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华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情况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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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325 证券简称:华发股份
发行人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
本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全体董事签名:
郭凌勇
珠海华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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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 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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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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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建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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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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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 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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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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俞卫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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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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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 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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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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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继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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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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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 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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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颖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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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跃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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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 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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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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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子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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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 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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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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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 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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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体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名:
戴戈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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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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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 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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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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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体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名:
侯贵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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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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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体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名:
杨拥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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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0月9日
发行人审计委员会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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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委员会委员签名:
王跃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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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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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审计委员会承诺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审计委员会委员签名:
高子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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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0月9日
发行人审计委员会声明
本公司审计委员会承诺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审计委员会委员签名:
周 涛
珠海华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0月9日
释 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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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中,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第一节 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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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发行履行的相关程序
(一)上市公司已履行的决策和审批程序
1、董事局审议过程
2024年12月9日,发行人召开第十届董事局第四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预案的议案》《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运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议案》《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关于与华发集团签订〈附条件生效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认购协议〉暨重大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制定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局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有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的事项。
2025年1月10日,发行人召开第十届董事局第五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预案(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运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修订稿)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的事项。
2025年4月16日,发行人召开第十届董事局第五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二次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预案(二次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二次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运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二次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二次修订稿)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的事项。
2、股东会审议过程
2024年12月25日,发行人召开了2024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并授权董事局全权办理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有关事宜。
(二)监管部门的审批程序
2025年7月14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核发了《关于珠海华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审核意见的通知》,认为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
2025年8月4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了《关于同意珠海华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1644号),同意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注册申请。
(三)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账及验资情况
根据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5年9月29日出具的《珠海华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资金验证报告》(川华信验(2025)第0032号),截至2025年9月26日止,国金证券指定的收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新华支行51001870836051508511账户已收到华发股份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购资金人民币4,800,000,000.00元。
2025年9月29日,国金证券在扣除尚需支付的保荐承销费用(不含增值税)后向发行人指定账户划转了认购款项。
根据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5年9月30日出具的《珠海华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验证报告》(众环验字(2025)0500014号),截至2025年9月29日止,华发股份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总数量为48,000,000张,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800,000,000.00元,扣除承销费用、保荐费以及其他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76,856,716.87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723,143,283.13元。
(四)办理证券登记的时间
公司将尽快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登记、托管等相关事宜。
三、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一)发行证券类型、面值及转股后的上市地点
本次发行证券的类型为可转换为公司股票的公司债券。每张面值100元人民币,按面值发行。该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的A股股票将在上交所上市。
(二)发行数量及发行规模
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实际发行数量为48,000,000张,未超过公司董事局及股东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最高发行数量,符合公司董事局、股东会决议的相关规定,满足《关于同意珠海华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1644号)的相关要求。
(三)发行对象与认购方式
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本次发行可转债发行对象共计15名,不超过35名,符合《注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法规以及发行人股东会关于本次发行相关决议的规定。所有发行对象均以现金方式认购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四)募集资金金额和发行费用
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80,000.00万元,扣除承销费用、保荐费以及其他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76,856,716.87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723,143,283.13元。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未超过公司董事局及股东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的募集资金总额,未超过本次发行方案中规定的本次募集资金上限 480,000.00万元。
