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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

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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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

2025-08-2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代码:002430 股票简称:杭氧股份 公告编号:2025-083

转债代码:127064 转债简称:杭氧转债

杭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特别提示

1、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变更或否决议案的情形发生。

2、本次会议中的提案需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并披露投票结果。

二、会议通知情况

《杭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杭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已分别于2025年8月12日、2025年8月16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进行披露。

三、会议召开基本情况

1、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召开时间:2025年8月27日下午14:30;

3、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郑伟先生;

4、召开地点: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青山湖街道相府路799号杭氧股份临安制造基地综合楼A楼会议室;

5、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8月27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8月27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8月27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86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607,929,240股,占公司总股本978,351,332股的62.1381%,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8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529,061,271股,占公司总股本978,351,332股的54.0768%;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278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78,867,969股,占公司总股本978,351,332股的8.0613%。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中,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280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79,482,469股,占公司总股本978,351,332股的8.1241%。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列席了本次会议。

五、会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提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提案》

表决结果:同意604,415,82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221%;反对3,463,51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697%;弃权49,9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2%。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75,969,05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5796%;反对3,463,51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576%;弃权49,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28%。

根据上述表决结果,该提案获得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提案》

表决结果:同意603,623,42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917%;反对4,255,61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000%;弃权50,2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3%。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75,176,65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5827%;反对4,255,61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542%;弃权50,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32%。

根据上述表决结果,该提案获得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提案》

表决结果:同意603,623,62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918%;反对4,255,61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000%;弃权50,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2%。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75,176,85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5829%;反对4,255,61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542%;弃权5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29%。

根据上述表决结果,该提案获得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4、审议通过了《关于拟购买董高责任险的提案》

表决结果:同意607,545,32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68%;反对322,21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30%;弃权61,7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1%。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79,098,55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170%;反对322,21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054%;弃权61,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76%。

六、见证律师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与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七、备查文件

(一)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杭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具的《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杭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杭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8月28日

股票代码:002430 股票简称:杭氧股份 公告编号:2025-084

转债代码:127064 转债简称:杭氧转债

杭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非独立董事辞职

暨选举职工代表董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非独立董事辞职情况

杭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杭氧股份”)董事会近日收到公司非独立董事童俊先生递交的书面辞职报告。因公司治理结构调整,童俊先生申请辞去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职务,继续担任公司第八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及公司下属子公司董事职务。童俊先生原定任期为2024年1月26日至2027年1月25日。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童俊先生的辞职不会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不会影响公司董事会的正常运作,其辞职报告自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截至本报告披露日,童俊先生持有公司股份63,000股。童俊先生离任公司非独立董事职务后,将继续遵守《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一一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中有关上市公司离任董事股份变动的规定,亦不存在应当履行而未履行的承诺事项。

二、职工代表董事选举情况

为保证公司治理结构完整,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于2025年8月27日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经全体与会职工代表表决,同意选举童俊先生担任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职工代表董事,与经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的第八届董事会非职工董事共同组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任期自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之日起至公司第八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童俊先生的简历详见附件。

童俊先生当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三、备查文件

1、书面辞职报告;

2、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杭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8月28日

附件:童俊先生简历

童俊,男,1978年1月出生,汉族,中共党员,工学学士,工商管理硕士。2000年8月至2018年9月,历任杭州杭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设计院助理工程师、工程师、团总支书记、杭氧股份政工部副部长、杭氧股份办公室副主任、杭氧股份气体管理部部长、杭氧股份气体中心副总经理等职;2018年9月至2018年11月任杭氧股份党委委员、气体中心副总经理、气体管理部部长;2018年11月至2021年1月任杭氧股份党委委员、工会主席、办公室主任、党委办公室主任;2021年2月至2022年3月任杭氧股份党委委员、纪委书记、工会主席;2022年3月至2023年7月任杭氧股份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2023年6月至2025年8月任杭氧股份董事。现任杭氧股份党委副书记、工会主席。

童俊先生与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他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童俊先生持有本公司股票63,000股;童俊先生不存在以下情形:(1)《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2)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3)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4)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5)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6)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经核查,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