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9版 信息披露  查看版面PDF

2025年

8月30日

查看其他日期

四川汇宇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2025-08-30 来源:上海证券报

公司代码:688553 公司简称:汇宇制药

第一节 重要提示

1.1本半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半年度报告全文,为全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www.sse.com.cn网站仔细阅读半年度报告全文。

1.2重大风险提示

在2023至2025年以至未来几年国家集采常态化的情况下,公司产品,包括已上市和未来取得上市资格的产品,面临在国家不同批次集采中首批次中标和多轮次续标中销售价格下降、中选区域减少导致的单产品销售收入降低的风险,进而导致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大幅下降或大幅波动的风险。

公司其他重大风险,请参见在本报告中详细描述在经营过程中可能存在的相关风险及应对措施,具体内容详见本报告第三节“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之四、风险因素”。

1.3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半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4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1.5本半年度报告未经审计。

1.6董事会决议通过的本报告期利润分配预案或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不适用。

1.7是否存在公司治理特殊安排等重要事项

√适用 □不适用

公司治理特殊安排情况:

√本公司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

(一)特别表决权设置情况

1、特别表决权设置基本情况

2020年5月27日,公司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四川汇宇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设置特别表决权股份的方案〉的议案》《关于修改后的〈四川汇宇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对《公司章程》进行了修改,完成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设置。

2020年5月28日,公司在内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完成设置特别表决权的《公司章程》的备案登记。根据特别表决权设置安排,设置特别表决权A类股份的数量为80,466,766股,均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丁兆持有,公司剩余股份均为B类股份。实际控制人丁兆持有的特别表决权股份每股拥有的表决权数量为其他股东所持有的普通股份每股拥有的表决权的5倍。丁兆对公司的经营管理以及对需要股东大会决议的事项具有绝对控制权。

2、特别表决权安排的运行期限

2020年5月27日,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同意设置特别表决权。特别表决权设立至今,公司运行正常,公司特别表决权设置将持续、长期运行。

3、持有人资格

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应当为对公司发展或者业务增长等作出重大贡献,并且在公司上市前及上市后持续担任公司董事的人员或者该等人员实际控制的持股主体。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合计应当达到公司全部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10%以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丁兆符合上述要求。

4、特别表决权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数量与普通股股份拥有表决权数量的比例安排

根据设置特别表决权后的《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股份分为特别表决权股份(称为“A类股份”)和普通股份(称为“B类股份”),除股东大会特定事项的表决中每份A类股份享有的表决权数量应当与每份B类股份的表决权数量相同以外,每份A类股份享有的表决权数量为每份B类股份的表决权数量的五倍,每份A类股份的表决权数量相同。

公司初始设置特别表决权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丁兆持有公司股份114,066,766股,其中80,466,766股为特别表决权股份,33,600,000股为普通股份,其余股东所持股份均为普通股份。除公司章程约定的特别事项外,公司股东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行使表决权时,每一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表决权数量为五票,而每一普通股份的表决权数量为一票。

公司初始设置特别表决权股份的数量为80,466,766股A类股份,均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丁兆先生持有,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19.00%,表决权数量为402,333,830,占公司全部表决权数量的53.97%。扣除A类股份后,公司剩余343,133,234股为B类股份。

2024年,公司实施股份回购后,特别表决权的比例届时会相应提高。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需将相应数量特别表决权股份转换为普通股份,以保证特别表决权比例不高于原有水平。截至2025年6月30日,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登记,累计将丁兆先生持有的406,491股A类股份转换为B类股份;转换后丁兆先生持有的特别表决权比例与转换前一致,仍为53.97%。

5、持有人所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能够参与表决的股东大会事项范围

根据《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行使表决权时,每一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表决权数量为五票,而每一普通股份的表决权数量为一票。仅当股东对下列事项行使表决权时,每一特别表决权股份享有的表决权数量与每一普通股份的表决权数量均为一票:

(1)对公司章程作出修改;

(2)改变特别表决权股份享有的表决权数量;

(3)聘请或者解聘独立董事;

(4)聘请或者解聘为公司定期报告出具审计意见的会计师事务所;

(5)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股东大会对前述第二项作出决议时,应当经过不低于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但根据《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将相应数量特别表决权股份转换为普通股份的除外。

(二)特别表决权对股东大会议案的影响及对中小股东权益可能的影响

特别表决权机制下,实际控制人能够决定发行人股东大会的普通决议,对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也能起到类似的决定性作用,限制了除实际控制人外的其他股东通过股东大会对发行人重大决策的影响。在特殊情况下,实际控制人的利益可能与公司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不一致,存在损害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可能。

(三)防范特别表决权滥用及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的具体措施

1、中小股东具有股东大会临时会议召集权和提案权

《公司章程》赋予公司中小股东参与公司治理和重大决策的权利。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

