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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

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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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台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受让控股孙公司部分股权
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2025-10-1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055 证券简称:台华新材 公告编号:2025-076

浙江台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受让控股孙公司部分股权

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交易简要内容:浙江台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全资子公司台华新材(江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台华新材(江苏)”)分别以553.03万元和225.90万元受让员工持股平台嘉兴锦德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嘉兴锦德”)、嘉兴锦昌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嘉兴锦昌”)持有的控股孙公司嘉华再生尼龙(江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华再生(江苏)”)已实缴的0.5695%股权和0.2326%股权。

公司全资子公司台华新材(江苏)分别以511.87万元和325.44万元受让员工持股平台嘉兴蒲如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嘉兴蒲如”)、嘉兴布纶特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嘉兴布纶特”)持有的控股孙公司嘉华特种尼龙(江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华尼龙(江苏)”)已实缴的0.5158%股权和0.3279%股权。

● 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公司董事沈俊超先生为上述4家员工持股平台

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公司部分董监高参与相关合伙企业的出资,故嘉兴锦德、嘉兴锦昌、嘉兴蒲如、嘉兴布纶特为公司的关联方,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 本次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 交易实施履行的审批及其他相关程序: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已经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已经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因吴建明先生、刘小阳女士为关联监事,审议本议案时需回避表决,由于关联监事回避表决后表决票数未过半数,因此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 过去12个月内,除本次交易外,公司与嘉兴锦德、嘉兴锦昌、嘉兴蒲如、

嘉兴布纶特未发生其他关联交易。

一、关联交易概述

(一)本次交易的基本情况

1、本次交易概况

为建立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吸引和留住核心骨干,实现企业发展利益和核心骨干利益紧密捆绑,支持推进淮安“绿色多功能锦纶新材料一体化项目”建设,促进公司在锦纶领域长期稳定发展。2023年7月27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孙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及增资扩股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公司孙公司嘉华再生(江苏)和嘉华尼龙(江苏)通过增资扩股方式实施股权激励。激励对象通过员工持股平台嘉兴锦德、嘉兴锦昌分别向嘉华再生(江苏)增资2,500万元、1,500万元,通过员工持股平台嘉兴蒲如、嘉兴布纶特分别向嘉华尼龙(江苏)增资1,800万元、1,200万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7月28日披露的《关于孙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及增资扩股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47)。

因部分激励对象离职、部分激励对象筹集资金不足未能全部缴纳认购款等原因,嘉华再生(江苏)分别收到员工持股平台嘉兴锦德、嘉兴锦昌增资款为1,968.30万元、804.00万元;嘉华尼龙(江苏)分别收到员工持股平台嘉兴蒲如、嘉兴布纶特增资款为1,473.00万元、936.50万元。嘉兴锦德、嘉兴锦昌、嘉兴蒲如、嘉兴布纶特未出资部分由嘉华再生(江苏)和嘉华尼龙(江苏)办理减资手续。

2025年10月10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受让控股孙公司部分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公司全资子公司台华新材(江苏)分别以553.03万元和225.90万元受让员工持股平台嘉兴锦德、嘉兴锦昌持有的控股孙公司嘉华再生(江苏)已实缴的0.5695%股权(即477.74万元注册资本)和0.2326%股权(即195.15万元注册资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台华新材(江苏)分别以511.87万元和325.44万元受让员工持股平台嘉兴蒲如、嘉兴布纶特持有的控股孙公司嘉华尼龙(江苏)已实缴的0.5158%股权(即323.03万元注册资本)和0.3279%股权(即205.37万元注册资本)。

2、本次交易的交易要素

(二)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次交易相关议案的表决情况

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全资子公司受让控股孙公司部分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一致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

公司于2025年10月10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关于全资子公司受让控股孙公司部分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在关联董事沈卫锋先生、沈俊超先生回避表决的情况下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表决通过了该关联交易事项。

