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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

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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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
基金增加东方证券为销售机构并开通定投、
转换业务及参加基金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5-08-27 来源:上海证券报

根据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与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证券”)签署的基金销售服务协议,自2025年8月27日起,本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增加东方证券为销售机构。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适用基金及基金业务开通情况

投资者可通过东方证券办理上述基金的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转换等业务,进行相关信息查询并享受相应的售后服务,具体的业务流程、办理时间及办理方式以东方证券的规定为准。

二、基金费率优惠活动

投资者通过东方证券办理上述基金的申购、定投申购业务,享有的申购费费率优惠以东方证券的规定为准。

投资者通过东方证券办理上述基金与本公司旗下可参与转换基金间的转换业务,享有的申购费补差费率优惠以东方证券的规定为准。

基金费率标准详见最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法律文件,以及本公司发布的最新业务公告。

重要提示:

1、上述基金在东方证券的申购、定投申购起点金额不得低于1元(含申购费),具体以东方证券规定为准。

2、同一基金不同份额是否开通互转业务请另行参见本公司相关公告或基金招募说明书。

3、投资者在东方证券办理相关业务应遵循东方证券的具体规定。相关业务规则及费率优惠如有变动,敬请投资者留意东方证券的相关公告,本公司不再另行公告。

4、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某一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本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及相关机构不对基金投资收益做出任何承诺或保证。投资者投资于本公司管理的基金时应仔细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产品法律文件及相关公告,充分认识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认真考虑基金存在的各项风险因素,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因素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在了解产品情况及销售适当性意见的基础上,理性判断并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5、本公告的有关内容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由本公司负责解释。

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咨询有关情况:

1、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03

网址:www.dfzq.com.cn

2、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998

网址:www.lionfund.com.cn

特此公告。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5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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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

基金增加基金份额类别、开通同一基金

不同类别基金份额相互转换业务并修改

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部分条款的公告

为更好地满足投资者理财需求,提升服务体验,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基金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经与基金托管行协商一致,决定自2025年8月27日起,旗下部分基金增加基金份额类别、开通同一基金不同类别基金份额间的转换业务,并相应修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等法律文件的部分条款。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适用基金及基金份额分类情况

本次新增基金份额类别及开通同一基金不同份额类别间转换业务涉及以下3只基金:诺安平衡证券投资基金、诺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和诺安优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上述基金”)。新增份额类别后,上述基金将分别设置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其中:

A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但不从该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C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且从该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新增份额类别后,上述基金原基金份额均变更为A类基金份额,各基金的基金份额名称及对应代码如下:

二、增加基金份额类别

(一)相关业务规则

1、申购、赎回、转换、定投等交易相关规则

(1)投资者在投资时,可自行选择投资的基金份额类别。

(2)本公司将开通上述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的转换业务。

(3)自2025年8月27日起,投资者可通过销售机构办理上述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定投等业务。

(4)上述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机构均为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基金份额的销售机构

自2025年8月27日起,投资者可通过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柜台及网上直销交易系统,办理上述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定投、转换等业务,进行相关信息查询并享受相应的售后服务,具体办理程序、业务规则、费率优惠情况等请遵循销售机构的规定。

本公司可根据业务需要增加上述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机构,各基金份额的销售机构详见本公司网站公示的销售机构信息。

3、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的披露安排

上述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自2025年8月27日起,本公司将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上述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本公司将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上述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二)相关费用说明

1、管理费率、托管费率

上述基金的管理费率、托管费率维持原管理费率、托管费率不变。

2、申购费率

上述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维持原有申购费率不变,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率

上述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40%。

4、赎回费率

上述基金A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维持原有赎回费率不变。上述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情况具体如下:

三、同一基金不同类别基金份额相互转换业务

(一)业务规则

1、同一基金不同类别基金份额间的转换业务(以下简称“本业务”)是指:若投资者持有的某只基金具有多个类别份额(各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且登记在同一注册机构,投资者可以将其持有的某一类基金份额转换成同只基金的其他类份额。如某只基金具有A类份额和C类份额,投资者可以将其持有的A类份额转换成同只基金的C类份额或将其持有的C类份额转换成同只基金的A类份额。

