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资产原状返还通知书
编号:【汇通100号-返还01】
天津物产化轻致远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银河汇通100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委托人,下称“委托人”)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银河汇通100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托管人):
根据《银河汇通 100 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编号:金汇资管(2016)第 115 号,下称“资管合同”),银河汇通 100 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下称“本定向资管计划”)根据委托人的投资指令进行被动投资。
一、本次原状返还委托资产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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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目前,上述投资资产仍未能变现。
二、上述委托资产原状返还安排
根据资管合同第十八条18.3之约定:“……如委托资产中有无法及时变现的非现金类资产,管理人有权将非现金类资产按其原状(指委托资产届时的状态)交还委托人并负责通知托管人”,现我司作为本定向资管计划管理人将上述未变现的委托资产以原状方式向委托人进行分配,具体内容包括:
1.自委托人收到本《委托资产原状返还通知书》(编号:【汇通100号-返还01】)之日起,本定向资管计划委托资产(上表所列投资标的及其项下资产,含天津禾众鼎融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份额及相关附属权益,如有)由委托人直接享有,委托人应自行进行清收和处置,解决相关的争议、纠纷。
2.自委托人收到本《委托资产原状返还通知书》(编号:【汇通100号-返还01】)之日起,本定向资管计划委托资产项下及管理人代表本定向资管计划签署的相关合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上表所列的交易文件等)项下的权利、义务及风险均由委托人自行直接享有、履行和承担。
3.自委托人收到本《委托资产原状返还通知书》(编号:【汇通100号-返还01】)之日起,本定向资管计划已向委托人原状分配委托资产。委托人应立即办理委托资产原状分配相关的手续(如适用,包括但不限于转让、通知、登记、备案等),签署相关文件并承担相关费用。
4.委托人应按照资管合同约定支付应付而未付的管理费、托管费和增值税费等费用。
5.委托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若需要我司配合提供相关盖章材料的,我司将继续根据委托人指令提供必要、合理的协助。
6.自委托人收到本《委托资产原状返还通知书》(编号:【汇通100号-返还01】)之日起至天津禾众鼎融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管理人合伙份额变更登记完成前,如该合伙因经营、出资或其他原因需由银河汇通100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补缴出资或承担其他责任的,相关责任均由贵司承担。
特此通知。
资产管理人:银河金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25年9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