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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中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法院启动全资子公司
宁夏新日恒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预重整并指定临时管理人决定书的公告

2025-09-1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165 股票简称:ST宁科 公告编号:临2025-097

宁夏中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法院启动全资子公司

宁夏新日恒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预重整并指定临时管理人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及风险提示:

● 宁夏中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宁夏新日恒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力国贸)于2025年9月12日收到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石嘴山中院)送达的(2025)宁02破申2号《决定书》及(2025)宁02破申2号之一《决定书》,石嘴山中院决定对恒力国贸启动预重整,并指定惠农区人民政府成立的清算组担任恒力国贸临时管理人。

● 石嘴山中院决定对恒力国贸启动预重整,尚不代表恒力国贸正式进入重整程序。恒力国贸的重整申请能否被法院裁定受理,以及具体时间尚存在不确定性。无论恒力国贸是否进入重整程序,公司都将督促恒力国贸在现有基础上积极做好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并配合临时管理人开展相关工作。

● 宁夏中科生物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新材)进入重整程序,重整能否成功存在不确定性,如法院最终裁定中科新材重整不成功,将存在被法院宣告破产的风险,公司将可能失去对中科新材的控制权,存在失去对子公司的持股的风险,届时公司将无法再将中科新材纳入合并报表,对公司资产、本期及期后利润产生一定的影响。但目前公司仍为中科新材控股股东,对其后续重整过程及重整计划草案表决拥有表决权及一定的决策权。此外,中科新材重整是基于公司及子公司整体协同重整、按统一方案同时完成重整的整体计划及整体安排的基础上进行,并非孤立事件。如按公司原定计划,公司能够进入重整程序并与子公司按照统一方案同时完成重整,中科新材将仍然作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不影响公司在编制合并报表时对其实施合并。

● 子公司进入重整及预重整程序并不代表公司进入重整程序。公司目前仍处于预重整阶段,预重整能否成功存在不确定性,如果公司预重整成功,法院将依法审查是否受理重整申请。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4.1条的相关规定,如法院依法裁定受理公司重整、和解和破产清算申请,公司股票将在重整申请受理后被实施叠加退市风险警示。但是,公司是否进入重整程序尚具有不确定性,重整是否成功也存在不确定性。如法院最终裁定公司重整不成功,公司将存在被法院宣告破产的风险。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公司将被实施破产清算,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4.15条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无论公司是否进入重整程序,公司都将在现有基础上积极做好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一、法院决定对恒力国贸启动预重整情况

恒力国贸于2025年9月12日收到石嘴山中院送达的(2025)宁02破申2号《决定书》,主要内容如下:

申请人恒力国贸以其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但仍具备重整价值为由,向本院申请对其进行预重整。

本院经审查决定对恒力国贸启动预重整程序,预重整期限为不超过六个月。

在预重整期间内,债务人承担下列义务:

(一)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配合临时管理人调查,如实回答有关询问并提交相关材料;

(三)及时向临时管理人报告对财产有重大影响的行为和事项,接受临时管理人的监督;

(四)未经法院和临时管理人允许,不得对外清偿债务,但为企业继续营业、维持其营运价值所必要的支出除外;

(五)未经法院和临时管理人允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六)未经法院和临时管理人允许,为切实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妥善维护资产价值,不得调整现有经营管理层及其职责范围;

(七)完成与预重整相关的其他工作。

二、指定预重整期间临时管理人情况

恒力国贸于2025年9月12日收到石嘴山中院送达的(2025)宁02破申2号之一《决定书》,主要内容如下:

法院指定惠农区人民政府成立的清算组担任恒力国贸临时管理人。预重整期间,临时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履行下列职责:

(一)核实债务人基本情况、资产和负债情况。调查债务人是否有影响重整价值和重整可行性的情形,必要时可选聘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工作;

(二)引导和辅助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三)引导和辅助债务人与相关各利益主体进行协商,推动各方就重整计划草案达成共识;

