转债代码:111020 转债简称:合顺转债
聚合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聚合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于2025年08月26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2025年08月16日以通讯方式发出。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沈红燕女士召集和主持,会议应出席监事3名,实际出席监事3名。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本次会议作出决议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监事会依据《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经审核,认为:
(1)2025年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
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
(2)2025年半年度报告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所包含的信息能从各个方面真实地反映出公司2025年半年度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
(3)2025年半年度报告所披露信息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在提出本意见前,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未发现参与公司2025年半年度报告编制审议及其他相关人员有违反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有关保密规定的行为。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聚合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半年度报告》及《聚合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监事会依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对专项报告核查,认为: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规范,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要求;专项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违规存放、使用或管理募集资金的情形。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聚合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5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公告编号:2025-079)。
表决结果: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对山东聚合顺增资并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山东聚合顺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本次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山东聚合顺股权变更后,聚合顺仍对其保持控制权,且所涉及的募投项目及投资金额等内容均不发生变化,不会影响相关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对实施主体山东聚合顺借款以实施相关募投项目,未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不会对募投项目实施造成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监事会同意本次调整对山东聚合顺增资并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山东聚合顺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的相关事项。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聚合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对山东聚合顺增资并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山东聚合顺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80)。
表决结果: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聚合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5年08月27日
证券代码:605166 证券简称:聚合顺 公告编号:2025-078
转债代码:111003 转债简称:聚合转债
转债代码:111020 转债简称:合顺转债
聚合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聚合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于2025年08月26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及通讯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2025年8月16日以通讯方式发出。本次会议由董事长傅昌宝先生召集和主持,会议应出席董事7名,实际出席董事7名。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本次会议作出决议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一一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2号一一业务办理》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主板上市公司2024年半年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重要提醒》等相关规定和要求,结合公司2025年半年度的整体情况,特编制公司2025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聚合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半年度报告》及《聚合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已经审计委员会一致审议通过并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证监会公告〔2025〕10号)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印发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2025年5月修订)》(上证发〔2025〕68号)的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违规使用和管理违规的情形。《关于2025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聚合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5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公告编号:2025-079)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对山东聚合顺增资并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山东聚合顺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
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聚合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对山东聚合顺增资并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山东聚合顺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80)。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聚合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同意于2025年9月12日下午14:00通过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审议《关于调整对山东聚合顺增资并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山东聚合顺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公司法定信息披露媒体的《聚合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5-081)。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合顺转债”2025年第二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及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修订版)等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同意于2025年9月12日上午10:00召开公司“合顺转债”2025年第二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并审议《关于调整对山东聚合顺增资并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山东聚合顺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公司法定信息披露媒体的《聚合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合顺转债”2025年第二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公告编号:2025-082)。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聚合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8月27日
