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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

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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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9 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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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办理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份额登记、继承登记;

11、根据持有人会议授权,制定、决定、执行员工持股计划在存续期内参与公司配股、增发、可转债等再融资事宜的方案;

12、持有人会议授权或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约定的其他职责。

(四)管理委员会主任行使的职权

1、召集和主持持有人会议和管理委员会会议;

2、经管理委员会授权代表全体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

3、督促、检查持有人会议、管理委员会决议的执行;

4、经管理委员会授权代表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对外签署相关协议、合同;

5、管理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五)管理委员会的召集程序

首次管理委员会会议由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者指定人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并在首次管理委员会会议选举出管理委员会主任。此后管理委员会不定期召开会议,由管理委员会主任召集,于会议召开前1日通知全体管理委员会委员。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日期和地点;

2、会议事由和议题;

3、会议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4、发出通知的日期。

收到书面通知后,全体管理委员会委员对表决事项一致同意的可以以通讯方式召开和表决。

经管理委员会各委员同意,可豁免上述通知时限。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管理委员会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六)代表30%以上份额的持有人、1/3以上管理委员会委员,可以提议召开管理委员会会议。管理委员会主任应当自接到提议后5个工作日内,召集和主持管理委员会会议。

(七)管理委员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

1、管理委员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2、管理委员会做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管理委员会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3、管理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

4、管理委员会会议在保障管理委员会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及邮件等方式进行并做出决议,并由与会管理委员会委员签字。

5、管理委员会会议,应由管理委员会委员本人出席;管理委员会委员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管理委员会委员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管理委员会委员的权利。管理委员会委员未出席管理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6、管理委员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7、管理委员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2)出席管理委员会委员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管理委员会的管理委员会委员(代理人)姓名;

(3)会议议程;

(4)管理委员会委员发言要点;

(5)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三、股东会授权董事会的具体事项

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相关的事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一)授权董事会办理员工持股计划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二)授权董事会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包括但不限于提名管理委员会委员候选人;

(三)授权董事会办理本员工持股计划所涉及的证券、资金账户相关手续以及股票的购买、过户、登记、锁定、解锁以及分配等全部事宜;

(四)授权董事会拟定、签署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相关协议文件;

(五)授权董事会按照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约定取消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资格、增加持有人、办理已身故持有人的继承事宜,并同意董事会将该等事宜授权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照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约定办理;

(六)授权董事会对参加对象放弃认购的份额进行重新分配或计入预留份额,确定预留份额分配及考核方案,确定因个人考核未达标及个人异动等原因而收回的份额等的分配方案,并同意董事会将前述份额的分配方案授权管理委员会按照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约定办理,若前述份额分配对象涉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则由董事会审议分配方案;

(七)授权董事会对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延长和提前终止做出决定,并办理本持股计划终止后的清算事宜;

(八)本员工持股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若在实施期限内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发生变化的,授权董事会按照新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对本员工持股计划作出相应调整;

(九)授权董事会对本员工持股计划作出解释;

(十)授权董事会办理本员工持股计划所需的其他必要事宜,但有关文件明确规定需由股东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上述授权自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计划实施完毕之日内有效。上述授权事项,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本员工持股计划或《公司章程》有明确规定需由董事会决议通过的事项外,其他事项可由董事长或其授权的适当人士代表董事会直接行使。

四、风险防范及隔离措施

(一)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独立于公司的固有资产。公司不得侵占、挪用本员工持股计划资产或以其他任何形式将本员工持股计划资产与公司固有资产混同。

(二)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方案以及相应的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对管理委员会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明确的约定,风险防范和隔离措施充分。管理委员会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计划草案的规定,管理员工持股计划资产,并维护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安全,避免产生公司其他股东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之间潜在的利益冲突。

(三)存续期内,持有人会议可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为本员工持股计划提供管理、咨询等服务。

第七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构成及权益分配

一、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构成

(一)公司股票对应的权益;

(二)现金存款和银行利息;

(三)员工持股计划其他投资所形成的资产。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独立于公司的固有资产,公司不得将本员工持股计划资产归入其固有财产。因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本员工持股计划资产。

二、员工持股计划的权益分配

(一)在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除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或经管理委员会同意,持有人所持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不得转让、担保或作其他类似处置。未经同意擅自做出上述处置的,该处置行为无效。

(二)在锁定期内,持有人不得要求对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权益进行分配。

(三)在锁定期内,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时,本员工持股计划因持有公司股份而新取得的股份一并锁定,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票的解锁期与相对应股票相同。

