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197 证券简称:保隆科技 公告编号:2025-093
债券代码:113692 债券简称:保隆转债
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担保对象及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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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累计担保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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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的基本情况
2025年8月,公司全资子公司合肥保隆、保隆工贸以及控股子公司保富中国、龙感电子分别与以下金融机构开展业务,为保证相应业务的顺利开展,公司分别与以下金融机构签署了《保证合同》,就全资子公司合肥保隆、保隆工贸以及控股子公司保富中国、龙感电子申请综合授信事宜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公司为全资子公司保隆工贸、上海拓扑思的加压传感器、温度传感器、电缆销售业务提供履约担保;担保范围及担保期限详见“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本次担保均不存在反担保。相关内容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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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富中国、龙感电子是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公司对其经营管理、财务等方面具有控制权,担保风险处于公司可控范围内,因此其他股东未提供同比例担保。
(二)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于2025年4月28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全票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总额的议案》,2025年度公司向合并报表范围内下属子公司提供总额不超过45亿元人民币的担保。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4月3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25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总额的公告》。上述议案已经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
(三)担保预计基本情况
公司此次为宁国保隆、保隆工贸、保富中国、龙感电子提供的担保包含在公司2025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总额度内,上述担保事项无须单独召开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
截至2025年8月31日,公司为上述公司担保预计额度如下:
币种:人民币;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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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担保余额”不包含“本次担保金额”。
(四)担保额度调剂情况
根据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的相关授权,为满足上海拓扑思的业务发展及实际经营需要,公司本次将为安徽拓扑思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拓扑思”)提供的担保额度中3,000.00万元调剂给上海拓扑思,调剂后,公司为上海拓扑思提供的担保在公司2025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总额度内,无须单独召开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具体如下:
币种:人民币;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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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担保余额”不包含“本次担保金额”;安徽拓扑思及上海拓扑思的资产负债率均为70%以下。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被担保人一:上海保隆汽车科技(安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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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被担保人二:保隆霍富(上海)电子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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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被担保人三:上海龙感汽车电子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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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被担保人四:上海保隆工贸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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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被担保人五:上海拓扑思传感器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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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保证合同》
保证人: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
债务人:上海保隆汽车科技(安徽)有限公司
第一条 主合同的基本内容
本合同担保的主合同名称为《商业汇票贴现合同》,合同编号为“兴银(贴)20250813001608”,主债权种类为商票贴现,主债权本金为2000万元人民币,主债务履行期限为2025年8月13日至2026年1月30日。
第二条 保证范围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范围为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本金、利息(含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统称“被担保债权”)。
第三条 保证方式
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第四条 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二)《保证合同》
保证人: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
债务人:上海保隆汽车科技(安徽)有限公司
第一条 主合同的基本内容
本合同担保的主合同名称为《商业汇票贴现合同》,合同编号为“兴银(贴)20250818001685”,主债权种类为商票贴现,主债权本金为2300万元人民币,主债务履行期限为2025年8月18日至2026年1月30日。
第二条 保证范围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范围为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本金、利息(含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统称“被担保债权”)。
第三条 保证方式
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第四条 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三)《保证合同》
保证人: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江支行
债务人:保隆霍富(上海)电子有限公司
第一条 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本金数额及债务履行期
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为国内信用证开证,本金金额为人民币壹仟捌佰零柒万伍仟陆佰元整。债务履行期限自2025年8月18日起至2026年2月26日止。
第二条 保证担保范围
1、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公证费及其他费用。
2、如果因为主合同所涉及的基础合同和基础交易存在虚假或欺诈等情况而导致债权人受到损失的,保证人对债权人的全部损失承担连带责任担保。
3、若债务人发生主合同约定的违约情况的,且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增缴保证金的,保证人对债务人增缴保证金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条 保证担保方式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第四条 保证期间
保证人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主合同约定债务人分期履行还款义务的,保证期间按各期还款义务分别计算,自每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四)《保证合同》
保证人: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松江支行
债务人:保隆霍富(上海)电子有限公司
本合同提供的担保适用于以下约定:保证。担保的主合同编号:Z2533LN15604583;名称: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第一条 主债权
保证人担保的主债权为主合同项下的全部主债权,包括债权人根据主合同向债务人发放的各类贷款、透支款、贴现款和/或各类贸易融资款,和/或者,债权人因已开立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或担保函而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以及债权人因其他银行授信业务而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
第二条 保证责任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
第三条 保证范围
保证的范围为全部主合同项下主债权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费用。
第四条 保证期间
根据主合同约定的各笔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开立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担保函项下,根据债权人垫付款项日期)分别计算。每一笔主债务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计至全部主合同项下最后到期的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后三年止。
