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版 信息披露  查看版面PDF

2025年

9月6日

查看其他日期

弘元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2025-09-0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185 证券简称:弘元绿能 公告编号:2025-043

弘元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弘元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25年9月5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及相关资料于2025年9月4日通过现场送达、电子邮件、传真方式发出。本次董事会由董事长杨建良先生主持,应参加会议董事7人,实际参加会议董事7人,公司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行政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弘元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弘元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核心骨干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次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其摘要。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编号:2025-046)。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弘元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为了对公司核心骨干进行工作业绩、工作能力、工作态度等方面工作绩效的全面评估,保证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顺利进行;同时,健全公司激励对象绩效评价体系,促进激励对象诚信、勤勉地开展工作,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促进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三)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为了保证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有关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负责具体实施本激励计划的以下事项:

(1)授权董事会确定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2)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和激励对象符合授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需的全部事宜;

(3)授权董事会对公司和激励对象是否符合解除限售条件进行审查确认,并办理激励对象解除限售所需的全部事宜;

(4)授权董事会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在计划中规定的派息、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等情形发生时,对限制性股票数量、授予价格进行调整;

(5)授权董事会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在发生相应情形时,处理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6)授权董事会根据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及回购注销安排,决定修改公司章程中涉及注册资本变更的相关事宜,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办理有关登记结算业务、办理本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

(7)授权董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进行管理和调整,在与本次激励计划的条款一致的前提下,修改该计划的管理和实施规定;

(8)授权董事会为激励计划的实施者,委任收款银行、会计师、律师等中介机构;

(9)授权董事会对激励计划进行其他必要的管理。

2、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向有关政府、机构办理审批、登记、备案、核准、同意等手续;签署、执行、修改、完成向有关政府、机构、组织、个人提交的文件;以及做出其认为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关的必须、恰当或合适的所有行为。

3、本次股东大会向董事会进行上述事项授权的期限为本次激励计划有效期。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四)审议通过《关于〈弘元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为建立和完善劳动者与所有者的长效利益共建共享机制,吸引、激励和保留核心人才,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职工的凝聚力和公司核心竞争力,有利于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股东价值最大化,促进公司长期、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2025修正)》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本次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及摘要。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编号:2025-047)。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关联董事季富华参与本次持股计划,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6票同意,1票回避,0票反对,0票弃权。

(五)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弘元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为保证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的顺利进行,规范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保障公司员工的利益和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2025修正)》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关联董事季富华参与本次持股计划,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6票同意,1票回避,0票反对,0票弃权。

(六)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为保障员工持股计划顺利实施,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与员工持股计划相关的事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1、授权董事会负责拟定和修改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2、授权董事会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

3、授权董事会办理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4、授权董事会对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延长作出决定;

5、本员工持股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若在实施期限内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发生变化的,授权公司董事会按照新的政策对员工持股计划作出相应调整;

6、授权董事会办理本员工持股计划所涉证券、资金账户相关手续以及购买的股票的锁定、解锁以及分配的全部事宜;

7、授权董事会变更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对象及确定标准;

8、授权董事会拟定、签署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相关协议文件;

9、授权董事会可聘请相关专业机构为本员工持股计划日常管理提供管理、咨询等服务;

10、授权董事会对本员工持股计划在存续期内参与公司配股等再融资事宜作出决定;

11、授权董事会对本员工持股计划做出解释;

12、授权董事会办理本员工持股计划所需的其他必要事宜,但有关文件明确规定需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上述授权自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清算完成之日止。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关联董事季富华参与本次持股计划,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6票同意,1票回避,0票反对,0票弃权。

(七)审议通过《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将不再设置监事会,并相应免去目前三名监事的职务。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及部分制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48)。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八)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部分制度的议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最新法律法规要求,确保公司治理与监管规定保持同步,进一步规范公司运作机制,提升公司治理水平,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最新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结合实际经营情况,对现行公司部分治理制度进行了修订和完善。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及部分制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48)。

本议案中修订的《弘元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弘元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弘元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决策制度》、《弘元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弘元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弘元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弘元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及使用管理制度》、《弘元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弘元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弘元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弘元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尚需提交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九)审议通过《关于召开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拟定于2025年9月23日召开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5-050)。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三、备查文件

