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高能时代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股孙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588 证券简称:高能环境 公告编号:2025-068
北京高能时代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股孙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担保对象及基本情况
■
■
● 累计担保情况
■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的基本情况及担保额度调剂情况(如有)
本次为金寨宏伟、金昌高能、高能中色、高能鹏富提供新增担保包含在公司及控股子公司2025年度对其新增担保预计范围内,根据《关于2025年度对外担保预计的议案》的相关授权,在为资产负债率低于70%的控股子公司提供新增担保预计总额范围内,将为江西鑫科环保高新技术有限公司提供的新增担保预计额度余额中1,000万元调剂给中鑫宏伟;在为资产负债率高于70%的控股子公司提供新增担保预计总额范围内,将为金昌高能提供的新增担保预计额度余额中1,000万元调剂给安徽中悦。
单位:万元
■
本次上述担保事宜的保证人均为公司,截至2025年9月1日,上述子公司所涉综合授信、贷款及保证担保协议均未签订。
(二)内部决策程序
2025年3月18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2025年4月9日公司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度对外担保预计的议案》,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控股孙公司(以下简称“控股子公司”)2025年拟对外提供担保总额预计不超过2,438,800万元:其中预计截至2025年6月4日已存续的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不超过1,548,800万元;公司及控股子公司2025年拟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新增担保总额预计不超过890,000万元,该新增890,000万元额度中,公司及控股子公司2025年拟为资产负债率低于70%的控股子公司提供新增担保总额预计不超过527,580万元;公司及控股子公司2025年拟为资产负债率高于(含)70%的控股子公司提供新增担保总额预计不超过362,420万元,本次担保预计有效期为自2025年6月5日起12个月止。本次为上述公司提供担保无须单独召开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
■
■
■
■
■
(二)被担保人失信情况(如有)
无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中鑫宏伟向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分行申请综合授信的担保协议
保证人:北京高能时代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担保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保证担保的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全部本金/敞口人民币壹任万元整、利息(含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判决书或调解书等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债务人应向债权人支付的其他款项、债权人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保全担保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及因诉讼执行产生的费用等);
是否存在反担保:是,中鑫宏伟其他股东安徽鑫宇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持股比例为限向公司提供反担保;
其他股东是否担保:否。
(二)金寨宏伟向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分行申请综合授信的担保协议
保证人:北京高能时代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担保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保证担保的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全部本金/敞口人民币壹任万元整、利息(含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判决书或调解书等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债务人应向债权人支付的其他款项、债权人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保全担保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及因诉讼执行产生的费用等);
是否存在反担保:是,金寨宏伟股东中鑫宏伟之其他股东安徽鑫宇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持股比例为限向公司提供反担保;
股东是否担保:否。
(三)安徽中悦向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分行申请综合授信的担保协议
保证人:北京高能时代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担保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保证担保的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全部本金/敞口人民币壹任万元整、利息(含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判决书或调解书等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债务人应向债权人支付的其他款项、债权人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保全担保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及因诉讼执行产生的费用等);
是否存在反担保:是,安徽中悦股东中鑫宏伟之其他股东安徽鑫宇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持股比例为限向公司提供反担保;
股东是否担保:否。
(四)金昌高能向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行申请综合授信的担保协议
保证人:北京高能时代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保证期间: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起三年,起算日按如下方式确定:主合同项下所有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早于或同于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时,则保证期间起算日为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
担保金额:不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
保证担保的范围:保证合同约定的主债权本金/垫款/付款及其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执行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担保财产保管费、仲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差旅费、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利息和所有其他应付合理费用,统称“实现债权和担保权益的费用”)。上述范围中除主债权本金/垫款/付款外的所有款项和费用,统称为“主债权的利息及其他应付款项”,不计入保证合同项下被担保的主债权本金最高限额。上述范围中的最高债权本金、主债权的利息及其他应付款项均计入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的范围;
是否存在反担保:是,金昌高能股东西藏聚鑫新材料有限公司拟以持股比例为限向公司提供反担保,金昌高能其他股东未提供反担保;
其他股东是否担保:否。
(五)高能中色向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昌金川支行申请综合授信的担保协议
