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辰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下转84版)
证券代码:688123 证券简称:聚辰股份 公告编号:2025-054
聚辰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聚辰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于2025年9月19日在公司以现场结合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到监事3名,实到监事3名,公司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等相关人员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叶永刚先生主持,会议的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及《聚辰股份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并通过《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并用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实际经营发展的需要,公司最近12个月内不存在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偿还银行贷款的情况,本次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未违反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聚辰股份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票3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审议并通过《聚辰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监事会认为,《聚辰股份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要求,设置的绩效考核指标兼顾了公司、股东和激励对象三方的利益,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能够实现有效的激励约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2025年激励计划的实施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并实现公司、股东和员工利益的一致性,促进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聚辰股份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票3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本草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审议并通过《聚辰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监事会认为,《聚辰股份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内容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聚辰股份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有利于健全和完善公司长期激励约束机制,确保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聚辰股份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表决结果:同意票3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审议并通过《关于核查〈聚辰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聚辰股份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范围,该等人员作为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不存在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表决结果:同意票3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五)审议并通过《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取消公司监事会暨修订〈公司章程〉及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根据《公司法》、《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以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取消监事会并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承接监事会的职能,相应修订《公司章程》及部分内部管理制度,废止原《聚辰股份监事会议事规则》,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更好地满足公司经营发展需求。
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取消监事会事项前,公司第三届监事会仍将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勤勉尽责履行监督职能,继续对公司经营、公司财务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的合法合规性等事项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聚辰股份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取消公司监事会暨修订〈公司章程〉及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票3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聚辰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5年9月20日
证券代码:688123 证券简称:聚辰股份 公告编号:2025-055
聚辰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5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5年10月13日
●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投票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日期时间:2025年10月13日 13点30分
召开地点:上海市浦东新区张东路1761号10幢
(五)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5年10月13日至2025年10月13日
本次会议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不涉及。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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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有关董事会、监事会审议上述议案的情况,请参阅公司同日披露的相关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的详细资料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刊载。
2、特别决议议案:3、4、5、6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1、2、3、4
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不涉及
5、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三)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会议出席对象
(一)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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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其他人员。
五、会议登记方法
(一)符合上述条件的法人股东,法定代表人出席现场会议的,须持有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人出席现场会议的,代理人还应持有法定代表人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见附件1)、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进行登记。符合上述条件的自然人股东出席现场会议的,须持有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人出席现场会议的,代理人还应持有自然人股东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见附件1)、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进行登记。融资融券投资者出席现场会议的,还应持有相关证券公司的营业执照、证券账户证明以及其向投资者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二)以上登记材料均需提供复印件一份,并由自然人股东签字或加盖法人股东公章。拟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应于2025年10月10日17:00前将拟出席会议的书面回函(见附件2)通过信函、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送达公司,信函、传真或电子邮件以寄达公司的时间为准。
(三)现场会议登记地点为上海市浦东新区张东路1761号10幢,登记时间为2025年10月13日12:30-13:30,13:30以后不再办理股东登记。
六、其他事项
(一)会议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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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交通及食宿费用自理。
特此公告。
聚辰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9月20日
附件1:聚辰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委托书
附件2:聚辰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回执函
附件1:
聚辰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委托书
聚辰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5年10月13日召开的贵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账户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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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2:
聚辰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回执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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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88123 证券简称:聚辰股份 公告编号:2025-049
聚辰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聚辰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于2025年9月19日在公司以现场结合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到董事7名,实到董事7名,公司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等相关人员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由董事长陈作涛先生主持,会议的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及《聚辰股份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并通过《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为满足公司流动资金需求、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公司拟使用5,600.00万元的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用于公司的业务拓展、日常经营等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聚辰股份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票7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审议并通过《关于续聘公司2025年度外部审计机构的议案》
