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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部分 集合计划合同的变更、终止与集合计划财产的清算 原表述: 调整为:
(调整为: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集合计划合同的变更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集合计划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集合计划合同约定应经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集合计划合同约定可不经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集合计划管理人和集合计划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依据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机构要求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
二、《集合计划合同》的终止事由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集合计划合同》应当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 ……
3、集合计划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 ……
三、集合计划财产的清算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集合计划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集合计划管理人组织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并进行集合计划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组成: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集合计划管理人、集合计划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 ……
5、集合计划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集合计划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相应顺延 。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6、集合计划管理人与集合计划托管人协商一致或集合计划资产清算小组认为有对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更为有利的清算方法,本集合计划财产的清算可按该方法进行,并及时公告,不需召开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要求办理。 ……
……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五、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各类基金份额在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发生时各自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比例确定剩余财产在各类基金份额中的分配比例,并在各类基金份额可分配的剩余财产范围内按各份额类别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对该类别基金份额的剩余资产具有同等的分配权。
依据集合计划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集合计划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集合计划债务后,按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持有的集合计划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六、集合计划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集合计划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公告于集合计划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清算小组应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七、集合计划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集合计划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集合计划托管人保存20年以上。
第二十部分 违约责任 原表述: 调整为:
一、集合计划管理人、集合计划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集合计划合同》约定,给集合计划财产或者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集合计划财产或者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损失的赔偿,仅限于直接损失。但是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可以免责: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损失的赔偿,仅限于直接损失。
…… 但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免责:
2、集合计划管理人、集合计划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
3、集合计划管理人由于按照集合计划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投资或不投资造成的直接损失或潜在损失等。 2、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 3、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投资或不投资造成的损失等。
……
第二十一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原表述: 调整为: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集合计划合同》而产生的或与《集合计划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按照深圳国际仲裁院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深圳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按照深圳国际仲裁院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深圳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集合计划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集合计划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恪守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集合计划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和台湾地区的有关规定)管辖并从其解释。
第二十二部分 集合计划合同的效力 原表述: 调整为:
(调整为: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集合计划合同是约定集合计划合同当事人之间、集合计划与集合计划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1、《集合计划合同》经集合计划管理人、集合计划托管人双方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自集合计划管理人公告生效之日起生效。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自基金管理人公告的生效之日起生效,原《华安证券合赢九个月持有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合同》同日起失效。
…… ……
4、《集合计划合同》正本一式三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一份外,集合计划管理人、集合计划托管人各持有一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4、《基金合同》正本一式三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份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一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集合计划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集合计划管理人、集合计划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5、《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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