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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

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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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元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08-29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282版)

附件1: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编制单位:安徽元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6月30日止

单位:人民币万元

证券代码:688659 证券简称:元琛科技 公告编号:2025-033

安徽元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安徽元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25年8月18日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发出会议通知,2025年8月28日以现场及通讯方式召开。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张利利女士主持,公司应出席监事5名,实际出席监事5名。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监事讨论,审议并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2025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报告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相关部门的各项规定,所包含的信息公允地反映了公司2025年上半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司2025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披露及时、公平,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2025年半年度报告》和《2025 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真实、客观的反映了公司2025年半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和实际使用情况。不存在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2025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公告编号:2025-029)。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三)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认为,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丰富的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经验,在以往年度工作中能够切实履行审计机构应尽的职责,为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公正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同意续聘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2025年度审计机构,聘期一年。公司聘请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31)。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四)审议通过《关于取消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 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将不再设置监事会,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同时公司拟对《公司章程》中监事会、股东大会等条款进行修订,《安徽元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相应废止。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取消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32)。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安徽元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5年8月29日

证券代码:688659 证券简称:元琛科技 公告编号:2025-030

安徽元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选举职工董事及补选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委员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关于选举职工董事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设职工代表董事一名。公司于2025 年8月28日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经全体与会职工代表表决,同意选举古俊飞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职工代表董事,任期自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之日起至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古俊飞先生当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中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古俊飞先生简历附后。

二、关于补选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的情况

2025年8月28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同意补选职工代表董事古俊飞先生担任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与杨利成先生(主任委员)、赵小丽女士共同组成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任期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三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特此公告

安徽元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8月29日

职工董事简历:

古俊飞先生,1992年11月出生,汉族,中国国籍,本科学历,无境外永久居留权。2017年3月至2018年12月,任安徽元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研发工程师;2019年1月至2020年5月,任安徽元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事业部生产副经理;2020年6月至2023年1月,任安徽元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事业部生产经理;2023年2月至2023年12月,任安徽元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营销经理;2024年1月至2024年12月,任安徽元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营销中心湘鄂皖区域经理;2025年1月至今,任安徽元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AI事业部业务经理。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古俊飞未持有公司股票,与公司其他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的情形,也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及其他有关部门处罚和惩戒,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证券代码:688659 证券简称:元琛科技 公告编号:2025-031

安徽元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拟聘任的审计机构名称: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安徽元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8月28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公司拟续聘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5年度审计机构。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拟聘任审计机构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由原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更名而来,初始成立于1988年8月,2013年12月10日改制为特殊普通合伙企业,是国内最早获准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之一,长期从事证券服务业务。注册地址为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22号1幢10层1001-1至1001-26,首席合伙人刘维。

2、人员信息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容诚会计师事务所共有合伙人196人,共有注册会计师1549人,其中781人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

3、业务规模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经审计的2024年度收入总额为251,025.80万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234,862.94万元,证券期货业务收入123,764.58万元。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共承担518家上市公司2024年年报审计业务,审计收费总额62,047.52万元,客户主要集中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批发和零售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建筑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等多个行业。容诚会计师事务所对元琛科技所在的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为383家。

4、投资者保护能力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已购买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不低于2亿元,职业保险购买符合相关规定。

近三年在执业中相关民事诉讼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2023年9月21日,北京金融法院就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视网)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 [(2021)京 74 民初 111 号]作出判决,判决华普天健咨询(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普天健咨询”)和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容诚特普”)共同就2011年3月17日(含)之后曾买入过乐视网股票的原告投资者的损失,在1%范围内与被告乐视网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华普天健咨询及容诚特普收到判决后已提起上诉,截至目前,本案尚在二审诉讼程序中。

5、诚信记录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最近三个完整自然年度及当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 0 次、行政处罚0次、监督管理措施 15次、自律监管措施8次、纪律处分3次、自律处分1次。

73名从业人员近三年(最近三个完整自然年度及当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 0 次、行政处罚3次(同一个项目)、监督管理措施23次、自律监管措施6次、纪律处分6次、自律处分1次。

