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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

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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贝因美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选举职工董事的公告

2025-09-1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570 证券简称:贝因美 公告编号:2025-065

贝因美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选举职工董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为保障职工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促进贝因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于2025年9月15日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经与会职工代表表决,同意选举鲍晨同志(简历详见附件)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职工董事,与公司其他董事共同组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任期与第九届董事会任期相同。

本次选举职工董事工作完成后,公司第九届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特此公告。

贝因美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9月16日

附件:

职工董事简历

鲍晨,女,1974年出生,本科学历,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95年7月加入贝因美,历任杭州贝因美食品有限公司总经办副主任,浙江贝因美科工贸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公众事务部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董事、副总经理、人力资源部负责人,公司监事会主席。现任公司工会主席。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鲍晨直接持有58,000股公司股份,并通过第五期员工持股计划间接持有80,000股。鲍晨未在公司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任职,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鲍晨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情形;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受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行政处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纪律处分,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公司在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失信被执行人目录查询,鲍晨女士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证券代码:002570 证券简称:贝因美 公告编号:2025-066

贝因美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1、本次董事会由贝因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长谢宏先生召集和主持,会议通知于2025年9月11日以通讯方式发出。

2、本次董事会于2025年9月15日召开,采用现场、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表决。

3、本次董事会应出席董事8人,实际参与表决董事8人。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4、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董事的议案》。

董事会同意选举谢宏先生(简历附后)为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并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九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表决结果: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议案审议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审计委员会成员及推选召集人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同意选举俞春萍、胡军辉、李晓京(简历附后)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其中俞春萍为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且为会计专业人士。公司第九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由作为会计专业人士的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第九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成员的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九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表决结果: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议案审议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

根据公司董事长提名,并经提名委员会2025年第二次会议审查,同意聘任方路遥为公司董事会秘书,任期自本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九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为止。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变更董事会秘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67)。

表决结果: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议案审议通过。

三、备查文件

1、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2、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贝因美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9月16日

附件:

1、谢宏,男,1965年出生,双学士学位,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92年创建贝因美,本公司创始人。现任本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杭州金色未来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执行董事、贝因美控股(国际)有限公司董事、智慧云饮有限公司监事、浙江美食新零售有限公司监事。

除上述关系外,谢宏为公司控股股东浙江小贝大美控股有限公司之控股股东,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谢宏通过浙江小贝大美控股有限公司间接持有公司132,629,471股股份。2025年4月16日,谢宏先生收到浙江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贝因美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5〕64号)。因公司前期存在收入确认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导致定期财务报告披露不准确;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财务资助未及时审议并披露的情形,浙江证监局对其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计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2025年8月26日,谢宏先生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贝因美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深证上〔2025〕916号)。因公司前期存在定期财务报告披露不准确、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情形,经深交所自律监管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对谢宏先生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除前述外,谢宏近三年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情形;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公司在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失信被执行人目录查询,谢宏先生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2、俞春萍,女,1965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江西财经大学会计学学士,高级会计师。1993 年至今在浙江财经大学审计处工作,兼任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外部监事,鲜美来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俞春萍未持有公司股份。俞春萍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俞春萍已取得中国证监会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俞春萍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情形;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受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行政处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纪律处分,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公司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失信被执行人目录查询,俞春萍女士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3、胡军辉,男,1975年2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上海财经大学博士。现任浙江财经大学中国金融研究院硕士生导师、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教授,兼任浙江省机构编制研究会理事、杭州市上城区金融办企业金融顾问、浙江省高等学校金融学类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浙江凯瑞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公司第八届、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胡军辉未持有公司股份。胡军辉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胡军辉已取得中国证监会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胡军辉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情形;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受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行政处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纪律处分,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公司在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失信被执行人目录查询,胡军辉先生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4、李晓京,男,1979年出生,北京林业大学博士,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现任浙江小贝大美控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经理,海南必美德生命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总经理,北京源璟生态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北海宁神沉香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监事、广西妈咪贝贝妇产科医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广西全安圣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必美德(杭州)生命科技有限公司董事。

除上述外,李晓京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李晓京未持有公司股份。李晓京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情形;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受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行政处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纪律处分,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公司在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失信被执行人目录查询,李晓京先生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证券代码:002570 证券简称:贝因美 公告编号:2025-067

贝因美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董事会秘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贝因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贝因美”)原董事会秘书金志强先生因工作需要,申请辞去董事会秘书一职,其原定任期至第九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金志强先生的辞职自2025年9月15日起生效。辞职后,金志强先生仍担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金志强先生任职期间勤勉尽责,为公司的规范运作、信息披露、资本运作等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切实履行了董事会秘书的应尽职责。截至本公告日,金志强先生未直接持有公司股份,其通过第五期员工持股计划间接持有12万股,金志强不存在应当履行而未履行的承诺事项。公司董事会对金志强先生任职期间所做的工作表示衷心的感谢!

