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普香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爱普香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爱普股份
股票代码:603020
信息披露义务人:魏中浩
住址:上海市静安区******
通讯地址:上海市静安区高平路733号
股份变动性质:持股数量及持股比例减少(协议转让)
签署日期:2025年10月10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一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一权益变动报告书》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爱普香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四、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爱普香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他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合规性审核确认后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过户登记方可生效。
七、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书中作如下释义:
■
特别说明:本报告书中所列数据可能因四舍五入原因而与根据相关单项数据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略有差异。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信息如下: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及关联关系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海轶乐实业有限公司系一致行动人关系。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 持股计划
截至本报告披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无增持或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未来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变动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为协议转让减持上市公司股份29,000,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7.57%。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公司股份117,014,26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30.53%。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持股情况如下:
■
注:上海轶乐实业有限公司为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
二、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签署主体
转让方:魏中浩(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方:杭州明策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二)转让标的及价格
甲方将其持有爱普股份29,000,000股股份(占爱普股份股份总额的7.57%,以下简称“标的股份”)转让给乙方。
双方一致同意本次股份转让每股转让价格为人民币9.00元,不低于协议签署日前一交易日收盘价的90%,标的股份转让总价款为人民币261,000,000.00元(大写:贰亿陆仟壹佰万元整)。
(三)支付方式及交割方式
1、支付方式
乙方应于本次股份转让取得交易所出具的股份协议转让确认意见书后30 日内,在双方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前向甲方支付股份转让价款的40.00%(以下简称“首次转让价款”), 即人民币104,400,000.00元(大写:壹亿零肆佰肆拾万元整)。首次转让价款包含乙方代扣代缴的甲方个人所得税,乙方向爱普股份所在地税务局代扣代缴的甲方个人所得税款视同向甲方支付首次转让价款。
本次股份转让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完成过户登记手续并取得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后30 日内,乙方一次性全部付清本次股份转让款之余款,即本次股份转让价款的60.00%,也即人民币156,600,000.00元(大写:壹亿伍仟陆佰陆拾万元整)。
2、交割方式
(1)甲、乙双方同意,于本协议生效后10 个交易日内,共同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就股份转让出具确认意见的申请;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就股份转让出具的协议转让确认意见,且甲方首次转让价款后10 个交易日内,甲乙双方应共同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办理股份转让的过户登记手续。甲、乙双方应按时提交办理标的股份过户所需的全部文件。标的股份过户手续办理完毕后,乙方将成为标的股份的所有权人并记入上市公司的股东名册。
(2)在标的股份过户后,乙方即成为标的股份的唯一所有权人,拥有对标的股份完整的处置权和收益权,并且甲方或者其它任何第三人针对标的股份不享有任何处置权、收益权或者其它任何权利。
(四)协议签订时间
本协议签署于2025年10月10日。
(五)标的股份办理过户登记的先决条件
甲方、乙方一致同意,标的股份办理过户登记以下列先决条件得到满足或由权利方书面豁免为实施前提:
(1)本协议已生效;
(2)本次交易已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合规性审核确认;
(3)甲方在本协议中就本次股份转让前甲方及上市公司的情况所作的陈述和保证在重大方面均合法、真实、有效且不存在误导性,亦未发生甲方违反或未履行其陈述、保证及承诺或本协议项下其他义务之情形;
(4)标的股份权属清晰,不存在任何限售、索赔、质押、司法查封冻结等影响标的股份过户登记的法律障碍、纠纷或第三者权益;
(5)上市公司及或其控股子公司的财务、资产及业务状况未发生影响业务正常开展或损害上市公司市场形象和声誉、限制上市公司资本市场运作的重大不利变化;
(6)不存在任何可能禁止或限制任何一方完成本次交易的有效禁令或类似法令,或该等法令项下的批准已获得或被豁免。
(六)锁定期承诺
自标的股份过户之日起,乙方直接持有的标的股份自愿锁定12个月,在锁定期内,乙方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取得的标的股份(包括由该部分派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
三、关于其他事项的说明
本次拟转让的股份不存在被限制转让的情况,无附加特殊条件,不存在补充协议,协议双方未对表决权的行使作出其他安排,未对转让方在爱普股份中拥有权益的其余股份作出其他安排。
信息披露义务人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发生变化,亦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合规性审核确认后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过户登记方可生效。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交易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六个月内不存在通过上交所买卖爱普股份股票的行为。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所载事项外,不存在信息披露义务人为避免对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者上交所依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而未提供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身份证明;
