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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

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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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25-09-1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587 证券简称:奥拓电子 公告编号:2025-049

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8月27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47)。

2、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二)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9月12日(星期五)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9月12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9月12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9月12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三)会议主持人:由公司董事长吴涵渠先生主持

(四)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学府路63号高新区联合总部大厦9楼公司会议室

(五)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六)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七)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28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73,514,226股,占公司总股份的26.6312%,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7065%。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8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70,500,756股,占公司总股份的26.1687%,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242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27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3,013,47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4625%,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638%。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76人,代表股份15,072,30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199%。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12,058,83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56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75人,代表股份3,013,47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638%。

(注:截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2025年9月9日,公司总股本为651,544,156股,其中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份数量为1,835,500股,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第十三条的规定,上市公司回购的股份自过户至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之日起即失去其权利,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认购新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权利,不得质押和出借。上市公司在计算相关指标时,应当从总股本中扣减已回购的股份数量。故本次股东大会享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649,708,656股。)

2、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含视频网络方式出席或列席)了会议。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丛启路律师、张昊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72,924,92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604%;反对546,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47%;弃权43,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50%。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14,483,00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0902%;反对546,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225%;弃权43,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73%。

本项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关于修订、制定和废止公司部分制度的议案》

2.01 《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72,903,12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478%;反对54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41%;弃权66,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81%。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14,461,20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9455%;反对54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159%;弃权66,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386%。

本项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02 《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72,901,92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471%;反对546,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47%;弃权66,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3,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82%。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14,460,00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9376%;反对546,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225%;弃权66,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3,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399%。

本项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03 《关于修订〈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72,890,4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405%;反对54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41%;弃权78,7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5,5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54%。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14,448,55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8616%;反对54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159%;弃权78,7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5,5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225%。

2.04 《关于修订〈股东会累积投票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72,886,2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381%;反对545,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42%;弃权82,7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9,5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77%。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14,444,35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8337%;反对545,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172%;弃权82,7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9,5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490%。

2.05 《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条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72,866,3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266%;反对54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42%;弃权102,7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9,5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92%。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14,424,45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7017%;反对54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166%;弃权102,7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9,5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817%。

2.06 《关于修订〈董事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72,818,6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991%;反对613,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36%;弃权82,0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9,5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73%。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14,376,75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3852%;反对613,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704%;弃权82,0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9,5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444%。

2.07 《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72,883,2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364%;反对546,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47%;弃权84,9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9,5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90%。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14,441,35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8138%;反对546,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225%;弃权84,9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9,5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636%。

2.08 《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72,793,4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846%;反对609,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10%;弃权111,7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9,5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44%。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14,351,55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2181%;反对609,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405%;弃权111,7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9,5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414%。

2.09 《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72,828,8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050%;反对600,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461%;弃权84,7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9,5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88%。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14,386,95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4529%;反对600,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848%;弃权84,7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9,5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623%。

2.10 《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72,741,0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544%;反对613,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37%;弃权159,4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4,9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19%。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14,299,15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8704%;反对613,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717%;弃权159,4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4,9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579%。

2.11 《关于修订〈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72,883,2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364%;反对545,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44%;弃权85,3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9,9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92%。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14,441,35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8138%;反对545,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199%;弃权85,3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9,9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663%。

2.12 《关于废止〈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72,824,6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026%;反对549,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69%;弃权139,6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9,9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05%。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14,382,75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4251%;反对549,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484%;弃权139,6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9,9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265%。

2.13 《关于废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72,876,6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326%;反对55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84%;弃权85,0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9,9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90%。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14,434,75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7701%;反对55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657%;弃权85,0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9,9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643%。

本项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丛启路律师、张昊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会议形成的《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五年九月十三日

证券代码:002587 证券简称:奥拓电子 公告编号:2025-050

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非独立

董事辞职暨选举职工代表董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于非独立董事辞职的情况

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近日收到公司非独立董事、副总裁矫人全先生递交的书面辞职报告。因公司内部工作调整,矫人全先生申请辞去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副总裁职务。辞职后将继续在公司担任其他职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矫人全先生的辞职不会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不会影响公司董事会的正常运作,其辞职报告自送达公司董事会起生效。

二、关于选举职工代表董事的情况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于2025年9月12日在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学府路63号高新区联合总部大厦9楼公司会议室召开了职工代表大会,经公司工会提名,与会职工代表讨论投票表决,同意选举矫人全先生担任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职工代表董事(简历详见附件)。矫人全先生将与公司现任第六届董事会非职工代表董事共同组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任期自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六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矫人全先生当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成员数量仍为7名,其中兼任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人数的二分之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备查文件

1、非独立董事的辞职信;

2、职工代表大会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三日

附件:

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职工代表董事简历

1、矫人全先生简历

矫人全,男,1973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大学学历,软件工程硕士学位。曾在烟台市万维电脑有限公司工作。1999年进入公司,历任研发部经理、客服中心总监、副总工程师、监事、副总经理、副总裁。现任公司董事。

矫人全先生直接持有公司1,125,500股股份,持有公司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412,930份份额,对应股份数量119,000股;矫人全先生与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等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有明确结论的情形;未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未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规定的不得提名为董事的情形及不良记录;其任职资格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