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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

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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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接126版)

2025-09-11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126版)

第十二部分 集合计划的投资

(调整为: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十)新股申购策略

根据新股发行时的市场状况、资金供求和历史数据,估算新股一级市场发行价格,对发行新股的公司进行调研,确定股票上市后合理的估值区间;深入分析上市公司的基本面,确定新股首日的合理估值区间。根据估算的新股一级市场发行价格、中签率、机会成本、申购与收益率及最大风险值,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进行新股申购,选择恰当卖出时机,力争收益最大化。

本基金将通过宏观经济、提前偿还率、资产池结构及资产池资产所在行业景气变化等因素的研究,预测资产池未来现金流变化;研究标的证券发行条款,预测提前偿还率变化对标的证券的久期与收益率的影响,同时密切关注流动性对标的证券收益率的影响。综合运用久期管理、收益率曲线、个券选择和把握市场交易机会等积极策略,在严格控制风险的情况下,通过信用研究和流动性管理,选择风险调整后的收益高的品种进行投资,以期获得长期稳定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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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部分 集合计划的投资

(调整为: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当集合计划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重大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集合计划管理人经与集合计划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集合计划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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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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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部分 集合计划的财产

(调整为: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财产)

集合计划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集合计划应收的申购集合计划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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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有价证券、基金份额、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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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部分 集合计划资产估值

(调整为: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1、集合计划管理人或集合计划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8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集合计划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集合计划管理人和集合计划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集合计划资产估值错误,集合计划管理人和集合计划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集合计划管理人、集合计划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13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证券/期货经纪机构、登记结算公司等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等其他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十五部分 集合计划费用与税收

(调整为: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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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集合计划支付给管理人、托管人的各项费用均为含税价格,具体税率适用中国税务主管机关的规定。

五、基金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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