(三)交易生效尚需履行的审批及其他程序

公司于2025年10月10日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关于全资子公司受让控股孙公司部分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因吴建明先生、刘小阳女士为关联监事,审议本议案时需回避表决,由于关联监事回避表决后表决票数未过半数,因此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至本次关联交易为止,过去12个月内公司与同一关联人或与不同关联人之间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关联交易未达到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

二、交易对方(含关联人)情况介绍

(一)交易卖方简要情况

(二)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1、交易对方一(关联方)

2、交易对方二(关联方)

3、交易对方三(关联方)

4、交易对方四(关联方)

公司董事沈俊超先生为上述4家员工持股平台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公司董事沈俊超先生、监事刘小阳女士、监事吴建明先生、财务总监李增华先生、副总经理高玲女士、副总经理陈东洋先生参与本次相关合伙企业的出资,故本次交易主体嘉兴锦德、嘉兴锦昌、嘉兴蒲如、嘉兴布纶特为公司的关联方,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一)交易标的概况

1、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本次关联交易标的为嘉华再生(江苏)的0.8021%股权;嘉华尼龙(江苏)的0.8437%股权。

2、交易标的的权属情况

本次关联交易标的产权清晰,不存在抵押、质押及其他任何限制转让的情况,不涉及诉讼、仲裁事项或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妨碍权属转移的其他情况。

3、相关资产的运营情况

嘉华再生(江苏)和嘉华尼龙(江苏)为公司控股孙公司,截至目前,嘉华再生(江苏)和嘉华尼龙(江苏)的生产、销售等各项经营活动均正常进行。

4、交易标的具体信息

(1)交易标的一

1)基本信息

2)股权结构

本次交易前股权结构:

本次交易后股权结构:

备注:因四舍五入可能存在尾差,具体以工商变更登记情况为准。

3)其他信息

①本次关联交易不存在优先受让权的其他股东。

②交易标的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2)交易标的二

1)基本信息

2)股权结构

本次交易前股权结构:

本次交易后股权结构:

备注:因四舍五入可能存在尾差,具体以工商变更登记情况为准。

3)其他信息

①本次关联交易不存在优先受让权的其他股东。

②交易标的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二)交易标的主要财务信息

1、标的资产一

单位:万元

最近12个月内,嘉华再生(江苏)分别收到员工持股平台嘉兴锦德、嘉兴锦昌增资款为1,968.30万元、804.00万元。

2、标的资产二

单位:万元

最近12个月内,嘉华尼龙(江苏)分别收到员工持股平台嘉兴蒲如、嘉兴布纶特增资款1,473.00万元、936.50万元。

四、交易标的评估、定价情况

(一)定价情况及依据

1、本次交易的定价方法和结果

(1)根据天源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台华新材(江苏)有限公司拟回购股权涉及的嘉华再生尼龙(江苏)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天源评报字〔2025〕第0953号),本次评估选取了收益法的评估结果作为评估结论。在本报告揭示的假设条件下,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为81,832.00万元,评估价值和账面价值相比增值872.02万元,增值率为1.08%。

嘉兴锦德、嘉兴锦昌已实缴部分转让价格在参考前述评估结果基础上经交易各方友好协商,台华新材(江苏)受让嘉华再生(江苏)0.8021%股权的交易价格为778.93万元。

(2)根据天源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台华新材(江苏)有限公司拟回购股权涉及的嘉华特种尼龙(江苏)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天源评报字〔2025〕第0954号),本次评估选取了收益法的评估结果作为评估结论。在本报告揭示的假设条件下,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为98,426.00万元,评估价值和账面价值相比增值21,425.58万元,增值率为27.83%。

嘉兴蒲如、嘉兴布纶特已实缴部分转让价格在参考前述评估结果基础上经交易各方友好协商,台华新材(江苏)受让嘉华尼龙(江苏)0.8437%股权的交易价格为837.31万元。

2、标的资产的具体评估、定价情况

(1)标的资产一

本次采用市场法和收益法对评估对象的市场价值进行了评估。评估结果如下:

