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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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726 900937 证券简称:华电能源 华电B股 公告编号:2025-022
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中国华电集团
财务有限公司续签《金融服务协议》
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交易内容: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与中国华电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电财务公司”)续签《金融服务协议》。根据《金融服务协议》相关条款,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在华电财务公司的每日最高存款余额合计不超过90亿元,综合授信业务年度授信金额不超过90亿元。
● 华电财务公司是公司关联法人,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但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 本次关联交易事项严格遵循自愿、平等的原则,关联交易定价公正、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未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等无不利影响,亦不影响公司独立性。
● 本次交易已经公司第十一届十八次董事会、十一届十一次监事会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关联监事均回避表决。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关联交易概述
为满足公司业务发展需要,公司拟与华电财务公司续签《金融服务协议》,由华电财务公司向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提供一系列金融服务,包括存款服务业务、结算服务业务、综合授信业务、其他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的金融服务业务。
因华电财务公司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公司4名关联方董事回避了该项议案的表决,其他5名非关联方董事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了该议案。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次关联交易事项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华电财务公司成立于1988年5月10日,是一家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全国性非银行类金融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110000117783037M,注册地点及主要办公地点为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内大街2号楼西楼10层,法定代表人为李文峰,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5.41亿元。主要经营业务包括:(一)吸收成员单位存款;(二)办理成员单位贷款;(三)办理成员单位票据贴现;(四)办理成员单位资金结算与收付;(五)提供成员单位委托贷款、债券承销、非融资性保函、财务顾问、信用鉴证及咨询代理业务;(六)从事同业拆借;(七)办理成员单位票据承兑;(八)办理成员单位产品买方信贷和消费信贷;(九)从事固定收益类有价证券投资;(十)对金融机构的股权投资。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华电财务公司经审计的资产总额为505.02亿元,负债总额为374.70亿元,所有者权益为130.32亿元,资本充足率为13.55%;2024年营业收入11.99 亿元,其中利息收入11.72 亿元;营业成本2.19亿元;利润总额15.22亿元,税后净利润6.21亿元。
截至2025年6月30日,华电财务公司未经审计的资产总额为521.79亿元,负债总额为386.19亿元,所有者权益为135.6亿元,资本充足率为13.55%。2025年上半年,华电财务公司实现营业收入5.46亿元,其中利息净收入4.72亿元;营业成本0.69亿元;投资收益2.26亿元;利润总额7.14亿元,净利润5.28亿元。
华电财务公司主要业务最近三年发展稳健,经营状况良好。除双方签署的《金融服务协议》,华电财务公司与本公司之间不存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的其他关系。华电财务公司不是失信被执行人,生产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良好,能够履行与公司达成的各项协议,不存在履约风险。
三、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和定价依据
1.合同方:
甲方: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中国华电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2.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金融服务业务
1.在乙方获得国家金融监管总局有关批复的前提下,乙方同意按甲方要求或指示向甲方或甲方的控股子公司提供以下金融服务业务,具体有:
(1)存款服务业务;
(2)结算服务业务;
(3)综合授信服务业务;
(4)其他经国家金融监管总局批准的金融服务业务。
2.乙方向甲方提供本条第一款所约定的服务前(存款和结算服务业务除外),甲乙双方需签订单独的服务协议,就相关服务内容做具体约定。
(二)存款服务业务
乙方在为甲方或甲方的控股子公司提供上述金融服务业务的同时,必须遵守以下原则:
1.甲方或甲方的控股子公司在乙方开立存款账户,并本着存取自由的原则,将资金存入在乙方开立的存款账户,存款形式可以是活期存款、定期存款、通知存款、协定存款等;
2.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浮息存款利率区间内,且经参考工农中建四大银行公布的存款基准利率,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存款利率不得低于工农中建四大银行所提供的同等存款利率均值且不低于乙方吸收中国华电集团内其他成员单位活期存款所确定的利率;
3.双方出于财务控制和交易合理性方面的考虑,对于双方进行的存款服务交易金额做出相应限制,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及其控股子公司在乙方的每日最高存款余额合计不超过90亿元。
(三)结算服务业务
1.乙方根据甲方及甲方控股子公司指令提供付款服务和收款服务,以及其他与结算业务相关的辅助服务;
2.乙方应确保资金结算网络安全运行,保障资金安全,控制资产负债风险,满足甲方及其控股子公司支付需求;
3.乙方为甲方提供的结算业务包括但不限于甲方资金的集中结算业务管理;
4.除由中国人民银行收取的结算手续费外,乙方均免费为甲方提供各类结算业务。
(四)综合授信业务
1.通过甲乙双方的通力合作,乙方可为甲方定期提供综合授信业务,年授信金额不超过90亿元人民币。授信的期限、范围、项目、金额以及抵质押担保情况,由乙方做一揽子审批;
2.甲方在综合授信范围之内信用需求,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乙方信贷管理部规定的前提下,乙方保证履行承诺,并提供高效、优质的服务;