(四)锁定期届满后,由管理委员会在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间择机出售相应已解锁份额对应的标的股票,并按持有人所持本员工持股计划已解锁份额的比例进行分配;或者由管理委员会向登记结算公司提出申请,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将持有人已解锁份额对应的标的股票过户至持有人个人账户,由个人自行处置。如受法律法规限制无法过户至个人账户的,由管理委员会统一变现该部分资产,并按持有人所持相应份额的比例分配给持有人。如存在剩余未分配标的股票及其对应的分红(如有),由管理委员会在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届满前确定处置方式。

(五)在存续期内,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标的股票交易出售取得现金、公司派息或有取得其他可分配的收益时,由管理委员会决定是否对本员工持股计划所对应的收益进行分配,如决定分配,由管理委员会在依法扣除相关税费后,按照持有人所持份额进行分配。

(六)当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届满或提前终止时,由管理委员会根据持有人会议的授权在届满或终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清算,并在依法扣除相关税费后,按持有人持有本计划份额的比例进行分配。

(七)如发生其他未约定事项,持有人所持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的处置方式由持有人会议确定。

第八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及持有人权益的处置

一、公司发生实际控制权变更、合并、分立

若因任何原因导致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或发生合并、分立等情形,本员工持股计划是否变更或终止,由公司董事会另行决议。

二、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

在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内,本计划的变更包括但不限于持有人出资方式、持有人获取股票的方式、持有人确定依据、存续期延长等事项须经全体持有人所持2/3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三、员工持股计划的终止

(一)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满且未展期的,自行终止。

(二)本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届满后,若本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标的股票全部出售或过户至本计划份额持有人,且按规定清算、分配完毕的,经持有人会议审议通过,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可提前终止。

(三)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前1个月,或因公司股票停牌、窗口期较短等情形导致本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标的股票无法在存续期届满前全部出售或过户至本计划份额持有人时,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2/3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限可以延长,延长期届满后本持股计划自行终止。

四、员工持股计划的清算与分配

(一)在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本计划所持标的股票交易出售取得现金或有其他可分配的收益时,本计划每个会计年度均可进行分配,管理委员会在依法扣除相关税费及计划应付款项后按照持有人所持本计划份额的比例进行分配。

(二)管理委员会应于本员工持股计划终止日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清算,并按持有人所持本计划份额的比例进行权益分配。

五、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标的股票对应权利的情况及持有人对该股份权益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安排

(一)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仅按其实际持有的份额享有本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标的股票的分红权、投资收益权等资产收益权,自愿放弃因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而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提案权、表决权及除资产收益权外的其他股东权利。

(二)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仅按其实际持有的份额享有本计划所持标的股票的资产收益权,除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外,其他持有人自愿将其通过本计划所持标的股票的提案权、表决权及除资产收益权外的其他股东权利委托给管理委员会,由管理委员会代为行使。

(三)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管理委员会根据持有人会议授权代表本计划行使本计划所持标的股票对应的股东权利,包括上市公司股东会的出席、提案、表决等的安排,以及参与现金分红、债券兑息、送股、转增股份、配股和配售债券等的安排。

(四)在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除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或经持有人会议同意外,持有人所持本计划份额不得擅自退出、转让或用于抵押、质押、担保、偿还债务或作其他类似处置。未经同意擅自做出上述处置的,该处置行为无效。

(五)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公司以配股、增发、可转债等方式融资时,由管理委员会商议是否参与及参与融资的具体方案,并提交持有人会议审议,经持有人会议审议通过且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六、持有人权益处置

(一)发生如下情形之一的,管理委员会有权取消该持有人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格,其已解锁的份额对应的标的股票由管理委员会择机出售并清算、分配收益或过户至持有人证券账户名下;其尚未解锁的份额强制收回并由管理委员会指定符合条件的员工进行受让,受让金额为持有人原始出资金额加上利息之和(利息=原始出资金额*资金实际占用天数/365*出资当年的3年期中国人民银行存款年化利率),并由管理委员会将前述受让金额返还给持有人;未能确定受让人的,该份额对应的标的股票由管理委员会在标的股票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12个月后择机出售,出售后由管理委员会按照当期未解锁份额对应标的股票的实际出售金额与持有人原始出资金额加上利息之和的孰低值返还持有人(利息=原始出资金额*资金实际占用天数/365*出资当年的3年期中国人民银行存款年化利率),如返还持有人后仍存在收益,则收益归属于公司:

1、持有人担任独立董事或其他不能参与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的人员;

2、持有人与公司的劳动关系或聘用关系终止的,包括持有人主动离职、劳动或聘用合同到期且不再续约的、持有人因公司裁员等原因被动离职、因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规章制度等行为而被公司解除劳动或聘用关系的;

3、持有人非因工伤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

4、持有人非因工伤身故的;

5、持有人在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任职的,若公司失去对该控股子公司控制权,且该持有人未留在公司或公司其他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任职的;