证券代码:605166 证券简称:聚合顺 公告编号:2025-079
转债代码:111003 转债简称:聚合转债
转债代码:111020 转债简称:合顺转债
聚合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5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
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证监会公告〔2025〕10号)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印发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2025年5月修订)》(上证发〔2025〕68号)的规定,现将聚合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25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说明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 实际募集资金金额和资金到账时间
1.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实际募集资金金额和资金到账时间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杭州聚合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779号),本公司由主承销商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7,888.70万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7.05元,共计募集资金55,615.34万元,坐扣承销和保荐费用3,046.36万元和税款人民币182.78万元(税款由本公司以自有资金承担)后的募集资金为52,386.20万元,已由主承销商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2日汇入本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另减除上网发行费、招股说明书印刷费、申报会计师费、律师费、评估费等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新增外部费用1,930.50万元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50,638.48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20〕198号)。
2.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际募集资金金额和资金到账时间(合顺转债,转债代码:111020)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杭州聚合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861号),本公司由主承销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用包销方式,向原股东优先配售2,763,120张,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行616,880张,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00元,共计募集资金33,800.00万元,坐扣承销和保荐费用424.00万元(其中,不含税保荐承销费为人民币400.00万元,该部分属于发行费用;税款为人民币24.00万元,该部分不属于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为33,376.00万元,已由主承销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24年7月26日汇入本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另减除律师费、审计及验资费、资信评级费、发行手续费和信息披露费等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新增外部费用233.48万元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33,166.52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证报告》(天健验〔2024〕318号)。
(二) 募集资金使用和结余情况
1.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实际募集资金使用和结余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
2.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和结余情况(合顺转债,转债代码:111020)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
二、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一) 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1.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实际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保护投资者权益,本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证监会公告〔2025〕10号)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2025年5月修订)》(上证发〔2025〕6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并修订了《聚合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以下简称《管理制度》)。根据《管理制度》,本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在银行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并连同保荐机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6日和2020年5月12日分别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九沙支行、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支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三方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本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已经严格遵照履行。
2021年6月,公司因申请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另行聘请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保荐机构,依据相关监管规定,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工作由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接。另行聘请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保荐机构后,公司连同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九沙支行、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支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重新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管理。
2.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管理制度》的要求,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设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签署监管协议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子公司山东聚合顺新材料有限公司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专项存储和使用,并同意公司及子公司山东聚合顺新材料有限公司与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高新支行、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江东大道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江东大道支行分别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对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2024年8月2日,公司及山东聚合顺新材料有限公司与上述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该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的要求不存在重大差异。