3.甲方或甲方的控股子公司在乙方的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和乙方相关管理办法执行,在签订每笔贷款合同时,双方依据当期适用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进行协商,对贷款执行利率可做适当调整,同时不高于同期国内主要商业银行同档次的贷款利率;
4.除存款和贷款外的其他各项金融服务,应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收费标准按照不高于市场公允价格,同时应不高于国内其他金融机构同等业务费用水平;
5.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乙方根据甲方经营和发展需要,为甲方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综合授信服务,甲方及其控股子公司可以使用乙方提供的综合授信额度办理贷款、票据承兑、票据贴现、非融资性担保、担保及其他形式的资金融通业务,乙方将在自身资金能力范围内尽量优先满足甲方及其控股子公司需求。
(五)其他金融服务
1.乙方将按甲方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指示及要求,向其提供经营范围内经金融监管总局批准可以开展的其他金融服务,乙方向甲方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其他金融服务前,双方需进行磋商及订立独立的协议;
2.乙方就提供其他金融服务所收取的费用,不高于国内主要金融机构就同类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六)责任义务
1.乙方是经金融监管总局批准成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根据《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负责为中国华电集团内各成员公司办理经金融监管总局批准的业务;
2.甲、乙方通过签订本协议,乙方为甲方提供办理存款、授信、结算及其它金融服务,有利于甲方及甲方的控股子公司加强资金管理与控制,降低和规避经营风险;有利于甲方及甲方的控股子公司减少资金在途时间,加速资金周转,节约交易成本和费用;同时,可为甲方及甲方的控股子公司提供多方面、多品种的金融服务,符合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3.乙方向甲方提供的结算服务,须在保证甲方对资金的所有权、使用权和受益权不受任何影响的情况下进行;如乙方出现支付困难等情况,根据《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乙方母公司有义务增加相应资本金等必要行动,包括负责组织清算等,以保证甲方的利益。因此造成甲方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全部损失均有乙方承担;
4.本协议生效后,甲乙双方均应履行本协议所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所约定义务的,应根据法律的规定和本协议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5.乙方在为甲方提供各项业务服务时,有义务保证甲方在乙方资金的安全和使用,如因乙方原因发生资金损失情况,甲方有权利单方终止本协议;
6.乙方应配合甲方根据上市公司监管规则、上市公司关联交易信息披露、风险控制等相关要求,向甲方提供相关财务状况、内部控制等必要的文件资料,同时甲方应根据乙方要求向乙方提供信贷监管等相关材料;
7.本协议由甲乙双方共同制定,对双方具有同等约束力,必须经双方书面确认,才可对本协议进行修改。
(七)争议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若发生争议,首先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以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协议的生效、变更和解除
1.本协议须经订约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且按照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经甲方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于本协议生效之日,双方签署的原《金融服务协议》自动终止;
2.本协议有效期三年,自2025年12月1日起至2028年11月30日止;
3.本协议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可以变更和解除,在达成书面协议以前,本协议条款仍然有效;
4.本协议部分条款无效或者不可执行的,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
(九)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应依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乙方的违约责任包括对甲方相关控股子公司的违约。甲方的违约责任,也包括甲方相关控股子公司对乙方的违约。
四、风险控制措施
公司定期取得并审阅华电财务公司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在内的定期财务报告。发生存款业务期间,取得并审阅华电财务公司经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报告,评估华电财务公司的业务与财务风险,出具风险评估报告,报公司董事会审议。华电财务公司处于正常经营状态下,公司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华电财务公司的资产负债、头寸状况以及本公司在华电财务公司的存款时点数。若发现华电财务公司资金状况发生异常,公司将随时向董事会报告并启动风险处置预案。
五、本次关联交易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华电财务公司向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的存贷款利率等于或优于国内主要商业银行提供的存贷款利率;提供的各项服务收费不高于国内其他金融机构同等业务费用水平;在授信额度期限内,公司可以随借随还,方便快捷。本次关联交易有利于公司开拓融资渠道,增加融资方式,提高资金结算效率,本次关联交易事项 严格遵循自愿、平等的原则,关联交易定价公正、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未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等无不利影响,亦不影响公司独立性。
六、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情况
截至2025年6月30日,公司在华电财务公司的存款余额为22.62亿元,在华电财务公司的贷款余额 11.61亿元,公司综合授信额度30亿元。
七、关联交易履行的审议程序
