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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

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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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2025-08-2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609 证券简称:捷顺科技 公告编号:2025-048

一、重要提示

本半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半年度报告全文,为全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证监会指定媒体仔细阅读半年度报告全文。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报告的董事会会议。

非标准审计意见提示

□适用 √不适用

董事会审议的报告期利润分配预案或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适用 √不适用

公司计划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董事会决议通过的本报告期优先股利润分配预案

□适用 √不适用

二、公司基本情况

1、公司简介

2、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是 √否

3、公司股东数量及持股情况

单位:股

持股5%以上股东、前10名股东及前10名无限售流通股股东参与转融通业务出借股份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前10名股东及前10名无限售流通股股东因转融通出借/归还原因导致较上期发生变化

□适用 √不适用

4、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变更情况

控股股东报告期内变更

□适用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控股股东未发生变更。

实际控制人报告期内变更

□适用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5、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

6、在半年度报告批准报出日存续的债券情况

□适用 √不适用

三、重要事项

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情况未发生重大变化,不存在对公司经营情况有重大影响和预计未来会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报告期内,公司发展方向明确,各项业务健康有序发展,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2025年半年度报告》。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唐 健

2025年8月27日

证券代码:002609 证券简称:捷顺科技 公告编号:2025-049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改

《公司章程》及修订、制定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8月25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新增经营范围、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订、制定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修订《公司章程》的情况

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2023年修订)》)和中国证监会《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的相关要求和规定,为进一步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公司不再设置监事会,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相应废止,公司各项制度中涉及监事会、监事的规定不再适用。

基于公司新能源业务发展的需要,拟新增“照明器具销售、半导体照明器件销售、合同能源管理、节能管理服务”经营范围。

结合上述变动情况,公司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年修订)的要求对《公司章程》进行了统一修订。详细内容请见公司于同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公司章程(2025年8月修订)》及《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办理上述《公司章程》的工商变更登记/备案相关工作,《公司章程》最终以工商登记机关变更/备案的内容为准。

本次修订公司章程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须经出席会议股东或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通过。

二、修订及制定部分治理制度的情况

根据《公司法(2023年修订)》《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年修订)》《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5年修订)》《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5年修订)》等最新规定,为进一步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完善公司治理制度,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现有的部分公司治理制度进行修订,同时新增制定相应制度。

上述制度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逐项审议通过,其中第01~第15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详细内容请见公司于同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相关制度。

特此公告。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证券代码:002609 证券简称:捷顺科技 公告编号:2025-050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25年8月25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4年2月27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相关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并取得了明确的同意意见。公司独立董事洪灿先生作为征集人依法采取无偿方式向公司全体股东公开征集表决权。同日,公司召开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查〈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发表了核查意见。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专项的法律意见书。

2、2024年2月28日至2024年3月8日,公司内部公示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组织或个人提出的异议或不良反映。2024年3月9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关于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3、2024年3月15日,公司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并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宜。

4、2024年3月22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调整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根据公司股东大会的相关授权,公司董事会同意对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及授予权益数量进行调整;公司董事会同意确定2024年3月22日为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授权日,向214名激励对象授予1,419万份股票期权。相关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并取得了明确的同意意见。公司监事会对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调整后)发表了核查意见。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专项的法律意见书。鉴于在确定授权日后,1名激励对象(张永杰)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其获授的18万份股票期权。因此,本次实际首次授予登记激励对象人数为213人,授予登记数量为1,401万份股票期权。截至2024年3月29日,上述首次授予的1,401万份股票期权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事前审核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核准登记完成,股票期权授予登记完成日为2024年3月29日。