(二)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1.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实际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截至2025年6月30日,本公司有1个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专户,募集资金存放情况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
2.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际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截至2025年6月30日,本公司有4个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户,募集资金存放情况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
三、本年度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一)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详见本报告附件1和附件2。
(二)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异常情况的说明
本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未出现异常情况。
(三)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无法单独核算效益的情况说明
本公司除研发中心建设投资项目和偿还银行贷款及补充流动资金投资项目外,不存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无法单独核算效益的情况。
(四)对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相关产品情况
公司于2025年4月9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及追认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在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使用最高不超过人民币2亿元的“合顺转债”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在上述额度和期限内,资金可滚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到期后将及时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对2024年9月使用“合顺转债”闲置募集资金9,000万元购买多笔3年期大额存单的事项进行了追认与补充授权。截至本报告期末,公司已提前赎回上述大额存单。
报告期内,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情况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
(五)募集资金使用的其他情况
无
四、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公司于2025年6月27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及优化部分募投项目内容及建设进度的议案》;公司于2025年7月14日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合顺转债”2025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及优化部分募投项目内容及建设进度的议案》。同意将原募投项目“年产12.4万吨尼龙新材料项目”调整优化后,变更为“年产5.08万吨尼龙新材料建设项目”。
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5年6月28日、2025年7月1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聚合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及优化部分募投项目内容及建设进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63)、《聚合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5-071)、《聚合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合顺转债”2025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5-070)。
具体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详见附表3:《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表》
五、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报告期内,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聚合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5〕113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6月1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聚合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相关负责人收到浙江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60)。
除上述事项外,本报告期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使用募集资金,并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进行了披露。不存在其他募集资金管理的违规情形。
附件:1.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2.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际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3. 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表
聚合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8月27日
附件1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2025年1-6月
编制单位:聚合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
[注1]公司未对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效益进行承诺
[注2]项目已于2021年12月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实际投资金额与募集后承诺投资金额的差额7,176.35万元(包含利息收入扣除手续费后的净额125.30万元)已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注3]上述项目正在建设期,未来募集资金将持续投入
[注4]实际投资金额与募集后承诺投资金额的差额44.89万元(包含利息收入扣除手续费后的净额16.66万元)已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附件2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际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2025年1-6月
编制单位:聚合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
[注1]截至2025年6月30日,该投资项目仍处于建设期,暂无法测算效益
[注2]“年产5.08万吨尼龙新材料建设项目”将在原“年产12.4万吨尼龙新材料项目”已经投入的基础上完成后续建设。
附件3:
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表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
[注]截至2025年6月30日,该投资项目仍处于建设期,暂无法测算效益。
证券代码:605166 证券简称:聚合顺 公告编号:2025-081
转债代码:111003 转债简称:聚合转债
转债代码:111020 转债简称:合顺转债
聚合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5年9月12日
●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25年9月12日 14点 00分
召开地点: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区纬十路389号聚合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一楼会议室
(五)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5年9月12日