注:《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中额度的具体内容如下:
1、金额:人民币壹佰壹拾肆万肆仟玖佰贰拾元整;该额度属于一次性额度(仅一次使用);
2、授信期限自2025年8月8日至2026年8月8日。
(五)《保证合同》
保证人: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江支行
债务人:保隆霍富(上海)电子有限公司
第一条 保证方式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第二条 保证范围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范围除了本合同所述之主债权,还及于由此产生的利息(本合同所指利息包括利息、罚息和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手续费及其他为签订或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费用、以及债权人实现担保权利和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以及根据主合同经债权人要求债务人需补足的保证金。
第三条 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为至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主合同约定分期还款的,保证人对主合同项下分期履行的还款义务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至最后一期还款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债权人宣布主债权提前到期的,以其宣布的提前到期日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日。
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债务履行期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第四条 本合同所担保主合同
债务人与债权人于2025年8月25日签署的《开立信用证业务协议书》(编号:98082025280409)。
第五条 被担保主债权
依据主合同,由债权人向债务人提供的金额为人民币叁佰零柒万元整的融资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费用等本合同第二条保证范围所约定的债权。
第六条 主合同项下主债务履行期
2025年8月25日至2025年9月30日(具体以主合同约定为准)。
(六)《保证合同》
保证人: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闵行支行
债务人:上海龙感汽车电子有限公司
债权人与保证人根据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履行。
第一条 主债权
主债权为承兑银行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闵行支行与出票人/债务人上海龙感汽车电子有限公司订立的编号为232250432的《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合同》(以下简称“承兑协议”)项下承兑银行的垫付票款。
第二条 出票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出票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自承兑日起至汇票到期日止。
第三条 保证期间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为自本合同第二条所述出票人履行债务的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第四条 保证担保范围
保证担保范围为本合同第一条所指承兑协议项下承兑银行的垫付票款、利息、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及承兑协议项下应缴未缴的保证金及实现债权及/或担保物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律师、保全、保险、鉴定、评估、登记、过户、翻译、鉴证、公证费等),以及出票人给债权人造成的其他损失。
第五条 保证方式
本保证是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注:《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合同》中额度内容如下:
1.授信额度为人民币壹仟肆佰万元整。
2.授信额度有效期限为6个月,即自2025年8月19日起至2026年2月18日。
(七)《最高额保证合同》
保证人: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债务人:上海龙感汽车电子有限公司
第一条 主合同及保证担保的债权
甲方在本合同项下担保的债权是指乙方依据与主合同债务人在2025年8月22日至2027年2月28日(包括该期间的起始日和届满日)期间所签署的主合同(包括借新还旧、展期、变更还款计划、还旧借新等债务重组业务合同)而享有的一系列债权。
甲方在本合同项下担保的债权最高额限度为债权本金人民币壹仟万元整和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以及为实现债权、担保权利等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公证认证费、翻译费、执行费、保全保险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之和。
“本金”指乙方对主合同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所享有的债权本金,包括但不限于主合同债务人应偿还的本外币借款本金、申请开立的银行承兑汇票票据金额、信用证开证金额、保函金额等。
第二条 保证范围
本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公证认证费、翻译费、执行费、保全保险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
第三条 保证方式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第四条 保证期间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即自债务人依具体业务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每一具体业务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
(八)《保证合同》
保证人: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闵行支行
债务人:上海保隆工贸有限公司
债权人与保证人根据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履行。
第一条 主债权
主债权为承兑银行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闵行支行与出票人/债务人上海保隆工贸有限公司订立的编号为232240666-2的《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合同》(以下简称“承兑协议”)项下承兑银行的垫付票款。
第二条 出票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出票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自承兑日起至汇票到期日止。
第三条 保证期间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为自本合同第二条所述出票人履行债务的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第四条 保证担保范围
保证担保范围为本合同第一条所指承兑协议项下承兑银行的垫付票款、利息、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及承兑协议项下应缴未缴的保证金及实现债权及/或担保物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律师、保全、保险、鉴定、评估、登记、过户、翻译、鉴证、公证费等),以及出票人给债权人造成的其他损失。
第五条 保证方式
本保证是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注:《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合同》中额度内容如下:
1.授信额度为人民币捌仟陆佰万元整。
2.授信额度有效期限为6个月,即自2025年8月19日起至2026年2月18日。
(九)《承诺函》
为满足全资子公司保隆工贸、上海拓扑思的业务发展及实际经营需要,公司为全资子公司保隆工贸、上海拓扑思加压传感器、温度传感器、电缆销售业务提供履约担保并出具《承诺函》,《承诺函》的主要内容如下:
保证人: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采埃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债务人1:上海保隆工贸有限公司
债务人2:上海拓扑思传感器有限公司
担保方式:无限连带责任。
保证期间:五年,自债务到期和责任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保证金额:最高担保金额为每年捌仟万元人民币(其中保隆工贸最高担保金额为每年伍仟万元,上海拓扑思为每年叁仟万元)。
本函仅用于“加压传感器/温度传感器/电缆”相关业务项目用途。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合肥保隆、保富中国、龙感电子、保隆工贸、上海拓扑思信用状况良好,不存在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或有事项,本次合肥保隆、保富中国、龙感电子、保隆工贸、上海拓扑思申请融资及提供业务履约担保主要为满足其生产经营需要,有利于其稳健经营和长远发展,董事会判断其具备债务偿还能力,担保风险总体可控。
保富中国、龙感电子是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公司对其经营管理、财务等方面具有控制权,担保风险处于公司可控范围内,因此其他股东未提供同比例担保。公司为其担保有助于其经营业务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担保不会影响公司持续经营的能力,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董事会意见
公司于2025年4月28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全票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总额的议案》。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2025年8月31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313,334.05万元(含本次担保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98.01%,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为313,334.05万元(含本次担保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98.01%,无逾期担保情况。公司未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
特此公告。
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9月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