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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

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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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2025-09-1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629 证券简称:利通电子 公告编号:2025-060

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25年9月15日,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结束后,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经全体董事一致同意,豁免本次会议通知。本次会议应到董事7人,实到董事7人,公司全体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由董事长邵树伟先生主持。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决议合法、有效。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经公司董事审议和表决,本次会议通过以下议案:

议案一:关于《调整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鉴于公司拟实施2025年中期分红方案,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进行调整。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由12.63元/股调整为12.55元/股。

除上述调整内容外,本次授予事项相关内容与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相关内容一致。上述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

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指定媒体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调整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

表决结果: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1票回避。关联董事道峰回避表决。

议案二: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根据《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不存在不能授予限制性股票或者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同意确定2025年9月15日为本次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日,以12.55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条件的8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共计215.00万股限制性股票。

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指定媒体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表决结果: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1 票回避。关联董事道峰回避表决。

三、备查文件

1、《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

2、《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25年第四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9月16日

证券代码:603629 证券简称:利通电子 公告编号:2025-061

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25年9月15日,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结束后,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的会议方式召开,经全体监事一致同意,豁免本次会议通知。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夏长征先生召集并主持,会议应到监事5人,实到监事5人。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决议合法、有效。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经公司监事审议和表决,本次会议通过以下议案:

议案一:关于《调整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经审核,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对《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首次授予价格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价格的调整。

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指定媒体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调整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议案二: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经审核,公司监事会认为:

1、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本次获授的激励对象不存在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不得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也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公司未发生《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规定的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

3、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为在公司(含控股子公司、分公司,下同)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与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批准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

4、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条件的规定。

综上,监事会认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2025年9月15日为本次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日,以12.55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条件的8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共计215.00万股限制性股票。

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指定媒体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三、备查文件

1、《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5年9月16日

证券代码:603629 证券简称:利通电子 公告编号:2025-062

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由12.63元/股调整为12.55元/股

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9月15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对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5年8月29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上述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

2、2025年8月29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公司〈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3、2025年9月1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上述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

4、2025年9月1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

5、2025年8月30日至2025年9月9日,公司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名单在公司内部系统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未接到与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5年9月10日,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披露了《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6、2025年9月15日,公司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并披露了《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7、2025年9月15日,公司于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结束后,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上述议案已经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同时,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对本次授予事宜进行了核实。

二、关于本激励计划的调整事项

公司于2025年5月20日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会,股东会已授权公司董事会,在授权范围内制定并实施公司2025年中期分红方案。公司于2025年8月29日召开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总股本扣除回购专户已回购股份后的股数为利润分配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80元(含税),本次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本分红方案符合股东会授权的中期分红范围。

公司将在2025年中期分红实施完成后进行2025年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登记工作,根据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规定: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发生派息,调整方法如下: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调整后的价格=12.63元/股-0.08元/股=12.55元/股

根据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本次调整属于股东会授权范围内事项,上述调整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本次调整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价格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有关规定。本次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

经审核,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

五、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对《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首次授予价格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价格的调整。

六、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公司本次调整及本次授予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公司向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确定的首次授予日及授予对象符合《管理办法》《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3、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25年第四次会议决议;

4、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5、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

6、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利通电子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9月16日

证券代码:603629 证券简称:利通电子 公告编号:2025-063

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2025年9月15日

●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数量:215.00万股

●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价格:12.55元/股

● 限制性股票授予人数:8人

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公司于2025年9月15日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结束后,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2025年9月15日为本次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日,以12.55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条件的8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共计215.00万股限制性股票。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情况

(一)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5年8月29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上述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

2、2025年8月29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公司〈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3、2025年9月1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上述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

4、2025年9月1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

5、2025年8月30日至2025年9月9日,公司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名单在公司内部系统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未接到与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5年9月10日,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披露了《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6、2025年9月15日,公司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并披露了《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7、2025年9月15日,公司于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结束后,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上述议案已经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同时,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对本次授予事宜进行了核实。

(二)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本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认为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均已满足。满足授予条件的具体情况如下: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综上,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认为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出现上述情形,亦不存在不能授予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其他情形,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成就。

(三)首次授予的具体情况

1、首次授予日:2025年9月15日。

2、首次授予数量:215.00万股。

3、首次授予人数:8人。

4、首次授予价格:12.55元/股。

5、股票来源:公司回购的公司A 股普通股股票及/或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6、有效期、限售期与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分别为自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36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当期解除限售的条件未成就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或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7、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公告之日公司股本总额的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预留部分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数量的20%。

2、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计划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

8、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的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2025-2027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业绩条件如下表所示:

注:上述“净利润”指以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属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并以剔除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上述“营业收入”指标以经审计的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营业收入”作为计算依据。

