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88006 证券简称:杭可科技 公告编号:2025-042
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被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5年9月18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浙江省杭州市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六路298号杭可科技18楼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特别表决权股东、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表决权数量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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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曹骥先生主持,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7人,现场及通讯方式出席7人;
2、公司在任监事3人,现场及通讯方式出席3人;
3、董事会秘书孙唯雅女士出席本次会议,财务总监徐虎先生列席本次会议,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列席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5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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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议案名称:《关于购买董监高责任险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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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涉及重大事项,应说明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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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议案均为普通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2、议案 1、2 已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进行计票。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观韬(杭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周梅琳、曹玉佳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9月1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