经审计委员会提议,董事会批准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2025年度外部审计机构,同意其审计报酬为88万元,并决议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管理层根据消费者物价指数、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变化以及业务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变化等因素,在10%的变动幅度内合理调整2025年度审计费用。(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聚辰股份关于续聘2025年度外部审计机构的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票7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本议案业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5年第六次会议事前审议通过,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审议并通过《聚辰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董事会批准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订的《聚辰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并决议将该草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聚辰股份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票7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本草案业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25年第三次会议事前审议通过,本草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审议并通过《聚辰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董事会批准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订的《聚辰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并决议将该考核管理办法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聚辰股份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表决结果:同意票7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本议案业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25年第三次会议事前审议通过,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审议并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1、董事会决议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负责具体实施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的以下事项:
(1)授权董事会确定激励对象参与本激励计划的资格和条件,确定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2)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缩股或配股等事宜时,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限制性股票数量及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3)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缩股、配股或派息等事宜时,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4)授权董事会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将员工放弃认购的限制性股票份额调整到预留部分或在激励对象之间进行分配和调整;
(5)授权董事会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6)授权董事会对激励对象的归属资格、归属条件进行审查确认,并同意董事会将该项权利授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行使;
(7)授权董事会决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是否可以归属;
(8)授权董事会办理激励对象归属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向证券交易所提出归属登记申请、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有关登记结算业务、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
(9)授权董事会决定本激励计划的变更与终止,包括但不限于取消激励对象的归属资格,对激励对象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办理已身故的激励对象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补偿和继承事宜,终止本激励计划;
(10)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授予数量、授予价格和授予日等全部事宜;
(11)授权董事会签署、执行、修改、终止任何与本激励计划有关的协议和其他相关协议;
(12)授权董事会对本激励计划进行管理和调整,在与本激励计划的条款一致的前提下不定期制定或修改该计划的管理和实施规定。但如果法律、法规或相关监管机构要求该等修改需得到股东大会或/和相关监管机构的批准,则董事会的该等修改必须得到相应的批准;
(13)授权董事会实施本激励计划所需的其他必要事宜,但有关文件明确规定需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2、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就本激励计划向有关政府、机构办理审批、登记、备案、核准、同意等手续;签署、执行、修改、完成向有关政府、机构、组织、个人提交的文件;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以及做出其认为与本激励计划有关的必须、恰当或合适的所有行为。
3、提请股东大会为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授权董事会委任收款银行、会计师、律师、证券公司等中介机构。
4、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同意,向董事会授权的期限与本激励计划有效期一致。上述授权事项,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本激励计划或《公司章程》有明确规定需由董事会决议通过的事项外,其他事项可由董事长或其授权的适当人士代表董事会直接行使。
表决结果:同意票7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审议并通过《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取消公司监事会暨修订〈公司章程〉及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
鉴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及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符合归属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分别于2025年1月8日、4月9日以及9月9日完成股份登记,经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及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议对公司注册资本做出变更。
此外,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年修订)》以及《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2025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拟不再设置监事会与监事,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同时《聚辰股份监事会议事规则》相应废止。基于上述情况,董事会拟对《公司章程》及部分内部管理制度中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聚辰股份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取消公司监事会暨修订〈公司章程〉及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票7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审议并通过《关于召集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董事会决议于2025年10月13日召开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聚辰股份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表决结果:同意票7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特此公告。
聚辰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9月20日
证券代码:688123 证券简称:聚辰股份 公告编号:2025-052
聚辰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摘要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权激励方式: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 股份来源: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A股普通股股票。
● 股权激励的权益总数及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数为180.0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司股本总额15,827.1044万股的1.14%。其中,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61.2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司股本总额的1.02%,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89.56%;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8.8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司股本总额的0.12%,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10.44%。
一、股权激励计划目的
(一)本激励计划的目的
为进一步完善聚辰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和创造性,有效提升核心团队凝聚力和企业核心竞争力,有效地将股东、公司和核心团队三方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激励与约束对等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一一股权激励信息披露》(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聚辰股份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制定了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
(二)其他股权激励计划及长期激励机制的简要情况
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司同时正在实施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互独立,不存在相关联系。
1、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公司于2021年6月8日以22.64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10名激励对象授予72.00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2022年9月15日,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6.40万股股票上市流通。2023年9月8日,第二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33.80万股股票上市流通。2024年9月5日,第三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20.28万股股票上市流通。2025年9月15日,第四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6.76万股股票上市流通。
公司于2021年8月13日以22.64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3名激励对象授予10.00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于2021年12月27日以22.64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3名激励对象授予8.00万股限制性股票。2023年5月25日,预留授予部分上述两个批次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1.80万股股票上市流通。2023年9月8日,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批次第二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6.50万股股票上市流通。2024年4月17日,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批次第二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5.20万股股票上市流通。2024年9月5日,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批次第三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3.90万股股票上市流通。2025年1月15日,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批次第三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3.12万股股票上市流通。2025年9月15日,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批次第四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1.30万股股票上市流通。
2、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公司于2022年2月25日以22.64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78名激励对象授予158.40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2023年5月25日,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38.4950万股股票上市流通。2024年4月17日,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47.4175万股股票上市流通。2025年4月16日,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39.2275万股股票上市流通。
公司于2022年8月24日以22.64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21名激励对象授予21.60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2023年9月8日,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6.8575万股股票上市流通。2024年9月5日,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6.7925万股股票上市流通。2025年9月15日,预留授予部分第三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6.7925万股股票上市流通。