(4)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将依据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对激励对象每个考核年度的综合考评进行评级,并依照激励对象的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确定其解除限售比例。根据公司制定的考核办法,原则上绩效考评结果(S)划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档次,解除限售期内考核结果若为合格则可以解除限售当期全部份额,若为不合格则取消当期解除限售份额,具体如下:

若各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激励对象可解除限售比例(N)。

在公司业绩目标达成的前提下,激励对象按照绩效考核结果对应的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来解除限售。激励对象因个人绩效考核不达标而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二、关于本次激励计划与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存在差异的说明

鉴于公司拟实施2025年中期分红方案,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进行调整。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由12.63元/股调整为12.55元/股。

除上述调整内容外,本次授予事项相关内容与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相关内容一致。

三、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核查意见

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进行核实,现发表如下意见:

1、鉴于公司拟实施2025年中期分红方案,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进行调整。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由12.63元/股调整为12.55元/股。

除上述调整内容外,本次授予事项相关内容与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相关内容一致。上述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

2、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本次被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激励对象中无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本次被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满足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

4、公司和本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

综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其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一致同意确定2025年9月15日为本次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日,以12.55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条件的8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共计215.00万股限制性股票。

四、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在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前6个月卖出公司股份情况的说明

经公司自查,参与本激励计划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日前6个月内不存在卖出公司股票的情况。

五、权益授予后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一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经测算,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成本合计为2,564.95万元,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注:1、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授予日、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2、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3、上述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若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代理人成本,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远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六、监事会核查意见

经审核,公司监事会认为:

1、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本次获授的激励对象不存在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不得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也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公司未发生《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规定的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

3、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为在公司(含控股子公司、分公司,下同)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与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批准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

4、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条件的规定。

综上,监事会认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2025年9月15日为本次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日,以12.55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条件的8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共计215.00万股限制性股票。

七、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公司本次调整及本次授予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公司向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确定的首次授予日及授予对象符合《管理办法》《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八、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3、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25年第四次会议决议;

4、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5、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

6、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利通电子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9月16日

证券代码:603629 证券简称:利通电子 公告编号:2025-058

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5年9月15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江苏省宜兴市徐舍工业集中区徐丰路8号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行政楼一楼董事会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邵树伟先生主持此次会议,本议会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本次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投票表决。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对本次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投票表决,并进行了监票、计票,待网络投票结果出具后,监票人、计票人、见证律师对投票结果进行汇总,主持人当场宣布了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6人,出席6人,董事长邵树伟以通讯方式出席了会议;

2、公司在任监事5人,出席5人,其中监事吴振伟以通讯方式出席了会议;

3、董事会秘书施佶出席了本次会议;财务总监许立群列席了本次会议,高管李

强、道峰、史旭平、钱旭列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3、议案名称: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累积投票议案表决情况

1、关于《补选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三)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四)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1、2、3为特别决议议案;

2、本次审议的议案对中小投资者进行单独计票的议案为:议案1、2、3、4;

3、本次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为议案1、2、3,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许立群、李潇、戴亮。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律师:高霞、郑钰莹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9月16日

● 上网公告文件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 报备文件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证券代码:603629 证券简称:利通电子 公告编号:2025-059

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8月29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并于2025年8月3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了相关公告。并于2025年9月1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并于2025年9月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了相关公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严格遵守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对《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采取了充分必要的保密措施,同时对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做了登记,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的范围与程序

1、核查对象为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2、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填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3、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就核查对象在激励计划首次公开披露前六个月(2025年2月28日至2025年8月30日)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了查询确认,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了查询证明。

二、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和《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在激励计划自查期间,有3名核查对象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其余核查对象均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经公司自查,上述3名人员在核查期间的交易变动系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在买卖公司股票前,并未知悉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具体方案要素等相关信息,亦未有任何人员向其泄漏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或基于此建议其买卖公司股票,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公司在策划本激励计划事项过程中,严格按照《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内部保密制度的规定,限定参与策划讨论的人员范围,并采取相应保密措施。公司已将本激励计划的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决策讨论等阶段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登记,内幕信息严格控制在《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登记人员范围之内。在公司发布本激励计划相关公告前,未发现存在信息泄露的情形。

三、结论

公司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建立了信息披露及内幕信息管理的相关制度;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策划、讨论过程中已按照上述规定采取了相应保密措施,限定了接触到内幕信息人员的范围,对接触到内幕信息的相关公司人员及中介机构及时进行了登记。公司在本次激励计划首次公告前,未发生内幕信息泄露的情形。

综上,经核查,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六个月内,未发现本次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不存在内幕交易行为。

四、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

特此公告。

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