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

10月22日

查看其他日期

宁夏中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法院许可全资子公司宁夏新日恒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在重整期间继续营业的公告

2025-10-2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165 股票简称:*ST宁科 公告编号:临2025-109

宁夏中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法院许可全资子公司宁夏新日恒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在重整期间继续营业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及风险提示:

● 宁夏中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宁夏新日恒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力国贸)于2025年10月21日收到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石嘴山中院)送达的(2025)宁02破申2号《民事裁定书》及(2025)宁02破3号《决定书》,裁定受理恒力国贸重整,并指定恒力国贸临时管理人担任恒力国贸管理人,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10月22日披露的《关于法院受理全资子公司宁夏新日恒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重整并指定管理人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5-108)。

● 恒力国贸被法院裁定受理重整,重整能否成功存在不确定性,如法院最终裁定恒力国贸重整不成功,将存在被法院宣告破产的风险。无论恒力国贸能否重整成功,公司都将督促恒力国贸在现有基础上积极做好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并配合管理人开展相关工作。

● 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进行披露。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恒力国贸于2025年10月21日收到石嘴山中院送达的(2025)宁02破3号《批复》,同意恒力国贸在管理人的监督下,在重整期间继续营业。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一一破产重整等事项》等有关规定,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批复》主要内容

石嘴山中院于2025年10月21日收到《关于提请法院许可宁夏新日恒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在重整期间继续营业的请示》,经研究,石嘴山中院同意恒力国贸在管理人的监督下,在重整期间继续营业。

二、风险提示

(一)终止上市的风险

公司被法院裁定受理重整,可能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宣告破产的风险。如法院最终裁定公司重整不成功,公司将存在被法院宣告破产的风险。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公司将被实施破产清算,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4.15条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二)子公司重整的不确定性风险

1、宁夏中科生物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新材)进入重整程序,重整能否成功存在不确定性,如法院最终裁定中科新材重整不成功,将存在被法院宣告破产的风险,公司将可能失去对中科新材的控制权,存在失去对子公司的持股的风险,届时公司将无法再将中科新材纳入合并报表,对公司资产、本期及期后利润产生一定的影响。

2、恒力国贸被法院裁定受理重整,重整能否成功存在不确定性,如法院最终裁定恒力国贸重整不成功,将存在被法院宣告破产的风险。无论恒力国贸能否重整成功,公司都将督促恒力国贸在现有基础上积极做好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并配合管理人开展相关工作。

特此公告。

宁夏中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证券代码:600165 股票简称:*ST宁科 公告编号:临2025-111

宁夏中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宁夏新日恒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重整启动债权申报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及风险提示:

● 宁夏中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宁夏新日恒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力国贸)于2025年10月21日收到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石嘴山中院)送达的(2025)宁02破申2号《民事裁定书》及(2025)宁02破3号《决定书》,裁定受理恒力国贸重整,并指定恒力国贸临时管理人担任恒力国贸管理人,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10月22日披露的《关于法院受理全资子公司宁夏新日恒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重整并指定管理人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5-108)。

● 石嘴山中院决定对恒力国贸启动重整,重整能否成功存在不确定性,如法院最终裁定恒力国贸重整不成功,将存在被法院宣告破产的风险。无论恒力国贸能否重整成功,公司都将督促恒力国贸在现有基础上积极做好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并配合管理人开展相关工作。

● 公司进入重整程序,可能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宣告破产的风险。如法院最终裁定公司重整不成功,公司将存在被法院宣告破产的风险。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公司将被实施破产清算,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4.15条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 宁夏中科生物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新材)进入重整程序,重整能否成功存在不确定性,如法院最终裁定中科新材重整不成功,将存在被法院宣告破产的风险,公司将可能失去对中科新材的控制权,存在失去对子公司的持股的风险,届时公司将无法再将中科新材纳入合并报表,对公司资产、本期及期后利润产生一定的影响。

管理人将根据有关规定开展恒力国贸的重整工作,现向债权人通知债权申报,请各债权人及时申报债权,具体情况如下:

一、债权申报期间及内容

请各债权人于2025年10月31日(含当日)前,按《债权申报指引》(详见债权申报系统网站)向管理人申报债权,说明债权数额、债权性质、有无财产担保等事项,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申报债权是债权人在重整程序中得以行使各项权利的前提及基础,请债权人尽早申报债权,以便管理人尽快进行审查,避免因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债权而承担额外费用、影响债权的认定等,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二、债权申报方式

