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立华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0761 证券简称:立华股份 公告编号:2025-068
江苏立华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2、本次会议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时间:
江苏立华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8月19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载了《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5-065)。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9月3日14:00在公司会议室召开。
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9月3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9月3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常州市武进区牛塘镇漕溪路66号A座1楼会议室。
3.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主持人: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次会议主持人为公司董事长程立力先生。
4.会议方式: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股东应选择现场表决、网络投票中的一种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5.会议程序和决议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江苏立华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6.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共127名,代表公司股份数为587,932,579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70.2202%。
①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共计15名,代表公司股份数为554,704,199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66.2516%
②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112名,代表公司股份数为33,228,380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3.9687%。
③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即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115名,代表公司股份数为76,873,970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9.1815%。
7.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见证律师以现场或通讯方式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顾平宽律师、刘允豪律师为本次股东会出具见证意见。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审议和表决:
1. 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587,672,27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57%;反对248,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22%;弃权1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76,613,67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614%;反对248,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30%;弃权1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6%。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获得了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2. 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及制定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
2.01 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584,369,32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939%;反对3,550,35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039%;弃权12,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2%。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73,310,71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3648%;反对3,550,35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184%;弃权12,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8%。
本子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获得了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2.02 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584,368,52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938%;反对3,551,15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040%;弃权12,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2%。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73,309,91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3638%;反对3,551,15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195%;弃权12,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8%。
本子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获得了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2.03 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584,372,42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945%;反对3,546,45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032%;弃权13,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3%。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73,313,81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3688%;反对3,546,45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133%;弃权13,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8%。
2.04 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对外担保制度〉的议案》
同意584,366,92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935%;反对3,551,95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041%;弃权13,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3%。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73,308,31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3617%;反对3,551,95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205%;弃权13,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8%。
2.05 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办法〉的议案》
同意584,375,72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950%;反对3,543,15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026%;弃权13,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3%。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73,317,11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3731%;反对3,543,15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090%;弃权13,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8%。
2.06 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议案》
同意584,367,02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935%;反对3,552,65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043%;弃权12,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2%。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73,308,41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3618%;反对3,552,65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214%;弃权12,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8%。
2.07 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内部问责制度〉的议案》
同意584,370,42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941%;反对3,549,25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037%;弃权12,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2%。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73,311,81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3662%;反对3,549,25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170%;弃权12,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8%。
2.08 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同意584,368,52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938%;反对3,550,35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039%;弃权13,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3%。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73,309,91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3638%;反对3,550,35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184%;弃权13,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8%。
2.09 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股东会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的议案》
同意584,375,72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950%;反对3,543,95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028%;弃权12,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2%。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73,317,11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3731%;反对3,543,95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101%;弃权12,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8%。
2.10 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587,678,37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68%;反对240,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10%;弃权13,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3%。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76,619,77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693%;反对240,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34%;弃权13,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3%。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以上议案均获得通过。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于2025年8月18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详情可查阅公司于2025年8月19日刊载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的相关公告。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顾平宽律师、刘允豪律师对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立华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立华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9月3日
证券代码:300761 证券简称:立华股份 公告编号:2025-069
江苏立华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董事调整暨选举职工董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辞职情况
江苏立华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9月3日收到公司非独立董事虞坚先生递交的书面辞职报告。因公司内部工作调整,虞坚先生申请辞去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职务,辞去上述职务后将继续在公司担任副总裁、董事会秘书。
虞坚先生的辞职不会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辞职报告自送达董事会时生效。虞坚先生原任期届满之日为2027年7月14日。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虞坚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票90,000股,通过公司2022年及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授且未归属第二类限制性股票390,000股,不存在应履行而未履行的承诺事项。
二、选举职工董事的情况
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于2025年9月3日上午9:00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了职工代表大会,本次会议选举王宝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职工董事(简历详见附件),其任期自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公司章程》之日起至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本次选举完成后,公司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要求。
特此公告。
江苏立华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9月3日
附件:
王宝先生,汉族,1979年出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毕业于南京金陵科技学院养殖专业。曾任徐州市立华畜禽有限公司总经理、自贡市立华牧业有限公司总经理、合肥立华畜禽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公司职工董事、生产部总经理。
截至目前,王宝先生未直接持有公司股票,通过公司2022年及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授且未归属第二类限制性股票221,600股。
王宝先生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未曾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立案稽查且尚未有明确结论,未曾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3条、第3.2.4条所规定的情形,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证券代码:300761 证券简称:立华股份 公告编号:2025-070
江苏立华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立华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年半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获2025年5月13日召开的2024年年度股东会授权,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权益分派事宜公告如下:
一、股东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等情况
1、公司于2025年8月18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中期现金分红预案的议案》,具体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837,269,641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00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红利83,726,964.10元(含税),不送红股,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如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公司拟维持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
2、本次分配方案披露之日至实施期间,公司股本总额未发生变化。
3、本次实施的分配方案与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及其调整原则一致。