保证人:北京高能时代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保证期间:为三年,起算日按如下方式确定:主合同项下任何一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早于或同于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时,保证人对该笔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起算日为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主合同项下任何一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晚于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时,保证人对该笔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起算日为该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债权人终止、解除全部或部分主合同以及宣布全部或部分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为终止、解除全部或部分主合同以及宣布全部或部分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在该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有权就主债权的全部或部分、多笔或单笔,一并或分别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担保金额:不超过6,000万元人民币;
保证担保的范围:在保证合同所确定的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之日,被确定属于保证合同之被担保主债权的,包括但不限于全部主债权之本金,及所发生的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约定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拍卖费、审计费、查询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法律规定的迟延履行金等),债务人应向债权人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受益人拒绝承担的有关银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其它因被担保债务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等,也属于被担保债权,其具体金额在其被清偿时确定;
是否存在反担保:否;
其他股东是否担保:是,高能中色之其他股东金昌金亿鑫投资服务有限公司、高能中色法定代表人李爱杰拟分别为本次授信同步提供全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六)高能鹏富向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申请综合授信的担保协议
保证人:北京高能时代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保证期间: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起三年,起算日按如下方式确定,主合同项下所有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早于或同于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时,则保证期间起算日为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
担保金额:不超过10,000万元人民币;
保证担保的范围:保证合同约定的主债权本金/垫款/付款及其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执行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担保财产保管费、仲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差旅费、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利息和所有其他应付合理费用,统称“实现债权和担保权益的费用”)。上述范围中除主债权本金/垫款/付款外的所有款项和费用,统称为“主债权的利息及其他应付款项”,不计入保证合同项下被担保的主债权本金最高限额。上述范围中的最高债权本金、主债权的利息及其他应付款项均计入甲方承担担保责任的范围;
是否存在反担保:否。
(七)高能鹏富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新支行申请综合授信的担保协议
保证人:北京高能时代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若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期间为自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担保金额:不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交易费用、汇率损失、债务人应向债权人支付的其他款项、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担保财产处置费用、过户费、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仲裁费,律师代理费、拍卖费等)以及因债务人/被担保人(反担保情形下)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应付费用;
是否存在反担保:否。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截至2025年6月30日,中鑫宏伟、金寨宏伟、安徽中悦、金昌高能、高能中色、高能鹏富的资产负债率分别为69.53%、41.17%、71.92%、95.02%、72.92%、67.42%,与截至2024年12月31日的资产负债率相比,安徽中悦资产负债率升至70%以上,其他公司均未发生重大变化。上述公司均不存在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或有事项,均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本次上述公司申请综合授信或贷款主要为满足各自生产经营需要,董事会判断其未来均具备债务偿还能力,担保风险总体可控。
控股子公司中鑫宏伟、控股孙公司金昌高能、金寨宏伟、安徽中悦之股东未提供担保,主要由于上述股东为有限合伙企业、非上市公司、自然人,担保能力均无法获得银行认可以及业务实际操作便利性等因素,故上述公司本次申请授信均由公司提供全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中鑫宏伟其他股东安徽鑫宇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持股比例为限分别为中鑫宏伟、金寨宏伟、安徽中悦本次授信向公司提供反担保;金昌高能股东西藏聚鑫新材料有限公司以持股比例为限向公司提供反担保,金昌高能其他股东未提供反担保。
五、董事会意见
2025年3月18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度对外担保预计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2025年4月9日,公司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述议案,表决结果:同意286,357,382票,反对21,334,997票,弃权320,396票。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2025年9月1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实际履行对外担保余额为922,298.22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101.96%,其中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实际提供担保余额为917,073.14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101.38%;
经审议通过的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为1,276,882.67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141.15%,其中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总额为1,268,712.67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140.25%;公司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总额为0。
除上述事项之外,公司无其他对外担保行为及逾期担保情况。
特此公告。
北京高能时代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9月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