①收益法

在本报告揭示的假设条件下,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如下:股东全部权益的账面价值为80,959.98万元,评估价值为81,832.00万元,评估增值额为872.02万元,增值率为1.08%。

②市场法

在本报告揭示的假设条件下,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如下:股东全部权益的账面价值为80,959.98万元,评估价值为93,914.00万元,评估增值额为12,954.02万元,增值率为16.00%。

③评估结果分析

嘉华再生尼龙(江苏)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收益法评估结果与市场法评估结果差异12,082.00万元,差异率为14.76%。经分析两种评估方法的实施过程和参数选取均较为合理。

评估专业人员经过对嘉华再生财务状况的调查及历史经营业绩分析,依据评估准则的规定,结合本次评估对象、评估目的及适用的价值类型,经过比较分析,认为嘉华再生经过多年的发展,已形成了自己特有的经营能力、品牌影响力及销售网络等;收益法是以资产可以产生的预期收益经过折现后的现值和作为股东权益的评估价值,反映的是公司的经营能力。而市场法是以现实市场上的参照物来评价评估对象的现行公平市场价值,由于市场法评估完全依赖于可比上市公司,但每家公司均存在其特殊性,而评估人员无法全面掌握每家公司的潜在背景和充分的信息,因此制约了市场法评估结果的可靠性。综上所述,相对而言收益法的评估结果能更全面、合理地反映嘉华再生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因此选定收益法评估结果作为嘉华再生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

④评估结论

经综合分析,本次评估以收益法确定的市场价值为81,832.00万元(大写:人民币捌亿壹仟捌佰叁拾贰万元)作为嘉华再生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价值和账面价值相比增值872.02万元,增值率为1.08%。

(2)标的资产二

本次采用市场法和收益法对评估对象的市场价值进行了评估。评估结果如下:

①收益法

在本报告揭示的假设条件下,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如下:股东全部权益的账面价值为77,000.42万元,评估价值为98,426.00万元,评估增值额为21,425.58万元,增值率为27.83%。

②市场法

在本报告揭示的假设条件下,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如下:股东全部权益的账面价值为77,000.42万元,评估价值为91,631.00万元,评估增值额为14,630.58万元,增值率为19.00%。

③评估结果分析

收益法评估结果与市场法评估结果差异6,795.00万元,差异率为6.90%。经分析两种评估方法的实施过程和参数选取均较为合理。

评估专业人员经过对嘉华特种财务状况的调查及历史经营业绩分析,依据评估准则的规定,结合本次评估对象、评估目的及适用的价值类型,经过比较分析,认为嘉华特种经过多年的发展,已形成了自己特有的经营能力、品牌影响力及销售网络等;收益法是以资产可以产生的预期收益经过折现后的现值和作为股东权益的评估价值,反映的是公司的经营能力。而市场法是通过将评估对象与参考企业在市场上已有的股票交易价格、股东权益、经营财务数据等进行比较以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由于股票价格中包含了证券市场投资者对股票投资回报的预期,市场法的评估结果也更多的体现了资本市场对被评估对象的一种交易变现和投资收益的预期。基于本次评估目的,结合本次资产评估对象,适用的价值类型,经过比较分析,认为收益法的评估结果能更全面、合理地反映嘉华特种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因此选定收益法评估结果作为嘉华特种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

④评估结论

经综合分析,本次评估以收益法确定的市场价值为98,426.00万元(大写:人民币玖亿捌仟肆佰贰拾陆万元)作为嘉华特种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价值和账面价值相比增值21,425.58万元,增值率为 27.83%。

(二)定价合理性分析

本次关联交易价格以天源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的资产评估结果为准,严格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履行公开程序,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向关联方进行利益转移的情况。

五、关联交易合同或协议的主要内容及履约安排

(一)嘉华再生(江苏)股权转让协议

交易各方在本次交易中拟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转让方一(甲方一):嘉兴锦德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转让方二(甲方二):嘉兴锦昌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受让方(乙方):台华新材(江苏)有限公司