5、2024年8月29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调整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关于注销部分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议案》。根据《管理办法》《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相关规定以及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相关授权,鉴于公司已实施2023年度权益分派,公司董事会同意将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由8.97元/份调整为8.845元/份。鉴于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涉及的5名激励对象已不符合激励条件,且公司已与上述激励对象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同意公司对该5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合计246,000份进行注销。相关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并取得了明确的同意意见。公司监事会对调整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注销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专项的法律意见书。鉴于本次调整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注销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公司董事会已取得公司股东大会的相关授权,无需再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截至2025年4月2日,待注销合计246,000份股票期权已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受理并注销完成。

6、2024年10月24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的议案》。根据公司股东大会的相关授权,公司董事会同意确定2024年10月24日为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的授权日,向46名激励对象授予181万份股票期权。相关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并取得了明确的同意意见。公司监事会对预留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发表了核查意见。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专项的法律意见书。鉴于本次预留股票期权授予事宜,公司董事会已取得公司股东大会的相关授权,无需再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7、2024年10月25日至2024年11月3日,公司内部公示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组织或个人提出的异议或不良反映。2024年11月5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截至2024年11月12日,上述预留授予的181万份股票期权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事前审核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核准登记完成,股票期权授予登记完成日为2024年11月12日。

8、2025年4月24日,公司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注销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议案》。根据《管理办法》《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相关规定以及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相关授权,鉴于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涉及的10名激励对象已不符合激励条件,且公司已与上述激励对象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同意公司对该10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合计530,000份进行注销。鉴于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的第一个行权期设定公司业绩考核目标未达成,所有激励对象考核当期已获授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统一注销。除前述因激励对象离职触发的注销情形外,本次因公司业绩考核目标未满足行权条件触发的注销涉及激励对象217名,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合计4,513,200份。相关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并取得了明确的同意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注销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专项的法律意见书。鉴于本次注销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事项,公司董事会已取得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相关授权,无需再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截至2025年5月28日,待注销合计5,043,200份股票期权已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受理并注销完成。

9、2025年8月25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调整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关于注销部分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议案》。根据《管理办法》《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相关规定以及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相关授权,鉴于公司已实施2024年度权益分派,公司董事会同意将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由8.845元/份调整为8.775元/份。鉴于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涉及的5名激励对象已不符合激励条件,且公司已与上述激励对象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同意公司对该5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合计192,500份进行注销。相关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并取得了明确的同意意见。公司监事会对调整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注销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专项的法律意见书。鉴于本次调整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注销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公司董事会已取得公司股东大会的相关授权,无需再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本次调整事项的说明

鉴于公司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于2025年5月30日实施完成,具体内容详见2025年5月23日公司刊载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告编号:2025-037)。根据《管理办法》《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若在激励对象行权前有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为正数。

2025年5月30日,公司2024年年度权益分配方案(10派0.70元)实施完成,根据规则应当对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进行调整,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具体调整为8.775元/份=(8.845-0.07)元/份。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调整事项符合《管理办法》《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尽力为股东创造价值。

四、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

经审核,鉴于公司2024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于2025年5月30日实施完毕,公司董事会对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事项,公司董事会已取得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相关授权,调整程序合法、合规,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进行调整。

五、监事会意见

经核查,公司监事会认为:鉴于公司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的实施,根据《管理办法》《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同意公司对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进行调整。本次调整事项符合股权激励计划以及相关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律师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于2025年8月25日出具的专项法律意见书,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事项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3、《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25年第二次会议决议》;

4、《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行权价格、股票期权注销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5、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证券代码:002609 证券简称:捷顺科技 公告编号:2025-051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注销部分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

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25年8月25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部分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4年2月27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相关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并取得了明确的同意意见。公司独立董事洪灿先生作为征集人依法采取无偿方式向公司全体股东公开征集表决权。同日,公司召开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查〈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发表了核查意见。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专项的法律意见书。

2、2024年2月28日至2024年3月8日,公司内部公示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组织或个人提出的异议或不良反映。2024年3月9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关于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3、2024年3月15日,公司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并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宜。

