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公司代码:603230 公司简称:内蒙新华
第一节 重要提示
1.1本半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半年度报告全文,为全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http://www.sse.com.cn网站仔细阅读半年度报告全文。
1.2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半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3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1.4本半年度报告未经审计。
1.5董事会决议通过的本报告期利润分配预案或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无
第二节 公司基本情况
2.1公司简介
■
■
2.2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2.3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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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截至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前10名优先股股东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2.5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变更情况
□适用 √不适用
2.6在半年度报告批准报出日存续的债券情况
□适用 √不适用
第三节 重要事项
公司应当根据重要性原则,说明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情况的重大变化,以及报告期内发生的对公司经营情况有重大影响和预计未来会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适用 √不适用
证券代码:603230 证券简称:内蒙新华 公告编号:2025-034
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消监事会暨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8月27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取消监事会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批准,同时提请股东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及时向登记机关办理与本次相关的变更、章程备案等相关事宜。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取消监事会相关情况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规定,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的相关职权,公司取消监事会及监事设置,《监事会议事规则》不再施行。
二、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相关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的规定,公司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因此,公司拟自股东会通过之日起适用新修订的《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现行《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同时废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
除上述条款修订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
上述事项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同时提请股东会授权公司董事长及其再授权人士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章程备案手续。
上述变更最终以登记机关核准的内容为准,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予以披露。
特此公告。
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8月29日
证券代码:603230 证券简称:内蒙新华 公告编号:2025-032
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25年8月27日上午11点在公司十楼会议室以现场与通讯相结合方式召开。本次会议通知已于2025年8月15日以书面形式送达各位监事。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常青女士主持,本次会议应出席监事3人,实际出席监事3人,公司董事会秘书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关于取消监事会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5年8月29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取消监事会暨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34)。
表决结果:同意票3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回避票0票,本议案获得通过。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关于2025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5年8月29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半年度报告》及《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监事会认为:
1、公司2025年半年度报告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所包含的信息公允、全面、真实地反映了公司本报告期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等事项。
2、公司2025年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规范合法,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3、未发现参与2025年半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的人员存在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表决结果:同意票3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回避票0票,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关于2025年半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半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5年8月29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半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公告编号:2025-035)。
表决结果:同意票3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回避票0票,本议案获得通过。
特此公告。
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5年8月29日
证券代码:603230 证券简称:内蒙新华 公告编号:2025-033
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已届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按照程序进行董事会的换届选举工作。现将董事会换届选举情况公告如下:
一、董事会换届选举情况
2025年8月27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根据《公司章程》等相关的规定,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资格审核,公司董事会提名秦建平先生、新娜女士、高瑞梅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控股股东内蒙古新华控股有限公司提名吕志刚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持股5%以上股份股东安徽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提名张克文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控股股东内蒙古新华控股有限公司提名王中华先生、张网成先生、丁文英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其中王中华先生为会计专业人士(上述候选人简历详见附件)。公司已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上述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经交易所审核无异议后方可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上述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均以累积投票制选举产生,任期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查意见、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及提名人声明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内容。
