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外担保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601222 证券简称:林洋能源 公告编号:2025-59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外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担保对象及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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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累计担保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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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的基本情况
为满足子公司生产经营业务发展需要,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具体内容如下:
1、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新加坡林洋共同向大华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申请授信金额为1,500万美元及等值人民币和敞口额度为50万美元衍生品交易额度,公司就使用上述额度提供担保共1,550万美元。本次担保是在原有担保额度1,050万美元的基础上增加担保额度,故使用新增担保额度500万美元。
2、公司全资子公司林洋新能源向中国进出口银行或其全资子公司申请新型政策性金融工具授信敞口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1,200万元,期限10年,公司为其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为新增担保。
3、公司全资子公司林洋电力服务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宁支行申请综合授信敞口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8,000万元,期限1年,公司为其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本次担保是在原有担保额度5,000万的基础上增加担保额度,故使用新增担保额度13,000万。
4、公司控股子公司林洋储能向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申请综合授信敞口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公司为其提供连带责任担保11,000万元,为新增担保。林洋储能其他股东珠海横琴耀洋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未提供担保。
(二)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于2025年4月25日和2025年6月6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以及于2025年5月30日和2025年6月18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2025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本次担保金额在上述股东会批准的担保额度范围内,无须再次履行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程序。在审批担保额度内,股东会授权公司董事长或财务负责人或董事长授权人确定具体担保事宜,包含但不限于担保金额、担保形式、担保期限等,并签署与担保相关的协议等必要文件(包括该等文件的修正及补充)。
(三)担保额度调剂情况
为满足下属公司业务发展及实际经营需要,在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和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内,根据《关于2025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和《关于增加2025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的相关授权,公司将子公司林洋新能源未使用的担保额度人民币3,000万元调剂至林洋电力服务使用,林洋新能源和林洋电力服务均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全资子公司。
(四)担保额度变化情况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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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美元按照最新汇率折算成人民币。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新加坡林洋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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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江苏林洋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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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江苏林洋电力服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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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江苏林洋储能技术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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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财务数据均为单体报表口径,部分数据可能存在尾差,系计算时四舍五入造成。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与大华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签署《融资信函》,主要内容如下:
1、保证人: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债权人:大华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3、担保最高本金限额:1,550万美元
4、保证方式:“保证人”以形式及实质上均令银行满意之方式提供的金额不少于美元壹仟伍佰伍拾万元整USD15,500,000.00)的无条件及不可撤销的公司连带保证。
5、保证范围:“保证义务”是指根据融资信函,客户现在或今后任何时候应向银行偿付的所有款项,包括但不限于融资信函项下全部本金、利息、罚息、相关衍生品交易项下的付款、提前终止应付额、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其他任何应偿付的开支以及为银行实现融资信函项下的所有和任何权利所发生的全部成本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及其他法律费用)。
6、保证期间:主协议于2023年11月22日签署,无固定期限,授信额度需经过银行年审。
(二)公司拟与中国进出口银行或其全资子公司签署《保证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1、保证人: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债权人:中国进出口银行或其全资子公司
3、担保最高本金限额:人民币11,200万元
4、保证方式:全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5、保证范围:主合同项下债权本金、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约定利息及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和所有其他应付的费用。
6、保证期间:从担保合同生效日起至主合同项下具体授信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授信展期的,则保证期间顺延至展期期间届满之日后三年;若主合同项下存在不止一项授信种类的,每一授信品种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
(三)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宁支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1、保证人: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宁支行
3、担保最高本金限额:18,000万元
4、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5、保证范围:主合同项下债权之本金所发生的利息(包括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等。
6、保证期间:保证合同项下所担保的债务逐笔单独计算保证期间,各债务保证期间为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四)公司拟与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签署《担保函》,主要内容如下:
1、保证人: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债权人: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
3、担保最高本金限额:人民币11,000万元
4、保证方式:连带责任担保
5、担保债务:指就每一保证人而言,(a)客户在债权确定期间开始前或期间内产生并欠付银行的全部金钱性和非金钱性义务及债务,无论该等债务为客户实际或者或有(以任何身份,无论单独或与任何其他人士共同)欠付的债务,包括但不限于任何贷款、透支、贸易、贴现或其他授信、衍生品交易、黄金或其他贵金属租借或其他任何交易、文件或法律项下的该等义务及债务;(b)至银行收到付款之日该等义务和债务上(于索赔或判决前和索赔或判决后)产生的利息(包括违约利息);(c)因客户未能履行该等义务或债务而造成的损害赔偿、违约赔偿或其他赔偿,或因终止履行据以产生该等义务和债务的任何合同或交易而应由客户支付的其他金额;和(d)在全额补偿的基础上银行执行本保证书产生的支出(包括律师费)。
6、保证期间:额度内的每笔授信交易不超过2年。
林洋储能其他股东珠海横琴耀洋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未提供担保。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担保事项是为满足公司和控股子公司日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有利于稳健经营和长远发展。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日常经营具有绝对控制权,能实时监控其现金流向与财务变化情况,董事会已审慎判断其偿还债务的能力。上述担保风险总体可控,不会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不会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五、董事会意见
公司于2025年4月25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以及于2025年5月30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2025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董事会认为:本次担保预计事项是为满足公司各业务板块日常经营资金需求,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和发展战略。对于公司合并报表内的控股子公司,公司能实时监控其现金流向与财务变化情况,担保风险较小,符合公司整体利益。本次担保风险在可控范围之内,上述担保事项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同意本次担保。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为人民币126.15亿元、美元1.28亿元及欧元660万元,美元和欧元均按照最新汇率折算成人民币后,担保总额为人民币135.80亿元,占上市公司2024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86.69%;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为人民币92.90亿元,占上市公司2024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59.30%。上述担保包括对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公司无逾期担保的情况。
特此公告。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0月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