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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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和美康(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减持股份计划公告

2025-09-1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88246 证券简称:嘉和美康 公告编号:2025-062

嘉和美康(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减持股份计划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持有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嘉和美康(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和美康”或“公司”)股东苏州赛富璞鑫医疗健康产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赛富璞鑫”)持有公司股份2,672,49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94%。上述股份为嘉和美康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前取得的股份,且已于2022年12月14日起上市流通。

● 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公司于2025年9月10日收到赛富璞鑫出具的《关于股东减持计划的告知函》,因股东流动性需求,股东赛富璞鑫计划根据市场情况拟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2,672,492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94%。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的90天内进行。根据《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的特别规定(2020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的有关规定,赛富璞鑫系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的私募基金,并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成功申请了创业投资基金股东的减持政策,且截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日,赛富璞鑫的投资期限超过48个月但不满60个月,赛富璞鑫适用连续30日内集中竞价交易减持的股份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通过大宗交易减持的股份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的有关规定。

减持价格按市场价格确定,若公司在上述减持计划实施期间发生派发红利、送红股、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则上述减持计划将作相应调整。

一、减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上述减持主体无一致行动人。

股东过去12个月内减持股份情况

二、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预披露期间,若公司股票发生停牌情形的,实际开始减持的时间根据停牌时间相应顺延

(一)相关股东是否有其他安排 □是 √否

(二)股东此前对持股比例、持股数量、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数量、减持价格等是否作出承诺 √是 □否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公司/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如果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对于上述股份锁定期限安排有不同意见,同意按照监管部门的意见对上述锁定期安排进行修订并予以执行。

3、本公司/本企业将严格遵守本企业作出的关于所持股份锁定事项的承诺。如果在锁定期届满后,本公司/本企业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本公司/本企业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关于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

4、本公司/本企业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方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减持发行人股份时,提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5、本公司/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公司/本企业可以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进行减持,减持发行人股份的价格将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减持的股份数量不超过本公司/本企业在本次发行前所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总数。

6、如果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对于上述股份减持安排有不同意见,同意按照监管部门的意见对上述减持安排进行修订并予以执行。

本次拟减持事项与此前已披露的承诺是否一致 √是 □否

(三)是否属于上市时未盈利的公司,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拟减持首发前股份的情况 □是 √否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三、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减持首发前股份

是否是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拟减持首发前股份的情况 □是 √否

四、减持计划相关风险提示

(一)减持计划实施的不确定性风险,如计划实施的前提条件、限制性条件以及相关条件成就或消除的具体情形等

本次减持计划是公司持股5%以下股东赛富璞鑫根据自身流动性需求进行的减持,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情况产生重大影响。在减持期间内,股东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等因素选择是否实施及如何实施减持计划,减持的时间、数量和价格等存在不确定性,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二)减持计划实施是否可能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风险

□是 √否

(三)其他风险提示

本次减持股票计划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一一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不存在不得减持股份的情形。在股东按照上述计划减持公司股票期间,公司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履行后续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嘉和美康(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