(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5年8月27日召开董事会2025年第二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中国华电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续签〈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审计委员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5年8月27日召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5年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中国华电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续签〈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委员李红淑已回避表决,其余非关联委员以同意票2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全票通过了该议案。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三)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5年8月28日召开十一届十八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中国华电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续签〈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董事李红淑、李瑞光、刘强、朱凤娥已回避表决,其余非关联董事以同意票5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全票通过了该议案。
(四)监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5年8月28日召开十一届十一次监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中国华电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续签〈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监事宋志强回避表决。
特此公告。
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8月29日
证券代码:600726 900937 证券简称:华电能源 华电B股 公告编号:2025-023
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2025年申请注册并发行
超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8月28日召开十一届十八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申请注册并发行超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的议案》。为进一步拓宽公司融资渠道,优化债务结构,降低融资成本,保障公司发展和经营资金需要,公司拟向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申请注册并发行金额不超过12亿元的超短期融资券和不超过8亿元的中期票据,合计不超过20亿元。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超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的发行方案
1.注册额度
拟注册发行超短期融资券规模不超过12亿元,中期票据规模不超过8亿元,合计不超过20亿元。
2.发行期限和方式
注册额度有效期两年(有效期以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出具的《接受注册通知书》为准)。注册成功后,根据公司实际资金需求情况择机发行,其中:超短期融资券每期发行期限不超过270天,中期票据每期发行期限不超过5年。
3.发行利率
根据公司信用评级情况、发行期间市场利率水平等因素确定。
4.发行对象
面向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购买者除外)。
5.募集资金用途
(1)超短期融资券可用于补充公司营运资金、偿还金融机构贷款及其他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用途。
(2)中期票据在超短期融资券资金用途基础上还可用于补充项目建设资金,但不可用于向项目投放资本金。
二、本次注册发行的授权事项
为高效、有序地完成本次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的注册发行工作,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将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由董事会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及其授权人士根据市场情况及公司资金需求,在确保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上述注册发行额度和融资工具品种内,决定并办理与发行上述融资品种相关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1.决定相关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的具体事宜,制订和实施发行的具体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发行时间、发行品种、发行数量(规模)、发行对象、发行期限、发行利率(利率确定方式)、募集资金用途、担保方式(增信措施)及偿债保证措施、承销方式、以及续期和递延支付利息、赎回、回售等具体条款。
2.聘请为本次发行提供服务的承销机构和其他中介机构。
3.在上述授权范围内,批准签署承销协议、募集说明书等有关申报和发行所需文件、协议等。代表公司向相关监管机构申请办理注册和发行的审批事宜和进行适当的信息披露。
4.如监管政策或市场条件发生变化,除涉及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必须由公司股东大会重新表决的事项外,可对本次发行的具体方案等相关事项进行相应调整,或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继续进行本次注册发行工作。
5.决定/办理其他与发行相关的任何具体事宜。
6.上述授权有效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在超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注册及存续有效期内持续有效。
三、审批程序及风险提示
本次申请注册并发行超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事项已经公司十一届十八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经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注册后实施,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披露上述事项相关进展情况。
特此公告。
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8月29日
证券代码:600726 900937 证券简称:华电能源 华电B股 公告编号:2025-028
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更换公司董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根据工作需要,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查,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8月28日召开十一届十八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更换公司董事的议案》,同意提名郑钢先生为公司董事候选人,同时李瑞光先生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委员职务。