3、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公司于2023年10月18日以27.60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68名激励对象授予113.82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向符合授予条件的2名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3.50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2025年1月15日,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26.1650万股股票上市流通,预留授予部分第一批次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0.3750万股股票上市流通。2025年4月16日,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0.50万股股票上市流通。
公司于2024年4月29日以27.60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5名激励对象授予预留授予部分2.68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2025年9月15日,预留授予部分第二批次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0.67万股股票上市流通。
二、股权激励方式及标的股票来源
(一)本激励计划拟授出的权益形式
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形式为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二)本激励计划拟授出权益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及种类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
三、拟授出的权益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80.0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司股本总额15,827.1044万股的1.14%。其中,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61.2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司股本总额15,827.1044万股的1.02%,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89.56%;预留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8.8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司股本总额15,827.1044万股的0.12%,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10.44%。
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尚在实施中。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2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四、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范围及各自所获授的权益数量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在公司(含子公司)任职的核心技术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技术(业务)骨干人员。对符合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范围的人员,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酬委员会”)拟定名单,并经公司薪酬委员会/监事会核实确定。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与实施本激励计划的目的相符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要求。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共计56人,占公司截至2024年12月31日员工总数322人的17.39%,包括:
1、核心技术人员;
2、中层管理人员及技术(业务)骨干人员;
以上激励对象中,不包括聚辰股份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外籍员工。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本激励计划的考核期内与公司、公司分公司或公司控股子公司签署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预留权益的授予对象应当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明确,经董事会提出、薪酬委员会/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三)激励对象名单及拟授出权益分配情况
1、激励对象名单及拟授出权益分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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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上表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以上百分比结果四舍五入所致。
2、相关说明
(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20%。预留权益比例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数量的20%。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获授权益的,由董事会对授予数量作相应调整,将激励对象放弃的权益份额直接调减或调整到预留部分或在激励对象之间进行分配。
(2)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应当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薪酬委员会/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激励对象相关信息。
(四)激励对象的核实
1、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后,公司将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
2、公司薪酬委员会/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薪酬委员会/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薪酬委员会/监事会核实。
(五)不能成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若在本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激励对象出现以上任何情形的,公司将终止其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权利,其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五、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时间安排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72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60日内(有获授权益条件的,从条件成就后起算)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权益,并完成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规定公司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由公司董事会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认。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若根据以上原则确定的日期为非交易日,则授予日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为准。
(三)本激励计划的归属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授予日起12个月后,且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的交易日,且在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有限制的期间内不得归属。
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作为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票归属前发生减持股票行为,则按照《证券法》中对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减持之日起推迟6个月归属其限制性股票。
在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上述期间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激励对象归属限制性股票时应当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归属安排如下表所示:
■
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归属安排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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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述约定期间内归属条件未成就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或递延至下期归属,由公司按本激励计划的规定作废失效。
在满足限制性股票归属条件后,公司将统一办理满足归属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归属事宜。
(四)本激励计划的禁售期
激励对象通过本激励计划所获授公司股票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度转让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六、授予价格及确定方法
(一)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48.00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和归属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48.00元的价格购买公司股票。
(二)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1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50%,为每股47.83元;
2、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50%,为每股43.82元;
3、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6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50%,为每股41.02元;
4、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50%,为每股39.42元。
(三)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与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相同,为每股48.00元。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在授予前必须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并披露授予情况。
七、获授权益、行使权益的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公司方可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条件
归属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归属:
1、本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某一激励对象出现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司将终止其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权利,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3、激励对象归属权益的任职期限要求:
激励对象归属获授的各批次限制性股票前,须满足12个月以上的任职期限。
4、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在2025年-2029年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公司的业绩指标进行考核,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归属条件之一。本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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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上述“营业收入”、“毛利润”均以经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合并报表所载数据为计算依据,“毛利润”指公司营业收入与营业成本之间的差额。
归属期内,公司为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归属事宜。若各归属期内,公司当期业绩水平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全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5、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根据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激励对象个人考核评价结果分为“A”、“B”、“C”、“D”、“E”五个等级,对应的个人层面归属比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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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司业绩考核达成触发值的前提下,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当年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公司层面归属比例(X)×个人层面归属比例(Y)。