4、2024年3月22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调整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根据公司股东大会的相关授权,公司董事会同意对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及授予权益数量进行调整;公司董事会同意确定2024年3月22日为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授权日,向214名激励对象授予1,419万份股票期权。相关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并取得了明确的同意意见。公司监事会对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调整后)发表了核查意见。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专项的法律意见书。鉴于在确定授权日后,1名激励对象(张永杰)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其获授的18万份股票期权。因此,本次实际首次授予登记激励对象人数为213人,授予登记数量为1,401万份股票期权。截至2024年3月29日,上述首次授予的1,401万份股票期权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事前审核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核准登记完成,股票期权授予登记完成日为2024年3月29日。

5、2024年8月29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调整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关于注销部分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议案》。根据《管理办法》《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相关规定以及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相关授权,鉴于公司已实施2023年度权益分派,公司董事会同意将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由8.97元/份调整为8.845元/份。鉴于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涉及的5名激励对象已不符合激励条件,且公司已与上述激励对象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同意公司对该5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合计246,000份进行注销。相关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并取得了明确的同意意见。公司监事会对调整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注销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专项的法律意见书。鉴于本次调整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注销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公司董事会已取得公司股东大会的相关授权,无需再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截至2025年4月2日,待注销合计246,000份股票期权已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受理并注销完成。

6、2024年10月24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的议案》。根据公司股东大会的相关授权,公司董事会同意确定2024年10月24日为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的授权日,向46名激励对象授予181万份股票期权。相关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并取得了明确的同意意见。公司监事会对预留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发表了核查意见。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专项的法律意见书。鉴于本次预留股票期权授予事宜,公司董事会已取得公司股东大会的相关授权,无需再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7、2024年10月25日至2024年11月3日,公司内部公示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组织或个人提出的异议或不良反映。2024年11月5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截至2024年11月12日,上述预留授予的181万份股票期权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事前审核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核准登记完成,股票期权授予登记完成日为2024年11月12日。

8、2025年4月24日,公司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注销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议案》。根据《管理办法》《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相关规定以及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相关授权,鉴于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涉及的10名激励对象已不符合激励条件,且公司已与上述激励对象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同意公司对该10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合计530,000份进行注销。鉴于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的第一个行权期设定公司业绩考核目标未达成,所有激励对象考核当期已获授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统一注销。除前述因激励对象离职触发的注销情形外,本次因公司业绩考核目标未满足行权条件触发的注销涉及激励对象217名,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合计4,513,200份。相关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并取得了明确的同意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注销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专项的法律意见书。鉴于本次注销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事项,公司董事会已取得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相关授权,无需再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截至2025年5月28日,待注销合计5,043,200份股票期权已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受理并注销完成。

9、2025年8月25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调整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关于注销部分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议案》。根据《管理办法》《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相关规定以及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相关授权,鉴于公司已实施2024年度权益分派,公司董事会同意将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由8.845元/份调整为8.775元/份。鉴于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涉及的5名激励对象已不符合激励条件,且公司已与上述激励对象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同意公司对该5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合计192,500份进行注销。相关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并取得了明确的同意意见。公司监事会对调整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注销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专项的法律意见书。鉴于本次调整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注销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公司董事会已取得公司股东大会的相关授权,无需再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本次注销股票期权的原因

根据《管理办法》《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鉴于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涉及的5名激励对象已不符合激励条件,且公司已与其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公司拟对该5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合计192,500份进行注销。

三、本次注销股票期权涉及的对象名单、股份数量

在本次注销办理完成前,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派息、配股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量或公司股票价格应进行除权、除息处理的情况时,公司将对尚未行权股票期权的注销数量做相应的调整。

四、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上述股票期权注销完成后,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由200名调整为195名,首次授予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由9,319,800份调整至9,127,300份。公司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仍为44名,预留授予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仍为1,211,000份。

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事项符合《管理办法》《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尽力为股东创造价值。

五、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

2025年8月15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25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部分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本次拟注销的股票期权的注销原因、注销数量准确,公司本次注销行为符合《管理办法》《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我们一致同意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事项提交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鉴于公司董事会已取得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相关授权,本议案无需再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监事会意见