(二)项目信息

1、项目成员信息:

项目合伙人:吴舜,2014年成为中国注册会计师,2011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业务,2011年开始在容诚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近三年签署过常青股份(603768)、九华旅游(603199)、恒烁股份(688416)、三联锻造(001282)等上市公司审计报告。

项目签字注册会计师:张亚琼,2018年成为中国注册会计师,2016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业务,2016年开始在容诚会计师事务所执业;2024年开始为元琛科技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过科大讯飞(002230)、元琛科技(688659)审计报告。

项目签字注册会计师:李超,2023年成为中国注册会计师,2019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业务,2021年开始在容诚会计师事务所执业,2024年开始为元琛科技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过元琛科技(688659)审计报告。

项目质量复核人:宁云,2002年成为中国注册会计师,2001 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业务,2001年开始在容诚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近三年签署或复核过洽洽食品(002557)、美邦股份(605033)、万朗磁塑(603150)和元琛科技(688659)等多家上市公司审计报告。

2、诚信记录

项目合伙人吴舜、签字注册会计师张亚琼和李超、项目质量复核人宁云近三年内未曾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和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

3、独立性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及上述人员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和《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性准则第1号一一财务报表审计和审阅业务对独立性的要求》的情形。

4、审计收费

审计收费定价原则:根据公司的业务规模、所处行业和会计处理复杂程度等多方面因素,并根据公司年报审计需配备的审计人员情况和投入的工作量以及事务所的收费标准确定最终的审计收费。

2024年度年报审计费用为78万元,2024年度内控审计费用为20万元,与2023年度变化较小。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根据2025年度公司实际业务情况和市场情况,按照市场公允合理的定价原则与审计机构协商确定 2025年度审计费用。

二、拟续聘审计机构履行的程序

(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情况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鉴于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公司2024年度审计工作中,严格遵守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履行审计职责,完成了公司各项审计工作。同意将聘任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5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5年8月28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公司继续聘请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5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监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5年8月28日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丰富的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经验,在以往年度工作中能够切实履行审计机构应尽的职责,为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公正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同意续聘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2025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聘期一年。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生效日期

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安徽元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8月29日

证券代码:688659 证券简称:元琛科技 公告编号:2025-034

安徽元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5年9月15日

●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日期时间:2025年9月15日 14点 30分

召开地点:合肥市智慧产业园A13栋三楼会议室

(五)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5年9月15日

至2025年9月15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一 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1、说明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披露的相关公告。公司将于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前,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登载《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2、特别决议议案:议案2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议案1

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5、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三)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会议出席对象

(一)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其他人员。

五、会议登记方法

(一) 登记时间:2025年9月12日9:00-17:00,以信函或者邮件方式办理登记的,须在2025年9月12日17:00前送达。

(二) 登记地点: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站北社区合白路西侧元琛科技证券部

(三) 登记方式:

1. 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其本人身份证原件、股票账户卡原件;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委托人股票账户卡原件和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和受托人身份证原件。

2. 法人股东由法定代表人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其本人身份证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并加盖公章、股票账户卡原件;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其本人身份证原件、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并加盖公章、股票账户卡原件、授权委托书(加盖公章)。

3. 公司股东或代理人可直接到公司办理登记,也可以通过信函、邮件的方式进行登记,信函、邮件须在登记时间2025年9月12日17:00前送达,信函、邮件中需注明股东联系人、联系电话及注明“股东大会”字样。

4. 通过信函或邮件方式登记的股东请在参加现场会议时携带上述证件文件原件。公司不接受电话方式办理登记。

六、其他事项

(一) 本次现场会议出席者食宿及交通费自理。

(二) 参会股东请携带相关证件提前半小时到达会议现场办理签到。

(三) 会议联系方式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站北社区合白路西侧元琛科技

邮编:230012

电话:0551-66339782

传真:0551-66335251

邮箱:yuanchenzqb@163.com

联系人:蒯贇

特此公告。

安徽元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8月29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安徽元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5年9月15日召开的贵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账户号: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