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因考核原因不能归属或不能完全归属的,作废失效,不可递延至下一年度。
本激励计划具体考核内容依据《聚辰股份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公司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三)公司业绩考核指标设定科学性、合理性说明
公司是一家全球化的集成电路设计高新技术企业,专门从事高性能、高品质集成电路产品的研发设计和销售,并提供应用解决方案和技术支持服务。公司目前拥有存储类芯片和混合信号类芯片两条主要产品线,产品广泛应用于存储模组、智能手机、汽车电子、工业控制、物联网及可穿戴设备、白色家电、通信设备和医疗仪器等众多领域。公司自成立至今,积累了较强的技术和研发优势,掌握了28项与主营业务密切相关的核心技术。基于公司在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创新能力以及产业链配套和主导产品等方面的发展实践和积极成果,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公司为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公司的研发经验与技术储备综合性强、覆盖面广,凭借领先的研发能力、可靠的产品质量和优秀的客户服务水平,在国内外积累了良好的品牌认知和优质的客户资源。
为实现公司战略规划、经营目标并保持综合竞争力,本激励计划决定选用营业收入和毛利润作为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指标,该指标能够直接反映公司主营业务的经营情况、拓展趋势并衡量公司市场价值的成长性。该业绩指标的设定是结合了公司现状、未来战略规划以及行业的发展等因素综合考虑而制定,设定的考核指标对未来发展具有一定挑战性,该指标一方面有助于提升公司竞争能力以及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另一方面,能聚焦公司未来发展战略方向,稳定经营目标的实现。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全面并且准确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归属对应的考核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归属的条件。
综上,本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一定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八、公司授予权益及激励对象归属的程序
(一)本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1、薪酬委员会负责拟定本激励计划草案及《公司考核管理办法》。
2、董事会审议薪酬委员会拟定的本激励计划草案和《公司考核管理办法》。董事会审议本激励计划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3、薪酬委员会/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明确意见。
4、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对本激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
5、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后的2个交易日内,公司公告董事会决议公告、本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薪酬委员会/监事会意见。
6、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
7、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姓名及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薪酬委员会/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薪酬委员会/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8、公司股东大会在对本激励计划及相关议案进行投票表决时,独立董事应当就本激励计划及相关议案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本激励计划及相关议案,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9、公司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10、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授权,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60日内(有获授权益条件的,从条件成就后起算)首次授出权益并完成公告等相关程序。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办理具体的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作废失效等事宜。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程序
1、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60日内,公司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首次授予。
2、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薪酬委员会需就激励对象获授权益条件成就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董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薪酬委员会/监事会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公司薪酬委员会/监事会应当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意见。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本激励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薪酬委员会需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建议,薪酬委员会/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3、公司于授予日向激励对象发出限制性股票授予通知(如有)。
4、公司与激励对象签订《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约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5、公司根据激励对象签署协议情况制作本激励计划管理名册,记载激励对象姓名、授予数量、授予日、《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编号等内容。
6、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在60日内首次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若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授予公告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董事会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且3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7、预留权益的授予对象应当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明确,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三)限制性股票的归属程序
1、在归属前,公司应确认激励对象是否满足归属条件。薪酬委员会需就激励对象归属条件成就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董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归属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薪酬委员会/监事会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归属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2、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需将认购限制性股票的资金按照公司要求缴付于公司指定账户,并经注册会计师验资确认。逾期未缴付资金的激励对象视为放弃认购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公司统一向证券交易所提出归属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股份归属登记事宜。未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当批次对应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3、激励对象可对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转让,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的转让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九、权益数量和权益价格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归属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缩股或配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缩股
Q=Q0×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聚辰股份股票缩为n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3、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4、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不作调整。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归属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缩股、配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2、缩股
P=P0÷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缩股比例(即1股聚辰股份股票缩为n股股票);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3、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4、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公司股票票面金额。
5、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作调整。
(三)本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依据本激励计划所列明的原因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和授予价格。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后,应及时公告并通知激励对象。公司应聘请律师事务所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
十、会计处理方法与业绩影响测算
按照财政部会计司《股份支付准则应用案例一一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案例解释,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股份支付费用参照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计量。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一一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将在归属日前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归属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会计处理方法
1、授予日
由于授予日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尚不能归属,因此不需要进行相关会计处理。参照《股份支付准则应用案例一一授予限制性股票》,公司将在授予日采用布莱克一斯科尔斯期权定价模型(Black-Scholes Model)确定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
2、归属日前
公司在归属日前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以对可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数量的最佳估计为基础,按照授予日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和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各期的归属比例将取得的员工提供的服务计入成本或费用,同时确认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一其他资本公积”,不确认其后续公允价值变动。
3、可归属日之后会计处理
不再对已确认的成本费用和所有者权益总额进行调整。
4、归属日
在归属日,如果达到归属条件,可以归属,结转归属日前每个资产负债表日确认的“资本公积一其他资本公积”;如果全部或部分股票未被归属而失效或作废,则由公司根据具体情况按照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处理。
5、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
公司以Black-Scholes模型(B-S模型)作为定价模型,并运用该模型以2025年9月19日为计算的基准日,对首次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了预测算(授予时进行正式测算),具体参数选取如下:
(1)标的股价:93.53元/股(2025年9月19日收盘价);
(2)有效期分别为:1年、2年、3年、4年(授予日至每期首个归属日的期限);
(3)历史波动率:19.77%、16.70%、15.52%、15.78%(分别采用上证指数最近一年、两年、三年、四年的年化波动率);
(4)无风险利率:1.3875%、1.4806%、1.5053%、1.5424%(分别采用中债国债1年期、2年期、3年期、4年期的到期收益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