公司于2025年9月15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根据《公司章程》及相关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经公司董事长提名并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的审核,公司董事会决定聘任副总经理方路遥先生(简历详见附件)为公司董事会秘书,任期自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九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方路遥先生已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联系方式如下:

特此公告。

贝因美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9月16日

附件:

1、董事会秘书简历

方路遥,男,1985年出生,本科学历,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曾任中国银行浙江省分行投资银行与资产管理部主管;2016年5月至2018年2月任汉鼎宇佑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总裁、董事会秘书;2018年3月至2019年3月任万邦德新材股份有限公司投资总监;2019年5月至2024年4月任浙江中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2024年5月加入贝因美,现任公司副总经理,贝因美(上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经理,贝因美(杭州)新零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董事、总经理,杭州贝渡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浙江创加贝新零售有限公司监事,杭州蘑菇金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方路遥未在公司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任职,与公司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方路遥未直接持有公司股份,其通过第五期员工持股计划间接持有12万股。方路遥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情形;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受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行政处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纪律处分,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公司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失信被执行人目录查询,方路遥先生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证券代码:002570 证券简称:贝因美 公告编号:2025-064

贝因美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贝因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8月29日、2025年9月5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分别披露了《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5-055)和《关于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暨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62);

2、本次股东大会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及补充通知分别于2025年8月29日、2025年9月5日以公告形式发出,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会议召开的日期和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9月15日(周一)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9月15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9月15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9月15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地点: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伟业路1号10幢公司会议室。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谢宏。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293人,代表股份141,270,289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895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131,105,17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8957%。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292人,代表股份10,165,11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999%。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292人,代表股份10,165,11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99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292人,代表股份10,165,11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999%。

3、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会议形成如下决议:

提案1.00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36,728,6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7852%;反对4,172,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538%;弃权368,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5,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1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623,5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3217%;反对4,172,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0512%;弃权368,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5,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271%。

议案审议通过。

提案2.00 《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36,601,9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6955%;反对4,285,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335%;弃权382,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1,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1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496,8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0753%;反对4,285,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1589%;弃权382,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1,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658%。

议案审议通过。

提案3.00 《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36,573,5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6754%;反对4,30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454%;弃权394,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9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468,4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7959%;反对4,30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3232%;弃权394,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809%。

议案审议通过。

提案4.00 《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条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36,581,5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6810%;反对4,285,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335%;弃权403,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3,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5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476,4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8746%;反对4,285,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1579%;弃权403,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3,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675%。

议案审议通过。

提案5.00 《关于购买董监高责任险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36,643,8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7251%;反对4,252,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104%;弃权373,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3,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4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538,7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4875%;反对4,252,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8372%;弃权373,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3,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753%。

议案审议通过。

提案6.00 《关于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36,785,2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8252%;反对4,091,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965%;弃权393,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2,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8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680,1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8785%;反对4,091,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2543%;弃权393,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2,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671%。

议案审议通过。

提案7.00 《关于〈第六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36,614,5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7044%;反对4,252,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100%;弃权403,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4,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5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509,4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1993%;反对4,252,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8323%;弃权403,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4,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685%。

议案审议通过。

提案8.00 《第六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总表决情况:

同意136,624,4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7114%;反对4,269,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220%;弃权376,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6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519,3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2966%;反对4,269,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9985%;弃权376,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048%。

议案审议通过。

提案9.00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六期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36,585,3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6837%;反对4,279,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289%;弃权405,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8,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7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480,2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9120%;反对4,279,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0949%;弃权405,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8,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931%。

议案审议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委派黄勇律师和吴婧律师见证了本次会议,并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贝因美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贝因美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