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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

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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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韵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选举职工董事的公告

2025-09-0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366 证券简称:宁波韵升 编号:2025-058

宁波韵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选举职工董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宁波韵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宁波韵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9月8日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职工代表大会的相关规定。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选举王海国先生(简历见附件)为公司职工董事,任期自本次职工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本次选举职工董事工作完成后,王海国先生将与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产生的6名董事和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选举的1名独立董事共同组成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届时,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成员将由原来的7人调整为8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特此公告。

宁波韵升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5年9月9日

附件:职工董事简历

王海国先生:男,1979年1月出生,中共党员,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历任韵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集团办公室、宁波韵升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现任宁波韵升股份有限公司行政副总监、工会主席。

王海国先生与公司董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一一规范运作》第 3.2.2 条所列情形,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证券代码:600366 证券简称:宁波韵升 公告编号:2025-057

宁波韵升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5年9月8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扬帆路1号公司总部大楼210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注: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份为1,099,041,051股,其中公司已回购的股份数量为22,799,893股,该等回购的股份不享有表决权,故本次股东大会享有表决权的总股本数为1,076,241,158股)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竺晓东先生主持,采用现场投票结合网络投票的方式表决。会议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和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合法有效。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7人,出席7人,其中独立董事陈灵国先生、王健先生以视频会议方式出席;

2、公司在任监事5人,出席4人,监事林森优女士因工作原因缺席本次会议;

3、董事会秘书赵佳凯先生出席本次会议;财务总监张迎春女士出席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取消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及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议案名称:《宁波韵升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8月修订)》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3、议案名称:《宁波韵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2025年8月修订)》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4、议案名称:《宁波韵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2025年8月修订)》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5、议案名称:《宁波韵升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6、议案名称:《宁波韵升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7、议案名称:《宁波韵升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2025年8月修订)》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8、议案名称:《宁波韵升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股东大会要对公司第1-8项议案进行表决,其中第1-3项议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第4-6项议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律师:胡琪律师、董一平律师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宁波韵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9月9日

● 上网公告文件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 报备文件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