本次债权申报采取线上申报形式,不接收纸质申报材料,债权人无须前往管理人联系地址现场申报或邮寄申报材料。债权人原则上应通过“e破通”系统(网址:https://zqsb.jiulaw.cn/v2/virtual/6121760)进行线上申报。

管理人有权要求债权人补充债权申报材料,直至满足审查要求。对不符合要求的债权申报材料,管理人有权在编制债权表时不予以登记。

三、管理人联系方式

联系人:李女士、岳女士

联系电话:19995235881、19995235882(工作日9:30-12:00,14:00-18:00)

联系邮箱:zkxcglr@vip.163.com(发送邮件不视为债权申报)

联系地址:石嘴山市惠农区河滨街中央大道与恒力大道交叉路口西北侧(原石嘴山市第二十三小学)

邮政编码:753202

若债权人对债权申报事宜有任何不明之处,请于工作时间拨打管理人联系电话进行咨询,谢绝通过短信及电子邮件等其他方式发送咨询及债权申报相关材料。

四、特别说明

预重整期间已申报的债权无需另行申报,债权人与临时管理人在预重整期间就法律关系、债权金额、债权性质等的审查结果在重整程序中仍具有法律效力。如所申报债权涉及利息、违约金的,仅需就石嘴山中院决定启动预重整程序之日至正式裁定受理重整之日期间的利息、违约金等向管理人进行网络补充申报;若债权人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补充申报,管理人将依据法律规定、合同约定等内容将利息、违约金等加算至重整受理日(不含当日)。若债权人未在恒力国贸预重整期间申报债权,可以在重整程序中石嘴山中院依法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申报债权。

召开债权人会议的时间、地点及方式等相关事项届时将另行通知。

本公告不构成对无效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已过诉讼时效、除斥期间、申请执行期间等)的重新有效确认。债权人虚假申报债权或提交虚假申报材料,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债务人将依法移送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追究其法律责任。

本公告最终解释权归恒力国贸管理人所有。如有问题,可电话或邮件咨询。

特此公告。

宁夏中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证券代码:600165 股票简称:*ST宁科 公告编号:临2025-110

宁夏中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法院准许全资子公司宁夏新日恒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在重整期间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及风险提示:

● 宁夏中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宁夏新日恒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力国贸)于2025年10月21日收到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石嘴山中院)送达的(2025)宁02破申2号《民事裁定书》及(2025)宁02破3号《决定书》,裁定受理恒力国贸重整,并指定恒力国贸临时管理人担任恒力国贸管理人,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10月22日披露的《关于法院受理全资子公司宁夏新日恒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重整并指定管理人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5-108)。

● 恒力国贸被法院裁定受理重整,重整能否成功存在不确定性,如法院最终裁定恒力国贸重整不成功,将存在被法院宣告破产的风险。无论恒力国贸能否重整成功,公司都将督促恒力国贸在现有基础上积极做好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并配合管理人开展相关工作。

● 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进行披露。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恒力国贸于2025年10月21日收到石嘴山中院送达的(2025)宁02破3号之一《决定书》,准许恒力国贸在管理人的监督下在重整期间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一一破产重整等事项》等有关规定,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决定书》主要内容

本院于2025年10月21日依法裁定受理宁夏新日恒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并于同日指定宁夏新日恒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临时管理人担任宁夏新日恒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管理人,具体负责开展各项重整工作。

2025年10月21日,宁夏新日恒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交《关于支持宁夏新日恒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在重整期间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请示》,认为宁夏新日恒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符合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条件,自行管理有利于保障宁夏新日恒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整体局面稳定、实现财产有效管理和保值增值,且无不适宜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情形。

本院认为,综合考虑宁夏新日恒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行业特点、实际生产经营情况、安全生产及专业化程度、内部治理现状等方面因素,由管理人监督宁夏新日恒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在重整期间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有利于保障生产经营和职工队伍的稳定、有利于维护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有利于保障重整程序的推进从而维护各方当事人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准许宁夏新日恒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在管理人的监督下在重整期间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二、风险提示

(一)终止上市的风险

公司被法院裁定受理重整,可能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宣告破产的风险。如法院最终裁定公司重整不成功,公司将存在被法院宣告破产的风险。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公司将被实施破产清算,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4.15条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二)子公司重整的不确定性风险

1、宁夏中科生物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新材)进入重整程序,重整能否成功存在不确定性,如法院最终裁定中科新材重整不成功,将存在被法院宣告破产的风险,公司将可能失去对中科新材的控制权,存在失去对子公司的持股的风险,届时公司将无法再将中科新材纳入合并报表,对公司资产、本期及期后利润产生一定的影响。