2、监事会监督特别表决权机制运作情况

公司监事会将积极履行自身职责,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在年度报告中,就下列事项出具专项意见:

(1)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是否持续符合《公司章程》的要求;

(2)特别表决权股份是否出现《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转换为普通股份情形并及时转换为普通股份;

(3)公司特别表决权比例是否持续符合《公司章程》、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4)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是否存在滥用特别表决权或者其他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情形;

(5)公司及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遵守《公司章程》、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中有关特别表决权的其他规定的情况。

3、独立董事监督公司规范治理情况

公司设置了三名独立董事,并制定了《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赋予独立董事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等特殊职权,并且在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重大关联交易、对外担保等事项时出具独立意见,上述工作机制有利于独立董事监督公司的规范运作。同时,公司股东大会任免、解聘独立董事时,特别表决权股份表决权数量与普通股份相同,有利于强化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重要作用。

4、公司制定股东回报规划方案

公司于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坚持现金分红优先的基本原则。在公司实现盈利、不存在未弥补亏损、有足够现金实施现金分红且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况下,公司将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公司每年以现金分红形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或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5、强化信息披露管理工作

针对特别表决权机制安排,公司将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在定期报告中披露该等安排在报告期内的实施和变化情况,以及该等安排下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有关措施的实施情况。

第二节 公司基本情况

2.1公司简介

公司股票简况

公司存托凭证简况

□适用 √不适用

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2.2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2.3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 股

2.4前十名境内存托凭证持有人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2.5截至报告期末表决权数量前十名股东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单位:股

2.6截至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前10名优先股股东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2.7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变更情况

□适用 √不适用

2.8在半年度报告批准报出日存续的债券情况

□适用 √不适用

第三节 重要事项

公司应当根据重要性原则,说明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情况的重大变化,以及报告期内发生的对公司经营情况有重大影响和预计未来会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适用 √不适用

证券代码:688553 证券简称:汇宇制药 公告编号:2025-067

四川汇宇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消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

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制定及修订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四川汇宇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8月28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关于制定和修订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取消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情况

为全面贯彻落实最新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进一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修订)》(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年修订)》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事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及需要,公司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进行了全面的梳理和修订,主要涉及如下几个方面:

(一)完善总则、法定代表人、股份发行等规定

1、进一步完善《公司章程》制定目的,是为了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2、确定法定代表人的范围、职权、更换时限及法律责任等,在章程中载明法定代表人产生、变更办法。

3、衔接新《公司法》关于面额股和无面额股的规定,完善面额股相关表述。

(二)完善股东、股东会相关制度

1、新增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专节,明确规定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职责和义务。

2、“股东大会”的表述统一修订为“股东会”,修改股东会召集与主持、代位诉讼等相关条款,降低临时提案权股东的持股比例(由3%降低至1%),优化股东会召开方式及表决程序。

3、按照《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年修订)》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梳理完善了股东会职责。

(三)完善董事、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的要求

1、新增独立董事专节。在章程中明确独立董事的定位、独立性、任职条件、基本职责及特别职权等事项,完善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度。

2、新增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专节。在章程中规定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会,行使原监事会的法定职权,并规定专门委员会的职责和组成。

3、新增董事任职资格、职工董事设置、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侵权行为的责任承担等条款。

4、按照《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年修订)》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梳理完善了董事会职责。

(四)取消监事会,删除原第七章监事会的内容

根据《公司法》《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取消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后,公司将不再设置监事会,《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包括龙永强、岳亮、梁昕昕,其中主任委员(召集人)为龙永强)行使,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监事职务自动免除。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原监事会职责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故删除监事会的专章,在章程中原来涉及监事会行使职责的表述相应改为由审计委员会行使。

(五)根据新修订的《公司章程》,对《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进行了相应修订,并废止《监事会议事规则》。

此外,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明确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完善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议程序等规定。本次《公司章程》的具体修订对照情况详见附件1。

本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长或其授权的其他人士办理后续变更登记、章程备案等相关事宜。公司将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向工商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公司章程》的变更、备案等相关手续,上述变更最终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内容为准。

修订后的《四川汇宇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予以披露。

二、修订及制定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情况

为推动公司治理制度相关规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最新规定,根据《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年修订)》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结合《公司章程》的修订情况,拟对部分公司治理制度进行同步修订,并制定部分新的公司治理制度。具体情况如下表所列:

上述拟修订和制定的治理制度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其中《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外担保管理制度》《防控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累计投票制实施细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其余制度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待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生效后同步实施。

修订后及新制定的部分治理制度全文已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予以披露。

特此公告

四川汇宇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8月30日

附件1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下转390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