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永冠众诚新材料科技(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5年
半年度业绩说明会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681 股票简称:永冠新材 公告编号:2025-070
转债代码:113653 转债简称:永22转债
上海永冠众诚新材料科技(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5年
半年度业绩说明会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9月5日(星期五)上午10:00-11:00
● 会议召开地点: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网路演中心(网址:https://roadshow.cnstock.com/)
● 会议召开方式:网络平台在线交流
● 投资者可以在2025年9月2日(星期二)下午16:00前将需要了解的情况和关注的问题预先发送至公司投资者关系信箱(ir@ygtape.com),公司将在说明会上就投资者普遍关注的问题进行回答。
一、说明会类型
上海永冠众诚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已于2025年8月28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了《上海永冠众诚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半年度报告》。为了使广大投资者更加全面、深入地了解公司2025年半年度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公司定于2025年9月5日上午10:00-11:00通过网络平台在线交流的方式召开“2025年半年度业绩说明会”。公司管理层将就公司2025年半年度的经营发展等情况与广大投资者进行在线沟通交流,在信息披露允许的范围内解答投资者普遍关注的问题。
二、说明会召开的时间、地点
1、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9月5日上午10:00-11:00
2、会议召开地点: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网路演中心(网址:https://roadshow.cnstock.com/)
3、会议召开方式:网络平台在线交流
三、参加人员
董事长:吕新民先生
董事会秘书:卢莎女士
财务总监:石理善先生
独立董事:沈梦晖先生
如遇特殊情况,参加人员将有所调整。
四、投资者参加方式
1、投资者可以在2025年9月2日(星期二)下午16:00前将需要了解的情况和关注的问题预先发送至公司投资者关系信箱(ir@ygtape.com),公司将在说明会上就投资者普遍关注的问题进行回答。
2、投资者可以在2025年9月5日(星期五)上午10:00-11:00登录中国证券网(网址:https://roadshow.cnstock.com/),在线直接参加本次业绩说明会。
五、联系人及咨询办法
联系人:卢莎
联系电话:021-59830677
联系邮箱:ir@ygtape.com
六、其他事项
本次业绩说明会召开后,投资者可以通过中国证券网“路演中心”栏目(网址:https://roadshow.cnstock.com/)查看本次业绩说明会的召开情况及主要内容。
特此公告。
上海永冠众诚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八月三十日
证券代码:603681 证券简称:永冠新材 公告编号:2025-071
转债代码:113653 转债简称:永22转债
上海永冠众诚新材料科技(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永22转债”预计触发转股价格修正条件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转股价格:22.30元/股
● 转股时间:2023年2月3日至2028年7月27日
● 本次触发转股价格修正条件的期间从2025年8月18日起算,截至2025年8月29日收盘,上海永冠众诚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已有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85%(18.96元/股),预计将触发“永22转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
一、可转换公司债券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上海永冠众诚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253号)核准,公司于2022年7月28日公开发行770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100元,发行总额77,000万元,期限6年,债券票面利率为:第一年0.40%、第二年0.60%、第三年1.00%、第四年1.50%、第五年2.50%、第六年3.00%。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2022]231号自律监管决定书”同意,公司7.70亿元可转换公司债券于2022年8月26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永22转债”,债券代码“113653”。
根据《上海永冠众诚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公司本次发行的“永22转债”自2023年2月3日起可转换为公司股份,初始转股价格为26.81元/股。
公司于2022年12月29日、2023年1月16日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下修正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价格的议案》,“永22转债”转股价格由26.81元/股向下修正为22.79元/股。具体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上海永冠众诚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下修正可转债转股价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04)。
公司于2023年5月18日召开了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以未分配利润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2.00元(含税),如在利润分配方案披露之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根据《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及有关规定,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完成后“永22转债”的转股价格由原来的22.79元/股调整为22.59元/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4月28日、2023年5月19日、2023年6月14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上海永冠众诚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6)、《上海永冠众诚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3-034)、《上海永冠众诚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告编号:2023-041)及《上海永冠众诚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因2022年度利润分配调整可转债转股价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42)。
公司于2024年5月31日召开了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以未分配利润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1.50元(含税),如在利润分配方案披露之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根据《募集说明书》相关条款及有关规定,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完成后,“永22转债”的转股价格由原来的22.59元/股调整为22.45元/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30日、2024年6月1日、2024年6月28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上海永冠众诚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6)、《上海永冠众诚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4-058)、《上海永冠众诚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告编号:2024-066)及《上海永冠众诚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因2023年度利润分配调整可转债转股价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64)。
公司于2025年5月22日召开了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以未分配利润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1.50元(含税),如在利润分配方案披露之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根据《募集说明书》相关条款及有关规定,因公司实施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自2025年7月8日(权益分派除权除息日)起“永22转债”的转股价格由原来的22.45元/股调整为22.30元/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4月29日、2025年5月23日、2025年6月30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上海永冠众诚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21)及《上海永冠众诚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5-039)、《上海永冠众诚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告编号:2025-048)、上海永冠众诚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因2024年度利润分配调整可转债转股价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50)。
二、可转债转股价格修正条款与可能触发情况
(一)转股价格修正条款
1、修正权限与修正幅度
根据《募集说明书》的相关规定,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85%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表决。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等引起公司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审议上述方案的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和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同时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和股票面值。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2、修正程序
如公司决定向下修正转股价格,公司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相关公告,公告修正幅度、股权登记日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等。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开始恢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
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二)转股价格修正条款预计触发情况
本次触发转股价格修正条件的期间从2025年8月18日起算,截至2025年8月29日收盘,公司股票已有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85%(18.96元/股),若未来二十个交易日内有五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价格继续满足相关条件的,将可能触发“永22转债”的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2号一一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规定,“在转股价格修正条件触发当日,上市公司应当召开董事会审议决定是否修正转股价格,在次一交易日开市前披露修正或者不修正可转债转股价格的提示性公告,并按照募集说明书或者重组报告书的约定及时履行后续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未按本款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的,视为本次不修正转股价格。”公司将依据上述规则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履行审议程序及披露义务。
三、风险提示
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在触发“永22转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件后确定本次是否修正转股价格,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后续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永冠众诚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八月三十日
证券代码:603681 证券简称:永冠新材 公告编号:2025-072
转债代码:113653 转债简称:永22转债
上海永冠众诚新材料科技(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及公示情况说明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永冠众诚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8月19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上海永冠众诚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公司对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内部公示,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对激励对象的公示情况
公司除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披露了《激励计划》及其摘要、《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外,同时在公司OA系统公示了本次拟激励对象名单及职务,公示时间为2025年8月20日至8月29日。
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员工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任何异议。
二、监事会核查意见
(一)核查方式
公司监事会核查了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名单、身份证件、拟激励对象与公司(含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拟激励对象在公司(含子公司)担任的职务及任职文件等相关材料。
(二)核查意见
根据《管理办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对拟激励对象名单及职务的公示情况及监事会的核查结果,监事会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公司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
2、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3、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以下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4、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在公司(含子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及业务技术骨干,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上海永冠众诚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二五年八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