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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

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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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和林微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H股发行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
及相关内部治理制度的公告

2025-09-02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93版)

5、《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三届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2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其余议案均为普通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数量的1/2以上审议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律师:聂梦龙、张辰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苏州和林微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9月2日

● 报备文件

(一)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二)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三)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证券代码:688661证券简称:和林微纳公告编号:2025-042

苏州和林微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H股发行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

及相关内部治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苏州和林微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9月1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于H股发行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及相关议事规则(草案)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于H股发行上市后适用的内部治理制度的议案》,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基于公司拟在境外发行股份(H股)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上市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等境内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等香港法律、法规对在境内注册成立的发行人在香港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及需求,对《苏州和林微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进行了修订并形成《苏州和林微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具体修订内容详见《附件1:<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除附件所示修订内容外,《公司章程》中其他条款保持不变。修订后的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苏州和林微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

该事项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公司部分治理制度修订情况

根据前述对《苏州和林微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修订以及公司拟在境外发行股份(H股)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上市的需要,公司对如下内部治理制度进行修订并形成草案,具体明细如下表:

上述拟修订的制度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其中第1-6项制度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上述修订后的《苏州和林微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及内部治理制度草案自公司发行的境外上市股份(H股)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上市之日起生效。修订后的《苏州和林微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及部分内部治理制度草案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予以披露,敬请投资者查阅。

特此公告。

苏州和林微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9月2日

附件 1:<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下转95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