2、恒力国贸被法院裁定受理重整,重整能否成功存在不确定性,如法院最终裁定恒力国贸重整不成功,将存在被法院宣告破产的风险。无论恒力国贸能否重整成功,公司都将督促恒力国贸在现有基础上积极做好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并配合管理人开展相关工作。

特此公告。

宁夏中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证券代码:600165 股票简称:*ST宁科 公告编号:临2025-108

宁夏中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法院受理全资子公司宁夏新日恒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重整并指定管理人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及风险提示:

● 宁夏中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宁夏新日恒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力国贸)于2025年10月21日收到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石嘴山中院)送达的(2025)宁02破申2号《民事裁定书》及(2025)宁02破3号《决定书》,裁定受理恒力国贸重整,并指定恒力国贸临时管理人担任恒力国贸管理人。

● 恒力国贸被法院裁定受理重整,重整能否成功存在不确定性,如法院最终裁定恒力国贸重整不成功,将存在被法院宣告破产的风险。无论恒力国贸能否重整成功,公司都将督促恒力国贸在现有基础上积极做好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并配合管理人开展相关工作。

● 公司进入重整程序,可能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宣告破产的风险。如法院最终裁定公司重整不成功,公司将存在被法院宣告破产的风险。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公司将被实施破产清算,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4.15条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 宁夏中科生物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新材)进入重整程序,重整能否成功存在不确定性,如法院最终裁定中科新材重整不成功,将存在被法院宣告破产的风险,公司将可能失去对中科新材的控制权,存在失去对子公司的持股的风险,届时公司将无法再将中科新材纳入合并报表,对公司资产、本期及期后利润产生一定的影响。

● 法院对恒力国贸重整的裁定类型:受理重整。

● 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进行披露。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一一破产重整等事项》等有关规定,现就恒力国贸被裁定重整的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法院裁定受理恒力国贸重整申请概述

(一)申请人基本情况

申请人:恒力国贸

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黄河路恒泰商务大厦18层1-10办公用房

申请事由:恒力国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但仍具备重整价值。

(二)法院裁定受理情况

受理法院名称:石嘴山中院

裁定受理时间:2025年10月21日

裁定书案号:(2025)宁02破申2号

(三)裁定书主要内容

法院认为:宁夏新日恒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作为债务人企业,其系《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的适格重整申请主体、重整主体。本案中,根据年报等证据显示,宁夏新日恒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但具备一定的重整价值和重整可行性,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破产原因。

宁夏中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宁夏中科生物新材料有限公司已被本院受理重整,宁夏新日恒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已具备破产原因,且符合《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协调审理条件,我院对上述公司破产重整程序进行协调审理,有利于推动债务风险的整体化解,提高重整工作效率,维护债权人整体利益。故对宁夏新日恒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临时管理人提出的对宁夏中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宁夏中科生物新材料有限公司及宁夏新日恒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破产重整程序进行协调审理的申请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七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受理宁夏新日恒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对宁夏中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宁夏中科生物新材料有限公司及宁夏新日恒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破产重整进行协调审理。

二、法院指定管理人的情况

石嘴山中院于2025年10月21日作出(2025)宁02破3号《决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三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之规定,指定恒力国贸临时管理人担任恒力国贸管理人。管理人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管理人的各项职责,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

三、法院裁定受理重整的影响

恒力国贸为公司重要的贸易销售平台,法院受理恒力国贸重整,将与公司债务风险化解工作形成合力,有利于公司资产的整体盘活,最大程度化解债务风险,改善自身资产负债结构,更好地推动整体重整成功,保护上市公司利益,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

四、风险提示

(一)终止上市的风险

公司被法院裁定受理重整,可能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宣告破产的风险。如法院最终裁定公司重整不成功,公司将存在被法院宣告破产的风险。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公司将被实施破产清算,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4.15条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二)子公司重整的不确定性风险

1、中科新材进入重整程序,重整能否成功存在不确定性,如法院最终裁定中科新材重整不成功,将存在被法院宣告破产的风险,公司将可能失去对中科新材的控制权,存在失去对子公司的持股的风险,届时公司将无法再将中科新材纳入合并报表,对公司资产、本期及期后利润产生一定的影响。

2、恒力国贸被法院裁定受理重整,重整能否成功存在不确定性,如法院最终裁定恒力国贸重整不成功,将存在被法院宣告破产的风险。无论恒力国贸能否重整成功,公司都将督促恒力国贸在现有基础上积极做好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并配合管理人开展相关工作。

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进行披露。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一)(2025)宁02破申2号《民事裁定书》;

(二)(2025)宁02破3号《决定书》。

特此公告。

宁夏中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二日