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华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
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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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华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
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山西华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25年8月27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加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2025年8月22日以直接送达方式发出。本次会议应出席监事5人,实际出席会议监事5人,会议由监事会主席马毅光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监事审议表决,通过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本次获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经成就,监事会同意确定以2025年8月27日为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14名激励对象授予100.00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7.88元/股。
表决情况: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0票。
经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山西华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94)。
特此公告。
山西华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5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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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华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山西华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25年8月27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加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2025年8月22日以直接送达方式发出。会议应出席董事9人,实际出席会议董事9人,会议由董事长王春翔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董事审议表决,通过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依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山西华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和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经认真审议核查,董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以2025年8月27日为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14名激励对象授予100.00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7.88元/股。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0票。
本议案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核并提出建议。
经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山西华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94)。
特此公告。
山西华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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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华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
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日:2025年8月27日
● 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数量:100.00万股
● 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价格:7.88元/股
山西华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华翔股份”) 于2025年8月27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山西华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或“《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经成就,确定以2025年8月27日为预留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14名激励对象授予100.00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7.88元/股。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授予情况
(一)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4年8月23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山西华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山西华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独立董事杨晓娜女士作为征集人就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同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山西华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山西华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山西华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2、2024年8月24日至2024年9月2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司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24年9月7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山西华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3、2024年9月19日,公司召开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山西华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山西华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时,公司就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未发现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并于2024年9月20日披露了《山西华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4-089)。
4、2024年11月1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以2024年11月1日为首次授予日,向258名激励对象授予729.81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7.88元/股。公司监事会对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再次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
5、2025年8月27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关于向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以2025年8月27日为预留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14名激励对象授予100.00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7.88元/股。上述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监事会对本次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中授予条件的规定,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认为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出现上述任一情形,亦不存在不能授予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其他情形,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三)本次预留授予的具体情况
1、预留授予日:2025年8月27日。
2、预留授予数量:100.00万股。
3、预留授予人数:14名。
4、预留授予价格:7.88元/股。
5、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本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6、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限售期和解锁安排情况:
(1)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54个月。
(2)激励对象获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适用不同的限售期,均自授予完成日起计。授予日与首次解除限售日之间的间隔不得少于12个月。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限售期内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后便享有其股票应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分红权、配股权、投票权等。限售期内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配股股份、增发中向原股东配售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限售期的截止日期与限制性股票相同。
(3)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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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情况:
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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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
(2)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二、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情况
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是否符合授予条件进行审议核实后,发表如下意见:
1、本次获授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本次获授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员名单与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获授的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以2025年8月27日为预留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14名激励对象授予100.00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7.88元/股。
三、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在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前6个月卖出公司股份情况的说明
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授予限制性股票后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一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经测算,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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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授予日、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影响的最终结果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五、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
根据《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以及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本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以2025年8月27日为预留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14名激励对象授予100.00万股限制性股票。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授予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的授予日、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和授予价格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均已满足,公司向该等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七、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华翔股份本激励计划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日、授予价格、授予对象、授予数量等事项的确定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华翔股份不存在不符合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的情形。
特此公告。
山西华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8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