1、《弘元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议》;

2、《弘元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弘元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5年9月6日

证券代码:603185 证券简称:弘元绿能 公告编号:2025-044

弘元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弘元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25年9月5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及相关资料于2025年9月4日通过现场送达、电子邮件、传真方式发出。本次监事会由监事会主席杭岳彪先生主持,应参加会议监事3人,实际参加会议监事3人,公司董事会秘书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行政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弘元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取消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并修订公司部分制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48)。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三、备查文件

《弘元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弘元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2025年9月6日

证券代码:603185 证券简称:弘元绿能 公告编号:2025-045

弘元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职工代表大会召开情况

弘元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2025年第一次职工代表大会于2025年9月5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加通讯方式召开,就实施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免去公司第四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选举第四届董事会职工董事事宜征求公司职工代表意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职工代表大会的相关规定。

二、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弘元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弘元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遵循依法合规、自愿参与、风险自担的基本原则,在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前充分征求了公司员工意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有利于建立和完善劳动者与所有者的利益共享机制,健全公司长期、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水平,提高员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的竞争力,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审议通过《关于〈弘元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弘元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内容合法、有效。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三)审议通过《关于免去第四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将不再设置监事会、监事,经与会职工代表认真审议并投票表决,一致同意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取消监事会事项之日起免去朱永忠先生的职工代表监事职务。但其仍继续在公司任其他职务。

朱永忠先生在任职期间勤勉尽责,为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和持续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公司对其表示衷心感谢。

(四)审议通过《关于选举第四届董事会职工董事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设置职工董事,经与会职工代表认真审议并投票表决,一致同意选举季富华先生(简历附后)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职工董事,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职工董事共同组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任期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任期一致。

本次选举完成后,公司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特此公告。

弘元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5年9月6日

附:职工代表董事简历

季富华,男,中国国籍,1970年出生,本科学历,无境外永久居留权,高级工程师。2004年至2014年任梅耶博格机械设备(上海)有限公司技术经理,2014年至2016年任无锡富宇自动化有限公司执行董事、经理,2016年12月至2022年12月任公司副总经理,2022年12月至今担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

证券代码:603185 证券简称:弘元绿能

债券代码:113642 债券简称:上22转债

弘元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弘元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九月

一、公司基本情况

(一)公司简介

公司名称:弘元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67,902.2202万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杨建良

注册地址: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雪浪街道南湖中路158号

上市日期:2018年12月28日

经营范围:数控机床、通用机床、自动化控制设备、检测设备、金属结构件、机床零部件及配件的制造、加工、销售;五金加工;数控软件的开发;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般项目:电子专用材料研发;电子专用材料制造;电子专用材料销售;半导体器件专用设备制造;半导体器件专用设备销售;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非金属矿及制品销售;光伏设备及元器件制造;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二)公司的治理结构

公司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名;公司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其中职工代表监事1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共有5人;具体如下:

(三)公司近三年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二、激励计划的目的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核心骨干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

三、股权激励方式及标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激励方式为限制性股票。本激励计划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A股普通股股票。

四、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权益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合计不超过542.27万股,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为人民币A股普通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67,902.2202万股的0.80%。其中,首次授予433.82万股,占本激励计划拟授出限制性股票总数的80.00%,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67,902.2202万股的0.64%;预留授予不超过108.45万股,占本激励计划拟授出限制性股票总数的20.00%,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67,902.2202万股的0.16%。

五、股权激励对象的范围及各自所获授的权益数量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确定。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为符合条件的公司核心骨干员工。对符合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范围的人员,由薪酬委员会拟定名单,并经公司薪酬委员会核实确定。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共计193人,均为公司核心骨干员工,不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预留权益的授予对象应当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明确,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以上激励对象中,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权益时以及在本计划的考核期内于公司任职并签署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

1、本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

2、公司薪酬委员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薪酬委员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薪酬委员会核实。

(四)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分配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预留权益比例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数量的20%。

2、本计划激励对象中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也不包括持有公司5%以上股权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六、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及其确定方法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11.61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11.61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增发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二)授予价格的定价依据和定价方式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50%,为每股11.61元;

2、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50%,为每股10.35元。

(三)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与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相同。