经核查,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次股票期权注销事项的程序符合法律法规、《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关联董事赵勇先生、周毓先生已回避表决,关于本次股票期权注销事项,公司董事会已取得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相关授权,无需再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律师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于2025年8月25日出具《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行权价格、股票期权注销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并办理相关注销手续。

八、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3、《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25年第二次会议决议》;

4、《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行权价格、股票期权注销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5、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证券代码:002609 证券简称:捷顺科技 公告编号:2025-052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已任期届满,为顺利完成董事会换届选举,促进公司规范、健康、稳定发展,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于2025年8月25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根据《公司法》及拟修订《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董事会设董事9名,其中非独立董事6名(含1名职工代表董事),独立董事3名。经第六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资格审查并取得候选人的同意,公司董事会同意提名唐健先生、刘翠英女士、赵勇先生、周毓先生、朱华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同意提名林志伟先生(会计专业人士)、陈旋旋女士、李伟相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上述3名独立董事候选人均已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第七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简历详见附件。

第七届董事会候选人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独立董事候选人人数的比例不低于董事会人员的三分之一。

本次董事会换届选举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采用累积投票制进行选举,分别对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和独立董事候选人逐一表决。

其中,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查无异议后方可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上述董事候选人将与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职工代表董事共同组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会任期自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其中独立董事林志伟先生自2022年1月25日起担任公司独立董事,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独立董事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因此林志伟先生如当选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其任期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8年1月24日止。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叶苏甜女士、蔡志敏先生、独立董事安鹤男先生、洪灿先生在本次换届后不再担任董事职务。叶苏甜女士、蔡志敏先生、洪灿先生在董事任职期间,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不存在应当履行而未履行的承诺事项;安鹤男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12,300股(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其持股管理继续遵守《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一一股份变动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一一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监管规则的要求。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为确保公司董事会的正常运作,在新一届董事就任前,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继续履行董事勤勉尽责的义务和职责。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在任职期间勤勉尽责,为公司的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公司对各位董事在任职期间为公司发展作出的贡献表示衷心地感谢。

特此公告。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附件

(一)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个人简历

唐健,男,1956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中欧国际工商学院EMBA。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创始人,自1992年6月起至今,历任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董事长,现任公司董事长。

唐健先生持有公司股票168,062,744股,持股比例为26.12%,其与配偶刘翠英女士共同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除此之外,与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及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其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2条所规定的情形,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中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失信被执行人目录查询,其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刘翠英,女,1957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大专学历。自1997年起至今,历任公司财务经理、公司财务总监,自2010年4月23日起至今任公司非独立董事,自2018年4月起至今任公司非独立董事、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刘翠英女士持有公司股票71,677,283股,持股比例为11.14%,其与配偶唐健先生共同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除此之外,与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及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其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2条所规定的情形,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中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失信被执行人目录查询,其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赵勇,男,1978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中欧国际工商学院EMBA。赵勇先生2000年加入公司,自2000年起至今,历任公司业务人员、区域经理、分公司经理、业务总监、营运总监,自2015年9月14日起至今任公司总经理,自2013年5月16日起至今任公司非独立董事,现担任社会职务为深圳市龙华区政协委员。

赵勇先生持有公司股票1,511,280股,持股比例为0.23%,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以及本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其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2条所规定的情形,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中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失信被执行人目录查询,其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失信被执行人目录查询,其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周毓,男,1973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周毓先生1998年加入公司,自1998年起至今,历任公司售后服务工程师、售后主管、售后部经理、客服总监、生产总监、营运总监,自2015年10月28日起至今任公司非独立董事,自2018年4月起至今任公司常务副总经理。