至2025年9月12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一 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无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
1、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以上议案已经公司2025年8月26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公告于2025年8月27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2、特别决议议案:无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1
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5、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为更好地服务广大中小投资者,确保有投票意愿的中小投资者能够及时参会、便利投票。公司拟使用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证信息”)提供的股东会提醒服务,委托上证信息通过智能短信等形式,根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主动提醒股东参会投票,向每位投资者主动推送股东大会参会邀请、议案情况等信息。投资者在收到智能短信后,可根据《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一键通服务用户使用手册》(https://vote.sseinfo.com/i/yjt_help.pdf)的提示步骤直接投票,如遇拥堵等情况,仍可通过原有的交易系统投票平台和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
(三)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可行使的表决权数量是其名下全部股东账户所持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数量总和。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本所网络投票系统参与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可以通过其任一股东账户参加。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重复进行表决的,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表决意见,分别以各类别和品种股票的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五)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会议出席对象
(一)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其他人员
五、会议登记方法
(一)登记时间:2025年09月09日,上午 9:00-11:30,下午 13:00-16:00。
(二)登记地点: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区纬十路389号聚合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三)登记方式:
1、个人股东出席会议的,应持本人身份证和股东账户卡;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持委托人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委托人亲笔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股东账户卡和代理人身份证。
2、法人股股东由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持本人身份证、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人代表证明书、股东账户卡;由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持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亲笔签署的授权委托书、股东账户卡和代理人身份证。
3、异地股东可使用邮件方式或信函方式登记。如以邮件或信函方式登记,请在来信或邮件上写明股东姓名、股东账户、联系地址、邮编、联系电话,并附身份证及股东账户复印件或法人单位营业执照,信函、邮件上请注明“聚合顺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字样,公司邮箱:jhsdm@jhspa6.com。
(邮件及信函到达时间不晚于2025年09月09日下午 16:00)。
六、其他事项
(一)出席会议者食宿、交通费用自理。
(二)联系方式:
(1)通讯地址: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区纬十路389号
(2)联系人:李鑫
(3)电话:0571-82955559
特此公告。
聚合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8月27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聚合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5年9月12日召开的贵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账户号:
■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证券代码:605166 证券简称:聚合顺 公告编号:2025-080
转债代码:111003 转债简称:聚合转债
转债代码:111020 转债简称:合顺转债
聚合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对山东聚合顺增资
并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山东聚合顺
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 重要内容提示:
聚合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聚合顺”)之全资子公司山东聚合顺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聚合顺”)的投资方由原定的中国天辰工程有限公司调整为其控股子公司天辰齐翔新材料有限公司。本次增资扩股完成后,山东聚合顺的注册资本将由2亿元人民币增加至4亿元人民币,公司、天辰齐翔新材料有限公司分别持有其65%、35%股权,公司对山东聚合顺仍具有控制权。
山东聚合顺为“合顺转债”之募投项目“年产8万吨尼龙新材料(尼龙66)项目”的实施主体。为确保该项目的后续实施,公司拟将该项目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12,271.52万元向山东聚合顺提供借款,借款利率参照签署借款协议时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市场报价利率(LPR)综合确定,借款期限自实际借款之日起至募投项目实施完毕之日止,根据项目实施情况可提前还款。本次借款金额将全部用于实施该募投项目,不得用作其他用途,项目实施地点、实施内容均不变。
本次调整对山东聚合顺增资并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山东聚合顺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合顺转债”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
一、对山东聚合顺增资调整情况概述
本次发生增资调整的主体为山东聚合顺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聚合顺”),该公司也系“年产8万吨尼龙新材料(尼龙66)项目”的实施主体。山东聚合顺于2020年12月设立,增资前的基本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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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增强山东聚合顺综合竞争能力,聚合顺与中国天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天辰”)建立了合作意向,计划共同对山东聚合顺增资,以更好地通过山东聚合顺实施尼龙新材料项目的投资、建设、运营。相关增资计划详见聚合顺于2023年11月2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杭州聚合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对子公司增资并引入投资者中国天辰工程有限公司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79),因中国天辰为中国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化学,601117.SH)的全资子公司,相关合作计划尚需中国化学的批复同意。
近日,公司收到通知:中国化学已批复同意其全资子公司中国天辰,通过控股子公司天辰齐翔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辰齐翔”)对山东聚合顺实施增资。本次增资事项完成全部程序后,山东聚合顺的股权结构将发生如下变动:公司对其持股比例将由100%降至65%,山东聚合顺将由公司全资子公司变更为控股子公司;增资后山东聚合顺注册资本将由人民币2亿元增加至4亿元。本次调整仅涉及山东聚合顺注册资本及股权结构变化,不影响“年产8万吨尼龙新材料(尼龙66)项目”的建设内容及投资总额。
相关情况如下:
(一)调整前的山东聚合顺增资计划和股权拟变更情况