(五)债券期限
本次定向发行可转债期限为发行之日起六年。
(六)债券利率
本次发行采用阶梯式票面利率,其中,第一年票面利率为2.70%,第二年至第六年的票面利率分别在前一年票面利率的基础上固定增加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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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还本付息的期限及方式
本次定向发行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所有未转股的可转债本金和支付最后一年利息。
1、计息年度的利息计算
计息年度的利息(以下简称“年利息”)指本次可转债持有人按持有的本次可转债票面总金额自本次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i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可转债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本次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本次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本次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本次可转债发行首日。
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自本次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本次可转债,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本次可转债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持有人承担。
(八)转股期限
本次可转债转股期自本次可转债发行结束之日(T+4日)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本次可转债到期日止。债券持有人对是否转股具有选择权,并于转股的次日成为股东。
(九)转股价格的确定及其调整
1、初始转股价格的确定依据
本次可转债的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认购邀请书发出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价格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且不低于认购邀请书发出前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扣除当年已分派的现金股利)和股票面值,最终确定初始转股价格为7.06元/股。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2、转股价格的调整方式及计算公式
在本次可转债发行之后,若公司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将按上述情况出现的先后顺序,按照下述公式依次对转股价格进行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0为调整前转股价,n为送股或转增股本率,k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A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1为调整后转股价。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在上交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相关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可转债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票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可转债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本次可转债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当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来制订。
(十)转股价格修正条款
本次可转债存续期间不设置转股价格修正条款。
(十一)转股股数确定方式
本次可转债持有人在转股期内申请转股时,转股数量的计算方式为:Q=V/P,并以去尾法取一股的整数倍。
其中:Q为可转债的转股数量;V为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股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P为申请转股当日有效的转股价格。
本次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换成的股份须是整数股。转股时不足转换为一股的本次可转债余额,公司将按照上交所、证券登记机构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在本次可转债持有人转股当日后的五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该不足转换为一股的本次可转债余额。该不足转换为一股的本次可转债余额对应的当期应计利息(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方式参见(十二)赎回条款的相关内容)的支付将根据证券登记机构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二)赎回条款
1、到期赎回条款
在本次可转债期满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按债券面值100元加上当期利息赎回全部未转股的本次可转债。
2、有条件赎回条款
在本次可转债转股期内,如果公司股票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公司有权按照可转债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债。本次可转债的赎回期与转股期相同,即发行结束之日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本次可转债到期日止。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本次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本次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计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此外,当本次可转债未转股余额不足人民币3,000万元时,公司董事局(或由董事局授权的人士)有权决定以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未转股的本次可转债。
(十三)回售条款
1、附加回售条款
若本次可转债募集资金运用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相比出现重大变化,且该变化被中国证监会或上交所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本次可转债持有人享有一次面值加上当期利息的价格向公司回售其持有的部分或者全部本次可转债的权利。在上述情形下,本次可转债持有人可以在公司公告后的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自动丧失该回售权。
2、有条件回售条款
在本次可转债最后一个计息年度内,如果公司股票收盘价在任何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70%时,本次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本次可转债全部或部分以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回售给公司。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方式参见(十二)款赎回条款的相关内容。
最后一个计息年度可转债持有人在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可转债持有人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能再行使回售权。可转债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十四)转股年度有关股利的归属
因本次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公司股票享有与原股票同等的权益,在股利分配股权登记日当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含因本次可转债转股形成的股东)均享受当期股利。
(十五)限售期安排
本次定向发行可转债无限售安排。本次定向发行可转债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的,所转股票自本次定向发行可转债发行结束之日(T+4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
若上述限售期安排与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不相符,将根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上述限售期届满后,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六)本次发行的申购报价及获配情况
1、《认购邀请书》发送情况
公司及联席主承销商于2025年9月17日向上交所报送《珠海华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与承销方案》及《会后事项承诺函》,并启动本次发行。
在发行人律师事务所的见证下,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于2025年9月17日向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117名(未剔除重复机构)投资者发出了《珠海华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认购邀请书》(以下简称“《认购邀请书》”),《认购邀请书》发送名单包括发行人截至2025年8月29日公司前20名股东中的14名股东(不包括发行人及联席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珠海华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及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未剔除重复机构);董事会决议公告后至发行与承销方案报送前一日已经提交认购意向函的1名投资者;27家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38家证券公司、11家保险机构投资者、26家其他投资者。
经核查,联席主承销商认为,《认购邀请书》的内容及发送对象的范围符合《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相关法规以及发行人股东会关于本次发行相关决议的规定。同时,《认购邀请书》真实、准确、完整地事先告知了竞价对象关于本次选择发行对象、确定债券利率、分配数量的具体规则和时间安排等相关信息。
2、申购报价情况
根据《认购邀请书》的约定,本次发行接收申购文件的时间为2025年9月22日9:00-12:00,本次发行人律师进行了全程见证。联席主承销商共收到19个认购对象提交的有效申购相关文件。
经联席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律师的共同核查确认,19个认购对象按照《认购邀请书》的规定提交了《珠海华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利率询价申报表》及其他附件并按时足额缴纳了申购保证金(如需),均为有效申购。
有效时间内全部有效申购簿记数据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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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发行票面利率、发行对象及获配情况
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并严格按照发行方案及认购邀请书中确定的票面利率、发行对象及分配债券的确定程序和规则,确定本次发行首年票面利率为2.70%。按照“利率优先、边际投资者等比例配售”的原则,最终确定15名投资者获得配售,成为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详情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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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查,联席主承销商认为,在本次发行定价及配售过程中,发行价格(首年票面利率)的确定、发行对象的选择、证券数量的分配均遵循了方案及认购邀请书确定的程序和规则。在定价和配售过程中坚持了发行人和全体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原则,不存在采用任何不合理的规则人为操纵发行价格(首年票面利率)、调控发行数量等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况。
四、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概况
(一)发行对象的基本情况
1、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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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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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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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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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东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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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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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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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上海合晟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其管理的“上海合晟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合晟同晖7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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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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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东证融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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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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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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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上海宁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其管理的“上海宁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宁泉致远39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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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上海合晟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其管理的“上海合晟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合晟恒嘉基石2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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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申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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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转15版)
联合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
联席主承销商
二O二五年十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