七、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和禁售期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二)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60日内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登记;有获授权益条件的,应当在条件成就后60日内授出权益并完成公告、登记。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股权激励,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并且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公司在下列期间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15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上述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入60日期限之内。

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上述期间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本激励计划公司不得授出限 制性股票的期间应当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激励计划的限售期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分别为自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36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因获授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等股份和红利同时按本激励计划进行锁定,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

解除限售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四)解除限售安排

1、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2、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八、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注销;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注销,上述情形回购价格均为授予价格。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期的3个会计年度中,分年度进行业绩考核并解除限售,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解除限售条件。

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注:本激励计划中所指净利润或计算过程中所使用的净利润指标均以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合并净利润,并以剔除本激励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据作为计算依据。

本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将根据实际授予时点确定考核期间,分年度进行业绩考核,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条件之一。

若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在2025年授予,则解除限售考核安排与首次授予解除限售考核安排一致。

若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在2026年授予,则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4、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根据公司制定的考核办法对激励对象每个考核年度的综合考评进行打分,对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分为A、B、C、D四档,届时根据下表确定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比例:

公司层面达到考核要求时,激励对象个人各考核年度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各考核年度计划解除限售额度 *各考核年度个人考核系数。

激励对象考核年度内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5、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公司限制性股票考核指标的设立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基本规定。公司限制性股票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考核指标的设立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基本规定。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为营业收入或净利润,营业收入或净利润是衡量企业经营状况和市场占有能力、预测企业经营业务拓展趋势的重要标志,不断增加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是企业生存的基础和发展的条件。在综合考虑了宏观经济环境、历史业绩、行业发展状况、市场竞争情况以及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等相关因素的基础上,设定了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业绩考核指标,指标设定合理、科学。对激励对象而言,业绩目标明确,同时具有一定的挑战性。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相应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的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九、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或缩股、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当出现前述情况时,应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数量、授予价格的议案。公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调整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律师事务所意见。

十、本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生效程序

1、公司薪酬委员会负责拟订本激励计划草案,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2、公司董事会应当依法对本激励计划作出决议。董事会审议本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应当在审议通过本计划并履行公示、公告程序后,将本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和回购注销等工作。

3、薪酬委员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

4、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薪酬委员会应当对股权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薪酬委员会对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5、股东(大)会应当对《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股权激励计划内容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单独统计并披露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6、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时,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经股东(大)会授权后,董事会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和回购注销等工作。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程序

1、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后,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股权激励授予协议书》,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2、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薪酬委员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3、公司薪酬委员会应当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意见。

4、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本激励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薪酬委员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5、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在60日内向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公告、登记。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授予登记完成后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若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本计划终止实施,董事会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且3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

预留权益的授予对象应当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明确,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6、公司授予权益的,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三)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程序

1、在解除限售日前,公司应确认激励对象是否满足解除限售条件。董事会应当就本计划设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薪酬委员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2、对于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统一办理解除限售事宜,对于未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回购并注销其持有的该次解除限售对应的限制性股票。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3、激励对象可对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转让。

4、公司解除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限售的,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四)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

1、公司及时召开董事会审议回购注销股份方案,并及时公告。

2、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回购注销方案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管理办法》的规定和股权激励计划的安排出具法律意见。

3、公司应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相关手续,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及时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完毕回购注销手续,并进行公告。

4、在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若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程序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则按照最新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执行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事宜。

(五)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终止程序

1、本计划的变更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变更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变更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

①导致提前解除限售的情形;

②降低授予价格的情形(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送股、配股等情形除外)。

(3)公司应及时披露变更原因、变更内容,薪酬委员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2、本计划的终止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3)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公司终止实施激励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4)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公司应在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后及时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已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手续。

十一、公司和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1、公司具有对本激励计划的解释和执行权,并按本激励计划规定对激励对象进行绩效考核,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其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2、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3、公司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本激励计划申报、信息披露等义务。

4、公司应当根据本激励计划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等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解除限售。但若因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按自身意愿解除限售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5、公司确定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并不构成对员工聘用期限的承诺。公司仍按与激励对象签订的《劳动合同书》确定对员工的聘用关系。