(四)接受债权人债权申报,对收到的债权申报材料登记造册,进行审查并编制债权表;

(五)组织预重整期间债权人会议以及重整计划草案表决;

(六)定期向各相关利益主体书面通报临时管理人履职情况和预重整工作进展,及时通报重大事项;

(七)按法院要求书面报告履职情况、预重整工作进展和结果;

(八)法院要求临时管理人履行的其他职责。

三、启动预重整对公司的影响

恒力国贸进入预重整程序,并与公司的重整及预重整程序进行协调审理,有利于提前启动债权债务梳理等相关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债权申报登记与审查、资产调查、审计评估工作等,并与广大债权人、重整投资人等提前进行沟通和征询意见,全面掌握各方主体对重整事项的反馈意见和认可程度,并统筹协调偿债资源,结合公司及子公司实际情况尽快制定可行的重整方案,提高后续重整工作推进效率及重整可行性。

四、风险提示

(一)终止上市的风险

子公司进入重整及预重整程序并不代表公司进入重整程序。公司目前仍处于预重整阶段,预重整能否成功存在不确定性,如果公司预重整成功,法院将依法审查是否受理重整申请。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4.1条的相关规定,如法院依法裁定受理公司重整、和解和破产清算申请,公司股票将在重整申请受理后被实施叠加退市风险警示。但是,公司是否进入重整程序尚具有不确定性,重整是否成功也存在不确定性。如法院最终裁定公司重整不成功,公司将存在被法院宣告破产的风险。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公司将被实施破产清算,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4.15条等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无论公司是否进入重整程序,公司都将在现有基础上积极做好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二)子公司重整及预重整的不确定性风险

1、中科新材进入重整程序,重整能否成功存在不确定性,如法院最终裁定中科新材重整不成功,将存在被法院宣告破产的风险,公司将可能失去对中科新材的控制权,存在失去对子公司的持股的风险,届时公司将无法再将中科新材纳入合并报表,对公司资产、本期及期后利润产生一定的影响。但目前公司仍为中科新材控股股东,对其后续重整过程及重整计划草案表决拥有表决权及一定的决策权。此外,中科新材重整是基于公司及子公司整体协同重整、按统一方案同时完成重整的整体计划及整体安排的基础上进行,并非孤立事件。如按公司原定计划,公司能够进入重整程序并与子公司按照统一方案同时完成重整,中科新材将仍然作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不影响公司在编制合并报表时对其实施合并。

2、石嘴山中院决定对恒力国贸启动预重整,尚不代表恒力国贸正式进入重整程序。恒力国贸的重整申请能否被法院裁定受理,以及具体时间尚存在不确定性。无论恒力国贸是否进入重整程序,公司都将督促恒力国贸在现有基础上积极做好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并配合临时管理人开展相关工作。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指定信息披露网站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发布的信息以在上述指定媒体、网站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宁夏中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三日

证券代码:600165 股票简称:ST宁科 公告编号:临2025-098

宁夏中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全资子公司宁夏新日恒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预重整启动债权申报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及风险提示:

● 宁夏中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宁夏新日恒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力国贸)于2025年9月12日收到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石嘴山中院)送达的(2025)宁02破申2号《决定书》及(2025)宁02破申2号之一《决定书》,石嘴山中院决定对恒力国贸启动预重整,并指定惠农区人民政府成立的清算组担任恒力国贸临时管理人,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9月13日披露的《关于收到法院启动全资子公司宁夏新日恒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预重整并指定临时管理人决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5-097)。

● 石嘴山中院决定对恒力国贸启动预重整,尚不代表恒力国贸正式进入重整程序。恒力国贸的重整申请能否被法院裁定受理,以及具体时间尚存在不确定性。无论恒力国贸是否进入重整程序,公司都将督促恒力国贸在现有基础上积极做好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并配合临时管理人开展相关工作。