6、其他经管理委员会会议认定为对公司有重大负面影响或不适合参与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二)发生如下情形之一的,持有人所持有的权益不做变更,持有人的个人考核根据最新岗位的考核标准执行:

1、存续期内,因公司工作需要,持有人发生职务变更但仍符合本员工持股计划参与条件的;

2、存续期内,持有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后与公司签订返聘协议并在公司继续任职的;

3、存续期内,持有人在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任职的,若公司失去对该控股子公司控制权,但该持有人仍留在公司或公司其他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任职的。

(三)存续期内,因持有人不胜任工作岗位或绩效不佳等原因导致持有人发生职务变更的,管理委员会有权根据持有人的最新岗位决定持有人是否可以继续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是否需要调整持有人的份额,持有人的个人考核根据最新岗位的考核标准执行;其调减的份额(如有)强制收回并由管理委员会指定符合条件的员工进行受让,受让金额为持有人原始出资金额加上利息之和(利息=原始出资金额*资金实际占用天数/365*出资当年的3年期中国人民银行存款年化利率),并由管理委员会将前述受让金额返还给持有人;未能确定受让人的,该份额对应的标的股票由管理委员会在标的股票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12个月后择机出售,出售后由管理委员会按照对应标的股票的实际出售金额与持有人原始出资金额加上利息之和的孰低值返还持有人(利息=原始出资金额*资金实际占用天数/365*出资当年的3年期中国人民银行存款年化利率),如返还持有人后仍存在收益,则收益归属于公司。

(四)发生如下情形之一的,持有人所持有的权益不做变更,完全按照情形发生前的程序进行:

1、存续期内,持有人因工伤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解锁条件,且其对应个人层面解锁比例为100%;持有人在离职前需缴纳完毕已解锁份额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相关税费(如有),并应在其后每次解锁时按照相关要求缴纳当期解锁份额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相关税费(如有);

2、存续期内,持有人因工伤身故的,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解锁条件,且其对应个人层面解锁比例为100%,其持有的权益不作变更且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继承,该等继承人不受本员工持股计划对持有人资格的限制。继承人在继承前需缴纳完毕已解锁份额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相关税费(如有),并应在其后每次解锁时按照相关要求缴纳当期解锁份额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相关税费(如有);

3、持有人退休离职的,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解锁条件,且其对应个人层面解锁比例为100%;持有人在离职前需缴纳完毕已解锁份额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相关税费(如有),并应在其后每次解锁时按照相关要求缴纳当期解锁份额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相关税费(如有)。

(五)存续期内,若发生以上条款未详细约定之情形,可能需持有人变更其依本计划获得的份额及份额权益的,由管理委员会另行决议。

第九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会计处理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一一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完成等待期内的服务或达到规定业绩条件才可行权的换取职工服务的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应当以对可行权权益工具数量的最佳估计为基础,按照权益工具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假设公司于2025年9月召开股东会审议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而后公司通过非交易过户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将公司股票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所持有的公司股票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以董事会审议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当日收盘价(58.85元/股)预测算,公司应确认的首次授予部分的股份支付费用为6,961.57万元,预计摊销情况测算如下:

注: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在不考虑本员工持股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影响情况下,本计划股份支付费用的摊销对锁定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若考虑本员工持股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有效地激发公司员工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并促进公司积极稳健可持续发展。

上述测算未包含本员工持股计划的预留份额,预留份额授予时将产生额外的股份支付费用。

第十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关联关系及一致行动关系

一、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拟包括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公司部分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上人员及其关联方与本员工持股计划存在关联关系,在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本员工持股计划相关提案时相关人员应回避表决。除上述人员外,本员工持股计划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

二、本员工持股计划未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签署一致行动协议或存在一致行动的相关安排,且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放弃因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而间接持有公司股票对应的股东会的提案权及表决权。

三、持有人会议为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最高权利管理机构,由持有人会议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管理委员会作为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机构,负责对本员工持股计划进行日常管理工作、权益处置等具体工作,并代表本员工持股计划行使股东权利。

四、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相对分散,且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自愿放弃其在持有人会议的提案权、表决权,且已承诺不担任管理委员会任何职务。

综上所述,本员工持股计划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

第十一章 其他重要事项

一、公司董事会与股东会审议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不意味着持有人享有继续在公司(含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服务的权利,不构成公司(含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员工聘用期限的承诺,公司(含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持有人的劳动关系或聘用关系仍按公司(含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持有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执行。

二、公司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财务、会计处理及税收等事项,按有关财务制度、会计准则、税务制度的规定执行;持有人参与本计划所产生的税负按有关税务制度规定执行,由持有人承担。

三、本员工持股计划不存在第三方为员工参加本计划提供奖励、补贴、兜底等安排。

四、本计划草案中所称“以上”均含本数,“超过”均不含本数。

五、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海南金盘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