二、其他说明
上述董事候选人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对董事任职资格的要求,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此外,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均能够胜任独立董事的职责,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有关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及独立性的相关要求。为确保董事会的正常运作,公司第四届董事会正式就任前,第三届董事会将继续履行相应职责。
特此公告。
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8月29日
附件
董事候选人简历
一、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1.秦建平先生:中国国籍,1966年7月出生,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高级经济师,中共党员。曾任包头市五金矿产化工进出口公司化工科总经理助理,包头市对外经济贸易局贸管科副科长,包头市化工进出口公司副经理,包头市对外贸易局(集团)总公司有色经营部副经理、包头市对外贸易集团有限责任总公司业务部副经理、内蒙古新华书店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包头市分店综合办公室副主任、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副经理,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产业开发部经理、内蒙古新华文化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蒙新莱德赛事运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现任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兼任内蒙古新华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内蒙古新骏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截至公告日,秦建平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除在控股股东任职外,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持股5%以上的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担任公司非独立董事的情形,也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的情形,未曾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对非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要求。
2.新娜女士:中国国籍,1969年6月出生,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高级编辑,中共党员。曾任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宣传部新闻出版处处长、新闻处处长,乌兰察布市委常委、宣传部部长,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党组成员、副厅长,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委常委、宣传部部长。现任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总经理、董事,兼任内蒙古新华控股有限公司董事,内蒙古新骏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截至公告日,新娜女士未持有公司股份,除在控股股东任职外,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持股5%以上的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担任公司非独立董事的情形,也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的情形,未曾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对非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要求。
3.高瑞梅女士:中国国籍,1965年9月出生,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高级经济师、高级政工师,中共党员。曾任内蒙古新华书店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调研督查室副主任、主任,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人力资源部主任、工会主席,包头市新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监事、执行董事兼经理,内蒙古金蓝港餐饮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经理,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图书大厦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内蒙古包头市新华书店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战略发展部部长。现任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董事。
截至公告日,高瑞梅女士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持股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担任公司非独立董事的情形,也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的情形,未曾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对非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要求。
4.张克文先生:中国国籍,1968年1月出生,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中共党员,本科。曾任安徽少年儿童出版社图书编辑、编辑室副主任、总编辑、社长,时代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编辑,时代少儿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安徽新华发行(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党委委员、董事,安徽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总经理。现任安徽新华发行(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董事、总经理,安徽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截至公告日,张克文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除在持股5%以上股份股东安徽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任职外,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持股5%以上的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担任公司非独立董事的情形,也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的情形,未曾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对非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要求。
5.吕志刚先生:中国国籍,1972年4月出生,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中共党员。曾任内蒙古自治区武川县副县长兼公安局局长、三级高级警长;内蒙古呼和浩特市红十字会党组成员、副会长;内蒙古蒙盐盐业集团有限公司纪委纪检监察室副主任;内蒙古蒙盐盐业集团有限公司投资发展部部长;现任内蒙古蒙盐盐业集团有限公司营销中心总经理、投资发展部部长,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截至公告日,吕志刚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持股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担任公司非独立董事的情形,也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的情形,未曾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对非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要求。
二、独立董事候选人
1.丁文英女士:中国国籍,1963年12月出生,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律师资格证书、教授资格证书,群众。曾任内蒙古大学法律系助教、讲师、副教授,内蒙古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副教授,内蒙古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内蒙古大学法学院教授。