2、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本报告书;
3、股份转让协议。
二、备查地点
本报告书和备查文件备置于上市公司住所,供投资者查阅。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人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
魏中浩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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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义务人:
魏中浩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爱普香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爱普香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爱普股份
股票代码:603020
信息披露义务人:杭州明策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乔司街道科城街178号1幢10层1005-10
通讯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乔司街道科城街178号1幢10层1005-10
股份变动性质:持股数量及持股比例增加(协议转让)
签署日期:2025年10月10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一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一权益变动报告书》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爱普香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四、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爱普香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他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合规性审核确认后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过户登记方可生效。
七、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释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书中作如下释义:
■
特别说明:本报告书中所列数据可能因四舍五入原因而与根据相关单项数据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略有差异。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信息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信息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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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及主要负责人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及主要责任人的基本情况如下:
■
上述人员未在爱普股份任职,亦未在其他公司担任董事、监事、高管。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股权结构及实际控制人
浙江明策的股权结构如下:
■
杭州明策的实际控制人为沈淋涛,控制路径如下: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及关联关系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无一致行动人。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原因
本次权益变动系信息披露义务人基于对爱普股份发展前景和长期投资价值的充分认可,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增持公司股份,导致持股比例增加。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12个月内的持股计划
截至本报告披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无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但。未来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变动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为协议转让增持上市公司股份29,000,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7.57%。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持有公司股份。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情况如下:
■
二、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签署主体
转让方:魏中浩(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方:杭州明策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二)转让标的及价格
甲方将其持有爱普股份29,000,000股股份(占爱普股份股份总额的7.57%,以下简称“标的股份”)转让给乙方。
双方一致同意本次股份转让每股转让价格为人民币9.00元,不低于协议签署日前一交易日收盘价的90%,标的股份转让总价款为人民币261,000,000.00元(大写:贰亿陆仟壹佰万元整)。
(三)支付方式及交割方式
1、支付方式
乙方应于本次股份转让取得交易所出具的股份协议转让确认意见书后30 日内,在双方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前向甲方支付股份转让价款的40.00%(以下简称“首次转让价款”), 即人民币104,400,000.00元(大写:壹亿零肆佰肆拾万元整)。首次转让价款包含乙方代扣代缴的甲方个人所得税,乙方向爱普股份所在地税务局代扣代缴的甲方个人所得税款视同向甲方支付首次转让价款。
本次股份转让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完成过户登记手续并取得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后30 日内,乙方一次性全部付清本次股份转让款之余款,即本次股份转让价款的60.00%,也即人民币156,600,000.00元(大写:壹亿伍仟陆佰陆拾万元整)。
2、交割方式
(1)甲、乙双方同意,于本协议生效后10 个交易日内,共同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就股份转让出具确认意见的申请;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就股份转让出具的协议转让确认意见,且甲方首次转让价款后10 个交易日内,甲乙双方应共同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办理股份转让的过户登记手续。甲、乙双方应按时提交办理标的股份过户所需的全部文件。标的股份过户手续办理完毕后,乙方将成为标的股份的所有权人并记入上市公司的股东名册。