2023年11月24日,聚合顺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对子公司增资并引入投资者中国天辰工程有限公司的议案》,同意聚合顺和外部投资者中国天辰向山东聚合顺合计增资60,000.00万元人民币。增资完成后,山东聚合顺注册资本将由20,000.00万元增加至80,000.00万元,聚合顺将持有山东聚合顺65%股权,中国天辰将持有山东聚合顺35%股权。增资前后山东聚合顺的股权结构拟变化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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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新增外部投资者中国天辰前身为原化学工业部第一设计院,现为中国化学(601117.SH)的全资子公司,隶属于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直接控制的中国化学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基本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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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计划增资事项和增资后山东聚合顺股权结构变化情况,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杭州聚合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对子公司增资并引入投资者中国天辰工程有限公司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79)。同时,因上述计划增资事项发生于聚合顺在筹备“合顺转债”发行期间,聚合顺也在“合顺转债”的募集说明书中予以披露。
(二)调整后的山东聚合顺增资计划和股权变更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通知,中国化学已经同意中国天辰通过其控股子公司天辰齐翔直接向山东聚合顺增资。与原增资计划相比,向山东聚合顺的增资对象由中国天辰调整为天辰齐翔,向山东聚合顺的增资金额由28,000.00万元调整为14,000.00万元;为保持调整增资后双方持股比例与原方案一致,聚合顺向山东聚合顺增资金额调整为6,000.00万元。即增资完成后,聚合顺直接持有山东聚合顺65%股权,中国天辰通过天辰齐翔间接持有山东聚合顺35%股权,增资后双方持股比例与原方案相同。增资方案调整后,山东聚合顺在增资前后股权结构变化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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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截止本公告披露日,聚合顺已实际对山东聚合顺出资13,303.34万元
其中,天辰齐翔为中国天辰的控股子公司。天辰齐翔具备尼龙66关键原材料己二腈的生产能力,属于山东聚合顺尼龙新材料业务的上游,基本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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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公司董事会同意《山东聚合顺新材料有限公司之增资协议》《山东聚合顺新材料有限公司股东协议》等调整后的山东聚合顺增资的相关协议文件,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签署相关协议文件并办理股权变更具体事项。
(三)本次增资的风险提示
1、增资资金主要来源于公司及天辰齐翔的自有资金与自筹资金,若后续投资资金未按时到位,项目存在不能按计划进度推进的风险。
2、本次增资对象为公司子公司,总体风险可控,但仍可能面临宏观环境、行业发展、市场竞争、子公司经营管理等不确定因素带来的风险。
二、《山东聚合顺新材料有限公司之增资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标的公司):山东聚合顺新材料有限公司
乙方(原股东):聚合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丙方(投资人):天辰齐翔新材料有限公司
甲方的全部资产经拥有评估资质的北京卓信大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出具以2024年3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的《资产评估报告书》。甲方与乙方确认不存在《资产评估报告书》中未予披露或遗漏的、可能影响评估结果,或对甲方及其股权价值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本协议各方在《资产评估报告书》评估结果的基础上达成《山东聚合顺新材料有限公司之增资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各项条款。主要内容如下:
(一)协议签署的前提条件
就本次增资,各方均已获得所有必要授权和批准,甲方向丙方提供书面股东决定,并取得甲方原有股东放弃对于丙方认购的本次新增注册资本的优先认购权的书面确认(可包含在同意本次增资的股东决定中或其他专门书面文件)。
(二)投资金额及支付方式
甲方进行增资扩股,将公司注册资本由人民币20,000万元(大写:贰亿元整)增加至人民币40,000万元(大写:肆亿元整),其中丙方合计认缴新增注册资本人民币14,000万元(大写:壹亿肆仟万元整),占增资后甲方股权的35%,乙方认缴新增注册资本6,000万元(大写:陆仟万元整),增资完成后乙方出资额增加至26,000万元(大写:贰亿陆仟万元整),占增资后甲方股权的65%。
乙方和丙方新增的认缴出资金额的实际缴付按照甲方的公司章程执行。
(三)增资后公司治理
本协议签署同时,甲方、乙方、丙方应签署新章程及其他相关文件。
各方商定,本次增资完成后,甲方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甲方新章程及股东间签署的《山东聚合顺新材料有限公司股东协议》的约定执行。
本次增资完成后,所有股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甲方的《章程》的规定按其出资比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四)股权转让、出售与引入新投资者的限制
本次增资交割后,未经丙方以书面形式同意,乙方不得向甲方股东以外的第三方直接或间接以出售、出租、转让、赠与、托管、授予、许可、抵押、质押、留置、让与担保、委托经营和/或其他任何方式处置其所持有的部分或全部公司股权及其对应的股东权利,为免疑义,包括仅以协议方式而不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处置。
乙方经丙方同意向甲方股东以外的第三方转让其股权时,丙方有权选择是否按相同的价格及条件与乙方按所持有丙方股权的相对持股比例一同转让其股权给同一受让方。乙方应保证受让方以相同价格及条件购买丙方的股权。
各方同意,本轮增资交割完成后,甲方以任何方式引进新投资者的,应确保新投资者的投资价格不得低于本协议丙方的投资价格,且丙方拥有优先认购权。除经过丙方同意的以外,如新投资者根据某种协议约定其最终投资价格低于本协议丙方的投资价格,则甲方应将期间的差价返还给丙方,或根据新的投资价格调整丙方股权比例至与新投资者的价格一致。
各方同意,本轮增资交割完成后,除非经过丙方书面同意,如甲方给予任何一个股东(包括引进的新投资者)享有的权利优于本协议丙方享有的权利的,则丙方将自动享有该等权利。
(五)违约责任
本协议生效后,任何一方无故提出终止协议,均应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本次增资全部增资款(即2亿元,下同)的1%向对方一次性支付违约金;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未能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或承诺,或者本协议任何一方在本协议中所作的任何声明,陈述或保证存在欺诈或虚假成分,则该方构成违约,守约一方有权选择继续履行并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各方共同书面约定的情况除外。甲方未按本协议约定进行工商变更登记的,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要求甲方按照本次增资全部增资款的1%向丙方支付违约金。
甲方的资产、债务等存在重大事项未披露或存在遗漏,对甲方可能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或可能影响本次增资价格的,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要求甲方和乙方按照本协议增资价款总额的1%承担连带违约责任;丙方不解除协议的,有权要求甲方和乙方就有关事项进行补偿,补偿金额应相当于上述未披露或遗漏的资产、债务等事项可能导致的甲方的损失数额中丙方增资对应部分金额。
(六)协议的生效、变更和解除
协议自各方盖章且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经丙方上级单位中国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批复同意之日(以批复同意文件所记载日期为准)起生效。
经协议各方协商一致,并经协议各方签署书面协议,可以对本协议进行修改或解除本协议。
(七)争议解决方式
有关本协议的解释或履行,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的,各方应尽力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因本协议而引起或与之相关的任何争议。如在任何一方向其他各方发出通知之日起的三十(30)日内不能通过协商解决争议,按下列方式解决:
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依据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在上海仲裁解决。该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并对各方具有约束力。
(下转163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