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沃尔德金刚石工具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减持股份
结果公告
证券代码:688028 证券简称:沃尔德 公告编号:2025-040
北京沃尔德金刚石工具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减持股份
结果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股东陈涛、李清华、彭坤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持有的基本情况
本次减持计划实施前,北京沃尔德金刚石工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股东陈涛持有公司933,800股股份(其中:IPO前取得472,021股,其他方式取得461,779股),占当时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0.61%;股东李清华持有公司502,236股股份(均为IPO前取得股份),占当时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0.33%;股东彭坤持有公司412,104股股份(均为IPO前取得股份),占当时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0.27%。股东陈涛、李清华、彭坤为公司实际控制人陈继锋、杨诺的一致行动人。
● 减持计划的实施结果情况
2025年5月27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披露了《关于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集中竞价减持股份计划公告》(公告编号:2025-024)。股东陈涛拟通过集中竞价的方式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300,000股,占当时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不超过0.20%;股东李清华拟通过集中竞价的方式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200,000股,占当时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不超过0.13%;股东彭坤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412,104股,占当时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不超过0.27%。
本次减持计划期间为2025年6月19日~2025年9月18日。
近日,公司收到股东陈涛、李清华、彭坤发来的《关于股份减持计划期满暨减持结果的告知函》,在股份减持计划期间,股东陈涛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300,000股,占当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0.20%;股东李清华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16,634股,占当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0.01%;股东彭坤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412,104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比例为0.27%,本次减持完成后,彭坤不再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关系终止。
一、减持主体减持前基本情况
■
■
■
上述减持主体存在一致行动人:
■
注:减持前公司总股本为151,997,828股,以此计算持股比例。
二、减持计划的实施结果
(一)大股东及董监高因以下事项披露减持计划实施结果:
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
■
■
■
(二)本次实际减持情况与此前披露的减持计划、承诺是否一致 √是 □否
(三)减持时间区间届满,是否未实施减持 □未实施 √已实施
(四)实际减持是否未达到减持计划最低减持数量(比例) □未达到 √已达到
(五)是否提前终止减持计划 □是 √否
特此公告。
北京沃尔德金刚石工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9月19日
证券代码:688028 证券简称:沃尔德 公告编号:2025-039
北京沃尔德金刚石工具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是否涉及差异化分红送转:否
● 每股分配比例
每股现金红利0.12元
● 相关日期
■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北京沃尔德金刚石工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年5月15日的2024年年度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实施,并经过2025年8月22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25年半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150,949,000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2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18,113,880元。
三、相关日期
■
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除公司自行发放对象外,公司其余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自行发放对象
股东陈继锋、杨诺由公司自行发放。
3.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本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2元;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公司暂不代为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2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由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08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的税收优惠政策,可按照相关规定自行办理。
(3)对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通过“沪股通”持有本公司股票的股东,其现金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照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规定,该现金红利将由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08元。对于香港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低于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4)对于持有本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前款所称限售股,是指财税[2009]167号文件和财税[2010]70号文件规定的限售股)规定,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即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108元。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其所得税自行申报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12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权益分派如有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573-83821079
特此公告。
北京沃尔德金刚石工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9月1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