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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

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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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瑞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08-2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调整后: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考核年度为2025-2026年两个会计年度,分年度进行业绩考核并归属,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以2024年为基准年度,对各考核年度的净利润增长率、扣非净利润增长率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指标每年完成情况确定公司层面归属比例。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注:1、各考核年度净利润增长率=(各考核年度净利润÷2024年净利润-1)×100%

2、各考核年度扣非净利润增长率=(各考核年度扣非净利润÷2024年扣非净利润-1)×100%

3、“净利润”指标计算以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并剔除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若有)所涉及的股份支付费用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4、“扣非净利润”指标计算以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并剔除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若有)所涉及的股份支付费用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若预留限制性股票在公司2025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前授予,则预留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同首次授予一致。若预留限制性股票在公司2025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后授予,则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安排具体如下:

注:1、各考核年度净利润增长率=(各考核年度净利润÷2024年净利润-1)×100%

2、各考核年度扣非净利润增长率=(各考核年度扣非净利润÷2024年扣非净利润-1)×100%

3、“净利润”指标计算以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并剔除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若有)所涉及的股份支付费用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4、“扣非净利润”指标计算以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并剔除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若有)所涉及的股份支付费用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若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即A<An或B<Bn),则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针对上述调整内容,公司相应修订《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中的“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的相关内容,除上述调整内容外,相关文件的其他内容不变。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调整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业绩考核指标,是公司根据目前客观环境及实际情况采取的应对措施,有利于充分调动公司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的积极性,不会影响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

公司本次调整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业绩考核指标并相应修订《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中的“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的相关内容,是公司根据目前客观环境及实际情况采取的应对措施,调整后的业绩考核指标能够进一步发挥激励作用,鼓舞团队士气,激发激励对象的积极性,有利于公司长期稳定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表决程序及过程合法合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综上所述,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一致同意公司对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业绩考核指标进行调整并同步修订相关文件,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五、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董事会调整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业绩考核指标事项的程序和决策合法、有效;调整后的业绩指标能够客观反映公司经营环境的变化和经营成果,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不利影响,亦不会影响激励对象的勤勉尽职,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所述,监事会同意本激励计划对业绩考核指标的调整,并同意相应修订《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中的“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的相关内容。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六、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调整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广州瑞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调整事项尚需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

特此公告。

广州瑞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8月29日

证券代码:688090 证券简称:瑞松科技 公告编号:2025-057

广州瑞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

及部分公司治理相关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广州瑞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8月28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和《关于修订部分公司治理相关制度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取消监事会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中国证监会《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将不再设置监事会与监事,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同时对《广州瑞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等与监事或监事会有关的内部制度相应废止,对《广州瑞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广州瑞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中相关条款亦作出相应修订。

在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取消监事会设置事项前,公司第四届监事会仍将严格按照《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勤勉尽责履行监督职能,继续对公司经营、公司财务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二、修订《公司章程》情况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及经营发展需要,公司拟对《公司章程》相关内容进行修订。

因本次修订所涉及的条目较多,本次对《公司章程》及附件中关于原监事会行使的职权统一修改为由审计委员会行使,整体删除原《公司章程》中“监事”“监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主席”的表述并部分修改为审计委员会成员、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召集人,相关章节、条款及交叉引用所涉及的序号根据上述内容做相应调整,在不涉及其他修订的前提下,不再逐项列示。

具体修订内容对照如下:

本次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并将提请股东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工商登记变更、章程备案等相关事宜,本次变更及修订最终情况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为准。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同步披露。

三、制定、修订及作废公司治理相关制度情况

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更好地促进公司规范运作,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制定、修订及作废了以下制度:

上述基本制度的制定、废除、修订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其中第1、2、3、4、5、6、7、16项制度尚需提交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细则》《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细则》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同步披露。

特此公告。

广州瑞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8月29日

(上接52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