(2)在标的股份过户后,乙方即成为标的股份的唯一所有权人,拥有对标的股份完整的处置权和收益权,并且甲方或者其它任何第三人针对标的股份不享有任何处置权、收益权或者其它任何权利。
(四)协议签订时间
本协议签署于2025年10月10日。
(五)标的股份办理过户登记的先决条件
甲方、乙方一致同意,标的股份办理过户登记以下列先决条件得到满足或由权利方书面豁免为实施前提:
(1)本协议已生效;
(2)本次交易已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合规性审核确认;
(3)甲方在本协议中就本次股份转让前甲方及上市公司的情况所作的陈述和保证在重大方面均合法、真实、有效且不存在误导性,亦未发生甲方违反或未履行其陈述、保证及承诺或本协议项下其他义务之情形;
(4)标的股份权属清晰,不存在任何限售、索赔、质押、司法查封冻结等影响标的股份过户登记的法律障碍、纠纷或第三者权益;
(5)上市公司及或其控股子公司的财务、资产及业务状况未发生影响业务正常开展或损害上市公司市场形象和声誉、限制上市公司资本市场运作的重大不利变化;
(6)不存在任何可能禁止或限制任何一方完成本次交易的有效禁令或类似法令,或该等法令项下的批准已获得或被豁免。
(六)锁定期承诺
自标的股份过户之日起,乙方直接持有的标的股份自愿锁定12个月,在锁定期内,乙方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取得的标的股份(包括由该部分派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
三、关于其他事项的说明
本次拟转让的股份不存在被限制转让的情况,无附加特殊条件,不存在补充协议,协议双方未对表决权的行使作出其他安排,未对转让方在爱普股份中拥有权益的其余股份作出其他安排。
本次权益变动实施前已经信息披露义务人内部审议批准。
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合规性审核确认后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过户登记方可生效。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交易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六个月内不存在通过上交所买卖爱普股份股票的行为。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所载事项外,不存在信息披露义务人为避免对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者上交所依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而未提供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营业执照;
2、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文件;
3、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本报告书;
4、股份转让协议。
二、备查地点
本报告书和备查文件备置于上市公司住所,供投资者查阅。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公司/本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人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 杭州明策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陈欢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信息披露义务人: 杭州明策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陈欢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证券代码:603020 证券简称:爱普股份 公告编号:2025-041
爱普香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控股股东
拟协议转让公司部分股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爱普香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爱普股份)控股股东魏中浩先生(以下简称:转让方或控股股东)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向杭州明策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受让方或杭州明策)转让其持有的29,000,000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占公司总股本383,237,774股的7.57%),转让总价款为人民币261,000,000元(以下简称:本次转让)。
● 本次转让事项尚需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合规性审核,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协议股份过户登记手续,能否最终完成实施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 本次转让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 本次转让未触及要约收购,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一、本次转让概述
(一)本次转让的基本情况
1.本次转让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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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次转让前后各方持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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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转让的交易背景和目的
杭州明策及其股东专注于食品消费领域的产业投资,在食品消费领域有丰富的产业及资本运营管理经验,且有意成为公司的战略投资者,优化公司治理结构。
基于双方对发展前景的相互认可,转让方拟向受让方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29,00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57%),从而吸收受让方作为爱普股份的战略投资者,以期增强爱普股份的综合实力,推动爱普股份发展,为全体股东创造更长远、更可持续的价值增长。
(三)本次转让尚需履行的审批事项
本次转让事项尚需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合规性审核,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协议股份过户登记手续,能否最终完成实施尚存在不确定性。
二、本次转让双方情况介绍