6、若激励对象因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公司可以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情节严重的,公司还可就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进行追偿。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1、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公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2、激励对象有权按照本计划的规定获得相关权益,并且应当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限售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3、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

4、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在限售期内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5、激励对象因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交纳个人所得税及其它税费。激励对象依法履行因本激励计划产生的纳税义务前发生离职的,应于离职前将尚未交纳的个人所得税交纳至公司,并由公司代为履行纳税义务。

6、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激励对象就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应取得的现金分红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由公司代为收取,待该部分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时返还激励对象;若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除限售,公司在按照本计划的规定回购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时应扣除代为收取的该部分现金分红,并做相应会计处理。

7、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8、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且董事会通过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的决议后,公司应与激励对象签署《股权激励授予协议书》,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9、法律、法规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十二、公司和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1、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2、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计划不做变更: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的情形。

3、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条件或解除限售安排的,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统一回购注销处理,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的,所有激励对象应当返还已获授权益。对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的激励对象因返还权益而遭受损失的,可按照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向公司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

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和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

4、公司因经营环境或市场行情等因素发生变化,继续实施本计划难以达到激励目的的,经股东(大)会批准,可提前终止本计划,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统一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处理。

(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

1、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但仍在公司内任职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全按照职务变更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但是,激励对象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的职务变更,或因前列原因导致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动关系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注销;情节严重的,公司还可就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进行追偿。激励对象离职前需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2、激励对象因辞职、公司裁员而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注销。激励对象离职前需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3、激励对象因退休而离职,在情况发生之日,对激励对象已获授限制性股票可按照退休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考核结果不再纳入解除限售条件。

4、激励对象因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完全按照丧失劳动能力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解除限售条件。

(2)激励对象非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注销。激励对象离职前需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5、激励对象身故,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身故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代为持有,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按照身故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解除限售条件,但其他解除限售条件仍然有效,继承人应当先向公司缴纳相应的个人所得税。

(2)激励对象因其他原因身故的,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6、激励对象资格发生变化

激励对象如因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导致不再符合激励对象资格的,其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 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7、其它未说明的情况由董事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三)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争议的解决

公司与激励对象发生争议,按照本激励计划和《股权激励授予协议书》的规定解决;规定不明的,双方应按照国家法律和公平合理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提交公司住所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十三、限制性股票会计处理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一一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会计处理方法

1、授予日

根据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股份的情况确认“股本”和“资本公积一股本溢价”;同时,就回购义务确认负债(作收购库存股处理)。

2、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

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以对可行权权益工具数量的最佳估计为基础,按照授予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和限制性股票各期的解除限售比例将取得的员工提供的服务计入成本费用,同时确认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不确认其后续公允价值变动。

3、解除限售日

在解除限售日,如果达到解除限售条件,可以解除限售,结转解除限售日前每个资产负债表日确认的“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如果全部或部分股票未被解除限售而失效或作废,则由公司进行回购注销,并根据具体情况按照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处理。

4、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一一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预估授予日在2025年9月,以当前收盘价对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了预测算(授予时进行正式测算),每股限制性股票的股份支付公允价值=公司股票的市场价格(以2025年9月5日收盘价预估)-授予价格,测算得出每股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为12元。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将按照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解除限售的比例摊销。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说明:

1、上述摊销费用预测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授予价格、授予日、授予日收盘价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2、上述摊销费用预测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若考虑本次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激励对象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经营成本,本激励计划将对公司长期业绩提升发挥积极作用。

十四、附则

1、本激励计划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2、本激励计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弘元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5年9月6日

证券代码:603185 证券简称:弘元绿能 公告编号:2025-050

弘元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5年9月23日

●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25年9月23日 14点00分

召开地点:无锡市滨湖区雪浪街道南湖中路158号行政楼一楼会议室

(五)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5年9月23日

至2025年9月23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一 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1、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以上议案公司已于2025年9月5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9月6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发布的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材料将于会议召开前按相关要求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2、特别决议议案:议案1、议案2、议案3、议案7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议案1、议案2、议案3、议案4、议案5、议案6

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议案1、议案2、议案3、议案4、议案5、议案6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审议议案1、议案2、议案3时,拟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股东或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审议议案4、议案5、议案6时,拟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的股东或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5、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下转14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