标的企业(丙方):嘉华再生尼龙(江苏)有限公司

甲方一与甲方二合称“甲方”;甲方、乙方、丙方单独称“一方”,合称“各方”。

1、标的股权及转让价格

1.1标的股权

1.1.1本次甲方一拟向乙方转让其持有丙方已实缴出资额的25%(即477.74万元注册资本)所对应的丙方0.5695%股权。

1.1.2本次甲方二拟向乙方转让其持有丙方已实缴出资额的25%(即195.15万元注册资本)所对应的丙方0.2326%股权。

1.2转让价格

各方确认,甲方已实缴部分转让价格参考天源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以2024年12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的评估报告(天源评报字〔2025〕第0953号)确认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由各方协商确定,转让价格为人民币1.1576元/每元注册资本。其中,甲方一本次标的股权转让价格为553.03万元,甲方二本次标的股权转让价格为225.90万元。

2、股权转让款的支付

2.1支付期限

各方确定,乙方将于本协议生效且甲方配合完成所有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后10个工作日内向甲方一次性支付全部股权转让款。

2.2支付方式

乙方应将上述股权转让款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或者其他合理的方式支付到甲方在境内所开立或所指定的人民币银行账户。

3、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违反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陈述、保证或承诺,或未能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即构成违约。因任何一方违约而给守约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的全部损失。

4、合同成立与生效

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成立,自浙江台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交易相关议案时生效。

(二)嘉华尼龙(江苏)股权转让协议

交易各方在本次交易中拟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转让方一(甲方一):嘉兴蒲如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转让方二(甲方二):嘉兴布纶特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受让方(乙方):台华新材(江苏)有限公司

标的企业(丙方):嘉华特种尼龙(江苏)有限公司

甲方一与甲方二合称“甲方”;甲方、乙方、丙方单独称“一方”,合称“各方”。

1、标的股权及转让价格

1.1标的股权

1.1.1本次甲方一拟向乙方转让其持有丙方已实缴出资额的25%(即323.03万元注册资本)所对应的丙方0.5158%股权。

1.1.2本次甲方二拟向乙方转让其持有丙方已实缴出资额的25%(即205.37万元注册资本)所对应的丙方0.3279%股权。

1.2转让价格

各方确认,甲方已实缴部分转让价格参考天源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以2024年12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的评估报告(天源评报字〔2025〕第0954号)确认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由各方协商确定,转让价格为人民币1.5846元/每元注册资本。其中,甲方一本次标的股权转让价格为511.87万元,甲方二本次标的股权转让价格为325.44万元。

2、股权转让款的支付

2.1支付期限

各方确定,乙方将于本协议生效且甲方配合完成所有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后10个工作日内向甲方一次性支付全部股权转让款。

2.2支付方式

乙方应将上述股权转让款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或者其他合理的方式支付到甲方在境内所开立或所指定的人民币银行账户。

3、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违反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陈述、保证或承诺,或未能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即构成违约。因任何一方违约而给守约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的全部损失。

4、合同成立与生效

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成立,自浙江台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交易相关议案时生效。

六、关联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一)本次交易将进一步巩固和提升公司控股孙公司股权激励的长期激励效果,有助于激发管理团队的活力,推动淮安“绿色多功能锦纶新材料一体化项目”建设和发展,保持公司在锦纶行业的领先地位,为公司及公司股东创造更多的价值。本次交易前后嘉华再生(江苏)和嘉华尼龙(江苏)均为公司控股孙公司,且持股占比变化较小,预计不会对公司本年度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

(二)本次关联交易不涉及公司管理层变动、人员安置及土地租赁情况。

(三)本次交易完成后不涉及新增关联交易的情况。

(四)本次关联交易不存在产生同业竞争的情况。

(五)本次关联交易完成后,公司不存在新增控股子公司的情况。

(六)本次关联交易不存在导致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对上市公司形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情况。