4、本次实施分配方案距离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权益分派方案
公司2025年半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837,269,641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1.000000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通过深股通持有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境外机构(含QFII、RQFII)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10股派0.900000元;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注】;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1个月(含1个月)以内,每 10股补缴税款0.200000元;持股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每10股补缴税款0.100000元;持股超过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三、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5年9月9日,除权除息日为:2025年9月10日。
四、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至2025年9月9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五、权益分派方法
1、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A股股东现金红利将于2025年9月10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以下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派发:
■
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25年9月2日至登记日:2025年9月9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我公司自行承担。
六、调整相关参数
本次权益分派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涉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将进行调整,公司后续将根据相关规定履行调整的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具体情况请关注公司后续公告。
七、有关咨询办法
咨询地址: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牛塘镇漕溪路66号;
咨询部门:证券部;
咨询电话:0519-86350908;
传真电话:0519-86350676。
八、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2、2024年年度股东会决议;
3、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有关确认方案具体实施时间的文件。
特此公告。
江苏立华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9月4日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立华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立华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规定,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立华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对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就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查阅了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 现行《江苏立华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2. 公司于2025年8月19日刊登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zse.cn)、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关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
3. 公司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2025年8月28日)的股东名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的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4. 公司本次股东会的会议文件。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意见,而不对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的相关事项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 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8月18日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议案,并于2025年8月19日以公告形式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zse.cn)、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等媒体刊登了定于2025年9月3日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列明了会议时间和地点、参加人员、审议事项、参加方式等内容。
2. 2025年9月3日14:00,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在常州市武进区牛塘镇漕溪路66号A座1楼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内容一致。
3. 根据本次股东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时间如下: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9月3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9月3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1.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程立力先生主持。
2.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共127名,代表公司股份数为587,932,579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70.2202%。其中: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的公司股东名册及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的身份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身份证明及/或授权委托书等文件(如适用),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共计15名,代表公司股份数为554,704,199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66.2516%。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投票结果,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112名,代表公司股份数为33,228,380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3.9687%。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相关出席会议股东符合资格。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即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115名,代表公司股份数为76,873,970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9.1815%。
3.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现场或通讯方式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4. 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按照会议议程对列于会议通知中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
(二)本次股东会的出席人员未提出新的提案。
(三)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计票和监票,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四)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1. 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587,672,27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57%;反对248,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22%;弃权1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76,613,67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614%;反对248,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30%;弃权1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6%。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获得了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2. 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及制定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584,369,32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939%;反对3,550,35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039%;弃权12,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2%。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73,310,71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3648%;反对3,550,35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184%;弃权12,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8%。
本子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获得了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584,368,52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938%;反对3,551,15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040%;弃权12,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2%。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73,309,91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3638%;反对3,551,15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195%;弃权12,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8%。
本子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获得了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3)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584,372,42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945%;反对3,546,45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032%;弃权13,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3%。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73,313,81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3688%;反对3,546,45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133%;弃权13,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8%。
(4)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对外担保制度〉的议案》
同意584,366,92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935%;反对3,551,95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041%;弃权13,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3%。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73,308,31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3617%;反对3,551,95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205%;弃权13,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8%。
(5)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办法〉的议案》
同意584,375,72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950%;反对3,543,15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026%;弃权13,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3%。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73,317,11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3731%;反对3,543,15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090%;弃权13,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8%。
(6)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议案》
同意584,367,02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935%;反对3,552,65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043%;弃权12,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2%。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73,308,41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3618%;反对3,552,65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214%;弃权12,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8%。
(7)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内部问责制度〉的议案》
同意584,370,42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941%;反对3,549,25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037%;弃权12,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2%。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73,311,81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3662%;反对3,549,25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170%;弃权12,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8%。
(8)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同意584,368,52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938%;反对3,550,35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039%;弃权13,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3%。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73,309,91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3638%;反对3,550,35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184%;弃权13,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8%。
(9)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股东会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的议案》
同意584,375,72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950%;反对3,543,95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028%;弃权12,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2%。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73,317,11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3731%;反对3,543,95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101%;弃权12,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8%。
(10)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587,678,37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68%;反对240,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10%;弃权13,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3%。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76,619,77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693%;反对240,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34%;弃权13,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3%。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以上议案均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张学兵 顾平宽
经办律师:
刘允豪
2025年9月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