周毓先生持有公司股票997,100股,持股比例为0.15%,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以及本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其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2条所规定的情形,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中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失信被执行人目录查询,其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失信被执行人目录查询,其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朱华,男,1973年出生,工学硕士研究生,毕业于中山大学,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朱华先生曾供职广深铁路电务段、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副总经理、中移铁通阳江分公司总经理、深圳市前海信息通信发展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深圳市前海联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22年5月任深圳市信息基础设施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部长,2024年10月至今兼任鹏城智慧共享科技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董事。

朱华先生未持有公司股票,系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深圳市特区建发智慧交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委派公司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除此之外,其与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以及本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其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2条所规定的情形,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中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失信被执行人目录查询,其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失信被执行人目录查询,其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二)独立董事候选人个人简历

林志伟,男,1980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2004年取得汕头大学财务管理学士学位,2007年取得深圳大学会计学硕士学位,2012年取得上海财经大学会计学博士学位,2014年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管理学博士后。2014年7月至今任深圳大学助理教授、硕导;2018年起担任会计系副主任;2020年11月起担任深圳市星源材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300568)独立董事;2022年1月起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林志伟先生未持有公司股票,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以及本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其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2条所规定的情形,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中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失信被执行人目录查询,其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失信被执行人目录查询,其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陈旋旋,女,1987年出生,中共党员,先后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及英国桑德兰大学(University of Sunderland, UK),获得法学学位以及工商管理硕士学位。陈旋旋女士律师执业年限十三年,专注于证券类等商事争议解决、资管合规、投融资、企业并购重组等领域法律服务,曾担任深圳市睿德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基金管理经理、广东君言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2021年至今为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资深商事律师、合伙人。现兼职深圳证券期货业纠纷调解中心调解员、湛江国际仲裁院仲裁员、江门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江苏洪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03800)独立董事。

陈旋旋女士未持有公司股票,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以及本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其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2条所规定的情形,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中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失信被执行人目录查询,其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失信被执行人目录查询,其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李伟相,男,1974年出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民商法硕士研究生。李伟相先生拥有30年律师从业经验:历任哈尔滨信诚律师事务所律师、黑龙江省天赢律师事务所律师、黑龙江省九通律师事务所律师、黑龙江省白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2012年5月至今,任广东知恒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创始合伙人、监事会主任;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2013年4月至2019年5月,担任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2609)第三、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2021年2月至今,担任深圳市芭田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2170)第七、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2024年5月至今,担任深圳市南极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300940)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同时兼任其他社会职务:2012年5月至2014年5月,担任深圳律师协会第八届知识产权与高新技术法律业务委员会主任;2012年10月至今,担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信息网络与高新技术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2022年2月至2025年2月,担任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员;2015年11月至今,担任湛江国际仲裁院仲裁员。

李伟相先生未持有公司股票,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以及本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其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2条所规定的情形,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中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失信被执行人目录查询,其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失信被执行人目录查询,其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证券代码:002609 证券简称:捷顺科技 公告编号:2025-053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决定于2025年9月18日召开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将会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2、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4、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9月18日(星期四)下午15:00

(2)网络投票时间: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9月18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9月18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5、会议的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1)现场投票:股东本人出席现场会议或通过授权委托其代理人出席现场会议。

(2)网络投票: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前述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公司股东应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的一种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6、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25年9月12日。

7、出席对象:

(1)在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的普通股股东或其代理人;

于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4)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7、会议地点:深圳市龙华区观盛二路5号捷顺科技中心A座2306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1、审议事项

2、披露情况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8月27日刊载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3、表决事项说明

以上议案中第1项议案为特别表决事项,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第3项议案需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第4项、第5项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需在表决意见栏填报投给某候选人的选举票数。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就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进行单独计票并及时公开披露单独计票结果(中小投资者指除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三、会议登记事项

1、登记时间:2025年9月15日9:00-11:30,13:30-17:00

2、登记地点:深圳市龙华区观盛二路5号捷顺科技中心A座23层董事会办公室

3、登记方式

股东可以到会议现场登记,也可以书面、邮件或传真方式办理登记手续,股东登记需提交的文件要求:

(1)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能够标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受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授权委托书(见附件二);

(2)法人股东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文件;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3)异地股东可采用信函或传真的方式登记,信函或传真以抵达公司的时间为准。截止时间为2025年9月15日17:00,且来信请在信封上注明“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不接受电话登记。

4、会议联系方式

会议联系人:唐琨

联系电话:0755-83112288-8829

联系传真:0755-83112306

联系邮箱:stock@jieshun.cn

通讯地址:深圳市龙华区观盛二路5号捷顺科技中心A座23层

邮政编码:518110

5、其他事项

(1)出席会议的股东食宿、交通费用自理。

(2)网络投票系统异常的处理方式:网络投票期间,如网络投票系统遇突发重大事项影响,则本次股东大会的进程按当日通知进行。

四、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身份认证与投票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地址为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见附件一。

五、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2、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附件一: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附件二:授权委托书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附件一:

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一、网络投票的程序

1、普通股的投票代码与投票简称:投票代码为“362609”。投票简称为“捷顺投票”。

2、填报表决意见

本次所有议案均为非累积投票议案,填报表决意见:同意、反对、弃权。

3、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所有议案表达相同意见。

股东对总议案与具体议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具体议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具体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议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具体议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时间:2025年9月18日的交易日,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2、股东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三、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程序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9月18日(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15,结束时间为2025年9月18日(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15:00。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6年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 http://wltp.cninfo.com.cn 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 http://wltp.cninfo.com.cn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附件二:

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________先生/女士代表本人(本公司)出席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股票账号:_______________ 持股数:______________股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法人股东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委托人(签名):______________ 被委托人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对下述议案表决如下(请在相应的表决意见项下划“√”)

注:(1)此委托书表决符号为“√”,请根据授权委托人的意见,对上述审议事项选择同意、反对或弃权并在相应表格内打勾,三者中只能选其一,选择超过一项或未选择的,则视为授权委托人对审议事项投弃权票。(2)对于累积投票议案,请根据授权委托人的意见,对所审议事项填报选举票数,但投票总数不得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3)如果委托人未对上述议案作出具体表决指示,被委托人可否按自己决定表决:

□可以 □不可以

委托人签名(法人股东加盖公章):

委托日期:二〇二五年___月___日

证券代码:002609 证券简称:捷顺科技 公告编号:2025-046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会议召开情况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通知已于2025年8月11日以电子邮件或电话方式发出,会议于2025年8月25日在深圳市龙华区观盛二路5号捷顺科技中心A座2306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表决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参加表决的董事9名,实际参加表决的董事9名。会议由董事长唐健先生召集和主持,公司全体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审议情况

(一)会议以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

本议案中的财务信息部分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

《2025年半年度报告》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8月27日刊载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2025年半年度报告摘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刊载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二)会议以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新增经营范围、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基于公司新能源业务发展的需要,拟新增“照明器具销售、半导体照明器件销售、合同能源管理、节能管理服务”经营范围,同时根据《公司法(2023年修订)》《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5年修订)》等最新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为进一步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公司不再设置监事会,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相应废止,公司各项制度中涉及监事会、监事的规定不再适用,同时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

本次《公司章程》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将“股东大会”名称修改为“股东会”;公司不再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的职责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承接;按《公司法(2023年修订)》要求新增职工代表董事;新增“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独立董事”、“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等章节及条款。本次章程的修订严格按照《公司法(2023年修订)》及证监会颁发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年修订)》进行,各章节及条款变动较大,具体详见公司于2025年8月27日刊载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公司董事会同意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办理上述《公司章程》的工商变更登记/备案相关工作,《公司章程》最终以工商登记机关变更/备案的内容为准。

公司现任监事不再担任公司监事后,其持股管理继续遵守《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一一股份变动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一一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监管规则的要求。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须经出席会议股东或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通过。

(下转387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