● 宁夏中科生物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新材)进入重整程序,重整能否成功存在不确定性,如法院最终裁定中科新材重整不成功,将存在被法院宣告破产的风险,公司将可能失去对中科新材的控制权,存在失去对子公司的持股的风险,届时公司将无法再将中科新材纳入合并报表,对公司资产、本期及期后利润产生一定的影响。但目前公司仍为中科新材控股股东,对其后续重整过程及重整计划草案表决拥有表决权及一定的决策权。此外,中科新材重整是基于公司及子公司整体协同重整、按统一方案同时完成重整的整体计划及整体安排的基础上进行,并非孤立事件。如按公司原定计划,公司能够进入重整程序并与子公司按照统一方案同时完成重整,中科新材将仍然作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不影响公司在编制合并报表时对其实施合并。

● 子公司进入重整及预重整程序并不代表公司进入重整程序。公司目前仍处于预重整阶段,预重整能否成功存在不确定性,如果公司预重整成功,法院将依法审查是否受理重整申请。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4.1条的相关规定,如法院依法裁定受理公司重整、和解和破产清算申请,公司股票将在重整申请受理后被实施叠加退市风险警示。但是,公司是否进入重整程序尚具有不确定性,重整是否成功也存在不确定性。如法院最终裁定公司重整不成功,公司将存在被法院宣告破产的风险。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公司将被实施破产清算,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4.15条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无论公司是否进入重整程序,公司都将在现有基础上积极做好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临时管理人将根据有关规定开展恒力国贸的预重整工作,现向债权人通知债权申报,请各债权人及时申报债权,具体情况如下:

一、债权申报时间和方式

请各债权人于2025年10月11日(含当日)前,按《债权申报指引》(详见债权申报系统网站)向临时管理人申报债权,说明债权数额、债权性质、有无财产担保等事项,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申报债权是债权人在预重整程序中得以行使各项权利的前提及基础,请债权人尽早申报债权,以便临时管理人尽快进行审查,避免因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债权而承担额外费用、影响债权的认定等,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二、债权申报方式

本次债权申报采取线上申报形式,不接收纸质申报材料,债权人无须前往临时管理人联系地址现场申报或邮寄申报材料。债权人原则上应通过“e破通”系统(网址:https://zqsb.jiulaw.cn/v2/virtual/6121760)进行线上申报。

临时管理人有权要求债权人补充债权申报材料,直至满足审查要求。对不符合要求的债权申报材料,临时管理人有权在编制债权表时不予以登记。

三、临时管理人联系方式

联系人:李女士、岳女士

联系电话:19995235881、19995235882(工作日9:00-12:00,14:00-18:00)

联系邮箱:zkxcglr@vip.163.com(发送邮件不视为债权申报)

联系地址:石嘴山市惠农区河滨街中央大道与恒力大道交叉路口西北侧(原石嘴山市第二十三小学)

邮政编码:753202

若债权人对债权申报事宜有任何不明之处,请于工作时间拨打临时管理人联系电话进行咨询,谢绝通过短信及电子邮件等其他方式发送咨询及债权申报相关材料。

四、特别说明

若后续石嘴山中院裁定受理恒力国贸重整,预重整期间已申报的债权将无需另行申报,债权人与临时管理人在预重整期间就法律关系、债权金额、债权性质等的审查结果在重整程序中仍具有法律效力。如所申报债权涉及利息、违约金的,仅需就石嘴山中院决定启动预重整程序之日至正式裁定受理重整之日期间的利息、违约金等向管理人进行网络补充申报。若债权人选择不在恒力国贸预重整期间申报债权,可以在重整程序中石嘴山中院依法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申报债权,但不得以债权人身份参与恒力国贸预重整并行使相关权利。如预重整期间需召开临时债权人会议的,相关事项届时将另行通知。

本公告不构成对无效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已过诉讼时效、除斥期间、申请执行期间等)的重新有效确认。债权人虚假申报债权或提交虚假申报材料,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债务人将依法移送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追究其法律责任。

本公告最终解释权归宁夏新日恒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临时管理人所有。如有问题,可电话或邮件咨询。

特此公告。

宁夏中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