本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董事离任情况
(一)董事离任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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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董事离任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更换董事事宜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本次更换董事事项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李瑞光先生不存在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事项之前,郑刚先生将继续履行公司董事及战略委员会委员的职责。
李瑞光先生在任职期间恪尽职守、勤勉尽责,为公司持续、稳定经营和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公司及公司董事会对李瑞光先生在任期间的工作给予充分肯定,对其作出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二、提名补董事候选人情况
根据工作需要,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查,公司于2025年8月28日召开十一届十八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更换公司董事的议案》,董事会同意提名郑钢先生(简历附后)为公司十一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十一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董事会同意郑刚先生担任公司十一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调整后的战略委员会由郎国民、朱凤娥、郑刚、魏宁、曹玉昆五名董事组成,郎国民为主任委员。
特此公告。
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8月29日
附件:
郑钢先生个人简历
郑钢先生,1971年出生,研究生经济学博士,曾任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电力处处长,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总经理、党委副书记,华电甘肃能源有限公司(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总经理、党委副书记,董事长、党委书记,现任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直属单位专职董事。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郑钢先生未持有公司股票,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中不得被提名董事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形,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条件。
证券代码:600726 900937 证券简称:华电能源 华电B股 公告编号:2025-020
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十一届十八次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8月18日以电子邮件和书面方式发出召开十一届十八次董事会的通知,会议于2025年8月28日在公司八楼会议室采用现场会议和视频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董事9人,其中现场参会董事6人,董事李瑞光、刘强以视频方式参会表决。独立董事马雷因工作安排无法出席本次会议,授权委托独立董事曹玉昆代为行使表决权。公司董事长郎国民主持会议,公司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决议有效。会议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附件并取消监事会的议案
本议案获同意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具体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附件并取消监事会的公告》。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2025年半年度报告及报告摘要的议案
本议案获同意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并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具体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公司2025年半年度报告》《公司2025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三、关于更换公司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获同意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根据工作需要,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查,同意提名郑刚(简历见附件)为公司十一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十一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董事会同意郑刚担任公司十一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同时李瑞光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委员职务。
具体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关于更换公司董事的公告》。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编制《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中国华电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的风险持续评估报告》的议案
本议案获同意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并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具体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中国华电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的风险持续评估报告》。