七、该关联交易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

(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全资子公司受让控股孙公司部分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公司全资子公司受让员工持股平台持有的控股孙公司部分股权,有助于巩固和提升子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中长期激励效果,进一步激励管理团队推进淮安“绿色多功能锦纶新材料一体化项目”的快速发展,为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创造更多价值,符合公司的整体发展规划。上述关联交易定价公允、合理,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一致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

(二)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5年10月10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关于全资子公司受让控股孙公司部分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在关联董事沈卫锋先生、沈俊超先生回避表决的情况下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表决通过了该关联交易事项。

(三)监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5年10月10日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关于全资子公司受让控股孙公司部分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因吴建明先生、刘小阳女士为关联监事,审议本议案时需回避表决,由于关联监事回避表决后表决票数未过半数,因此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此项交易尚须获得股东大会的批准,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将放弃行使在股东会上对该议案的投票权。

八、需要特别说明的历史关联交易(日常关联交易除外)情况

过去12个月内,除本次交易外,公司与嘉兴锦德、嘉兴锦昌、嘉兴蒲如、嘉兴布纶特未发生其他关联交易。

特此公告。

浙江台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0月11日

证券代码:603055 证券简称:台华新材 公告编号:2025-077

浙江台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5年10月27日

●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25年10月27日 14点30分

召开地点: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王店镇梅北路113号浙江嘉华特种尼龙有限 公司会议室

(五)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5年10月27日至2025年10月27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一 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1、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请参见2025年10月11日刊载于《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http://www.sse.com.cn的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等相关公告。

2、特别决议议案:无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1

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1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嘉兴华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嘉兴市华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关联股东

5、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可行使的表决权数量是其名下全部股东账户所持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数量总和。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本所网络投票系统参与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可以通过其任一股东账户参加。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重复进行表决的,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表决意见,分别以各类别和品种股票的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三)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会议出席对象

(一)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其他人员。

五、会议登记方法

(一)登记方式:现场登记、通过传真或信函方式登记,不接受电话登记。

(二)登记时间:2025年10月24日上午8:30至11:00;下午13:00至17:00。

(三)登记地点: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四)委托行使表决权人需登记和表决时提交文件的要求:

1、个人股东出席会议的,应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和有效持股凭证办理登记手续。

授权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必须持本人身份证、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人股东账户卡和有效持股凭证办理登记手续。

2、法人股东由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办理登记手续。

授权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办理登记手续。

3、异地股东可以在登记日用传真或信函方式登记。

六、其他事项

(一)会议联系方式:

联系人:栾承连

联系电话:0573-83703555

传真:0573-83706565

通讯地址: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王店镇梅北路113号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邮编:314011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费用自理。

特此公告。

浙江台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10-11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报备文件

提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浙江台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5年10月27日召开的贵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股东账户号: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证券代码:603055 证券简称:台华新材 公告编号:2025-074

浙江台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浙江台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知于2025年10月5日以专人送达、电话通知等方式发出,于2025年10月10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应到董事9人,实到董事9人,会议由董事长施清岛先生主持,公司监事和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受让控股孙公司部分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载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全资子公司受让控股孙公司部分股权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76)。

关联董事沈卫锋先生、沈俊超先生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的议案》

为规范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暂缓、豁免行为,促进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浙江台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5-077)。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浙江台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月十一日

证券代码:603055 证券简称:台华新材 公告编号:2025-075

浙江台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浙江台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的通知于2025年10月5日发出,会议于2025年10月10日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应到监事3人,实到3人,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吴建明先生主持。会议的出席人数、召开和表决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过有效表决,会议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受让控股孙公司部分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载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全资子公司受让控股孙公司部分股权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76)。

表决结果:1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鉴于吴建明先生、刘小阳女士为关联监事,因此审议本议案时需回避表决;由于关联监事回避表决后表决票数未过半数,因此本议案直接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浙江台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