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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部分 集合计划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调整为: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十八、其他业务 在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的条件下,集合计划登记机构可依据其业务规则,受理集合计划份额质押等业务,并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用。 |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 |
| 第七部分 集合计划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调整为: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4)交纳集合计划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集合计划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 | (4)交纳基金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 |
| 第八部分 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 (调整为: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集合计划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 十、本部分关于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集合计划管理人与集合计划托管人根据新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规定以本节特殊约定内容为准,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部分的相关规定。 十一、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
| 第九部分 集合计划管理人、集合计划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调整为:第九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三、新任或临时集合计划管理人接受集合计划管理或新任或临时集合计划托管人接受集合计划财产和集合计划托管业务前,原集合计划管理人或集合计划托管人应依据法律法规和《集合计划合同》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关职责,并保证不对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原集合计划管理人或集合计划托管人在继续履行相关职责期间,仍有权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收取集合计划管理费或集合计划托管费。 四、本部分关于集合计划管理人、集合计划托管人更换条件和程序的约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集合计划管理人与集合计划托管人根据新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相应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 三、新任或临时基金管理人接收基金管理业务或新任或临时基金托管人接收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原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应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关职责,并保证不做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的行为。原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在继续履行相关职责期间,仍有权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收取基金管理费或基金托管费。 四、本部分关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更换条件和程序的约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相应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
| 第十一部分 集合计划份额的登记 (调整为: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 6、接受集合计划管理人的监督; …… | 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如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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