截至公告日,丁文英女士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持股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形,也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的情形,未曾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对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要求。
2.张网成先生:中国国籍,1966年7月出生,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博士学历,教授资格证书,民建会员。曾任中科院中国现代化研究中心副研究员,科技部中国科技促进发展研究中心副研究员,北京师范大学哲学与社会学院讲师,北京师范大学哲学与社会学学院、中国社会管理研究院社会学院副教授。现任北京师范大学教授。
截至公告日,张网成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持股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形,也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的情形,未曾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对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要求。
3.王中华先生:中国国籍,1963年4月出生,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研究生学历,中国注册会计师、首席合规官、国际注册内部控制师,中共党员。曾任内蒙古商业学校教务科副科长、财务计统教研室副主任,内蒙古财经学院会计系财务分析教研室主任,海南万通集团财务主管,上海中创国际集装箱储运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国旅联合(600358)财务总监,深圳市拇指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运盛(上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000571)投资总监、审计总监、法务总监,总裁办公会议成员,内蒙古水务投资集团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内蒙古水务投资集团公司党委委员、纪委书记,内蒙古交投集团、内蒙古交通集团专职外部董事、审计委员会主任。现任北宸智库企业咨询专家委员会(社会组织)主任。
截至公告日,王中华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持股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形,也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的情形,未曾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对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要求。
证券代码:603230 证券简称:内蒙新华 公告编号:2025-036
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开展2025年度“提质增效重回报”
专项行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为进一步贯彻党的二十大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要求,积极响应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开展沪市公司“提质增效重回报”专项行动的倡议》,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2025年度“提质增效重回报”行动方案,力求推动公司实现高质量发展,提升投资者回报水平和获得感。该方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措施如下:
一、聚焦主业发展,夯实经营基础
主业稳,公司就稳;主业强,公司就强。文化消费和教育服务两大产业是公司的核心业务、创收的主要来源、生存的基础、吃饭的口粮,公司上下必须高度统一思想,保持战略定力,牢牢把饭碗端在自己手上,下大力气抓好抓稳主业不折腾。
未来,公司将继续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文化思想,认真落实中央以及自治区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坚持稳进结合、稳中有进、稳中快进、守正创新、融合升级、协同配合的工作总基调,全力以赴稳主业、拓产业、强管理、抓创新、谋转型,为书写中国式现代化内蒙古新篇章贡献新华力量。
二、重视投资者回报,持续现金分红
公司始终将投资者视为休戚与共的命运共同体,坚持“共享价值、长期主义”的核心理念,在兼顾战略投入与股东回报的基础上,构建稳健、透明、可持续的利润分配机制。公司自上市以来,在确保现金流安全、项目资金储备充足的前提下,连续四年实施现金分红。自2021至2024年度,累计分红约4.05亿元,分红比例分别为10.06%、19.80%、50.53%、50.19%,分红金额逐年提升。
2025年,公司将进一步强化投资者权益保障,在平衡好公司发展、业绩增长与股东回报的前提下,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坚持为投资者提供持续、稳定的现金分红方案,与投资者携手分享长期价值,共筑可持续的股东回报生态。
三、加强投资者沟通,传递企业价值
公司高度重视与投资者的沟通工作,严格执行信息披露要求,持续拓宽沟通渠道、创新沟通方式、提升沟通效能,帮助投资者全面、有效地了解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制度建设等重要信息,积极保障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充分利用上证E互动、投资者咨询电话、信息披露公开邮箱、业绩说明会等方式和渠道,积极回复投资者关切的问题,努力构建良好的投资者关系。
2025年,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公司内部治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确保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公司相关信息,不断提升信息披露透明度,以便于投资者及时了解公司经营过程中的重要信息,切实积极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四、完善公司治理,筑牢发展根基
自上市以来,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持续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制度,不断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
2025年2月,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公司章程》,结合实际情况,公司制定了《舆情管理制度》,旨在提高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价、商业信誉及正常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利益。
2025年,公司将稳步推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换届工作,认真贯彻落实新《公司法》和各项法律法规的监管要求,对公司治理架构进行优化调整,包括取消监事会、由审计委员会行使新《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等一系列安排,公司也将同步修订《公司章程》等相关制度,进一步厘清股东会、董事会、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权限,落实各治理主体职权,加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保障培训,深化对证券市场法律法规、监管政策的理解,提升决策科学性,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利益。
五、其他说明及风险提示
公司将深入落实“提质增效重回报”专项行动方案,深耕主业、夯实根基,主动承担起高质量发展与自身投资价值提升的主体责任,切实维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断增强投资者的获得感,助力资本市场稳健前行。
本行动方案是基于公司目前的实际情况而作出,方案的实施可能受行业发展、经营环境、市场政策等因素的影响,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其中所涉及的工作计划等系非既成事实的前瞻性陈述,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承诺,敬请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相关风险。
特此公告。
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8月29日
证券代码:603230 证券简称:内蒙新华 公告编号:2025-037
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半年度主要经营数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相关规定,现将2025年半年度主要经营数据概况(未经审计)公告如下:
单位:万元
■
注:上述数据为初步统计数据,仅供投资者参考,相关数据请以公司定期报告为准。
特此公告。
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8月29日
证券代码:603230 证券简称:内蒙新华 公告编号:2025-038
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会召开日期:2025年9月15日
● 本次股东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会类型和届次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
(下转212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