五、关于公司与中国华电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续签《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议案获同意票5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关联董事李红淑、李瑞光、刘强、朱凤娥已回避表决。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并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尚需提交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关于与中国华电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续签〈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六、关于公司2025年申请注册并发行超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的议案
本议案获同意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具体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关于公司2025年申请注册并发行超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的公告》。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全资子公司办理融资租赁业务的议案
本议案获同意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具体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关于全资子公司办理融资租赁业务的公告》。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向控股子公司提供委托贷款的议案
本议案获同意票5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关联董事李红淑、李瑞光、刘强、朱凤娥已回避表决。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并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尚需提交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关于向控股子公司提供委托贷款的公告》。
九、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议案
公司定于2025年9月23日召开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本议案获同意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具体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特此公告。
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8月29日
附件:
郑钢先生简历
郑钢先生,1971年出生,研究生经济学博士,曾任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电力处处长,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总经理、党委副书记,华电甘肃能源有限公司(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总经理、党委副书记,董事长、党委书记,现任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直属单位专职董事。
截至目前,郑钢先生未持有公司股票,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中不得被提名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证券代码:600726 900937 证券简称:华电能源 华电B股 公告编号:2025-024
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办理融资租赁业务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交易内容:根据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年度投资计划和实际经营需要,为了拓宽融资渠道,优化融资结构,公司拟以全资子公司华电(哈尔滨)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哈尔滨新能源公司”)、华电黑河孙吴县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孙吴新能源公司”)和华电能源汤原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汤原新能源公司”)部分新购设备资产与融资租赁公司开展直接融资租赁或直租融资租赁保理等业务,租赁期限不超过15年,金额不高于8.72亿元,其中:哈尔滨新能源公司不高于3.5亿元;孙吴新能源公司不高于1.67亿元;汤原新能源公司不高于3.55亿元,最终均以实际投放金额为准。
● 本次办理融资租赁业务不涉及关联交易。
● 本次交易已经公司十一届十八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概述
根据公司年度投资计划和实际经营需要,公司拟向全资子公司哈尔滨新能源公司、孙吴新能源公司和汤原新能源公司投资建设风电项目。为拓宽融资渠道,优化融资结构,以全资子公司部分新购设备资产开展直接融资租赁或直租融资租赁保理等融资租赁业务,租赁期限不超过15年,金额不超过8.72亿元。
本次融资租赁事项相关合同尚未签署,合同相关额度、租赁利率、租金及支付方式等具体内容最终以实际签署的合同为准。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组织实施并签署相关协议。
二、融资租赁具体方案
(一)融资租赁合同主要内容
1.华电(哈尔滨)新能源有限公司
(1)出租人:在实际融资过程中,选择具备融资租赁业务资质、不是失信被执行人、对公司支持力度大且报价最低的融资租赁公司;
(2)承租人:华电(哈尔滨)新能源有限公司;
(3)租赁方式:直接融资租赁或直租融资租赁保理;
(4)租赁设备:该公司拟购入的风力发电机组及相关设备;
(5)融资租赁金额:不超过3.5亿元,最终以实际投放金额为准;
(6)设备场所:租赁物件实际使用场地;
(7)租赁期限:不超过15年,自起租日开始计算;
(8)租赁利率:直接融资租赁综合融资成本不高于2.75%、直租融资租赁保理综合融资成本不高于2.68%,其中:手续费率不高于1%;
(9)担保方式:无;
(10)支付方式:宽限期内按季付息,不还本金,宽限期后按等额本息方式还款。
2.华电黑河孙吴县新能源有限公司
(1)出租人:在实际融资过程中,选择具备融资租赁业务资质、不是失信被执行人、对公司支持力度大且报价最低的融资租赁公司;
(2)承租人:华电黑河孙吴县新能源有限公司;
(3)租赁方式:直接融资租赁或直租融资租赁保理;
(4)租赁设备:该公司拟购入的风力发电机组及相关设备;
(5)融资租赁金额:不超过1.67亿元,最终以实际投放金额为准;
(6)设备场所:租赁物件实际使用场地;
(7)租赁期限:不超过15年,自起租日开始计算;
(8)租赁利率:直接融资租赁综合融资成本不高于2.75%、直租融资租赁保理综合融资成本不高于2.68%,其中:手续费率不高于1%;
(9)担保方式:无;
(10)支付方式:宽限期内按季付息,不还本金,宽限期后按等额本息方式还款。
3.华电能源汤原新能源有限公司
(1)出租人:在实际融资过程中,选择具备融资租赁业务资质、不是失信被执行人、对公司支持力度大且报价最低的融资租赁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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