(一)转让方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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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受让方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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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杭州明策最近一年又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人民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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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杭州明策的股权结构及实际控制人
杭州明策的股权结构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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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信策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杭州信策”)持有杭州明策95%股权,为杭州明策的控股股东。
杭州信策股权架构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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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杭州信策合伙协议:1)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GP)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负责合伙企业日常经营管理;2)有限合伙人(LP)享有合伙企业的主要收益分配权,不得参与经营管理;3)普通合伙人有权决定新合伙人入伙;4)有限合伙人未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不得退伙。因此,浙江策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作为杭州信策的普通合伙人(GP),能够对杭州信策形成控制。
因此,浙江策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沈淋涛系杭州明策的实际控制人,控制路径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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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次转让双方之间的关系
本次转让双方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亦不存在合伙、合作、联营等其他经济利益关系。
三、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签署主体
转让方:魏中浩(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方:杭州明策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二)转让标的及价格
甲方将其持有爱普股份29,000,000股股份(占爱普股份股份总额的7.57%,以下简称“标的股份”)转让给乙方。
双方一致同意本次股份转让每股转让价格为人民币9.00元,不低于协议签署日前一交易日收盘价的90%,标的股份转让总价款为人民币261,000,000.00元(大写:贰亿陆仟壹佰万元整)。
(三)支付方式及交割方式
1、支付方式
乙方应于本次股份转让取得交易所出具的股份协议转让确认意见书后30 日内,在双方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前向甲方支付股份转让价款的40.00%(以下简称“首次转让价款”), 即人民币104,400,000.00元(大写:壹亿零肆佰肆拾万元整)。首次转让价款包含乙方代扣代缴的甲方个人所得税,乙方向爱普股份所在地税务局代扣代缴的甲方个人所得税款视同向甲方支付首次转让价款。
本次股份转让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完成过户登记手续并取得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后30 日内,乙方一次性全部付清本次股份转让款之余款,即本次股份转让价款的60.00%,也即人民币156,600,000.00元(大写:壹亿伍仟陆佰陆拾万元整)。
2、交割方式
(1)甲、乙双方同意,于本协议生效后10 个交易日内,共同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就股份转让出具确认意见的申请;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就股份转让出具的协议转让确认意见,且甲方首次转让价款后10 个交易日内,甲乙双方应共同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办理股份转让的过户登记手续。甲、乙双方应按时提交办理标的股份过户所需的全部文件。标的股份过户手续办理完毕后,乙方将成为标的股份的所有权人并记入上市公司的股东名册。
(2)在标的股份过户后,乙方即成为标的股份的唯一所有权人,拥有对标的股份完整的处置权和收益权,并且甲方或者其它任何第三人针对标的股份不享有任何处置权、收益权或者其它任何权利。
(四)协议签订时间
本协议签署于2025年10月10日。
(五)标的股份办理过户登记的先决条件
甲方、乙方一致同意,标的股份办理过户登记以下列先决条件得到满足或由权利方书面豁免为实施前提:
(1)本协议已生效;
(2)本次交易已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合规性审核确认;
(3)甲方在本协议中就本次股份转让前甲方及上市公司的情况所作的陈述和保证在重大方面均合法、真实、有效且不存在误导性,亦未发生甲方违反或未履行其陈述、保证及承诺或本协议项下其他义务之情形;
(4)标的股份权属清晰,不存在任何限售、索赔、质押、司法查封冻结等影响标的股份过户登记的法律障碍、纠纷或第三者权益;
(5)上市公司及或其控股子公司的财务、资产及业务状况未发生影响业务正常开展或损害上市公司市场形象和声誉、限制上市公司资本市场运作的重大不利变化;
(6)不存在任何可能禁止或限制任何一方完成本次交易的有效禁令或类似法令,或该等法令项下的批准已获得或被豁免。
(六)锁定期承诺
自标的股份过户之日起,乙方直接持有的标的股份自愿锁定12个月,在锁定期内,乙方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取得的标的股份(包括由该部分派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此外,乙方不排除通过其他方式(如在二级市场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增持、通过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另行受让等)取得标的公司股份,另行取得的标的公司股份不受本协议约定的锁定期限制。
四、本次转让其他说明及提示事项
本次转让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本次转让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按规定编制了权益变动报告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刊载于《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转让方)、《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受让方)。
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协议转让事项的进展情况,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爱普香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10月1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