2、同一基金不同类别基金份额间转换转出的最低申请基金份额适用该基金最低转出份额的规定。

3、同一基金不同类别基金份额间相互转换,原持有期限不延续计算。转入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将自转入的基金份额被确认之日起重新开始计算。

4、同一基金不同类别基金份额转换时,以申请当日该类别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投资者采用“份额转换”的原则提交申请,不同类别基金份额转换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

5、投资者办理本业务时,转出基金份额必须处于可赎回状态,转入基金份额必须处于可申购状态,已经冻结的基金份额不得申请转换业务。

6、本业务与公司已经开通的不同基金之间可以相互转换的原有业务不产生冲突。

7、本公司旗下管理的其他开放式基金将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是否适用不同类别基金份额之间的转换业务,请投资者以相关公告为准。

8、由于各销售机构的系统差异以及业务安排等原因,开展同一基金不同类别基金份额之间转换业务的时间及其他未尽事宜详见各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和公告。同一基金不同类别份额间的转换业务只能在同时销售该基金多个类别基金份额的同一销售机构进行。

(二)同一基金不同类别基金份额之间相互转换业务的费率计算

基金转换费由转出基金份额类别的赎回费以及相应的申购费补差两部分构成,具体收取情况视每次转换时不同类别基金份额之间的申购费率差异情况和赎回费率而定。基金转换费用由基金持有人承担。转出基金份额类别时,如涉及的转出基金份额类别有赎回费用的,收取赎回费用。当转入基金份额类别的适用申购费率高于转出基金份额类别的适用申购费率时,将收取申购费补差,即“申购费补差费率=转入基金份额类别的适用申购费率-转出基金份额类别的适用申购费率”;当转入基金份额类别的适用申购费率等于或低于转出基金份额类别的适用申购费率时, 不收取申购费补差。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转换金额=转出份额×转出基金份额类别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转出基金份额类别赎回费=转换金额×转出基金份额类别赎回费率

申购补差费=(转换金额-转出基金份额类别赎回费)×申购费补差费率÷(1+申购费补差费率)

转换费=转出基金份额类别赎回费+申购补差费

转入金额=转换金额-转换费

转入份额=转入金额÷转入基金份额类别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三)适用销售渠道及业务办理时间

1、自2025年8月27日起,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网上直销交易系统及其他销售机构办理本业务,具体执行规则以各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则为准。

2、投资者在开放日办理同一基金不同类别基金份额间的转换业务,具体办理时间遵守基金的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开放日及开放时间的相关规定,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基金转换时除外。

四、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修订及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更新

1、为确保上述基金增加新的基金份额、开通同一基金不同类别基金份额相互转换业务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公司就上述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本项修订不涉及原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变化,对原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上述基金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修订详见附件的对照表。

3、本公司将按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上述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进行同步更新。上述基金修订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将于本公告披露当日在本公司网站(www.lionfund.com.cn)及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披露。

4、投资者欲了解该基金信息,请仔细阅读上述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法律文件。

5、投资者可通过本公司的网站(www.lionfund.com.cn)或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998)咨询相关情况。

6、本公告的有关内容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由本公司负责解释。

风险提示:

上述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上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上述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及相关机构不对基金投资收益做出任何承诺或保证。投资者投资于本公司管理的基金时应仔细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产品法律文件及相关公告,充分认识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认真考虑基金存在的各项风险因素,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因素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在了解产品情况及销售适当性意见的基础上,理性判断并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特此公告。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5年8月27日

附件: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一)诺安平衡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二)诺安平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三)诺安成长混合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四)诺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五)诺安优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六)诺安优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七)根据本次增设C类基金份额需要、完善表述而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作出的其他必要修改。基金合同摘要涉及前述内容的同步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